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效力
例3: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51号——未生效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主要案情:刘某、甲煤矿、孙某,与乙公司签订《甲煤矿资产(含采矿权) 转让合同》,并通过补充协议约定,若刘某、甲煤矿、孙某无法与丙公司解除合 作协议,导致乙公司无法办理甲煤矿的过户手续,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转让 合同》,刘某、甲煤矿、孙某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并退还已经支付的首期转 让款1560万元,否则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民
之法
合典
同合
的同
效 力
编 解 读
目 录
壹 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 贰 越权代表的效力 叁 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
肆 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壹
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502-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 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 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 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502-2)
法院认为,本案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 同,补充协议中解除的对象是已经成立且部分条款有效的未生效的采矿权转让合 同,不涉及采矿权转让,无需经过采矿权转让审批部门批准。因此,该合同虽然 未生效,但当事人可约定依法予以解除,该约定无需审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61)。
例2:最高法(2016)民终8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故 意不履行报批义务阻却合同生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适当的可得 利益损失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3篇)
第1篇一、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引导、建议、协助等非强制性行为。
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提高行政效率。
1.行政指导的特点(1)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
(2)目的性: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提高行政效率。
(3)广泛性:行政指导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领域,如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
2.行政指导的类型(1)行政建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2)行政协助: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行政告诫: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提醒、警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性: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2.平等性:行政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3.合法性:行政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目的性: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三、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在行政管理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点:1.非强制性:行政奖励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
2.目的性:行政奖励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行政管理。
3.广泛性:行政奖励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领域。
4.合法性:行政奖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2.公正性:行政调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是指公共事务性质上的合同,由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以执行行政职能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进行概述,包括定义、种类、特点、起草和执行。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所订立的以行政行为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合同。
种类按照行政合同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被许可人订立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合同。
例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同、药品生产许可合同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被处罚人订立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合同。
例如,关于违法建筑拆除的赔偿协议等。
3.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各种便民服务性质的合同。
例如,社会保障卡办理合同、公共交通服务合同等。
4. 行政经营合同行政经营合同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时,与经营者订立的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同。
例如,国有企业与外界的合同等。
特点作为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合同,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 合同性质与行政行为相结合行政合同所片面的是法律性质和行政行为性质,其中的某些条款属于行政行为的规制范围。
2. 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与一般的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之中的部分条款具有行政强制力,即可强制执行,违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3. 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有过多的干预由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的干预比较多,尤其是行政执法合同。
4. 事先制定的合同条款需要经行政审批批准行政机关在合同范围内制定的一些具体条款,需要在行政审批批准后方能实施。
起草和执行行政合同的起草和执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对合同起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行政合同更应特别注重。
合同签订与审批风险 描述
合同签订与审批风险描述
合同签订与审批是企业运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也伴
随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合同签订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信息不
对称、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漏洞等。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
签订合同时获得更多利益,另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可能导致合
同纠纷的风险。
此外,如果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或存在漏洞,也容
易导致后期的争议和纠纷,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其次,审批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审批流程不规范、审批权限
滥用等问题。
如果企业的合同审批流程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未经
适当审批就被签订,增加了合同后期无效的风险。
另外,如果审批
权限被滥用,可能导致一些不符合企业利益的合同被签订,增加了
企业的经营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规避。
首先,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流程和审批权限,以确
保合同签订和审批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其次,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减少漏洞和争议的可能性。
此外,
加强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最后,加强内部人员的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管理风险的认识和
应对能力。
总的来说,合同签订与审批风险是企业运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确保合同签订和审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简述合同效力审查与分析的主要内容
简述合同效力审查与分析的主要内容合同,这玩意儿啊,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那么轻松。
大家都知道,签个合同就是确定一个大家都认可的约定,说白了就是“你做你的,我做我的,大家都乖乖地按规矩来”。
但是,问题来了,合同签完了,万一出了什么问题,合同真能起到作用吗?合同的效力究竟怎么样呢?有没有可能一纸合同,弄得双方心里犯嘀咕,结果还闹个鸡飞狗跳的局面?嗯,别急,咱们一块儿捋一捋这事儿。
咱得搞明白,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简单来说,合同效力就是合同在法律上的“威力”,也就是它能不能在法庭上“有话语权”,能够让签约各方按条约办事,违约方会不会受到惩罚。
如果合同没有效力,那它就等于一纸空文,谁都可以拿来做个纸团扔掉,根本没啥实际意义。
哎,大家是不是有点担心:我的合同会不会就属于那种“一吹就散”的纸质约定?其实不必担心,只要合同在法律上符合规定,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但也不是说什么合同都能随便签了就有力,要想让它“立得住”,得确保几个方面都做到位。
第一个要点,就是合同双方得是有能力的,别搞什么“成年人做小孩儿的买卖”。
也就是说,签合同的人必须得有能力,不能是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常的人,也不能是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
所以呀,如果你看到一个脑袋瓜里还没搞清楚今天是星期几的人,要是敢和你签合同,你得赶紧打住,这样的合同恐怕就会打个问号。
反过来说,如果合同签的对象是公司,那公司得有法人或者代表人的授权才能生效,否则也容易变成空头支票。
合同的内容得是合法的。
俗话说“天塌下来有高个儿顶着”,这条其实就是给所有合同约定找一个“底线”。
如果合同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比如说要让人做些违法乱纪的事儿,像诈骗、偷税漏税这些,那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本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举个例子吧,有些黑心商家为了图便宜,会和客户签下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一旦被发现,后果就不堪设想。
所以合同内容要合理、合法,别想着投机取巧,否则等着收拾吧。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合同要有真实意思表示”。
浅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行政审批与报批义务为视角
要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仍是司法处理的难题 ,特别是股权转让合 同订立之后,行政审批之前的合 同效力问题。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制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及到 民事合 同的效力,尤其是合同无效与合 同未生效的区别 问题,涉及 到对合同拘束 力的理解和考量 ,涉及到我国 目 前法律规定的冲突 问题 对于这 一问题的 解决,以及报批义务的规定,我国相应 的司法解释仍存在 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 以上几个方面阐述 自己的观点,希望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建议。 【 关键词 】合同未 生效 ;合同拘束力;报批义务
Ec o n o mi c& T r a d e U p d a t eS u m. NO. 27 7 Ma y . 2 0 1 3
浅谈外 商投资企业股 权转让合同 的成立 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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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行 政 审 批 与 报 批 义 务 为 视 角
郭传凯 李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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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政法 大 学研 究生 院 ,北 京
一
、
生 效 要 件 是 当 事 人 自 己 约 定 的 , 即 意 味 当 事 人 有 意 在 交 易 协 商 已 经大 体 成 熟 而 仍 有若 干 不 确 定 因 素 时 ,把 这 些 不 确 定 因素 变 成 条 件 ,而 先 确 定 交 易 的拘 束 力 。此 时 ,有 拘 束 力 而 无 义务 的状 态 正 符 合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自无 不 妥 ; 在 法 律 规 定 生 效 要 件 的 情 形 , 尽 管 多 数 情 形 下 , 当 事 人 既 已 作 成 合 意 , 纵 无 法 律 “义 务 ” , 也 会 有现实 “ 利 益 ”去 主 动补 正欠 缺 的 要件 ,使 契 约 发 生 效 力 ,而 不 会 滞 留 于 不 生 效 的 状 态 。 ④苏 教 授 的 这 一 观 点 秉 承 了 一 个 理 念 : 既 然 法 律 不 强迫 认 定 此 时 的 合 同状 态 为 无 效 , 那么 也 自无 必 要 强 迫 合 同 实现一 一 以强加给 一 方 当事 人积 极义 务 的方 式 。 与 上 述 观 点 相 反 , 也 有 学 者 持 合 同 的 拘 束 力 可 以产 生 报 批 义务 的观 点 。例 如 赵 旭 东 教 授 就认 为 ,合 同的 法 律 约束 力 ,应 是 法 律 赋 予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的 强 制 力 , 即 当 事 人 如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即产 生 相 应 的法 律 后 果 ,包 括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合 同约 束 力是 当事 人 必 须 为之 或 者 不 得 为 之 的 强制 状 态 ,主 要表 现 为 : 1 、 当事 人 不 得擅 自变 更 或 者解 除合 同; 2 、 当 事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合 同义 务 ;3 、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履 行 一 定 的 给 付 义 务 , 如 完 成 合 同 的 报 批 、 登 记 手 续 , 以 使 合 同 生 效 ; 不 得 恶 意 影 响 附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的 条 件 成 就 或 不 成 就 , 不 得 损 害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期 待 利 益 。 将 合 同 的 效 力 区 分 为 广 义 上 的 合 同 效 力 与 狭 义 上 的 合 同效 力 :前 者 是指 合 同 的约 束 力 , 它存 在 于 合 同 自成 立 至 终 止 的 全 过 程 , 合 同 有 效 和 合 同 无 效 中 的 “效 力 ” , 非 指 当 事 人 对 合 同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实 际 享 有 与 承 担 , 而 是 指 合 同 的 法 律 约 束力 ,这 正 是 《 合 同法 》 第 5 6 条 前段 关 于 “ 无 效 的 合 同或 者 被 撤 销 的 合 同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的 立 法 根 据 ; 后 者 则 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权 利 义 务 的 发 生或 消 灭 ,它 存在 于合 同 自生 效 至 失 效 的全 过
行政协议合同审核要点
行政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协商性特点,又具有行政法上权力性的特征。
在进行行政协议的审核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的识别:首先要明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通常涉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法上的效力。
2.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特别是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4. 合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确保协议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根据行政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全面、具体、明确,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对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的规定是否清晰。
6. 合同效力的确定性:行政协议的效力通常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确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7.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评估协议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风险。
8.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如协议中包含变更或解除的条款,要审查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9. 争议解决的机制:行政协议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确保这些机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 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协议的文本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包含了所有必要的附件和补充文件。
在行政协议的审核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政协议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更为细致和专业的分析。
通常,此类协议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因此在审核时需要格外谨慎,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尊敬的合作方,感谢贵方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愿意向您解释并明确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在法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将分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要素。
1. 自愿性: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迫、欺骗等违背意愿的因素。
如果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部分。
2. 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没有一方强势地位超越另一方。
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3. 公平性:合同条款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理利益,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平原则。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清晰,双方都能理解并遵守。
4. 合法性:合同内容及其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涉及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利益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建立合同的合法程序: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书面形式、合同签订地等。
违反法定程序,合同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我们与贵方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将会进行合同的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我们公司也积极遵守合同的履行义务,并与贵方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最后,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我们将以诚信合作为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上述解释能使贵方对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您的公司名称】。
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引言行政审批是指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审定、许可或者批准的过程。
作为一种政府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审批在推动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审批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不仅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负担,也给政府履行职责带来了困难。
因此,本文将从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这一角度进行探讨。
二、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行政审批往往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审批程序繁琐,涉及的文件和材料繁多,审批周期较长。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也降低了政府工作的效率。
2.审批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行政审批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
一些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可能利用审批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不合理的市场秩序。
3.审批标准不透明,难以预期行政审批标准不透明,缺乏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往往导致企业无法准确预估自己的审批结果,影响企业的发展计划和决策。
4.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不配套行政审批往往侧重前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薄弱。
一旦企业获得审批通过后,很少有有效的监管手段来确保其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导致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策分析1.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周期政府部门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起高效的审批系统和平台,推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等服务理念,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2.强化审批公开和透明度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标准和规则,制定明确的审批法律法规,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让企业清楚地了解审批的规则和程序,提高企业申请的预期可期性。
3.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工作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4.加强行政审批的“阳光化”建设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和公共参与,建立专门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互联网以及其他途径向公众开放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公众对行政决策过程的信任。
关于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审批和合同效力成为了关注的热点话题。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对各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批准、登记和认证等行为,而合同效力则是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本文将就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进行探讨,并举例说明。
首先,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下,许多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准或认证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比如,某公司想要新建一座工厂,需要前往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取得相关批文或证明。
只有在取得行政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后,才能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及资源使用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
相反,某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会对行政审批产生影响。
例如,在某地进行房地产买卖交易时,需要当地行政部门出具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它一些相关政府辅助性文件。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行政审批批准证件,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也存在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审批机关的批准、登记和认证等行为可能影响到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例如,在某地某个个人投资的建筑项目中,政府拆迁了该人的房子,导致其无法向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支付款项。
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此时无法享有与房东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和偿付等效力,并可能要求政府进行赔偿。
同样,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违反相关行政规定,导致行政部门认定合同无效。
最后,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阐述,可以看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微妙复杂的。
政府的审批处理,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现有的行政法规。
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也需要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审批和签署合同时,须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法律风险,并寻求相关法律专家的帮助和咨询。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公司新注册,缺少营业执照,签署的合同无效。
公司甲向公司乙订立合同,约定代理乙方销售某种商品。
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将月销售额的10%支付给甲方作为报酬。
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
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一、概述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更是显得尤为复杂和敏感。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权益变动,更与国家的外资政策、经济安全乃至国际关系紧密相连。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行政审批的角色和合同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中,一方面,行政审批往往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特别是在涉及外资、国家安全等敏感领域的交易中,行政审批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另一方面,合同效力也受到行政审批的影响,行政审批的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
本文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深入探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案例以及学术观点,本文旨在揭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机制,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与合同自由。
同时,本文也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相关企业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的外资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背景和重要性。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背景和发展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开放程度的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参与度越来越高,股权转让成为其实现资本流动、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二是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改善和投资保护政策的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于股权转让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通过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浅析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浅析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环节均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在一起,使得外商投资纠纷复杂化,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的审理难度可想而知。
行政审批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成为审理该类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难点,本文试图探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同效力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环节均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在一起,使得外商投资纠纷复杂化。
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避免私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同时要考虑本国的经济安全,审理难度可想而知。
以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为例,从上海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案看出,行政审批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成为审理该类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难点,本文试图探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未经审批合同效力的处理意见综上所述,行政审批是中外合作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如何?在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被告提出了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而无效的抗辩,最终,上海市二中院没有正面对合同效力进行回应,只是先行判决令原被告到行政机关办理审批。
那么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关于这个问题,在2002年台湾友邦公司与常州市和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①中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应当认定未生效,故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因其未经审查机关批准,违反了国家有关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只能导致未经审批的该行为无效,而并不代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业已成立。
合同范本为什么要审批
合同范本为什么要审批一、合同背景及目的2.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范本所述条款进行合作,并经审批程序确认后生效。
二、合同审批的重要性1. 合同审批是确保合同合法性的必要程序,有助于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
2. 审批程序有助于发现合同中的风险点和潜在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3. 合同审批有助于监督和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防止出现合同纠纷和损失。
三、合同审批程序1. 提交审批(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合同草案,乙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2)乙方应在收到合同草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甲方。
2. 审查内容(1)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
(2)合同内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风险点和潜在问题。
(3)合同履行: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3. 审批结果(1)乙方审查通过后,将合同草案提交给甲方审批。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同草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甲方审批通过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
四、名词解释2. 审批程序:指合同在签订前,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查、核实、批准的过程。
3. 合法性: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
4. 风险点: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
5. 潜在问题:指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未明确或未预见的风险,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范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范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合同范本签订后,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法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1.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法官会议意见】《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该条确立了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合同成立规则。
就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系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类案推送】(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如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成立要件,该以物抵债协议应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该协议即成立。
2.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如何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法官会议意见】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
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在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
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无权对股权进行使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的权利。
【类案推送】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259号【裁判要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标的是一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和相关权益,股权已于该协议签订的同日分别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该转让是为融资提供让与担保的,双方的股东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丧失。
双方对项目公司仍然享有股权,并通过这一投资关系实现对项目公司下属公司的实际控制。
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试析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一、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办理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开发手续包括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及销售手续。
其中,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合作项目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完成对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2005 年《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合作各方中是否有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是用以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以出让的方式取得。
对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未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是否导致合作开发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分不同阶段来确认行政审批手续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最主要的用地和规划审批顺序是: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从这一顺序中,我们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即供地方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为分界点来确认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一)项目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项目立项未经审批或建设用地规划未经许可,导致土地使用权证未能取得。
此种情况下,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我国采用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和许可制度,在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发生但未进入诉讼环节时,合作合同处在效力未定状态,合同的有效有待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但当进入诉讼环节时,在项目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未经审批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证是无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供地方对合作开发的土地是无支配权的,这必然导致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二)供地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擅自开发建设的在此种情况下,在供地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供地方有权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
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蔡立 东 李 晓倩
( 吉林大学法 学院 , 吉林 长春 10 1 ) 3 0 2
【 内容摘 要】 关于行政 审批 与矿 业权 转让合 同效力 的关 系, 在绑定与 区分 两种技术路线 , 存 由此 关于未经行政 审批 之
矿业权转 让合 同的效力状态 , 存有 “ 同无效说” “ 同未生效说 ” “ 同有效说 ” 合 、合 和 合 三种不 同的立场 。基 于合 同效 力与合 同履行相 分 离的既定选择 , 国家管制矿 业权 变动应 当从 否定矿 业权 转让合 同的效 力转 向控 制矿 业权 的 实 际 变动 , 即未经行政审批 的矿业权转让合 同 亦为有效合 同。在 政策选择上 , 当采用行政 审批 与矿 业权 转让合 同效 也 应 力 区分 的立法政 策; 在技术构成上 , 可以利用违约责任 的承担与免 除机制调 整 当事各方的利益关 系。
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引
言
《合同法》 : “法律、 我国 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 ①对于没有办理批准 、 ② 那么这类未 ” , 其规定。 登记等手续的, 合同“未生效 ” 此点已为司法解释明定。 生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吗 ? 绝大多数人认为,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没有办理批准 、 登记等手续的, 合同应当认定为未生效。 既然未生效, 那么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应当比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问题是, 这一观点正确吗? 下举笔者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一个真实案件来分析批准生效合同的效力 。 2003 年 12 月 21 日, 王永飞( 甲方) 与王旭昭( 乙方) 签订煤矿转让协议, 约定: 甲方将其煤矿转让给 乙方, 转让费 550 万元, 甲方需向乙方提交转让煤矿产权有关证件 , 煤矿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由乙方行使 自主经营, 甲方无权干涉。合同签订后, 王永飞将煤矿移交给了王旭昭, 王旭昭支付了煤矿转让费 546 万元。后王永飞反悔, 要求收回煤矿, 王旭昭不同意。于是, 王永飞向人民法院起诉称, 煤矿转让协议未 生效, 请求王旭昭返还煤矿。王旭昭答辩称, 王永飞应将煤矿转让事宜报有关部门审批, 其不履行报批 义务, 却要求返还煤矿, 其请求应予驳回。法院查明: 王永飞没有向行政主管机关报送办理采矿权转让 ③ 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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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3 年第 6 期
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其结果就会使不诚信的当事人获得其本不应获得的利益 。相反, 却使诚实守信 的当事人受到损害。其结果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 不利于诚信市场的建立。 第三, 报批义务也因批准而生效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 王永飞与王旭昭的订约目的就是王永 而采矿权转让需要批准才能生效 。如果认定合同的报批义务未生效, 飞将该矿的采矿权转让给王旭昭, 王永飞就没有义务进行报批, 那么就无法达到双方订约目的。只有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生效, 课以当事 人报批义务, 并通过报批促成合同生效, 才会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 。《合同法 》 : “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四, 报批义务也因批准而生效不符合现行法规定 第 8 条规定 对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从该条的文字表述来看, ” 的效力, 并不是依法 的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来看 , 还有不少人并没有透
最高法院:双方约定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怠于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法院:双方约定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怠于报批,合同是否生效?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内部报批义务,如合同不具有无效情形且已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北京律师)阅读提示:一些合同以经有权机关的批准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签订合同后,有权机关未予批准,合同效力如何?对此,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认为,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怠于履行约定的报批义务,在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案情简介一、盐化总厂原欠信达兰州办28520212.94元。
二、2000年11月20日,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信达兰州办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信达兰州办附条件减免盐化总厂债务,减免后数额为1600万元,如盐化总厂未按时偿还,则信达兰州办可要求亚盛集团按照原债权金额28520212.94元偿还。
三、后亚盛集团向信达兰州办偿还400万元债务,三方又于2002年12月26日签订《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约定:信达兰州办仍然减免原债权金额,减免后的债务金额为1200万元。
如未能按期偿还,则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应全额偿还原债权债务。
后亚盛集团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四、2003年12月,信达兰州办又与亚盛集团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亚盛集团同意收购信达兰州办所拥有的对盐化总厂全部2852.02万元债权,转让价格整体作价1120万元,扣除2003年12月29日前已经支付的800万元,余款320万元在协议签订10日后支付。
行政审批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批准、核准、登记等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审批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撤销的法律后果是指行政审批撤销对被审批人、审批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法律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审批撤销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对各方的影响。
二、行政审批撤销的法律后果1. 对被审批人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审批撤销后,被审批人原获得的许可、批准、核准、登记等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被审批人不能再依据该行政行为行使相关权利,如不得继续从事被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继续享受被批准的优惠政策等。
(2)经济利益的损失行政审批撤销可能导致被审批人遭受经济损失。
例如,被撤销的行政审批决定涉及到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被撤销后,企业可能面临投资损失、贷款违约等风险。
(3)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撤销后,被审批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原行政审批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审批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原行政审批决定涉及违法行为,被审批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对审批机关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审批撤销后,审批机关原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自始无效。
审批机关需要依法重新审查被审批人的申请,作出新的行政审批决定。
(2)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撤销后,审批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原行政审批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审批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原行政审批决定涉及违法行为,审批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对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后果(1)合同关系的解除行政审批撤销可能导致被审批人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
如原行政审批决定涉及被审批人与其他主体的合同,行政审批撤销后,合同可能因失去法律依据而解除。
(2)经济损失行政审批撤销可能导致其他相关主体遭受经济损失。
如原行政审批决定涉及被审批人与其他主体的合作项目,项目被撤销后,其他相关主体可能面临投资损失、贷款违约等风险。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2)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主体进行行政许可,并通过签订行政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建筑施工许可合同、食品生产许可合同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与违法主体签订行政执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违法行为整改合同、罚款缴纳合同等。
3.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行政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主体签订行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公共交通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
4. 行政采购合同:行政机关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采购特定产品或服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行政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缔约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履行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各方的私人利益。
3. 缔约程序不同:行政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如行政审批、公示等;而民事合同的签订则更加自由灵活。
4. 合同内容不同: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则更加多样,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约定。
5. 法律适用不同: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以行政法律为主,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而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以民法为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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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一、“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的主要观点分歧
(一)逻辑前提的区别。
有效合同说认为合同未经行政审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影响合同的履行问题,其逻辑前提在于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或者说是民法理论上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理论。
有效合同说的另一个逻辑前提在于合同的成长逻辑的修正,蔡立东教授认为合同的成长逻辑应当是“成立——有效——未生效——生效”。
笔者赞同有效合同说也是基于相同的逻辑前提。
未生效合同说不赞同把《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适用到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上来。
吴光荣副教授认为,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和功能上有很大差别,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不代表登记机关对于私法自治的干涉,行政审批则是公法授权审批机关对交易行为进行控制的手段,审批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未生效合同说的另一个逻辑前提就是合同的成长逻辑是“成立——未生效——生效——有效”,合同在生效之后才会有效。
(二)报批义务的来源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
报批义务的来源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问题是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两种学说主要要论证的问题。
有效合同认为报批义务是约定义务,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违反报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未生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来源于先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报批义务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有效合同说批判了司法解释将报批义务作为先合同义务的做法,认为司法解释混淆了“未生效合同”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下合同的拘束力只能产生消极义务,不能产生报批义务,且报批义务是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更不能通过合同拘束力得到支持。
因此,有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报批义务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只能来源于合同的效力,也即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未生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既是先合同义务,又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义务,不依赖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报批义务是独立于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报批义务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吴光荣副教授认为报批义务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先合同义务,也是包含着履行内容的合同义务。
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吴光荣副教授认为其兼具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双重属性。
二、“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的“貌离神合”
未生效合同说中,吴光荣副教授虽然不赞同物权区分原则对于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适用,但是在对于行政审批对于合同的影响的论述时,他还是区分了原因行为(也称为基础行为)和权利变动(也称为履行行为)两种情况,也就是坚持未生效合同说的学者们也承认行政审批可能针对的仅仅是合同的履行。
刘贵祥法官在对未生效合同进行完详尽的论证后也承认,未生效合同的解释论路径过于曲折,不一定能被多数法律工作者所理解并接受,他也从物权法的区分原则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
总之,我们可以发现坚持未生效合同说的学者们也承认行政审批可能针对的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政审批不应当干涉合同的效力的问题。
一方面,未生效合同说中,学者们都认为合同效力整体处于未生效的状态,但是为了解决报批义务的来源问题,他们又不得不承认,报批义务的相关条款应当独立于未生效的合同发生效力,因此所谓的未生效合同并不是完全的不生效力。
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责任,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一样都容纳了违约责任的法律责任方式,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未生效合同的界定虽然有矛盾之嫌,但无论通过未生效合同说的解释论立场还是有效合同说的解释论立场,都能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合理的解释,两种不同学说的实践结果并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有效合同说”的其他理由
除了前述论文中所提到的诸多理由之外,笔者赞同有效合同说,还基于下面的几点理由:(一)有效合同说并未否认公权力对于私人自治的控制或者干涉。
持“未生效合同说”观点的吴光荣副教授认为,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在管控目的上的差异使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不能当然适用于行政审批的问题上。
诚然,行政审批体现着公权力对于私人交易行为的控制或者干涉,但是这种控制和干涉并不当然就反映在对于合同效力的控制和干涉上,未生效合同说的论证理由是,行政审批是对于私人交易行为的控制和干预,必然推导出如果行政审批对于合同的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则国家对于私人交易行为干预的目的就会落空,似乎能影响私人之间合同的只有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效合同说则是纠正了这种错误的认识,行政审批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合同履行的进路去实现行政审批的目的,不仅是没有使合同效力理论体系内部更加复杂和矛盾,还能在对当事人的保护上优于未生效合同说,而且国家依然可以通过行政审批实现管控的目的。
(二)无权处分的合
同“有效说”的确立,佐证了“区分原则”的适用。
民法理论将法律行为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均强调两者的区分,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区分,但是《物权法》还是规定了“区分原则”,从而使区分原则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与本文所争议的问题相似,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历来也存在争议,早年的合同法理论将无权处分的合同界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没有区分无权处分行为的这种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这种负担行为,而是将无权处分等同于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传统的理论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导致了买受人的利益保护不周,给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确认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把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原则适用到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上,既然“区分原则”已经从学理争论走向了合同法的法律实践中来,那么继续应用“区分原则”来解决行政审批给合同效力理论体系带来的混乱和不堪重负,把行政审批还原到控制合同履行的本真中来,才是更为妥当的选择。
(三)合同自由原则依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原则。
无论是“有效合同说”还是“未生效合同说”,都将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的焦点集中到合同的效力形态的优劣评价上来,但行政审批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应当接受合同法原则的检验。
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合同效力的限制必须是充分且正当的,如果能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采取更小的限制就能实现国家管控的目的,那么就不应该采取更为严厉的限制。
我们不管坚持什么样的理论,目的都是为了回应现实,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是我们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而完全忽略了其他的更为妥帖的控制方式。
如果我们选择以行政审批控制合同履行的方式,不仅使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思自治,预先对行政审批有关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及未获审批或者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进行分配,也能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既充分尊重和发挥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作用,也实现了私人交易秩序的维护。
四、结论
针对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有“未生效合同说”和“有效合同说”虽然两种学说的逻辑前提不同,对于报批义务的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的分析不同,但是两种学说并非完全的对立,两种观点互有融合,共同指向了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
除了已有的论文中关于”有效合同说”的论证,笔者认为,
“有效合同说”还有以下三点理由:1.有效合同说并未否认公权力对于私人自治的控制或者干涉。
2.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说”的确立,佐证了“区分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
3.合同自由原则依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原则,“有效合同说”严格限制公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过度干预,不仅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要求,更是合同法上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崔建远.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01(2).
[2]蔡立东.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中国法学.2013(1).
[3]吴光荣.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法学家.2013(1).
[4]刘贵祥.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中国法学.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