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终本后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书
执行终本后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书一、什么是执行终本。
执行终本啊,就是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啦。
简单说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各种查询啊,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子、车子啥的,发现没什么财产可执行了,或者是有一些客观情况导致暂时没法继续执行下去,就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这可不是说这个事儿就彻底不管了哦,要是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还是可以再恢复执行的呢。
比如说,有个张三欠了李四钱,法院去执行,查了一圈发现张三的银行账户就几块钱,房子车子也都没有登记在他名下,找工作的地方也说他早就离职了,没收入来源,这时候就可能会执行终本。
二、追加被执行人是咋回事。
追加被执行人呢,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原来的被执行人可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可能有一些关联人,比如说是他的配偶、合伙人之类的,这些关联人可能也应该对债务负责。
所以呢,申请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把这些关联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这就好比啊,一个公司欠了钱,结果发现这个公司的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那这个股东就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要一起承担还钱的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不让被执行人通过一些手段把责任都推掉。
三、为什么会对追加被执行人有异议。
这时候就会有人不服气啦。
为啥要把我追加为被执行人呢?可能有很多原因哦。
比如说,被追加的人觉得自己和原来的债务一点关系都没有。
像夫妻之间,如果一方欠的钱是赌博欠的,另一方根本就不知情,也没享受到这个钱带来的好处,那这时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就会觉得很冤枉。
还有就是在合伙关系里,可能一个合伙人觉得自己已经按照合伙协议把该承担的都承担了,不应该再为其他合伙人的债务负责,这时候就会提出异议。
四、异议申请书该怎么写。
写这个异议申请书啊,可得好好下功夫。
首先呢,得把自己的基本情况写清楚,姓名啊、年龄啊、住址啊这些。
然后呢,要写清楚自己对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件事的异议理由。
就像刚刚说的那些情况,如果是被冤枉的,就要详细说清楚为什么觉得和债务没关系。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 13 种情形有哪些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执行专题】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中)
【执行专题】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中)引言书接上期,上期我们谈到自然人死亡、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七种情形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要点。
本期将继续围绕该问题展开,梳理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助力申请执行人扩大被执行的主体和财产范围,增强执行效果,打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08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焦点:执行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当区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按照不同的事由及证据标准进行审理裁判,并分别赋予当事人提起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执行中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以及能否追加已退伙、后入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35号执行裁定书: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当然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除非其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等法定情形。
本案中,郑希臻没有提出有限合伙人孙禹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郑希臻以中兴浩泰投资中心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进行资金减持、存在主观恶意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属于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对于郑希臻追加张平、樊治国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予以判断。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登记为准;在登记不明确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总⽬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后记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1.【执⾏管辖的⼀般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追加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追加的行为。
追加法律法规是规范执行案件追加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原则、程序和常见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法规的内涵1. 定义执行案件追加,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追加的行为。
追加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投资收益、股权、知识产权等。
2. 依据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
三、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法规的原则1. 公平原则执行案件追加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 依法原则执行案件追加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
3. 实际原则执行案件追加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4. 及时原则执行案件追加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拖延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四、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法规的程序1. 申请人申请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财产的申请。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追加财产。
3. 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对追加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
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4. 执行法院依法追加财产后,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
五、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法规的常见问题1. 被执行人财产不明确在执行过程中,有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确,导致追加财产困难。
对此,法院可以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 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对追加财产有异议,可能导致执行程序延误。
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师怎么规定的?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这方面知识的介绍,希望大家阅读后能有一个较为清楚的了解,得到较为满意的答案。
感谢您的阅读。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强制执行方案
强制执行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诸多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强制执行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那么,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方案在具体应用中应该如何制定呢?强制执行的概念强制执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或其他破产清算措施、强制履行义务、处罚等方式,强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要求。
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标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确定或者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支付货款、租金、工资、劳务报酬等;3.履行赡养、扶养、抚养等生活费用;4.恢复原状、消除妨碍、排除危险;5.交付财产、转移财产、返还财产等。
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债权人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追回欠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多次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则采取执行措施;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制定强制执行方案是保障执行效果的关键环节。
制定方案的目的是针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措施,使强制执行全面实施,达到最终的执行目的。
在制定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认执行标的,明确执行责任人、时间和地点;2.制定相关执行措施,确保合法合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执行前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情况,制定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的方案,提高执行的效率;4.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有效的执行团队,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合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办事,避免违规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有序进行:执行过程需要统筹规划,按步就班完成,避免临时抱佛脚,环节不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全员配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各方积极配合,达成一致,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完成;4.安全稳定: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稳定,避免无意义的冲突,保障现场的和谐稳定。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变更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在其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业主、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8、诉讼或执行中的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0、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执行中,除执行依据中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外,无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均可以追加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夫或妻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1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查明债务的形成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中形成,可以追加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1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却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可以裁定追加该新设立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3、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到期债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在第三人无异议的前提下,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解决执行工作中常见的若干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宣告破产并决定清算的企业或者个人未按照清算计划履行义务
3. 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扣押、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 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并处罚金,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 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仍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
6. 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7. 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但是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9. 财产难以执行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10. 被宣告破产并进行重整,未履行重整计划或者被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未按照清算计划履行义务
11. 被宣告失信被执行人
1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3. 其他需要执行的情形。
执行案件追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追加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执行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无法完全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以实现执行目的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案件追加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案件追加的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三)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财产权益;(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住所或者退出土地;(五)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六)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七)执行其他法律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三)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财产权益;(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住所或者退出土地;(五)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六)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七)执行其他法律文书。
”三、执行案件追加的范围1.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1)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机关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出质的,执行机关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
(3)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隐匿、转移、毁损的,执行机关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
2.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1)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
(2)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机关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
执行案件追加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依法追加其他有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不仅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以下是关于执行案件追加的法律依据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等。
(2)第二百零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关于执行工作的具体规定,其中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四十六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追加其财产的,可以追加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的财产;2)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财产;3)被执行人的保证人、担保物的提供者等担保人的财产;4)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财产。
(2)第四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追加以下主体作为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2)被执行人的保证人、担保物的提供者等担保人;3)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其中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追加的。
申请执行人追加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追加申请书一、申请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地址:二、案件的基本信息•案件号:•法院名称:•案由:•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三、追加申请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导致原有的申请无法完全执行或存在未能列明的执行标的。
因此,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追加申请:1.追加执行标的:根据发现的新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追加执行标的,确保原有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的完全执行。
追加执行标的的依据和具体金额如下:–依据:–具体金额:2.追加执行理由:根据发现的新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新的执行理由,以支持追加执行标的的申请。
追加执行理由的详细说明如下:–详细说明:3.追加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根据新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执行措施,以确保追加执行标的的有效执行。
具体的追加执行措施如下:–控制措施:–查封措施:–拍卖措施:–其他措施:四、其他事项1.申请执行人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
2.申请执行人希望法院能够审理并受理此次追加申请,并依法作出决定。
3.申请执行人将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4.若法院需要进一步调查或了解情况,申请执行人将主动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申请执行人保证不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以上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文档的最终版本。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与相关法律机构或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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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属的法人就应对其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第三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案外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案外人有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这里所指的是指对人民法院负有执行协助义务有关机构或单位,具有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根据《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
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经审查被执行主体确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内承担责任。
这25种情况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1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