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矿准入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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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准入制度范本文件

矿山建设准入制度范本文件

矿山建设准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建设准入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矿山项目)。

第三条矿山建设准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把关、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山建设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矿山项目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矿山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矿山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二)有符合规定的矿山设计文件;(三)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八条矿山项目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矿山项目申请报告;(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投资者基本情况说明;(四)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矿山设计文件;(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相关材料;(七)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矿山项目报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矿山项目核发矿山建设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矿山建设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矿山项目投资者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矿山建设。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法规司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法规司

附件: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

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二)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磷矿石将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磷矿石将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灰 石和硅 等产 品的 出 口暂 定税率 ; 对
中国正 努力提 高可再 生 能源在总 能源供 给 中的 比例 , 寻求替 代廉 价但造 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天 然硫酸 钡 、 然碳 酸钡 、 土金 属 天 稀
污染的煤炭 ,并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中国政 府 已经在太 阳能 、风能 以及 生物 技术上 投入 巨资 。 具 体有 多少企 业会 因发展 秸秆 能源 而享受 补助 尚未 明确 。 但享 受补助 的条
收 。尿素 、 酸一铵 、 酸二铵 、 磷 磷 重
过磷酸钙的基准价格分别为 2 o o 3
元 /吨 、3 0 元 /吨 、4 0 70 0 0元 /吨 和 30 10元 /吨 。
新方 案规定 , 素 旺季 为2 0 年 尿 09 2 月 、9 1日~l 月 1 ~6 月 1 5日, 淡季
矿、非纯氧化镁 、 滑石 、 棕刚玉、四
氧化三钴 、 五氧 化二钒 、 钨酸 以及 氟 化 物等产 品征 收 出 口暂定 关税 。
件之一是,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一万吨以上 ,并拥有稳定的秸秆供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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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下调化肥 特别 出 口关税
磷矿石将纳入 出 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为 加强磷 矿石 出 口管理 , 规范 出 口秩 序 , 保护 资源 和环境 , 进行业 可持续 促
日 , 前 国务 院关税税 则 委员会 发 布关于调 整 出 口关税 的通 知 , 公布 了 部分 化 工产 品 和化 肥 的 出 口关 税调 整方案 。 新方 案提 出 , 0 8 l 月 自20 年 2 1日起 , 化肥 及化 肥原 料 出 口原征 收 的 l0 和 10 特 别 出 口关税 均下 调 0% 5% 至 7% 旺季) 同时 , 5( 。 调整 尿素 、 过 重 磷酸钙 、 磷酸一 铵 、 酸二 铵等化 肥 磷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铵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

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工艺条件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

2013年对磷矿石的相关政策

2013年对磷矿石的相关政策

2013年对磷矿石的相关政策
2013年,磷矿石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限制磷矿石开采:由于磷矿石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国家开始限制磷矿石的开采。

一些国家采取了限制磷矿石开采的配额制度,限制企业的矿石开采量,以保护矿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加强环境保护要求:磷矿石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和废渣,严重污染环境。

因此,2013年的政策中加强了
环境保护要求,对磷矿石企业加强了废水和废渣排放的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

3. 鼓励磷矿石的回收利用:为了减少对磷矿石的过度开采和减少资源浪费,一些国家鼓励磷矿石的回收利用。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磷矿石的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并提供一定的经济奖励和支持。

4. 控制磷矿石出口:一些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磷矿石资源供应,限制了磷矿石的出口。

通过控制磷矿石的出口,可以保持国内磷矿石资源的稳定供应,降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

总的来说,2013年的磷矿石相关政策主要目的是保护矿石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鼓励磷矿石的回收利用,以及保障国内磷矿石资源的稳定供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鄂政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磷矿是我省的优势矿产资源,磷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磷矿开发利用中尚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采富弃贫、矿山环境恶化、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

为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提高磷矿资源的利用效益,现就加强磷矿资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以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逐步实现“一矿一主一权”,促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使磷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实现矿山布局合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采选加工一体化、资源利用集约化,建立保护有力、保障有度的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坚持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培育大型磷矿采选加工一体化企业,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

坚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原则,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中低品位磷矿。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严格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控制开采总量,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增加磷矿资源储备,降低资源耗竭速度。

坚持保护环境与安全生产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矿山生态破坏,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到2010年,全省磷矿石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万吨(折标)左右,选矿比例达到80%以上,矿山总数减少到80家以内。

二、加强规划和矿业权管理(三)严格磷矿资源规划管理。

制定省、市、县三级磷矿资源专项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完善磷矿资源规划体系,合理划定规划矿区;确定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调整、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的指导方案;确定矿山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控制指标;制订矿山监督管理、资源有效利用、环境保护治理、土地复垦、闭坑等措施。

磷矿准入条列

磷矿准入条列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整体规划,并同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协调,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权范围内按规划有序开采;一个连续的矿区(含后期构造破坏造成矿体间断3000米以内),只颁发一个采矿权证,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采选规模(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

2006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O 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工信部产业[2010]250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0号)《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发布以来,黄磷行业产能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黄磷及相关行业平稳度过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最困难的时期,逐步向好。

为促进黄磷及上下游行业调结构、上水平,更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带动资金、技术、资源等要素向优势地区和企业集中,加快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进程,现就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重要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规范我国黄磷及磷酸盐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出台的一项重要专项产业政策。

有关地区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这项政策是促进工业经济“调结构、上水平”具体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磷化工及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的迫切性。

截至2009年底,我国大型黄磷炉(变压器容量2万千伏安及以上,折年设计能力1万吨及以上)不足50台(套),产能约占全国总产能的25%左右。

黄磷行业产业集中度低,装置水平差,单耗高,污染重等问题亟待解决,调整行业结构、促进装备和技术升级的要求迫在眉睫。

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带动相关综合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利于防止全行业产能过剩局面进一步恶化,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提升优势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黄磷行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深刻认识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对于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全国黄磷行业年生产用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黄磷尾气放空燃烧排放二氧化硫约1.6万吨,氟化物2200多吨,元素磷6800多吨,砷化物300多吨,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是指元素符号为P的一种物质,主要用于制造草甘膦、磷酸、草胺膦等农药,以及制造磷矿石、磷酸盐肥料等。

黄磷行业的准入条件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黄磷行业
需要符合相关的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法等。

2. 环保要求:黄磷行业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包括
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等,确保生产过程无污染、产品无有害物质残留。

3. 安全要求:黄磷行业需要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包括
执行生产安全法、职业危害防护法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可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技术要求:黄磷行业需要掌握相关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同时需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品存储、运输、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5. 经济要求:黄磷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和经营管
理能力,确保持续稳定的生产经营。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具体情况可能还会
根据国家、地方的政策和要求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
更详细的准入条件,建议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或者咨询相关的部门或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引言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并从准入、采矿权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矿区准入规定1. 准入条件准入矿业开发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经济实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审批程序准入矿区的企业需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申请者应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及最终审批等环节,确保准入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采矿权规范1. 采矿权的获得采矿权的获得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依法组织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确保权益公平分配。

2. 采矿权的保护国家鼓励和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对于违反合同和法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业企业能够依法享有采矿权。

三、环境保护标准1. 环境评估矿业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矿业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控且可预防。

2. 生态修复矿业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矿山水土流失,恢复植被和生态系统平衡,以确保矿区的可持续利用。

3. 废弃物管理矿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和处置产生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同时,应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行业安全管理规定1. 安全生产矿业企业应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山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应急救援矿业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

矿山准入条件

矿山准入条件

矿山准入条件1. 简介矿山准入条件是指在中国开展矿山开采活动前,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和要求。

这些条件和要求旨在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法律法规依据中国政府对矿山开采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矿山准入。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3. 准入程序3.1 提交申请矿业企业在准备进行矿山开采活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矿业权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查报告等。

3.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和品位评估•矿山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分析•安全生产能力评估等。

3.3 公示和听证审核通过的申请将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4 批准许可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公示和听证情况,相关部门将决定是否批准矿山开采许可。

批准后,矿业企业可以正式开展矿山开采活动。

4. 准入条件要求4.1 环境保护要求矿山准入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环境保护要求。

矿业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确保矿山开采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具体要求包括:•合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产生;•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等。

4.2 安全生产要求为保障矿山开采活动的安全,矿山准入条件对安全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矿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培训员工安全操作技能等。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宜府发[2005]025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磷矿资源在全世界已成为紧缺资源,我国已将磷矿资源列入2010年后不可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的战略矿产之一。

我市磷矿资源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保护好、利用好、发挥好磷矿资源优势,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磷矿资源的保护工作,提高开发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磷化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0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磷矿资源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政府调控、市场运作为手段,严格控制磷矿开采,合理规划磷化工产业布局,大力推进采选结合、矿化结合的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扶持优强企业,努力把磷化工产业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向优势开采、加工企业集中,大中型矿山资源必须由规模大、技术高、生产能力强、资金有保障的企业开采利用,支持市内磷矿优势加工企业整合现有磷矿开采企业。

3、就地深加工增值原则。

禁止出口,确保磷矿资源在市内、省内深加工,延长磷化工产业链,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4、可持续发展原则。

适时适度、有序开发,提高科技水平,实现全层利用,从根本上解决采富弃贫问题;推进磷矿开采与磷矿深加工企业协调发展;走资源节约型的新型磷矿资源开发利用之路。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鄂土资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鄂土资规〔2012〕1号)宜昌市、荆州市、恩施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全省高磷铁矿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高磷铁矿矿业权布局管控(一)新立高磷铁矿矿业权,应严格执行《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地高磷铁矿矿业权的总数、投放方式、矿区(勘查作业区)范围拐点坐标等应与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

禁止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规定区域外设立高磷铁矿矿业权。

(二)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范围内,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新立矿业权。

二、严格高磷铁矿勘查开发准入(一)申请高磷铁矿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其中,开展工业化选冶试验矿山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信证明均不低于1亿元。

(二)大中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须设置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以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等相关技术人员。

(三)用于工业化选冶试验的,矿山生产规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科技厅有关选冶试验批复确定。

三、加强高磷铁矿综合利用与资产管理(一)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管理。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高磷铁矿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严禁采富弃贫。

(二)加大对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力度。

所有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必须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其中工业化选冶试验矿区矿业权价款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年度开采量逐年收取,具体标准由省厅另行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从量计征,与实际消耗资源储量挂钩。

云南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矿物与加工》
【年(卷),期】2005(34)10
【摘要】云南省日前颁布了《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条件》。

新办法于9月1日1日正式实施。

【总页数】2页(P40-41)
【关键词】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过磷酸钙;云南省;采选;磷矿;黄磷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44;F832.48
【相关文献】
1.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J], ;
2.9月1日云南正式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 [J],
3.9月1日起云南省对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实行准入制度 [J], 李建辉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J], ;
5.贵州省对黄磷、磷矿采选、过磷酸钙等行业均有具体准入条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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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发布时间:2011-08-23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政发〔2011〕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磷矿、高磷铁矿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全省磷化工和钢铁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性磷矿和高磷铁矿分别是我省优势和潜在优势矿产资源。

“十一五”以来,我省磷矿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磷化工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高磷铁矿的选冶攻关进展顺利,部分关键技术已取得突破。

然而,磷矿开发利用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磷化工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资源等突出问题;高磷铁矿违法违规开采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

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是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强磷矿、高磷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一)设立省级磷矿规划区。

依据全省磷矿资源规划,将目前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磷矿区及成矿远景区划为省级磷矿规划区。

从2011年起,除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外,暂停省级磷矿规划区内所有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

(二)推进磷矿整装勘查开发。

依托大型磷化工企业,整装勘查、开采已设置矿业权的磷矿区的磷矿资源。

进一步压减磷矿开发主体和矿业权数量,逐步重组和关闭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下的磷矿企业,使磷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和大型重点磷化工企业集中。

加大磷矿准运管理,严格限制磷矿石出口。

(三)加强磷矿资源储备。

将磷矿列为我省重要矿种,“十二五”期间,凡是由省级地勘基金或各级政府投资勘查探明的磷矿资源,一律列入省级磷矿资源储备。

提高磷矿开采准入门槛

提高磷矿开采准入门槛

提高磷矿开采准入门槛
提高磷矿开采准入门槛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日前公布了《化工矿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未来五年建立磷矿产的资源储备机制,提高磷矿开采准入门槛。

随着关于磷矿的政策、规划的不断推出,磷矿的资源属性正在被不断强化。

在新一轮磷矿保护中,国内磷矿石的价格从去年的350元/吨上涨到500元/吨,上涨40%多;而且参照国际上150美元/吨的价格仍有不小的价差空间。

因此,磷矿石可以说是内有国内政策呵护,外有国际价格向上牵引,预期后期还将继续维持上升态势。

司尔特的磷矿石则主要从湖北采购经长江水路运输,公司本身并没有磷矿。

据了解,目前涉磷上市公司基本上都不是磷矿开采企业,而是磷矿石的磷化工企业。

主要原因是磷矿开发之前一直处在“小、散、多”的局面,这种局面导致了磷矿石价格多年来维持低位,使得磷化工的利润主要集中在化工加工的链条。

大部分上市公司并非受益于磷矿石涨价,反而是磷矿石涨价正在吞噬其利润率。

面对本轮磷矿石的涨价,大部分磷化工企业在2011年中报中都提到“原材料涨价挤压公司利润率”。

如澄星股份在中报中指出:“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产品成本上升,而产品销售价格基本维持在相对稳定的区间内,没有随原材料价格同步上涨,产品利润空间被压缩。

”澄星股份的磷矿储量为1.3亿吨,开采量为110万吨,是目前仅次于兴发集团的拥有磷矿资源及产能的公司。

目前,澄星股份110万吨的磷矿产能对应的是15万吨黄磷、70万吨磷酸及20万吨磷酸盐的生产能力,很显然公司的磷矿石并不能满足自身需求。

澄星股份尚且如此,司尔特、六国化工和湖北宜化等没有磷矿石资源,或者有资源没产能的其他磷化工企业的压力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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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整体规划,并同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协调,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 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权范围内按规划有序开采;一个连续的矿区(含后期构造破坏造成矿体间断3000米以内),只颁发一个采矿权证,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采选规模(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

2006 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O 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三、工艺技术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采矿和选矿装置,必须符合工艺技术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和环境污染少的要求。

(一)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二)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措施和设施。

(三)采矿贫化率和损失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四)擦洗脱泥装置选矿回收率应大于85%。

(五)浮选装置选矿回收率按平均入选品位确定: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4%时,回收率应大于85%;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0%时,回收率应不低于80%。

四、环境保护(一)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及省有关要求;生态环境必须满足生态功能区要求。

(二)新建磷矿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

(三)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将露天开采矿山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制定详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五、安全生产(一)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二)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业务经费。

(三)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四)磷矿采选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第五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

六、实施及管理(一)新建和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不得建设。

现有矿山生产企业在规定年限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予以整合或关闭。

(二)各有关部门对磷矿采选项目的审核、投资管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三)新建矿山企业建成试运行前,要按本准入条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矿采选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化工行业协会以及化工行业的有关协会要按照准入条件加强行业自律,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在建或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证和建设用地审批,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合法采矿权证办理磷矿开采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撤消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七、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磷矿采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自2壁5年9月1日起实施&心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黄磷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一)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在建装置),其建设的单台磷炉容量必须在2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台磷炉客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 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 年底前淘洗、关闭、拆除。

二、工艺装备(一)新建装置。

1.必须配套建设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2.必须同步建设黄磷尾气、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3.原料加工流程必须做到粉尘回收。

4.一氧化碳易泄漏、逸出岗位,必须有工业电视监控。

(二)现有装置。

单台磷炉客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不得进行扩能改造。

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预在2007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同时,必须配套改造原料加工、尾气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合理利用余热、炉渣等资源。

三、布局条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10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主干道两侧2公里以内,居民聚居区和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生产设施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装置。

已在上述范围内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拆除。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装置。

1.在国家环保总局正式颁布《黄磷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之前,对污染物排放必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

2.必须经专业资质部门作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

3.必须达到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含磷污水必须处理后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泥磷回收装置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不得外运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必须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余热、炉渣必须得到充分利用。

(二)现有装置改造。

1.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必须与技改后规模配套,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

2.泥磷回收必须与技改后规模配套,不能运往厂外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

3.必须配套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

4.必须配套设置正规渣场,严禁炉渣乱堆、乱放。

5.对环保设施不全、环境污染严重,经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工厂周围空气、污水、植被监测不达标的装置,无论生产规模大小,予以强制淘汰。

五、安全生产(一)新建装置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否则不得投产。

(二)连续三年安全检审不合格者,予以强制淘汰。

(三)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六、消防和工业卫生(一)新建装置必须按照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二)消防检审不合格或未对职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无职业病防治措施、工业卫生标准不合格的企业,勒令停产整顿。

七、经济技术指标(一)鼓励利用高硅中低品位磷矿石生产黄磷。

入炉磷矿石平均品位低于24%时,不受黄磷电耗指标限制。

(二)新建、在建和改扩建黄磷装置必须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焦碳消耗(折标)^1.5吨;磷矿消耗(折标)^8.7吨;入炉磷矿石平均品位大于24%时吨黄磷电耗不得超过13500kwh。

八、监督管理(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和小炼锌企业的通知》(云府电[2005]8号)的要求,全省一律停止黄磷生产项目的审批。

特殊情况下,新建、改扩建黄磷装置必须经省经济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建设。

核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核准申请;2.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4.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意见;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申请的意见;6.消防部门意见;7.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8.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新建、改扩建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申请和审批。

(三)其它矿热炉改造为黄磷电炉、就地拆建或易地搬迁改造等,均视同为新建黄磷装置。

(四)黄磷生产企业应建立黄磷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黄磷流向登记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按准入条件对当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化工行业协会以及化工行业的有关协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在建和改扩建黄磷项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投资主体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中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未经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

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决定撤消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消登记手续。

(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考核并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名单,制定并实施对淘汰类装置的限制措施。

九、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云南省内的黄磷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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