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新常态下的学校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请假的劳动纪律,打造敬业爱岗的教职工队伍,在学校继往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遵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一)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全体教职工上、下班要按时签到、签退,每天共四次,采用手机钉钉考勤。
(二)有关考勤管理。
1.学校办公室统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每两个星期汇总一次考勤结果,进行张贴公示。
2.升旗、教研活动、例会、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由各年级、各处室负责考勤,年级负责考勤结果的公示,并把考勤结果及时交到校区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存档;每月考勤结果由校区执行校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公示并转达有关主任。
全校性集会,由办公室组织各年级、各处室考勤,考勤结果汇报校长,由校长审核后公示并存档。
3.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三)有关考勤处理规定。
1.关于迟签、缺签处理规定。
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内,按迟签处理,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以上按缺签处理(特殊情况例外)。
每迟到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5分,每缺签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10分。
2.凡有旷班一天以上,或查岗、集会两次不在,或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超过半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病事假超过2个学期者,不能参加当年教师职务晋升。
3.校会、集体活动、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应准时参加,否则扣量化分5分。
4.例会时间需接送孩子要事前安排好,不得中途离场或提前退场,否则扣量化分5分。
5.教研活动按学校规定时间统一进行,每缺一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6.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期中、期末和各类调研考试)中,请假每天扣20分(病假延续的按病假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守则》,每场次扣5分;在阅卷过程中,由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校内阅卷,每次扣20分,全市统一组织的阅卷每次扣40分。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1.公司规定办公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每周工作5天,需按时到岗上班。
迟到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3次),将扣除当月奖金。
2.考勤设备采用指纹识别系统,所有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指纹录入,以确保准确统计考勤。
3.考勤记录以每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将视同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严重者将面临停职、辞退等后果。
4.凡请假者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提交请假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如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请示报备。
5.病假、事假、产假、年假等根据公司规定的假期制度进行管理,职工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等。
6.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岗,须提前最少一天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如未获得批准,则视为旷工处理。
7.职工需提前最少一天请假,且应保证在职工手册规定的请假时间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假期福利。
二、请销假管理1.职工请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书,详细说明请假原因、日期以及请假天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病假:请假无论是当天还是隔天,职工均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满后需提交复诊证明。
3.事假:请假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如无特殊情况,将尽量安排相应的请假时间。
4.产假:女职工怀孕后应尽早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产假期满后需提供医院开具的复诊证明。
5.年假:根据公司规定的假期制度,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假,请提前与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6.销假:请假结束后,职工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销假并报备,以便进行考勤统计,未及时销假将会影响职工日常考勤记录。
7.请假审批:请假申请将由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审批,并及时通知职工批准或拒绝的结果。
以上是本公司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请各位职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依据公司《纪律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工作作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考勤要求(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二)除专任教师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三)专任教师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直接与工资、福利挂钩。
二、请假种类及规定(一)探亲假1、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可给予探亲假。
(1)探望父母。
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已婚教职工每隔4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
(2)探望配偶。
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
一般不安排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但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
2、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探亲路费报销。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二)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晚婚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和员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培训部(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一)行政、教辅、后勤等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二)专职教师在正常教学周内按授课日和教研活动时间考勤,中心培训部(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四)员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由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各系由教学管理干事担任)。
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勤员必须每天做好考勤记录,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六)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本部室上报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员要对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作好记录,人力资源部将以部室记录核发当月工资。
如记录有出入个人必须写出申诉报告,部室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二、请销假制度(一)请销假程序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办妥请假手续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获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门考勤员考勤,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部室及人力资源部(人事处)销假。
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审批权限1、公假请公假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须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
其假期按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范文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范文1. 管理标准1.1 考勤规定1.教职工应依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进行考勤。
2.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依据学校实在情况,工作时间可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3.加班时间为超出工作时间的工作,需要提前向所在部门或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
4.迟到、早退和旷工都将记录在员工个人考勤记录中。
5.迟到时间以分钟为单位计算,每次迟到超出15分钟将视为一次迟到。
早退时间以分钟为单位计算,每次早退超出15分钟将视为一次早退。
6.旷工将依照缺勤工作日来计算,连续缺勤超出3天将依照自动离职处理。
1.2 请假规定1.请假分为带薪假和非带薪假。
2.带薪假包含年假、病假和婚假。
–年假:每年享受带薪假期10天,需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或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病假:依据疾病情况请假,需供应病假证明,工资照常发放。
–婚假:结婚当天可休假一天,需供应结婚证明。
3.非带薪假包含事假、产假、丧假等。
–事假:依据实在情况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或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事假期限不超出3天,不影响工资发放。
–产假:女教职工享受产假180天,需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或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丧假:依据丧家实在情况请假,需供应丧假证明,丧假期限为3天,工资照常发放。
4.请假申请表格要完整填写,请假期间需保持移动电话通讯畅通,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所在部门或领导沟通。
2. 考核标准2.1 出勤考核1.迟到和早退累计实现5次及以上,每次扣除10分,影响年度综合评定。
2.连续缺勤超出3天后自动离职,不计入年度综合评定。
3.请假期间需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如临时性职务更替需做好交接工作。
2.2 请假考核1.带薪假、事假和病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且获得所在部门或领导批准。
2.未事先请假的,请假无效,将会影响年度综合评定。
3.请假期间工作任务的完成与否将作为评定的紧要参考指标。
2.3 年度综合评定1.年度综合评定将考核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
教师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教师请销假及考勤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教师的请销假及考勤事务,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确保教学质量和工作秩序,本校制定了以下教师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一、请假流程及原则1.教师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年级组长提出申请,部门或年级组长负责审批。
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需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请假申请。
2.在申请请假前,教师应对自己的工作做好周密的安排和准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请假属于个人事务,除特殊情况外,教师应独自处理并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
二、请假类型及条件1.病假:教师因身体不适需要请假时,需提供病假证明。
病假一般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需提供医院病历或医生书面证明。
病假超过三天的须向医务室报备。
2.事假:教师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时,可提出事假申请。
事假申请需提前三天提交,由部门或年级组长进行审核,超过三天的需向上级主管领导申请。
3.婚假:教师因结婚需要请假时,可提前一个月提交婚假申请。
申请需提供结婚证书及新郎/新娘意见书。
婚假一般不超过七天。
4.产假:教师因生育需要请假时,可提前一个月提交产假申请。
申请需提供医院证明和预产期。
产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5.丧假:教师因亲人去世需要请假时,可提供丧假申请。
丧假时间视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七天。
三、请销假记录1.教师提请请假时,需在请假申请表上填写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部门或年级组长审核请假申请后,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3.教务处或人事部门负责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4.教师销假时,需在销假登记表上填写销假时间、销假原因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部门或年级组长核对销假登记表,签字确认销假事宜。
四、考勤制度1.教师每天上班前应按时到校,不得迟到或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迟到或早退,应提前向部门或年级组长请假。
2.教师离开校园、迟到或早退,应填写考勤调整表并提供合理的解释。
3.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取消课堂或缺席。
4.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和各项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请假。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一、考勤制度1.考勤时间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校上班,早上8点前到校为准时,晚上6点以后离校为下班。
2.考勤方式学校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教职工每天上下班时需刷卡登记,刷卡机应放置在办公场所的入口处。
3.考勤记录教职工每次刷卡登记的记录将自动上传至考勤系统,记录包括刷卡时间、地点等信息,以确保考勤的准确性。
4.考勤统计学校将每月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出差等情况,统计结果将作为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5.考勤纪律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所属部门申请。
二、请假制度1.请假事由教职工请假应注明具体的请假事由,可以是因病、事假、公假等。
2.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前需提前一天向所属部门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并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3.请假时长根据教职工请假的具体情况,如病假、事假、公假等,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不同的请假时长。
4.请假记录学校将对教职工的请假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日后的查询和统计,记录包括请假时间、事由、审批结果等信息。
5.迟到早退教职工如果在考勤时迟到或早退,应主动向所属部门说明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并有特殊原因,可向部门申请补签。
三、销假制度1.销假时间请假期满后,教职工应立即回校,并向所属部门销假,填写销假单,并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过期未销假如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未及时销假,学校将按照迟到早退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将记录归入教职工考勤情况的统计中。
3.考核评定教职工请假记录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请假频繁或过长时间请假将对绩效考核产生不良影响。
四、补签制度1.补签申请如果教职工在考勤时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刷卡失败,应立即向所属部门说明情况,并填写补签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送学校行政办公室进行审批。
2.补签记录学校将对教职工的补签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包括补签时间、原因、审批结果等信息。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第一条考勤制度1.1 教职工考勤的目的和意义为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秩序的有序进行,确保教职工定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订立本制度。
1.2 劳动时间和考勤范围1.2.1 教职工的劳动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共计40小时。
1.2.2 教职工的劳动时间包含工作日上班时间和部分特定的节假日工作时间。
1.3 考勤方式1.3.1 学校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教职工需使用个人工作证进行刷卡签到和签退。
1.3.2 教职工应定时签到和签退,不得擅自代签、互签、拖延签到或签退时间。
第二条请假制度2.1 请假的定义和要求2.1.1 教职工因病、事假、婚丧假等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本单位请假。
2.1.2 各类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均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供应相应的请假证明料子。
2.2 请假流程2.2.1 教职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给人事部门备案。
2.2.2 请假申请应提前3天提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少时间。
2.2.3 人事部门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2天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请假人员。
2.3 请假期限限制2.3.1 病假:如无特殊情况,连续病假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累计病假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
2.3.2 事假:事假期限由请假人员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
2.3.3 婚丧假:婚假依照学校规定执行,丧假一般不超出7个工作日。
2.4 请假弥补与管理2.4.1 请假期间,教职工可以享受相应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但依据实际请假情况,薪资和福利待遇可能有所调整。
2.4.2 请假期间的工作布置由学校布置,教职工需乐观搭配工作调度和布置。
第三条销假制度3.1 销假流程3.1.1 销假即请假期满前,教职工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销假申请。
3.1.2 销假申请应提前2天提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少时间。
3.1.3 人事部门应在收到销假申请后2天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通知销假人员。
教师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教师请销假及考勤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教学秩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教师的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请假规定等,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编教师、合同制教师及临时教师。
三、工作时间1. 教师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2. 教师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学校的教学安排,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 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对教师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教师应予以配合。
4. 教师在寒暑假期间,按照学校安排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进行业务学习。
5. 学校鼓励教师在课余时间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自身素质。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教师每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学校统一规定,可采用电子签到系统、纸质签到表或其他方式。
签到是教师出勤的重要依据,教师应确保签到信息的真实、准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教师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8:30前,下午下班签到时间为17:30后。
(3)如遇特殊情况,教师需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到达学校,并提前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教师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考勤管理人员申请,并提交外出公干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后,可视为正常出勤。
4、忘记签到处理教师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解释。
经核实,确属忘记签到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1)首次忘记签到,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
(2)一年内累计忘记签到超过3次,将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学校设立专门的考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师的考勤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教师考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师按时签到。
(3)考勤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公正公平地处理教师考勤问题,对考勤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
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请假1.范围:在职教职工(含内聘人员)。
2.①半天以内的,由部门或系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或系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批准);②1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③1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逐级报书记、院长批准。
④7天以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请假人填写《**学院请销假审批单》(附件一,电子版在学院网站或学院OA办公平台下载),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请假手续销假后由本人交相应考勤统计部门。
4.请假包括公务请假和因私请假。
(1)公务请假①市区内开会、参加培训等公务活动按相关文件通知执行,对接业务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
②市区外因公出差履行请销假手续。
③教师因公缺课由教务部门安排时间补课,完成教学任务的,课时费按原标准计发。
(2)因私请假①教职工因病、非因工受伤或因事等情况,需要请假的。
病假7天以内须出示二甲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和病历,7天及以上的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住院证明。
②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出具有关证明逐级报批。
③教师因私缺课7天以内由教务部门安排时间补课,完成教学任务的,计算课时量,不发课时费。
(二)销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请病假7天及以上的须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三、纪律要求(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考勤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审查本部门的考勤记录,把好请、销假关,对于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的人员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从严把关;各考勤统计部门及人员要恪尽职守,确保考勤记录真实、准确、及时,并做到有据可查。
(2)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考勤制度,考勤超出规定时间段,视为迟到或早退,若只签到或只签退视作旷工半天;一天内既无签到也无签退者视为旷工一天。
请销假按规定程序,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如遇突发事件也应及时请假,后补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办理销假、续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违法违纪的,按附件二等有关规定给于严肃处理。
学校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职工请、销假制度一、请假规定1.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应事先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时,应说明请假事由、期限和起止时间,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3.请假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销假程序1.请假结束后,教职工应及时向请假审批人销假,并办理销假手续。
2.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应提前向请假审批人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审批权限1.请假审批权限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具体规定可查阅相关文件。
2.请假审批人应根据请假事由、期限和起止时间等因素,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请假时长1.请假时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规定确定,具体请假时长可查阅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2.长期请假需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假要求1.病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假规定1.事假应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申请,并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婚假、产假等假期1.婚假、产假等假期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婚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缺勤处理1.教职工缺勤应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如扣发工资、岗位调整等。
2.长期缺勤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教职工,可能面临解聘或开除等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办法:一、考勤机制1. 所有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签到、签退。
签到时间为上午8:00至8:30,签退时间为下午5:30至6:00。
迟到和早退超过5分钟的,将视为缺勤。
2. 教职工若因病假、事假需离校,应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请假单需经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离校。
3. 若因工作需要需在非规定时间进行加班,教职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请示,并填写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需经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
二、考勤记录1. 教职工在考勤机上签到、签退后,考勤机将自动记录工号、姓名、签到时间、签退时间等信息。
2. 考勤记录需由所在部门的工资考勤人员进行核对和汇总,及时发现并纠正误差和异常情况。
三、缺勤处理1. 发现教职工缺勤的,应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主管,并将缺勤情况记录在考勤表中。
2. 未经请假的缺勤,将按旷工处理,一次缺勤视为旷工一天。
连续三天旷工者,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教职工请假期间若发现与请假原因不符的旷工行为,将按旷工处理,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四、考勤奖惩1. 对按规定签到、签退的教职工,将按时薪进行正常工资发放。
2. 对未按规定签到、签退的教职工,在工资计算时将按旷工时间扣除相应工资。
3. 对频繁迟到、早退的教职工,将依据考勤情况进行纪律处分。
4. 对考勤表中有不实信息的教职工,将予以警告或其他相应处理。
五、考勤监督1. 教职工考勤由所在部门的工资考勤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必要时,学院将组织专项检查,对考勤记录进行抽查核实。
六、考勤规范教职工在进行签到、签退过程中,应本着诚实、守时、守纪的原则,不得以伪造签到、签退记录、串通他人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考勤行为。
七、违规解释对于考勤制度中未能覆盖到的具体问题及特殊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进行解释和处理,并在公告栏上进行通知。
该办法将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范教职工工作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到校,按时离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记录档案,记录教职工的考勤及请销假情况。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五条教职工考勤采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每天上下班进行考勤。
第六条教职工应按时到校,按时离校。
上午上班时间为7:10—8:10,下班时间为11:50—13: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4:40(夏令为14:00—15:10),下班时间为17:20—19:00(夏令为17:50—19:30)。
第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差或私事不能到校,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单。
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职工调休或补班。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旷工一天,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擅自离岗。
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分为口头请假和书面请假。
口头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时间规定如下:1. 3天以内(含3天)的假期,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 3天以上(不含3天)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3. 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
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 3个月以上的假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考勤及请销假记录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记录的管理工作。
学校教师请销假(考勤)制度
学校教师请销假(考勤)制度XXX教师请销假(考勤)制度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请假办法:一、请假程序:教师因事或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上班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遇住院、外出无法及时归来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其他老师代请。
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务处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须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须向校长请假,7天以上须向教育局人事部门请假。
二、公假: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研究、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在公假期间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除此之外,每位教师每学期享受3天公假,3天公假不扣除工资,但需自行委托顶代课老师,报教务处备案,学校给顶课老师记工作量。
三、事假:教师因事请假的视为事假,在请假期间,天天扣除人为100元,给顶课教师每节课补助20元,教务处按月统计,财务室统一扣除或发放。
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步伐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1.教师因病不能上班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务处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须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须向校长请假。
请假7天以上的,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出证明,到教育局请假。
在请假期间,每天扣除工资100元,给顶课教师每节课补助20元,教务处按月统计,财务室统一扣除或发放。
2.教师如有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出证明,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费。
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五、旷课: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擅自不上班或离开课堂者,一经发现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除工资300元。
六、产假: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初次怀孕,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158天(包括节假日、休息日),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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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岗位聘任与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第一条学院实行在岗人员考勤登记制度。
教职工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原因、请假的期限等,分级审批;假满上班,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上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教师岗人员实行全课、全会考勤制。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第五条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勤按考勤管理权限,分级管理。
其中院级领导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处级干部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审批及监督管理,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勤,人事处进行宏观管理,并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对全院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要把考勤管理纳入单位领导的岗位职责中,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考勤员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统计完毕,认真填写考勤记录,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人事处。
请假、旷工、进修等明细要在考勤表上备注清楚。
对考勤过程中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人员,视情节程度进行处理。
情节不严重者:一个月内,违反工作劳动纪律1次,全院通报批评;违反工作劳动纪律2次,全院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20元;违反工作劳动纪律3次,全院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50元,取消当年(下一年)评模、评优资格;违反工作劳动纪律4-10次(含10次),取消当年(下一年)评模、评优资格,并按“超过3次数×50元”扣发工资,结果计入年度考核,进入人事档案,当年(下一年)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聘任到高一级岗位等级。
教师岗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在本规定基础上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处理;其他岗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在本规定基础上按国家及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从严处理。
情节严重者,学院研究处理。
对考勤管理不到位的部门,视情节核减当年(下一年)优秀名额和岗位跨级申报名额数。
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第八条病假1、请假:教职工请病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
如系病情紧急,当时无法写出请假单的,须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的批准权限:(1)院领导干部请假,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
(2)处级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在执行本规定基础上,严格执行《长治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长学党字﹝2015﹞30号)文件规定,并在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3)教工病假在7天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8-15天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病假超过15天,经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病假超过15天的,须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工作年限不满10年且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且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人员视为病休人员。
5、教职工申请病休须按以下程序办理:(1)本人持病历及相关医疗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长治学院申请病休审批表》。
(2)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是为我单位出具病休、身体状况鉴定等证明的指定医院。
其他同级别医院的鉴定证明也可作参考使用。
(3)对申请病休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在半个月内带申请病休者本人到上述指定医院核查,并出具相关病休证明。
(4)对鉴定结果符合病休条件的,由申请病休人员所在部门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病休待遇。
6、病(休)假期间的待遇基本工资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国发﹝1981﹞52号”文件。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绩效工资部分:(国家绩效+校内绩效)(1)病假不超过7天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2)病假超过7天不满2个月的,超过的天数按月/天扣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按月/天扣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并按月/天扣发国家奖励性绩效部分;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按月/天扣发病假期间所有绩效及津贴。
7、病(休)假管理的有关规定(1)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每月10日前将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交本单位。
(2)各单位要关心病休人员的生活,同时要加强对病休人员的管理。
对连续病假满两个月的,学院要指定专人到上述指定医院对病休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3)教职工进行病休假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本人负担。
(4)对未丧失劳动力确需休息的教职工,仍须按月提交上述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复工①连续病假三至六个月者,病愈复工,应持二级以上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一个月。
②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者,病愈复工,应持上述指定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两个月。
③试工期间因旧病复发,连续休养10天以上或累计15天以上者,视为试工不合格,其试工病假与试工前病假合并计算。
④试工期间因患其他疾病需请假或请事假,应顺延试工期。
试工人员申请继续试工,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核。
(6)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立即停发工资,并按旷工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事假1、请假: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请假单,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在各单位考勤记录中如实反映,教职工确因事情紧急,当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应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批准权限:(1)校级领导干部请假,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考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登记。
(2)处级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在执行本规定基础上,严格执行《长治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长学党字﹝2015﹞30号)文件规定,请假后均须到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3)其他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请假单,按以下批准权限审批:① 7天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② 8天至15天,经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③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由单位签署意见后,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④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教职工再请事假,需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超过30天,则由所在单位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⑤请假批准后,均须到人事处备案。
3、事假待遇教职工一年(学年)内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7天内不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超过7天的部分,按天扣发事假期间的所有工资(基本工资、所有绩效工资)。
第十条产假、节育假等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文件规定: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符合晚育(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月,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者,增加不超过3个月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6个月。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 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2、节育假: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根据计生部门证明,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其中上环可请假1周,引产、结扎可请假2周。
3、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假期间,按病假待遇办理。
4、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须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的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5、领取病假工资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
产假期满仍须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病假工资,产前产后病假合并计算。
6、女职工(非教师)在批准的产假内,其工资和省地方性补贴照发,停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校内奖励性绩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女职工(教师)在批准的产假内,其工资和省地方性补贴照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暂停发放,全年校内绩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其他假期1、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丧假: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可请假15天。
3、探亲假:教职工需探亲时,应在寒假、暑假期间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另行再批探亲假。
4、在批准的婚假、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和绩效照发。
5、以上各类请假,超过规定假期,按事假对待。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旷工(课)1、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含病休人员未按规定交诊断证明者)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岗者;3、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者;4、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符合病休条件但拒不到岗的;5、旷工在一周以内的,扣发校内岗位绩效;超过一周不满15天者,扣发当月所有绩效工资,仅发给当月基本工资的50%,并给予纪律处分;6、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假期的其他规定1、除事假、丧假外,其余各类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
即在请假期间,如遇公休日、暑假、寒假及法定节假日,假期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