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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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大学生

创业的工作要求,加大我区创业工作推进力度,以创业带动

就业,激发创业热情,营造我区优良的创业氛围,特建立区

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加强服务中心管理,

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

场所,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

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

持政策,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人员进行自主创业,实现创业

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二章服务中心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服务中心在“XX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管理下,由“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主要职责: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具有较完备的

物业管理服务,有公用的会议室、培训教室和必要的网络信

息系统等。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办企业事务代

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申报、人事代理、劳动

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

3、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投资服务。

4、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预测、经营指导、企业诊断、

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

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公益性咨询服务。

5、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使孵化企业享受省、市创业优

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

创业基金。

6、进行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开展政策和企业管理业务

培训。

7、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第三章入驻企业申请条件

第五条自主创办企业人员,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

多人就业并符合进驻服务中心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进入服务中心的创业企业,应符合以下认定

条件:

1、入驻企业必须在XX区工商注册和税

务登记。

2、创业企业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区产业

发展导向。

3、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者在

创业过程中能形成核心技术;或者有独创的运营模式。

4、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运作必

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应由创业者担任该企业的法人(或

项目团队牵头人),且自主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

于注册资本的30%。

6、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入驻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7、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办的

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发明专利及高科技项目的

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9、自主创业者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高科技项目

的孵化可适当延展,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

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

试报告。

第八条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驻后能够保证

在服务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第九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

记录。

第十条自觉遵守服务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第四章入驻企业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进入服务中心的创业企业,应

按以下程序

申办:

1、创业企业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2、接受服务中心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筛选;

3、通过评审的创业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5-7个工

作日内与服务中心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4、创业企业正式入驻开展创业活动。第十二条申请入驻所需材料

(一)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XX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

《毕业证》原件及复

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

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二)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XX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

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和所在院校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

件及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

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

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

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五章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入驻服务中心的创业人员,

可享受创业场所100㎡内办公场地租赁补贴。其中,第一年

享受10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的房租补贴,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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