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实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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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一、选择题

1-5C B D D B

二、简答题

1 . 有关国际贸易管理的术语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UCP600》的简介及其与《UCP500》的比较《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增删,变成39个条款。《UCP600》的修订主要体现在:

(1)UCP600》第2条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跟单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主要对“通知行、申请人、银行工作日、受益人、相符交单、保兑、保兑行、信用证、承付、开证行、议付、指定银行、交单、交单人”进行了简洁明了的说明。改变了《UCP500》第2条只规定了信用证含义的不足

(2)《UCP600》第3条约定了解释规则,并对《UCP500》第6

条规定的信用证的形式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了修改,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3)对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UCP600》一改《UCP500》中第9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在一起笼统规定的不足,使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

(4)《UCP600》第14条规定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

及开证行各自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

相符”;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为“受益人或其他持单人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规定相符是指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5)新增加了相符交单条款《UCP600》第15条规定:“①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②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③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6)《UCP600》,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7)在《UCP600》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

(8)明确了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取消了“信用证须在开证行有效”的前提,使得信用证的转让更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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