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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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

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

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

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

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

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

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

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

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

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

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

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

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

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

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

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

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

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

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

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0.①设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②实施机关:可以适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③GFZ:可以向①和②提出意见和建议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注:没有法律)设定的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第3条能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①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注:没有规章)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

③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方名义)

2.委托方(行政机关)——————————→受委托方(其他行政机关)

①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内容

①名义:以委托方名义

②监督:对受委托方行为进行监督

③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委托方行为后果②不得: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4. 一个行政机关,多个机构办理: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

一个政府,多个部门办理: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再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

2.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受理:

1.公示: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解释说明:应申请人要求,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处理:

1.不需要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于自己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其当场更正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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