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子公司重大事项登记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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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重大信息备案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备案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备案管理,确保重大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的重大信息备案管理工作。

三、重大信息备案管理的定义1. 重大信息备案管理是指单位内部对重要信息的记录、管理、备份以及安全保密的工作,旨在保障重大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2.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与单位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财务数据、人事信息、战略规划等;- 与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项目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与单位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相关的资料信息。

四、重大信息备案管理的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重大信息备案工作合法合规。

2. 系统完整原则:建立和完善重大信息备案管理体系,确保重大信息备案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3. 安全保密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重大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范信息泄露和丢失。

4. 主动备案原则:单位相关部门应自觉按照规定要求备案重大信息,确保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五、责任主体1. 单位领导:负责对重大信息备案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监督。

2.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重大信息备案工作,包括信息的采集、整理、备份和安全存储等。

3. 员工: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大信息备案工作,并保护好重大信息的安全。

六、重大信息备案的内容和要求1. 重大信息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重要文件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决策文件、项目规划等重要文件资料。

- 重要数据信息:包括财务数据、人事信息、市场调研数据等重要数据信息。

- 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包括商业计划、技术资料等重要商业信息。

2. 对于重大信息备案,应当具体要求如下:- 重大信息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备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重大信息备案应按照保密等级标准分类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 重大信息备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子公司规章制度

子公司规章制度

子公司规章制度第一条子公司的组织架构。

1.1 子公司的组织架构由总公司制定并授权,包括公司领导班子、部门设置、岗位职责等。

1.2 子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各部门职责清晰,工作高效有序。

第二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2.1 子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

2.2 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条子公司的人员管理。

3.1 子公司应当依法建立用工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3.2 子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

4.1 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2 子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

5.1 子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5.2 子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6.1 子公司应当接受总公司的监督管理,配合总公司进行各项审计和检查工作。

6.2 子公司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汇报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畅通和管理透明。

第七条附则。

7.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需经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7.2 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总公司备案。

7.3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子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一、引言重大事项报告是一种重要的信息披露手段,其目的在于向公司的股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事件和决策过程,以促进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报告内容和披露时点,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二、制度依据1.《公司法》第29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2.《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不定期披露信息。

3.《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重大事项报告内容1. 重大事项的定义: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2. 重大事项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资金、债务、资产、股权、人事、业务、诉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影响预测、处理方式、相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四、重大事项报告流程1. 事件发生:公司内部发现或接到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

2. 事实核实:成立专门调查组对事件进行核实和调查,确定事件的真实性和影响范围。

3. 报告编制:由调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编制重大事项报告。

4. 报告审批:报告需经公司领导或审计委员会审批,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报告披露:按照规定的披露时点和途径向股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事项报告。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公司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监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2. 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六、结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当始终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市场信心。

2018年子公司重大事项登记报备制度

2018年子公司重大事项登记报备制度

2018年子公司重大事项登记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 (2)第三章内部报告程序 (4)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重大事项登记表 (5)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加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规范管理,控制经营风险,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及以上的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第三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审批:1.子公司合并、分立事项;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行为。

3.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等)的处置行为,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

4.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

5.单笔赠与或受赠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绝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捐赠行为。

6.与关联人的共同投资。

7.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子公司的章程、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9.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1.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2.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

5.重大行政处罚。

6.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第三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公司的联络,在发生重大事项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子公司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子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

第五条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相关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子公司总经理,以保证子公司总经理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七条子公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一)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借款;5、提供担保;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2、发生诉讼和仲裁;13、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五篇]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五篇]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监管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年度财务决算、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条按本制度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者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上报。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

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三)监管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融资行为,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中长期票据、信托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融资行为;(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字[2018]139号)执行;(六)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七)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外资产转让事项;(八)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九)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十)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资产单项资产原值2000 万元(含)以上或租赁期超过5年(不含)租赁;(十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含)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含同等价值的实物捐赠);(十二)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十四)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精选文档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1、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通知》精神,及时发现和有效的整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 第16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隐患的界定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重大安全隐患报备职责公司经理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工作全面负责。

人事行政部具体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报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治理(1)、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自己能够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要求落实到人,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自己不能够整改的,应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由负责人报公司经理。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精选文档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要求和时限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时, 发现人必须第一时间向部门领导、 公司领导和公司人 事行政部报告, 公司领导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第一时间辖区公安、 安监及行管部 门电话上报, 24 小时之内文字上报,隐患排除后报相关部门恢复生产。

6、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7、上报电话公司电话:辖区安监部门电话: 2018 年 8 月 1 日辖区修管处电话:。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总则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

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司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1、事项内容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见附件一),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
首先,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

通过报备制度,可以促使相关部门或个人在做出重大决
策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评估,从而减少盲目性和主观性的
决策。

其次,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有助于形成多方参与的决策机制。

在报备过程中,需要涉及相关部门、领导层和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意
见交流,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权威性,避免个人意志的偏颇。

第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通过报备制度,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被记录和追溯,有利于监督
和评估决策的合规性和效果,同时也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

此外,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还有助于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

通过报备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引发的危机
和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的具体实施应根据组织
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制度的执行需要明确责任人
和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决策的及时执行。

总结而言,重大事项请示报备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组织管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科学决策、透明问责等方式,确保重大决策的合理
性和稳定性,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1.1.1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重大事项范围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4条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条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提供财务担保。

5.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6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本章第5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商品。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7条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以下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即净产值为负值。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大行政处罚。

5.子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8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第9条其他重大事项。

第3章内部报告程序第10条子公司总裁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董事有重大事项的知悉权且有汇报的义务。

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

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重大事项报告和外出报备工作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和外出报备工作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和外出报备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旨在明确重大事项报告和外出报备的标准、程序和责任,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适用于全体员工。

二、报告和报备的内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重要会议、项目进展、安全事故等对组织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外出报备:员工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区域,需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三、报告和报备的时限要求
1.重大事项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确保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2.外出报备应在离开工作区域前24小时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调整。

四、报告和报备的方式和途径
1.重大事项报告:可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工具(如邮件、企业微信等)、面对面会议等方式报告,确保信息传递准确、完整。

2.外出报备:应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工具向上级领导报告,填写相应的外出报备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开。

五、违规责任和处罚措施
1.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重大事项或外出未报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款等处罚。

2.故意隐瞒或不报重大事项或外出情况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重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因未及时报告或报备而给组织带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报告和报备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事实。

2.相关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

3.员工应加强学习,熟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提高风险意识。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管理,控制经营风险,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所属企业。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第三条所属企业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审批:1、合并、分立事项;2、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

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3、土地、房屋的处置行为,或单项资产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的 5%以上,且资产净值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行为;4、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包括: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5、单笔捐赠占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0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6、与关联人的共同投资;7、所属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所属企业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备:1、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公司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2、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6、重大行政处罚;7、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其他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9、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10、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的报告;11 、其他应当向公司报备的情形。

事项报备管理制度范本

事项报备管理制度范本

事项报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项报备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单位成员,包括领导和普通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项报备是指单位内部组织实施某项计划或活动,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或征求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事项报备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事项报备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事项报备的范围、程序、责任、权限以及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事项报备的范围第六条事项报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重大决策或事项的实施前需征求上级领导的意见或批准;(二)涉及部门间协作或跨部门工作需要协调批准;(三)涉及涉密或机密信息的事项需要报备。

第七条重大决策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涉及单位整体利益或重大资源的配置;(二)涉及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或终止;(三)涉及对外合作、交流或合作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备的事项。

第三章事项报备的程序第八条事项报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计划制定:提出事项报备的计划,明确报备的目的、内容、时限和责任人。

(二)备案登记:完成事项报备计划后,向单位内部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报备申请:报备责任人根据计划向上级领导提交报备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

(四)审批批准:上级领导对报备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或建议。

(五)执行实施:经批准后,责任人组织执行事项报备的具体实施。

(六)总结反馈:事项报备执行完毕后,责任人需对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向上级领导反馈。

第四章事项报备的责任第九条事项报备的责任分工应明确,包括以下方面:(一)报备责任人:负责具体报备工作的人员,需对报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

(二)审核责任人:负责对报备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的人员,需对报备申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

(三)执行责任人:负责组织具体事项报备实施的人员,需照实执行报备计划。

(四)监督责任人:负责对事项报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人员,需确保报备程序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doc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doc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2 年 3 月 20 日董事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进一步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股东代表为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子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代表短期因故不能履职的,可授权子公司其他董事(我方股东委派)代为履行职责;超过二个月不能履职的,上市公司应予更换。

第四条子公司股东代表应根据其所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其报告程序子公司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

第五条重大交易(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包括给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有反担保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市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二)关于对上述交易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有关说明: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仍包括在内。

2018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18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18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7号备忘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签署PPP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华晨宝马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华晨宝马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更好地经营国有资产及履行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包括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中控股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参股企业是指除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负责人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总裁(总经理)、其他班子成员、财务总监(负责人)等,及参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委派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对外投资、担保,产权转让,所属企业重大财产损溢(包括:资产被盗、资产盘亏、资产盘盈等);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下属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下属企业主要中层人员、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变动等内容。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须报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依法履行母(控股)公司管理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事前备案核准、事中报告跟踪、事后评估奖惩的管理模式;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备案制、核准制、问责制等风险防范机制。

对下属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法、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规定、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法、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精)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精)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精)第一篇: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精)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了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二)重大投资计划;(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一)改变主营业务;(二)租凭、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以下的;(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五)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凭、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部应予以2 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事项会议报备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会议报备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会议报备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重大事项会议的管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举办的重大事项会议。

重大事项会议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会议。

三、会议报备内容1.会议名称、主题和目的;2.会议时间、地点;3.会议主持人、主讲人、参会人员、规模;4.会议议程、日程安排;5.会议宣传、报道、安保等相关措施;6.会议费用预算及资金来源;7.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四、会议报备程序1.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议举办前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2.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议提出整改要求;3.会议举办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会议举办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4.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会议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会议举办单位出具会议报备意见;5.会议举办单位应按照报备意见进行会议组织和实施。

五、会议报备材料1.会议报备申请表;2.会议预案及相关方案;3.会议议程、日程安排;4.会议主讲人、参会人员名单;5.会议宣传、报道、安保等相关措施方案;6.会议费用预算及资金来源说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违规处理1.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议报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会议举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2.会议报备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会议举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3.未按照报备意见进行会议组织和实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会议举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4.违反会议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会议举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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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子公司重大事项登记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 (2)
第三章内部报告程序 (4)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4)
第五章附则 (5)
5附件:重大事项登记表 ..........................................................................................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加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规范管理,控制经营风险,
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及以上的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
第三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审批:
1.子公司合并、分立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行为。

3.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等)的处置行为,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

4.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

5.单笔赠与或受赠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绝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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