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领用借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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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领用借还制度
(教学仪器、音体美器材、电教设备、其他设备)
一、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实验、实习领用(或借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各种手续。
1.领用(或借用)时,管理员必须检查所借物品的性能是否良好,物品是否有损坏,并按要求填写“领用借还登记簿”由领用(或借用)签名。
2.领用(或借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无丢失,无损坏,否则,按“损坏丢失陪偿制度”中的规定处理。
3.领用(或借用)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回所用物品,管理员必须认真检查清点,并做好记录,填好“登记簿”。
4.当课课使用,下课后归还的物品,管理员必须当着借用人的面签订清点数量和检查质量,课后仍当着双方的面进行清点,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要做好记录。若属贵重设备还应该填写“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5.管理员必须及时追回借出过期不还的物品,否则,要负连带责任。具体规定见《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6.重要设备和物资,贵重音体美设备及摄象机、一体机、电视机、投影机等,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一律不得领用和借用,否则按《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二、外单位借用本校固定资产,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借用人或单位需在本校内找一人做责任担保人。
2.由担保人提出申请报有关领导批准。
3.管理员见领导批条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填好“登记簿”和“记录”
4.传达室未见领导批条放行、管理员私自外借,均按《损坏丢失陪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5.外借设备若有丢失损坏,由担保人按《损坏丢失陪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