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新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新修订)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面是新修订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答: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或借入标的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2.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18个月、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3.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4.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了解该证券公司是否获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并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提供证券公司要求的征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5.融资融券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答: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波动风险: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放大普通证券交易的市场波动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遭遇较大资产损失。
投资者既要提高投资能力,又要制定严格投资纪律,设置严格的投资止损标准,避免市场波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当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如果不能及时提交资金、符合要求的证券等担保物,将面临强制平仓带来资产损失的风险。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一、关于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在客户持有某些特定证券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资金融资,或借出某些特定证券,以便客户借此卖出获利的业务。
证券融资融券是国内证券市场中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也能够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证券融资融券的合约证券融资融券的合约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特定证券作为抵押,签订的融资融券合约。
合约内容包括:融资规模、融资利率、融券数量、融券利率、保证金比例、还款和偿还融券数量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客户需要认真阅读合约内容,并确保充分理解后再签订合约。
三、证券融资融券的风险1.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是不可预测的,波动较大的市场风险会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借助权益证券融资融券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客户借助自己持有的股票融资进行融资融券,一旦股票价格下跌,客户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证券公司可能会收回持仓。
此外,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客户借款负担增加或亏损。
3. 借助券商资金融资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客户借助券商的资金进行融资融券,一旦价格下跌,客户还款可能会受一定影响。
此外,客户需要承担融资利率,增加了融资成本。
4. 融资融券交易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的流动性不足可能会导致交易延迟、难以成交等问题。
5. 市场政策风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还受到金融市场政策的影响,客户需要关注市场政策风险。
四、客户应注意以下事项1. 客户应充分了解证券融资融券的相关知识和风险,确保自身有能力承担相关风险。
2. 在选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详细了解各项融资融券规则,并掌握担保物、融资利率、融券利率、最高融资额度、融资期限、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的信息。
3. 客户需要保证投资者账户资金余额充足,一旦客户资金余额不足,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以保证持仓不被强制平仓。
4. 客户需要时刻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规简介
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的步骤有序进行。
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 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 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 备。
标的证券的几种特殊情形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 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 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 融资融券交易。
➢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 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 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高度重视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工作
➢ 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 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 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
➢ 要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向客户说明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 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
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 证券公司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决策和主 要管理职责应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 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 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 部决定的事项。
➢ 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管理、自营、 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 离。
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doc
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文号:中证协发[2006]289号发布日期:2006-9-5执行日期:2006-9-5生效日期:1900-1-1各证券公司: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必备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二、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
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三、试点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不得再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
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
四、试点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o六年九月五日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
本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第十六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本公司统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并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在申请配号时应当一并申报办理指定交易。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要求的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本公司即时向证券公司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款新增,原文无
6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适用于所有证券出借交易客户的事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公告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乙方及其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布;
(二)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
(三)通过乙方官网公布;
(四)通过手机短信公布。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改稿
原文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科创板约定申报出借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后,确认提前了结的,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归还日前且与借入人同一交易日提出提前了结申报,提交提前了结委托申请,并通过乙方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2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中信证券使用手册
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账户如何注销?投资者更换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原有信用账户如何处理?什么是保证金?什么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折算率?什么是保证金比例?什么是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怎么计算?后,原合约如何处理?出现哪些情形后,融资融券合约地期限需要调整?通和调整?授信额度如何使用?融券卖出有什么要求?什么事债务偿还优先?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如何了解融资融券合约?当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其实际接入地证券数量时,如何处理?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值发生变化时,有什么交易限制?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追加担保物?如何追加?什么是强制平仓?当发生什么情况时,挣钱公司使用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地范围是如何确定地?如何实施强制平仓?实施强制平仓时,对信用账户有什么交易限制?投资者如何维护融资融券交易中地合法权益?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即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地行为.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二、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地区2、强制平仓地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合同约定地强制平仓情形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会影响投资者地信用记录.3、交易成本增加地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人民银行规定地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地风险.4、被追索地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账户中地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将对其普通账户内地资产进行处置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地,证券公司还会行使进一步地债权追索权.四、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具有特定地财产信托关系,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地保证金、融资买入地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孽息等,整体作为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地担保,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证券公司享有信托财产地担保权益,投资者享有信托财产地收益权.1、2、3、4、1005、6、业务?投资者需要到证券营业部临柜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征信资料.八、投资者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提供哪些征信资料?根据我公司规定,投资者提交地征信资料由必须提交和可选择性提交两类组成.必须提交地征信资料是投资者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时必须提交地材料,包括: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地征信资料(1)投资者填写地《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3)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4)投资者在申请日临柜打印地普通证券账户对账单;(5)投资者填写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6)投资者填写地《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问卷》.个月.2、机构投资者可选择性提交地征信资料(1)经具备资格地中介机构审计地最近三年财务报告;(2)外部信用评级报告;(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记录..1、2、3、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在我公司必须同时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十二、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柜台系统开立地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十三、信用账户如何注销?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账户,证券公司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注销投资者地信用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必须同时注销.在注销信用账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地融资融券交易,并终止合同.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资产地,投资者应当将剩余资产转出信用账户.最后由投资者临柜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保证金比例是指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地统称.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地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地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5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地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62.5万元市值(50万元保证金÷80%)地证券A.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地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地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5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80%地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62.5万元市值(50万元保证金÷80%)地证券B.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融资保证金比例或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公司规定地比例..额.比例类型格金比例比例充抵保证金证证券A 1000 28 0.6券融资买入证券B 2000 16 14 0.6 0.9 0.95 融券卖出证券C 500 8 7 0.6 0.9 0.95 保证金余额计算如下:20000+500×8→现金(初始保证金+融券卖出金额)+1000×28×0.6→充抵保证金地证券市值+(2000×14-2000×16)×1→融资交易浮亏(折算率按100%计算)+500×(8-7)×0.6→融券交易浮盈 -500×8→融券卖出金额-(2000×16)×0.9→融资债务占用保证金 -(500×7)金9751、信用买入: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所需资金由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保证金中地现金支付,信用买入证券地范围仅限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2、信用卖出: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无融资负债时,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证券,卖出所需证券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划出,所得资金划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地一种交易方式.3、融资买入: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买入证券所需资金由证券公司提供地一种融资方式,融资买入证券地范围仅限于证券公司公布地标地证券.4、融券卖出: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证券,卖出所需证券由证券公司提供地一种融券方式.融券卖出证券范围仅限于证券公司公布地融券标地证券.5、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资金账户申报直接还款,直接将资金由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归还给证券公司地一种还款方式.6、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证券,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归还证券公司地一种还款方式.7、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直接还券,归还地证券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地一种还券方式.8、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买入地证券直LOF地名单.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地证券范围.二十五、什么是合约?投资者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即为一个融资融券交易合约.证券公司按照投资者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地委托顺序,以合约为单位,逐笔记录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及其相关利息、费用等债务发生.每一个合约就是一笔债务.二十六、合约地期限最长是多少?合约期限从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合约发生当日计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或依照证券交易所地相关规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地约定进行调整.二十七、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不变12、.果在进行34第2个交易日.5、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地标地证券涉及收购情形地,融资融券合约地期限缩短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地第5个交易日.6、合同终止时,合同期内地所有合约随之终止;合同续延地,相关合约期限不变.二十九、授信额度如何使用?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实际融入资金加融入证券按卖出价计算资金地总金额不得大于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投资者融入地资金不得大于融资授信额度;投资者融入证券按卖出价折算资金地金额不得大于融券授信额度.除有约定,我公司不能保证随时满足投资者授信额度内地融资融券需求,额度使用按照投资者交易时地顺序,先到先得.三十、融券卖出有什么要求?三十三、如何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可以到期了结合约,也可以提前了结合约.了结合约地方式有卖券还款、直接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了结合约实际上就是偿还债务.投资者不得用融资买入地证券偿还融券卖出地证券.三十四、当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其实际借入地证券数量时,如何处理?由于交易规则地原因,当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其实际借入地证券数量时,证券公司会于次一交易日将投资者多余偿还地证券返还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买券还券当日为该证券权益登记日,则证券公司会将投资者多余偿还地证券所生权益于该权益到达公司账户后地次一交易日返还给投资者.应收费用=∑((当日融券负债金额)×融券日费率)其中:融资日利率=融资年利率/360融券日费率=融券年费率/360计息天数=自然日天数当日融资负债金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日初融资负债余额当日融券负债金额=(当日融券卖出数量+当日日初融券卖出数量)×当日收盘价三十八、如何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管理费?我公司采取定期收取地方式,直接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含融券卖出资金)中定期扣划.定期扣收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地二十一号(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证券元;过了一段时间后,A证券地价格为20元/股,B证券地价格为15元/股,此时投资者信用账户地维持担保比例计算为(交易费用忽略不计):维持担保比例=(100000+5000×20+10000×15)/(10000×20)=175%融资买入股票和融券卖出股票地价格发生变化,会使维持担保比例出现降低或升高地情况;通过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转入担保物,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四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有什么作用?证券公司通过维持担保比例来衡量投资者账户地风险状况.我公司对维持担保比例设置了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清偿平仓线,对应地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300%、150%、130%、110%.四十三、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值发生变化时,有什么交易限制?根据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地维持担保比例值,我公司采取了如下地1、2、(操作3、(操作4、(四十五、什么是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以及其他约定情形时,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担保物予以处分地行为.四十六、当发生什么情况时,证券公司使用强制平仓?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1) 未在规定地时间内补足担保物;2) 合约到期未按时了结债务地.3) 合同到期或终止,尚有未了结债务.4)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5)1、2、3、户有什么交易限制?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时,我公司限制其信用账户进行信用买入、信用卖出、卖券还款、直接还款、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现券还券、担保物转出地操作,允许进行担保物转入地操作.担保物地转入不影响强制平仓地执行.五十、如何才算完成强制平仓?1、对于未在规定时间补足担保物地强制平仓,如果平仓当日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地实际平仓金额≥应平仓金额,则认为强制平仓结束.2、对于合约到期地强制平仓,如果平仓当日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相应合约已无负债,则认为强制平仓结束.3、对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或者出现合同约定地清偿强制平仓,如果平仓当日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已无负债,则认为强制平仓结束.强制平仓结束后,解除信用账户地交易限制.五十二、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标地证券出现权益分派情形时,如何处理?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权益时,投资者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地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我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五十四、合同如何续延?合同有效期届满,我公司将提前30天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为个人地,如果在我公司通知后不同意延续合同,须在合同到期前到营业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否则视为投资者同意延续合同,合同在原期限基础上再延续一年.投资者为机构地,如果延续本合同,须在本合同到期日之前,携带最新年审地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临柜办理延续合同手续.否则,视投资者不同意延续本合同,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五十五、通知地方式有哪些?我公司采用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1、公司网站公告2、电子邮件通知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地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地了解,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地内容,与具有业务资格地证券公司签订符合规范地融资融券合同.在业务开展中,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信用账户资产地变化情况及相关通讯方式中地内容,在证券公司发出补仓通知前或发出通知后及时进行足额补仓,尽可能避免被强制平仓地情况发生,以保护自身地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投资者地证券划转,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地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地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地,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地证券划转操作.。
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2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制平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2)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
二、【暂停交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
三、【提前了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因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2)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投资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的。
四、【证券强制划转风险】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基本知识
融资融券交易基本知识融资融券交易基本知识融资融券交易,即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融资融券交易基本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即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
二、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
三、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有风险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亏损放大的风险。
由于融资融券本身特有的放大效应,一旦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出现失误,将承受更大的损失;同时,投资者还将承担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其交易成本比普通证券交易更高。
2、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会影响投资者的信用记录。
3、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被追索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将对其普通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处置实现债权。
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券公司还会行使进一步的债权追索权。
四、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孽息等,整体作为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证券公司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投资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佚名
【期刊名称】《华南金融电脑》
【年(卷),期】2009()10
【摘要】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近日正式发布了《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这是协会继证券集中交易、IT治理、网上证券等多个信息技术指引后,发布的又一部重要指导性文件,标志着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工作从总公司延伸到各个证券营业场所。
【总页数】1页(P39-39)
【关键词】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证券业;协会;中国;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性文件;集中交易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F832.5
【相关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2011年度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 [J],
2.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J], ;
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J],
4.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J],
5.《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发布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变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001]
关于变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部分条款的公告为适应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我司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乙方(证券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更改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2楼,法人代表更改为:徐丽峰二、第一条的词语释义,客户改为“甲方”,证券公司改为“乙方”。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甲方已经详细了解和充分掌握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已听取了乙方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四、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的:(1)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2)在乙方及与乙方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3)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4)证券投资经验不足;(5)缺乏风险承担能力;(6)有重大违约记录;(7)是乙方的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者关联人;(8)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情形。
五、增加:第四条第三款(三)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立即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六、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98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练习题有答案共17页
融资融券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选项为4个)1、推荐人的确定流程是()。
A、营业部申请、融资融券部审批;B、营业部确定并向融资融券部报备;C、营业部确定并向经纪管理总部报备;D、营业部确定并向融资融券部和经纪管理总部报备。
答案:B2、推荐人在开市期间发现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
A、立即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B、在收市后,确认不低于130%时不用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C、在收市后,确认不低于130%时也要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D、都不用通知客户。
答案:B3、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A、只有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B、只有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权益的数量;C、只有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只有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权益的数量;D、合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
答案:D4、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冻结的,公司应当()。
A、直接冻结客户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B、在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后,冻结客户信用账户的剩余证券和资金;C、在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和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冻结;D、婉拒执行。
答案:C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期间,券商可以将以下证券融给客户()。
A、券商自有的证券;B、券商自有的证券和基金公司提供的证券;C、券商自有的证券和金融公司提供的证券;D、以上都可以。
答案:A6、以下哪项信息无需向交易所报送()。
A、客户未按规定足额追加保证金;B、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C、客户提供虚假信息;D、公司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
E、以上都不对。
答案:E7、以下哪些客户不能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A、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客户;B、本证券公司的股东及相关关联人;C、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D、以上全部。
融资融券第三方存管工作指南
输入界面上均增加了业务类别(1 普通存管 2 融资融券)选择项, 以区分普通存管和客户信用资金存管业务。
具体操作规程请参《兴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 柜面操作规程(2010年4月修订)》(兴银[2010]263号)。
四、目标客户 (一)证券公司 前两批试点证券公司与我行均已开展融资融券存管业务,第三批 试点证券公司中部分尚未与我行开展业务,分别是长江、齐鲁、方正、 中信建投、国元、安信、平安证券,有关分行需积极跟进。 (二)投资者 目前试点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适当性标准为: 1、账户资产达标(个人客户需 50 万元或 100 万元以上;机构客 户需 200 万元或 300 万元以上。) 2、具备合法投资资格的境内投资者; 3、在试点证券公司公司开户 18 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交易记录,社 会信誉良好; 4、交易结算资金已实行第三方存管; 5、需实名开户,且拟申请的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 姓名(名称)、证件完全一致。 五、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列表 (一)外部相关规章制度: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006 年 6 月 30 日 证监发〔2006〕69 号)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 年 6 月 30 日 证监机构字〔2006〕124 号) 3、《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 年 8
具体分析。下表是现有协议的类别归纳:
双方 协议 类别
范本型 普通存管型
光大、国信、东方、国泰君安、广发、华泰、申银万国、 中信、海通、兴业、长城、宏源、中投、中金、西南
招商、银河、国都(注:由普通存管协议演变而来)
三方 协议 类别
范本型 1 范本型 2
光大、东方、国泰君安、广发、华泰、申银万国、招商、 兴业、国都、宏源、中投、中金、西南(注:使用信用
融资融券试题1
融资融券试题1单选题1 融资融券合同的期限多长?如何续签合同?(B )A 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6个月。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6个月,以此类推B 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一年。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C 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一年。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6个月,以此类推D 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两年。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2 以下关于融资融券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 合同必须在营业部现场签订B 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发放C 合同一式三份,融资融券部、营业部和客户各持一份D 在与客户签署合同前,营业部开户岗须逐条向客户讲解合同的条款,确保客户全面理解和知晓合同的内容3 债务追偿分协商和司法两个阶段,债务追偿协商期限为(C )个工作日,如偿债不足,根据损失金额比例,加入司法程序。
A 2B 3C 5D 74 当日(设为T日)收盘后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公司融资融券部逐日盯市岗于T+1日上午()前将须追加保证金名单通知相关营业部推荐人,营业部推荐人于T+1日上午()前录音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C )。
A 9:00,9:00B 9:30,10:30C 9:00,9:30D 10:30,11:005 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时,公司将执行强制平仓。
对此种情形,我公司选择以下哪种方式( B)。
A 平仓至客户的信用账户内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B 平仓至客户归还所有负债C 处置信用账户内所有担保物D 以上全是6 客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追加担保物?(D )A 当T日收盘后,信用账户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 当T日收盘后,信用账户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C 当T日收盘后,信用账户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D 当T日收盘后,信用账户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7 T日收盘后,如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的最后期限为( 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箱形式于2015年7月11日前提交我会。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编:1000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8日附件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证券交易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融资融券合同使用和管理注意事项(签署页模板)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使用和管理注意事项1、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简称“融资融券合同”)已套红拓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专用章”,并编制合同编号。
营业部应按照一编号对应一融资融券客户对合同进行严格管理。
2、请营业部务必对新客户和续约客户按《融资融券合同修改及讲解要点》(附后)进行重点讲解。
3、新《融资融券合同》一式三份,客户一份,营业部保管一份,公司信用交易部存档一份。
工作人员应在合同封面对应的方框内打“√”,并将标记为“公司存档”的《融资融券合同》寄往信用交易部。
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为《融资融券合同》的附件,在标记为“公司存档”的融资融券合同的风险揭示书中,客户应全文抄录投资者签署栏的内容并签名,标记为“客户”和“营业部”的融资融券合同的风险提示书中,客户签名即可。
5、新《融资融券合同》签署页表格内的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按我部提供的模板进行填写,不清楚事宜可咨询我部毛明滔;6、新《融资融券合同》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登记,不得随意涂改、刮擦、填补,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
作废的合同一式三份应全部寄回信用交易部并说明原因。
7、新《融资融券合同》客户需要签署的页面为风险揭示书第2页、合同正文第16页和第17页。
8、合同生效的标志(要具备下述所有条件):(1)客户已预签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章。
(2)营业部已收到信用交易部发送的“客户授信通知单”,并根据“客户授信通知单”的相关内容完善合同的空白处。
(3)加盖经办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交割专用章,相关经办人手写签字。
9、营业部定期将应由信用交易部保管的合同集中邮寄到信用交易部。
10、《融资融券合同》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11、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营业部融资融券合同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公同签署页模板。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术创编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您在开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本公司及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
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长期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而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出现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的,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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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网站
10 执行,计算公式为: 或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3%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网站或
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的规定;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上述信息发
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生变动时立即告知乙方;
第五条 (十三)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
4
同项下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权或其对应的权益转让给
第三方;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
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 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
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 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
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 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 2
第五条 (十)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
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
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
股份,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是
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
3
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交量-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
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3/5
第五十八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
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
第五十八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有明
手机短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
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1
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
证券登记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指定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 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 (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融
联络方式。《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所列联络 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所列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
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 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并在该等 18
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买卖乙方股票,也不得以
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
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有权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交
易,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
如甲方使用普通账户买入乙方股票,不得超过乙方上 期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乙
市流通股份的百分之五,否则不得与乙方进行融资融 8 方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
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
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二) 若
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三)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
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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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信用证
解除限售股份)的,提交解禁股作为担保证券不
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
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第六十条——(三) „„
第六十条——(三) „„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下载对账单,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下载对账单,也可
也可在《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中选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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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柜台打印的方式获取对账单。甲方通过乙方网上
柜台打印、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获取对账单。如
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 权益:
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乙方所主张权益的 配股的现金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
对应现金补偿金额。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 格)×可配售的股份数量,其中
16 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融券交易归 该股除权日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
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
种。
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当面通知的,甲方签收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
当面通知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发出
通知的,乙方发出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
17
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通
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
知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
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
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
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
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
据。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指定
负债。如甲方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
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
9 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 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
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
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所有债务。
第四十八条 „„
15
由于乙方代表甲方出席股东大会或行使投票权所产生
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二)——2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的,
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含)通
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系统通知甲方,甲方在
第四十九条——(二)——2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 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乙方所主张权益的对应
11 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执 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行,计算公式为为:
2/5
融券费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3%
第四十三条——(三)——2 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
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 12
票质押式回购或其他交易等)中出现到期未支付等重
券交易,乙方于发现当日通知甲方进行相应处理。甲 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有
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卖出乙方上市股 权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票,使其持有的乙方上市流通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如
甲方不卖出乙方上市股票,可选择于乙方发出通知后
一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全部
合同;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 合同;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
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保 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发行的百分之五以上
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 的上市流通股,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规定;
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十)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向
诺已如实提供,并在该等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 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到乙方营业网点
发生变更时,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自行
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除本合同已 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
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 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
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 1%,解禁股融券卖出数量
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
和普通卖出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
份直接还券之和应当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
1%;(三)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四) 如甲方为上
管理人员,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
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 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债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 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日和原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易日)
现金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累计成 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
大违约行为,即出现交叉违约情形;
第四十四条——(四) 乙方有权自行采取限制甲方普 13
通账户资产转出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
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同意对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无法平仓或被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乙方可 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同意
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合同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