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HNPR—2021—04009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0日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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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众创空间内部管理制度
众星创客〔2018〕1号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新蔡众星创客空间)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高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入驻标准,并与新蔡众星创客空间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新蔡众星创客空间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企业租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较快发展,目前,我省拥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共计958家,总量居全国第三位。
在孵企业数量近3万家,服务团队超过2万个,为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思路(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打造“双创”升级版精神。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要“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指导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孵化器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我们把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作为起草的基本出发点。
(二)积极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要求,“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通过完善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引导孵化器向高质量、高水平迈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能力,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和《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 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高水平“创新之区”,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根据建设进度和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引进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对在绍兴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每家综合体不少于50万元奖励。
已建成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对引进具有一定资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三年内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服务收入的5%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每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推动科技创业服务。
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和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贴息。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经年度考核后给予考核优良的机构第二年房租减免,每家机构每年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 万元、10万元。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知识问答::科技创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什么是科技创业孵化器?答: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二、什么是众创空间?答:众创空间,即创新型孵化器。
"众"是主体,"创"是内容,"空间"是载体。
是顺应创新2.0时代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大众创新趋势,把握全球创客浪潮兴起的机遇,根据互联网及其应用深入发展、知识社会创新2.0环境下的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统称。
发展众创空间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有效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应用创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着力发挥政策集成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文章综合自:前瞻产业研究院、千帆服务平台)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两者的概念和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众创空间是孵化器的延申和裂变,它还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模式。
众创空间是一个比孵化器门槛更低方便为草根创业者提供成长和服务的平台,同时还是一个能够为他们提供创业培训、投融资对接、商业模式构建、团队融合、政策申请、工商注册、法律财务、媒体资讯等全方位创业服务的生态体系。
二者的区别大致有三点:(1)物理空间不同众创空间:戏称为“一张桌子就可以创业”。
众创空间没有围墙,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虚拟化和共享式的创业;孵化器:优质的办公条件,能够模拟整个创业公司的环境。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五篇)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____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____【____】____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由办公室、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____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他材料;(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____家。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技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条众创空间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二)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三)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四)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五)提供通讯、网络服务;(六)提供其他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浙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健全“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为抓手,坚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并进、激发企业内生创新动力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并重、科技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实现重要指标“双倍增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均较“十三五”规划目标增长1倍以上,分别达到3.5万、10.5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力争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超过60%,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比、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今年1月,省科技厅成果区域处即着手研究起草此“管理办法”,3月中旬将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科技局和有关专家意见,4月份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意见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吸纳。
7月经厅政体处完成合法性审查,8月经厅务会研究通过,8月24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有关背景1.国家文件急需贯彻。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科高〔2018〕22号)和《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这两份文件在科技部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2018年12月印发)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之前均已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我省政策文件亟需修订完善。
2.有关文件要素欠缺。
从实际工作来看,须对全省孵化载体进行评优并据此从省级层面给予支持和奖励,我省以上文件中既缺乏对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的详细指标,也缺乏相关评价流程。
同时,从近年来巡视审计和申报认定(备案)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市级科技部门有把关不严的现象,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在我省以上文件中也没有针对此现象提出明确的惩戒措施。
3.全省布局有失均衡。
截至目前,还有宣城、淮南、淮北、亳州、宿州5市没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淮南、六安、池州3市没有国家级众创空间,这既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不协调,更反映出全省孵化载体布局不均。
三、基本考虑为精简文件和便于工作推进,将我省此前出台的两个文件进行合并,文件名称定为《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内容的基本考虑如下:1.直接采用国家文件标准。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国家级)。
2.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含国家备案)。
二、评价内容1.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2.众创空间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成长服务绩效等方面。
三、评价方式采用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各评价对象填报的信息数据进行评价。
四、有关要求1.请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所有评价对象参加本次绩效评价,要求其提交真实性承诺书(见1),同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应绩效评价信息数据表(见2、3),于2024年8月16日前将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盖章扫描件)报送所在市科技局。
2.请各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汇总辖内有关孵化器、众创空间信息数据,于2024年8月23日前将相关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联系人:省经信厅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园区管理处)胡胜链,0571-********;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史鸿彬,*************,155****0227。
附件:1.承诺书(模板)2.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数据表3.2023年度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数据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7月29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 9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4号),着力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
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按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支持;对市本级2016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研究制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制度,对经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新增孵化面积(众创空间按其装修和设备投资)、运行和服务投入、运营绩效等给予运营机构补贴和奖励,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20万元。
丽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3、孵化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20
•【字号】冀科高函〔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通知
冀科高函〔2020〕1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按照《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要求,省科技厅近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工作。
经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和研究审定,认定思创医疗器械科技孵化器等20家孵化器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唐山方创众创空间等43家众创空间的省级备案,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加大投入,各新认定备案单位继续优化服务、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高质量发展。
附件:1.2020年度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2020年度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名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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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
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3、孵化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4、孵化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1年,孵化绩效良好。
5、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6、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40%以上。
7、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
8、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含)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含)以上。
第六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一般在500万元以下。
2、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1年。
3、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我市主导产业的方向,知识产权明晰。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10%以上。
5、企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七条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孵化器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2、被认定为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二)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可提供生活服务设施。
(三)拥有至少2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设有或签约长期合作的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金,为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六)众创空间应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技术论坛、创新产品展示、创业导师培训、创业沙龙等活动。
(七)创业服务特色明确,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第四章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
第九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
化器的创新发展。
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
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要加强合作,众创空间的毕业企业可择优推荐至孵化器加速孵化,逐步形成企业的孵化梯队,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在显着位置悬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标牌。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
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按照新增孵化面积(众创空间按其装修和设备投资)、运行和服务投入、运营绩效等因素,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本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市本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良好的,市本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市本级众创空间给予6万元绩效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通报。
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市本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
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0万元、50万元认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20万元、10万元认定奖励。
市本级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财政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2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在组建、认定、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或累计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称号,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请参照执
行,所涉及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涉及其他政策的,按就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涉及“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涉及开发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