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测算一览表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 业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 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
(二)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黑政发(XX)8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再就业。方式:存续企业招聘、职工自谋出路、纳入失业保险。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一)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金标准,在岗职工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下岗职工及上岗职工中平均工资低于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确定。
理中心管理;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元),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二)、职工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本企业负责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企业或属地人社局相关单 位。社保关系转入个体的,由个人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三)本方案需在上级主管单位及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讨论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并经属地—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 由企业承担。
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 [xx]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 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专项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员安置方案(样本)一、制订职员安置方案指导思想、标准和关键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全部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同意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百分比,职员持股百分比),改制后确定企业名称、全部制性质。
(一)制订职员安置方案指导思想和标准。
其中标准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赔偿金等职员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基准日(经济赔偿金等职员安置费用计算,以相关部门同意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二)政策依据。
依据改制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关键有:《中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深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中发〔〕12号)、《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国发〔〕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相关主动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通知》(中办发〔〕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相关深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国办发〔〕60号)等。
二、企业人员情况(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些人员基础情况。
1.在册职员××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员××名。
4.其它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员情况。
1.接收安置职员××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员××名、工伤(职业病)职员××名等。
公司改制员工补偿标准
公司改制员工补偿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已成为商业运作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随之而来的则是员工补偿标准的调整。
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员工补偿标准包括了开除、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合同、降薪以及其他不利于员工利益的调整。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员工补偿标准:
1.开除:对于因企业改制而被开除的员工,必须支付相应的解雇费用。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达到1年以上,公司应该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解雇费用,如果员工工作年限超过1年,公司应该支付员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两倍。
2. 合同终止: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员工补偿也包括合同终止。
如果员工的合同在改制后依然有效,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终止费用。
3. 降薪:企业改制也包括了员工薪资的降低。
如果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薪资调整,需要和员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企业应该根据协议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改制对员工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如何保证员工利益。
与此同时,企业也需要平衡自身的利益与员工权益。
企业改制的员工补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受到妥善保障。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一: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
具体如下: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退休职工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1、在岗职工2、退休职工3、内部退养职工4、工伤待遇四、职工安置其他问题五、安置标准1.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依据号文中相关条款计算。
发放标准为:(1)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XX元,其中:(2)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支付部分XX元。
(3)预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XX万元。
(4)预留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补助、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XX元,(5)预留退休人员增量补贴XX元。
六、本方案实施本方案需经市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并由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商议通过,最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XX市政府批准后由xx负责实施。
七、本方案的解释权本方案参照的法律、法规:略方案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为了更好促进XXXXXXXXXXX(以下简称XXX)的发展,保证XXX改制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充分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XX]859号)精神和XXX公司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XXXXXXXXXX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的通知》(XXX发[XX]112号文件)精神。
一、职工身份转换根据XXX发[XX]112号文件精神,培训XXX所有在册以及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除符合XXX公司内退条件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外,其余人员原则上随XXX改制全部分流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赐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
(1)企业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docXXX职工安置方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XXX 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议。
该公司经过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
为了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该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
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保证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
二)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该公司广泛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该公司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该公司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和再就业。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的情况,需要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同时,需要积极促进再就业,让与XXX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优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安置方案】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安置方案】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1. 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职工补偿安置方案(草案)根据国家和省市企业改制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特制订本方案。
一、改制基准日 xx年9月30日二、改制范围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企业的全体在岗职工。
三、职工安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1994年7月5日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27日修改的《劳动法》; 2、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xx年6月29日通过并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3、 ___xx年9月18日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___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5、 ___1986年7月12发日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6、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发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7、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8、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9、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 ___》; 10、劳动部1996年4月26日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1、《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1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13、 ___xx年4月27日发布并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14、《 ___办公厅转发 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 ___》( ___〔xx〕96号); 15、《 ___办公厅转发 ___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___》( ___〔xx〕60号); 16、《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xx〕859号); 17、《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 ___》(国资分配〔xx〕21号); 18、《 ___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___》(劳社部发[xx]23号); 19、《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___》(劳部发[1998]34号); 20、《印发 ___》(豫经贸企改[xx]372号); 2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___ ___关于河南省xx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 ___》(豫政办〔xx〕39号);22、河南省劳动厅 ___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___(豫劳[1999]140号); 23、**市和新安县有关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的规定。
重组职工安置费的规定
企业重组时职工安置费的核算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
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
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
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
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的标准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的问题在文章中说的很清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思想上也有很大的进步与更新,对于企业来说改制是一种进步的表现,说明在不断地变化迎接新的事物,改变自身,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请看下文的中的分析与研究。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改制企业人员安置费用核定办法
成员企业改制涉及人员安置费用核定实施办法(2009版)第一条目的为了积极推进企业改革有序进行,切实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维护企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现状,规范企业改制中所涉及的人员安置费用的核算,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改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中的下列情况:(一)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所涉及的1996年8月26日前进入该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核定。
(二)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要求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后,再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所涉及的1996年8月26日前进入该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核定。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由企业与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已改制企业不予追溯。
托管国有、集体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员核定依据改制企业人数及人员分类核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各类人员实际情况为准。
今后人员状况变化因素不予考虑,并不予追溯。
(一)职工总人数为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单中的缴费人数。
(二)协保职工为协保审批单人数,扣除已解除劳动合同、已退休人员。
(三)支农职工、遗属、征地保障人员为实际发生人数。
(四)退休职工人数为城镇社会保险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中领取养老金的人数。
第四条安置费用核定依据(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政府有关企业改革文件、浦东新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等为依据,结合浦发集团成员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二)人员安置费用核定数以资产评估基准日延长一年政府公布的政策为依据,今后政策变化因素不予考虑,并不予追溯。
第五条安置费用核定测算标准(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在岗、离岗职工的安置费用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职工,按其距法定退休月份,每满一个月补贴当年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
破产安置补偿费标准
一、破产安置职工费用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二、破产安置补偿费标准
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
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
三、破产安置退休职工养老费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测算标...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假设干
在职人
1
破产国有企业固定工安置费 (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个月×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 足一年的按年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都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文、«工作年限按 «意 国务院关于在假设干都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见»规定运算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对比«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
的处置意见»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运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1 4
拖欠职工医药费〔未参加医 保前〕
依照企业内部医药费报销的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运算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3]96 号 〕企业应提供本企
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
1 8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 医和患疗绝绝补症症助的的费还增运应加算增部标加分准,不患:低重按于病不医增低疗加于补部本助分人费不工的低资1于006医%个疗。月补运助算费;的患5重0%病,«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 号
1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医疗费用×〔距法定«贵阳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暂行方法»〔市人民政府 92
运算。〕
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的实际年限
因工、非 因工人 员及抚 恤人员
工亡职工供给 属抚恤金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解析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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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建大建设工程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具体如下: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原公司截至2010 年2 月24 日在册职工 81 人,其中:在岗职工 73 人,退休职工 8 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1.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 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本方案指导思想和参照的法律、法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 〕16 号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的决定》玉政发[ 2000 ] 54 号文。
四、职工安置具体方法 1 、离退休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后,8 名离退休职工与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由其提供相应服务。
破产职工补偿金计算
破产职⼯补偿⾦计算破产被迫下岗的职⼯,失去了⾃⼰的⼯作,这时原单位会根据⼯资给予下岗职⼯⼀定的破产职⼯补偿⾦。
那么,破产职⼯补偿⾦怎么计算呢?下⾯,店铺⼩编就整理了与破产职⼯补偿⾦计算有关的内容,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破产职⼯补偿⾦计算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分流安置⼯作意见的通知》,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职⼯在本单位⼯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经济补偿⾦的⼯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产(⼯作)情况下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平均⼯资计算。
其中,职⼯⽉平均⼯资低于本企业⽉平均⼯资的,按本企业⽉平均⼯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平均⼯资或企业⽉平均⼯资⾼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3倍的标准计发。
⼆、相关规定职⼯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职⼯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于所有的企业;⽽企业的职⼯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
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补偿⾦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第⼀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分配,⽽职⼯安置费则不适⽤该规定。
最后最⼤的区别在于,职⼯的补偿⾦是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责任,对应的是职⼯的补偿⾦请求权;⽽职⼯的安置费虽然⼀部分体现为企业负担,但根本上属于政府就破产企业职⼯就业安置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只有在⾃愿选择⼀次性发放安置费的时候才存在安置费请求权。
店铺提⽰:破产职⼯补偿⾦怎么计算?对于单位破产的职⼯,经济补偿⾦按职⼯在本单位⼯作年限补偿,不满⼀年的按照⼀年算。
安置方案编制说明
XXXX厂改制劳动保障费用编制说明一、企业现有人员状况截止年月日(改制基准日,下同),企业改制涉及的人员总数为人,具体情况如下:1、在册职工人,其中:(1)在岗职工人(2)离岗职工人。
其中,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人,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人,放长假职工人,因病停工医疗超过180天的职工(以下简称长期病休职工)人。
2、离退休职工人,其中:(1)离休干部人;(2)退休职工人。
3、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人。
二、职工安置分流情况1、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分流职工情况(1)自愿与改制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约人。
(2)安置工伤、长期病休职工人,其中1—4级工伤职工人,长期病休职工人。
(3)经本人申请不与改制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约人。
三、劳动保障费用经测算,企业改制劳动保障费用共计元,其中:(一)职工安置费用计元1、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1)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人,预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详见附表《国企改制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花名册》及附表《改制前12个月职工工资发放基础表》)。
其中:①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②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元③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2)计算依据和标准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劳社[2004]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的有关规定,截止到改制基准日(2009年3月31日)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部分:6个月以上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下列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予以剔除:①职工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②职工再次就业以前的工作年限;③因被开除、除名、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④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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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
伤残抚恤金
1、经鉴定为1-4级的,按月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经鉴定为5-6级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1%。
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鉴定为5-6级的,分别发给30个月、2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经鉴定为7-10级的,分别发给20个月、15个月、10个月、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
管理机构
管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
1、工资按企业实际支付标准计算。
2、保险费按企业现执行的标准测算。
3、管理费比照《关于首批规范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合社管【2002】2号)有关规定,按所管理的人员40元/人,年的标准预留,同时要考虑到工资增长水平和物价植树等因素。
注:本安置费用测算表中不能全部概况企业的各项费用,应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为准。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
离退休
人员
社会统筹以外的费用
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人均2万元一次性交纳。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1、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人均600元。
因病或非
因工伤残
医疗补助费
鉴定为5-10级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另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原支付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原支付的100%。
6
遗嘱
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嘱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非农户口没人每月160元标准、农业人口没人每月115元的标准预提。
附表:
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测算一览表
序号
类别
费用项目
测算方式
1
在册职员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激费工资基数的,可按企业激费工资基数的标准支付。
2、2003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按人均1200元。
3
协保人员
养老保险费
中心协议期满后的24个月内,按中心标准激纳。中心协议期满后25个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激纳。
医疗保险费
已参加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按单位8%+个人2%的比例激纳;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按个人帐户的企业,按单位5.6%+个人2%的比例激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