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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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湘政办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0日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我省是全国首批进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之一。

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深入认识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省为鼓励双季稻生产2011年出台了双季稻补贴政策,其资金来源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这些政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挥了巨大的政策效应,成效显著。

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逐步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接轨国际农业补贴规则的需要。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农业补贴受到国际规则约束。

在农业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环境下,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规则,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更多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受限制的耕地地力保护、技术补助等"绿箱政策"扶持农业发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湘劳社工字[2006]7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09.13【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7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
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9.07.20
【实施日期】1999.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农村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农业劳动模范是农业战线的优秀代表,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应该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没有明确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规定,部分农业劳动模范生活困难。

为在全社会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倡导学赶先进的社会风气,充分发挥农业劳动模范在农村改革和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

我省各个时期的农业劳动模范,是各个时期农村先进生产力的骨干力量。

他们为改变农村落
后面貌,推进农业科技技术进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夺取农业丰收,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肯定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做出的历史功绩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做到政治上关心,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帮助。

每年春节或“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要走访、慰问农业劳动模范,召开农业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向他们介绍本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形势和任务,鼓励他们。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政办函[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七日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2002年3月6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与健康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巩固和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初级卫生保健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2001-2010年),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农村小康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要深入贯彻《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完善周期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努力改善基本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服务,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卫生质量和整体健康水平。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湘财综改[2009]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各市(州)、县(区)财政局、农办(农民负担监管办)、农村综合改革办: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 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本原则:一是农民自愿,量力而行。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农民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增乡村债务。

二是民主决策,村民受益。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项目是国家提升粮棉油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这项政策已实施6年,对稳定我省农作物种植面积、增加产量、推广良种、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核定补贴面积是准确发放补贴的基础,各地在补贴面积统计核实和资金发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有效工作。

但是,少数地方也存在虚报、重报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截留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和补贴不到位的问题。

为切实解决当前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的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发布制度。

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

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核定补贴,补贴资金发放给在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户。

中央财政根据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审核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拨付补贴资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0.06.11•【字号】湘办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0〕20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当前,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在采取措施引导农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下大气力,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

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规定。

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审批要严格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今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不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能超过1997年的绝对额,并实行“一定三年”不变。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乡统筹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有困难的市县不得再要求乡村按每年农民纯收入2%的比例提取。

各县(市、区)减负办在今年预算方案审批中,要重点审查预算方案是否突破1997年的绝对额,对突破了的,要坚决核减下来。

除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于教育外,其它乡统筹一律不得平调、上解到县。

共同生产费严禁挤塞一切不合理负担。

今年,除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农民上交按试点方案实行外,其他县(市、区)一律执行中央规定的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二、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把全面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落实“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湘农联〔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启动实施新一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对稳定耕地使用面积、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精准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义,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实施效应保护耕地,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走深走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我省粮食安全根基。

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担当,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落地。

二、聚焦政策重点,精准推进政策落实(一)精准识别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04•【字号】湘政传电[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6年1月4日湘政传电〔1996〕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遏制农民负担的反弹势头,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工作目标,作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

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确保没有一个乡镇的乡村统筹提留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二、认真开展精兵简政,除奢省费。

严禁在撤区并乡建镇和年终决算的过程中增加农民各种不合理的负担。

各地对乡村干部补贴人数一定要减少,严格控制乡村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对各种达标性的建设要一律停止。

同时,各地对去年遭灾严重的地方的农业税和定购粮减免一定要逐级落实到户,真正把党的温暖送到灾民手中。

三、坚决纠正收缴税、费中的各种错误行为。

一是坚决制止、纠正对农民完不成农作物种植计划的罚款行为,不得把罚款“保证金”强加农民缴纳。

二是农村各类保险要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一刀切。

不得对农民强行摊派和在统筹提留项目中搭车扣款。

三是要坚决制止平均摊派和擅自增加税额的行为。

对生猪屠宰税,要坚持按实际屠宰、收购生猪头数计征,严禁按户、人或田亩平均摊派,也不得按分配的生猪发展或出栏任务计征;对生猪增值税、要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32号)执行;对农业特产税,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和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严禁按户、按人、按亩平均摊派,也不得任意增加税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湘政办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一日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省农办、省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农业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

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良好风气,鼓励农业劳模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农业劳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参照省职工劳模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增加困难补贴60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适当增加困难补贴;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二)全国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解决;省部级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和所在市、州财政各负责一半;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分别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由各市、州农办向省农办申报,经省农办核准对象和标准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拨到各市、州财政。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对于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田土较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能满足上述开支的村,县(市、区)、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农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农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农业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农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农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七日关于建设节约型农业的意见(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农计发〔2005〕43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节约型农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农业的重要意义建设节约型农业,在农业生产等各个环节厉行节约,合理施肥施药,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资源循环利用,可有效解决目前我省农业投入品利用效率低、农业生产成本高、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发展节约型农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缓解资源供需矛盾,实现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目标的需要;是促进农业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积极推进节约型农业的建设。

二、建设节约型农业的近期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节约型农业,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紧紧围绕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地、节水、节肥、节约、节能和综合循环利用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一)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数量保护和质量保护并重,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政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湘人社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2.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7%。

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34元的,按134元调整增加。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湘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12件)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4]33号)(一)第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条中“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第三条中“必须按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修改为“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3]4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9【实施日期】2003.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的《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国有农垦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按规定将列入国家农垦统计范围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正式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是指国有农垦企业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企业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

二、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国有农垦企业撤场建区(管理区)的,要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撤场建乡(镇)和未进行农场体制改革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办等单位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办等单位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办等单位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湘政办发[2003]28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办等单位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农村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一日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省农村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狠抓各项减负政策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在我省全面实施,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0号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重新审核。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凡是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是面向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2010年全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2010年全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4]1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3.30【实施日期】2004.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省是人口大省,又是农业大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

目前,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总数为3073万,已转移输出的农村劳动力为736万,还有1630万左右的富余劳动力和每年新增的50多万农村劳动力。

文化结构为:小学文化程度占36%,初中文化程度占5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8%。

近几年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绝大部分没有受过专业技能培训。

近年来,我省的农民工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应看到当前的农民工培训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足、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亟待加强和培训资源缺乏整合等问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5.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
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主管部门: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纳入了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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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的报告》-湘政发[1982]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的报告》-湘政发[1982]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的报告》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2〕46号)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的报告》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委、省科协、省农业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发展农业生产,一靠政策,二靠科学。

积极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将科学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

望各级人民政府引起重视,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的报告省人民政府:近一、两年来,我省农业技术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发展较快。

目前全省已有六十七个县、三百多外公社、两千多个生产队进行技术承包试点,签订技术推广联产合同五千四百六十多份,承包面积十五万九千多亩;办技术示范户四万八千三百户,示范面积二十四万一千亩。

农业技术责任制显示出强大生命力。

据五千四百六十五份技术承包合同统计,增产的有五千三百八十三份,粮食一般超产百分之十三,经济作物超产百分之二十二。

各地在试行农业技术责任制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较好的经验:一是把传统农业生产经验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起来,既注意精耕细作,又及时推广良种良法,改革耕作制度,科学施肥、管水、防治病虫害,治理潜育性水稻土等较为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

二是国家专业农技人员与农民技术人才结合,既充分发挥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专业人员的作用,又弥补了当前国家专业农技人员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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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
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湘政办发[2003]14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3-05-01
【实施时间】2003-05-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农业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

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良好风气,鼓励农业劳模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农业劳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省职工劳模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增加困难补贴60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适当增加困难补贴;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二)全国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解决;省部级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和所在市、州财政各负责一半;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分别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由各市、州农办向省农办申报,经省农办核准对象和标准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拨到各市、州财政。

各市、州财政补足本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后,由市、州农办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拨到县(市、区)。

由各县(市、区)农办负责发放到农业劳模。

二、各级政府和医疗部门要尽可能地对农业劳模的看病就医给予优先照顾。

享受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的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看病时可免交挂号费。

身患疾病,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农业劳模看病就医,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精神,根据各市、州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由该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条件允许的县(市、区)、乡(镇)可组织农业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凭劳模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诊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参观浏览;
(四)出行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五)免费使用城市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七)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确有困难的农业劳模,应当进行司法救助。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指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四、农业劳模从事经济作物规模化生产和农村第三产业,有还贷保障的消费信用需求,在符合当地信贷部门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当地金融信贷机构应当按照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向贫困地区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视情况优先向农业劳模提供。

五、各级农办是农业劳模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检查、督促农业劳模待遇等政策的落实。

没有设立农办的县(市、区)要明确农口系统有关部门负责农业劳模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劳模政策,确保农业劳模的各项待遇按标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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