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义(POP)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1、行政容许概念:容许法第2条规则:本法所称行政容许,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央求,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有以下特征:〔1〕行政容许依央求而为。
以央求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惹起。
〔2〕行政容许是行政监管行为。
〔3〕行政容许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取得特定活动的权益或资历。
〔4〕行政容许是外部行为。
外部的人事、财务、请假等,不属于〔3条2款〕。
2、行政容许的性质〔1〕权益的取得:国度做出财富、资源的权益主体,转移给当事人。
〔2〕权益的行使:有些权益行使,触及他人要限制;有些不触及,不需限制。
〔3〕权益、资历确实认:经容许,确认;无容许,那么无资历。
3、功用〔作用〕〔1〕控制风险〔普通容许、核准〕〔2〕配置资源〔特许〕〔3〕证明或提供信息、信誉〔注销、认可〕二、行政容许的种类现行法律中,容许的项目多,有容许、审批〔核〕、同意、认可、注销、注册、备案等70多种,约4000项,国务院清算后,余2648项。
容许法将其为分6类:1、普通容许,指行政机关准予契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用于防止危害、保证平安,如产品〔物品〕平安的容许。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度依法转让特定权益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
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如海域、土地运用、出租车、电信运营等。
特点:取得容许支付费用,特许权可转让、承袭,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可自在裁量。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能否具有特定技艺的认定。
用于效劳业、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技艺、职业、资源评价。
如律师、会计、特设操作人员。
特点:经过考试、考核发容许,对身份、素质确认,不能承袭、转让,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不能自在裁量。
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能否到达规范、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
用于关系公共利益、平安产品〔设备〕的运营环节,检验检测及检疫。
特点:依据规范、技术规范,普通要检验〔疫〕或实地验收〔工厂反省〕。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科长尚君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
通常称为行政审批。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实现保护公民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
共有八章83条。
在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上,本法首先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规范,严格限制和减少设定主体。
过去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立法,行政许可的办理,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有很大的差异。
在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本法对许可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
3行政许可依法由几个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6作出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7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8许可决定应尽量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许可案件不断增多。
《行政许可法》讲义PPT课件
• (2)由上级许可机关决定的许可事项, 下级许可机关要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审查补证后依法移送上级机关决定,以减 少申请人的办事成本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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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效率原则。
• 及时、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
(2) 配置资源(特许); • (3) 证明或提供信息、信誉(登记、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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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背景
• 1、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 2、兑现中国政府加入WTO谈判时的承
诺。 •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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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目的
•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 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 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 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 (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 等的开发和利用,医疗卫生、教育 交通资源的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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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 特定条件、技能、资质、资格、信 誉的事项。(如各种职业资格和技 术、技能等级的取得等)
应当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 供便捷、优质服务。能当地作出 许可决定的要当地作出决定。能 够统一、集中办理的,要减化程 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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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赖保护原则。
•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生效的 许可;确需改变的,应给当事人 补偿。(1)当事人信赖行政机 关,得到的许可受法律保护,不 得随意变更、撤销。(2)有特 殊的原因方可改变许可。如国家 取消许可项目,或者客观情况重 大变化。(3)取消、变更许可, 造成损害的,行政许可机关要补 偿当事人。•Fra bibliotek典藏PPT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
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
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
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
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
人身权又包括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
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
《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讲义第一讲:《行政许可法》一、简介:1996年酝酿起草,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一)背景:1、行政许可过多、过滥。
一是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就连县、乡政府也在设;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说行政管理,就是审批,除了审批没别的;三是实施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进市场难,一旦进入又缺乏监管;五是将行政许可的权力设租、寻租;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政府形象,甚至是社会稳定。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入WTO:(二)宗旨:第一条: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意义: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1月6日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讲了四点: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多发生在行政审批环节上。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现在不少行政许可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也有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实际上是有的地方和部门搞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妨碍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
“治国者先受治于法”。
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从源头上防止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在政府工作中,必须健全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制度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制度。
总之,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切实抓紧抓好。
行政许可法知识讲座讲义
讲座目次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五、行政许可的收费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案例分析示例
引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过程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 施行,无疑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 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应WTO的需要,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 政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共分8章83条,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 可的设定权限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监管、责任等都作出 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着重讲7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
从性质上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 的管理行为,最主要的特点是单方面性和服从性,不 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从内容上看,行政许可是依法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 动的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从程序上看,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从适用范围上看,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 为,而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2、受理 受理是指行政机关接到许可申请后,决定是否正 式接收许可申请的活动。当事人的申请被受理后, 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开始启动,行政机关必 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受理的程序包括: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项 目是否齐全、申请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其内容包 括:A.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B.申 请事项是否属行政许可范畴;C.申请人是否提 供了法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D.提供的申 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E.其他文字、 图表、书面表述方面是否有错误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学习行政法律知识、进行行政管理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一起构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可能有同志会问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呢?《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行为违法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事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做出,但实际上它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着重讲以下三具大问题: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即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它的立法定位是事前控制手段,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总结、概括出的概念。
这一概念中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合称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语言中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限于“中国籍”,即行政管理对象可除了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在华设立)和其他组织外,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如外国公民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取得驾驶资格许可、外国银行申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在华从事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讲义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原因(一)宏观原因:1、市场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边界逐步萎缩。
2、法治化过程中政府行为日益受到规则限制。
3、现代化过程中权力意识、权利主张盛行。
(二)微观原因:1、许可设定太多、太滥,令出多门。
2、许可程序的繁琐。
3、许可寻租现象的频频发生。
4、许可本身及其附加条件的昂贵。
5、许可的随意变更或终止。
6、许可实施失于监督。
二、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1.控制危险。
2.配置资源。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1、普通许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继承;有数量控制;有自由裁量权。
3、认可(特定技能的认定)考试考核方式;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技术性、专业性; 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身份;没有数量控制;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权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等)。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
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
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
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
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
人身权又包括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
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一、《行政许可法》概述(一)《行政许可法》制定背景:1、行政许可过多、过滥。
一是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就连县、乡政府也在设定;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说行政管理,就是审批,除了审批没别的;三是实施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案例]南方某经济特区市2002年曾统计,一个高科技企业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投产,中间要经过13个部门的审批,递交15个报告,盖54个公章,最少需要6个月。
[点评]这样漫长的等待,对于百姓而言,曾经是家常便饭。
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拖延过长,甚至使一些申请人为尽快拿到批件而向行政机关行贿,由此滋生了许多腐败。
[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有了明确规定。
例如,工商总局已经对企业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申请企业登记只要发个电子邮件就行了,工商部门需要什么材料必须一次告知申请人,如果材料齐全、合法,最快当天就能办完手续。
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进市场难,一旦进入又缺乏监管;五是将行政许可的权力设租、寻租;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政府形象,甚至是社会稳定。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原有的行政职能设臵基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
许多本来应该由市场和经营主体自发调节的事情,却长期依靠行政手段,并通过设立政府机构来管理,把矛盾和责任集中在政府身上。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宏观调控体系框架的初步构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要求增强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职能的转变也就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给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更成为“权力寻租”和腐败滋生的温床。
行政审批存在条件不公开、程序不透明、规范不明确、手续太繁杂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相当一部分都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法共8章、83条。
这部法律,内容比较多,也比较概念和抽象。
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觉得有这样几个主要内容应该作为重点来掌握。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其完整定义在《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中是这样说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有四个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
无申请即无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这种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即强制性。
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如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就是说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至于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比如说工商局给个体户发营业执照就是行政许可。
而某某局正搞房屋维修,所需费用要由办公室打报告先由财务搞预算、最后由局领导班子审批,这就不是行政许可。
如区里要举办“什么什么节啊”,所需的一些款项要由相关部门打报告由财政局拨付,也不是行政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就像个体户,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准予而获得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经营一样。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
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
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
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利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
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
人身权又包括了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
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