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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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2011年月

目录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1附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14)

一、编写提纲 (14)

二、内容要求 (20)

三、编写规则 (75)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推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地方投资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业务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人机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系统

支撑体系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以应用需求为主导,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解决交通运输运行监测、行政执法、运输组织、安全应急、宏观管理、政务公开等方面的突出业务问题,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增强交通运输效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高公众出行服务水平的关键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以及项目审批等工作。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或技术上较为成熟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不开展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管理,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行效果负总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交通运输部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的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相关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前期各阶段研究报告的审查和项目审批,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要求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分期建设的后续项目应在上期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后评价后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具有通信信息、电子类相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组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要求、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科学地进行分析论证,对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负责。

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确定一个主编单位。主编单位负责协调有关合作单位的工作,对研究报告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对编制单位送交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预审,并将附有预审意见的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一式3份。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项目,涉及地方投资的

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应征求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配套资金,并将资金承诺函(或意向书)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第三章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和基本建设方案。

项目建议书主要应加强项目的需求分析,明确项目在解决业务问题中的关键作用、与体制机制变革和业务模式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主要包括拟解决的业务问题分析、目标体系分析、业务逻辑及业务量分析、系统功能及性能(处理能力及特性要求)分析、系统结构分析等内容,以量化分析为主;在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明确项目总体框架、主要建设内容、初步建设方案和预期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达到以下基本深度要求:

(一)业务问题及其原因、目标体系、系统功能及性能、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间有严密的逻辑支撑关系;

(二)具备可度量的效果性目标指标体系,目标体系能表征业务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改善程度;

(三)系统功能及性能需求的量化指标能指导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综合研究论证。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项目应用领域的业务需求和信息系统支撑能力的差距,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根据业务特征、建设条件,分析提出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技术设备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价;经多方案综合比选后,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条件成熟、

投资效益好的建设方案作为项目的推荐方案。

未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加强项目的需求分析。

第十五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采用交通运输部及相关部委发布并正在实施的有效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符合本办法的编制要求(见附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三)数据准确,论据充分,相关参数前后一致或相互支撑;

(四)重大技术、经济方案,应有两个以上方案的比选;

(五)所需的建设条件均已落实,附有项目评估、决策(审批)所必需的相关合同、协议、意向书、政府批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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