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时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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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文章标题: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

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

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

《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发⽣治安问题,公安机关有义务进⾏治安调解,但是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注意相关的问题,那么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相信⼤家都有所疑问,不过没关系,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家答疑解惑。

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公安机关从调解⼈⼿,通过耐⼼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纠纷的症结,正确处理造成纠纷的问题,做到合情合理,情使⼈动,理使⼈服,从⽽消除产⽣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只要调解得好,往往能收到与处罚同样甚⾄是更好的效果;反之,如果简单⾏事,就事论事,⼀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盾、解决问题,⽽且可能造成双⽅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甚⾄激化⽭盾,酿成刑事案件。

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适⽤调解⼿段,有效处理治安案件。

在调解⼯作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细致的调解⼯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向⼈民法院或者基层⼈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2)要做好调查取证⼯作。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细致的调查取证⼯作。

⽬前实践中存在⼀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当事⼈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去做调查取证⼯作。

⼀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处罚不了。

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3篇

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3篇

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3篇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1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近年来,治安问题在我国社会上越来越突出,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门采用了多种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通过民警适宜的调解,把纠纷双方聚集到一起,促使其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一、治安调解的基本流程1.收集证据。

调解员要对事情的经过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判断事实的真伪和认定责任方面,尽量做到公正客观。

2.了解事情的双方。

调解员要与双方进行交流,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因和目的,找到矛盾的实质,创造出和谐的调解氛围。

3.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员要引导矛盾双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要明确具体,双方都需要签字,才能表明其诚信度和认可度。

4.执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签字之后,调解员会对协议的执行做出跟踪监管。

如果有一方没有遵守协议,调解员会再次进行调解,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协议得到协商执行。

二、治安调解的优势1.保证民主公正。

治安调解是以民主和公正为前提的,避免了仅由有组织的斗争解决矛盾的方式,让矛盾双方共同构建和谐的解决方案。

2.减少司法资源和成本。

与司法程序相比,治安调解程序更加简单快捷,既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也可以降低司法资源和成本,减轻司法负担。

3.增强社会团结。

治安调解是一种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它进一步增强了各群体之间的紧密联系,良好的调解结果也能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效应。

三、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1.调解员应做好自我修养。

治安调解员需要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要有执法精神,具备语言和交流技巧。

2.调解员应开展常规调研。

治安调解是针对人民群众关心和热点的矛盾问题展开的,调解员应积极地了解当地社区经济发展状况、社情民意等,为日后的治安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调解员应保护自己的安全。

在社会治安普遍不安全的情况下,治安调解员的个人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应当注意采取科学的自我保护措施,切勿随意或自行行动。

民警总结:治安调解中的“规范动作”

民警总结:治安调解中的“规范动作”

民警总结:治安调解中的“规范动作”在治安调解中,派出所民警不仅自己要全程录音录像,也要习惯在聚光灯下执法,要确保自己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都经得起考验。

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动作”:1合法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遵循合法之原则。

笔者认为,有三类纠纷不能调解:拒绝接受调解的经济纠纷、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事案件(可主持刑事和解,但不能调解结案)。

鉴于此,一旦所谓的纠纷属于上述三类,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千万不能调解处理。

不过实务中,有些纠纷并非非此即彼、泾渭分明,到底属不属于上述三类,或处于争议、模糊地带确实难以判断。

对此,笔者建议,对于不能作出准确定性的纠纷,不要草率处理。

比如,个别民警把寻衅滋事、盗窃等治安案件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当作纠纷予以调解,成为好心办坏事的典型。

2公正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遵循公正之原则。

以笔者之经验,绝大多数纠纷都是由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所引发的鸡毛蒜皮琐事,只要民警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主观上对双方的利益保持公正的心态,不顾此失彼或明显偏袒一方,多数纠纷基本上能现场或者很快予以调解解决。

不过,个别时候民警在主观上出于别的因素考虑,或在客观上提出过于离谱的调解方案,可能让当事人或围观群众感觉民警未能将一碗水端平,从而使工作陷入被动甚至引发负面舆情。

3规范调解关于调解过程如何规范,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出警。

及时出警,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小的纠纷激化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其次,警容风纪要规范。

除特殊情况,民警处警时要规范着装及配备相应装备,这是规范执法的基本要求,可以避免被人拿来做文章。

最后,用语要规范。

主动说话时,民警要始终围绕着纠纷的内容展开,不说外行话。

回应当事人话题时,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切忌被对方无理、挑衅、违法等语言所左右,导致情绪失控。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日,笔者在深入指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中,80%的治安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

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

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非自愿调解。

个别民警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例如,对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当前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民警急于求成,不走程序,而且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有些民警存在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

人民调解温馨提示

人民调解温馨提示

人民调解温馨提示
在进行人民调解时,为了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下是一些温馨提示:
1. 保持冷静和理性:在调解过程中,请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

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2. 尊重对方:请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感受。

倾听对方的陈述,理解对方的立场,以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基础。

3. 明确问题和目标:在调解开始前,明确双方的具体问题和调解的目标。

这有助于确保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 遵守调解规则:请遵守调解的规则和程序。

遵循调解员的引导,有序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5. 寻求共识和妥协: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必要时,做出一些妥协和让步,以实现双赢的结果。

6. 保密义务: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和讨论内容应予以保密。

请尊重双方的隐私权,不要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7. 遵循法律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请遵循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

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公正、合理。

8. 耐心和时间:调解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耐心。

请保持耐心,相信通过双方的努力和调解员的协助,问题最终会得到妥善解决。

以上温馨提示旨在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参与人民调解,实现和谐解决纠纷的目标。

希望您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共同促进调
解的成功。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领导讲话模板

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领导讲话模板

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治安调解是基层派出所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的一项基本执法活动,是基层派出所推进矛盾化解、打造“平安辖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着力点。

从****公安分局近两年的情况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逐年增多,已经占到全部接警案件的60%以上,且案件调处难度大、周期长,一旦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引发信访。

因此,作为派出所民警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必须把治安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作为一门基本功,练好、练实、练过硬。

一、正视治安调解的功效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必须坚持“先调后处、多调少处、能不处就不处”的原则,做到依法、依理、依情,也就是诫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从**分局北**派出所工作实践看,此类案件90%以上都能够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因调解不成作出处罚决定或当事双方诉诸法院的还不足10%。

因此,做好治安纠纷调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就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成功调处一起纠纷就等于消除了一个不和谐音符,化解了一个不和谐因素,增添了一份和谐的“旋律”。

二是能够收到双重效果。

调处治安纠纷既要考虑到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简简单单地地处理治安纠纷,往往使矛盾双方的积怨加深,而有效的调处能够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从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是能够从源头控制信访。

从近两年出现的信访案件中分析,在治安纠纷调处过程中引发当事人信访的,占比近50%。

因此,做好治安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到“矛盾不出村、案件不上交”,能够有效防止一般性矛盾纠纷激化,也是从源头防止出现信访的最有效措施。

二、抓住治安调解的关键从派出所工作的实际看,民间纠纷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邻里纠纷、家务纠纷、婚姻纠纷、交通纠纷、土地产权纠纷、劳资商务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类型。

对这些民间纠纷的管辖权限,有关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意XX县公安局上油岗派出所所长上姚剑秋秋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自愿安为原则~对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起人财物等违反治安人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据国家法为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等律方方法~促使行为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行达成协议~达从而解决行为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工作方人法和行政行为。

实践法表明~治安调解有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密会切警切民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

一、如何做好治安案件的调解工作件调解民警应具备“三心”。

一是“应公心”~在调解过程中公公平、公正地处理双方的矛平盾纠纷。

二是“热心”~盾爱岗敬爱业~有“在职一天~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三是“耐心”~三养成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听耐心进行调查取证~掌握耐第第一手证据材料~然后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因势利心导~调处导各种矛盾纠纷。

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一是吃透案情~掌握情。

况~了解况背景。

每一起纠纷都有其不同的情况~是纷积怨还是新仇~是积恃强凌弱还是一时冲动。

了解纠弱纷因何起因~双方各有何纷种种诉求~特别是纠纷案件以外的背景资料~调解民以警对此掌握警得越详尽就越有利。

二是做好调解的其有它准备工作。

包括调它1 / 6解地点的选择~相关法律文书点的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的、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出,三,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法三。

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采到满意的调到解效果。

在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到以解下调解方法:下1、趁热打铁~手续到位法。

任何打一起纠纷~调解民警一一般都无法做到像法官一样精都准裁量~所以当双方情绪准趋于趋平稳、要求相差不大时~民警必须抓住有利时时机~趁热打铁~机快刀斩乱麻~既要细致说明这样“麻斩”的理由~同时又要求斩双双方要遵从调解方的意见。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

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

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doc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doc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处置与调解技巧

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处置与调解技巧

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处置与调解技巧社会治安事件是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或引发社会不安的事件。

基层民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在面对这些事件时,应准确把握处置与调解的技巧,既要保障社会秩序,又要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处置与调解技巧进行讨论。

一、准确把握事态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准确把握事态。

他们需要迅速了解事件的性质、背景和影响,找出事发的原因和关键人物。

只有对事态有全面的了解,民警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置与调解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

二、保持冷静并果断处置在社会治安事件处理过程中,基层民警需要保持冷静并果断处置。

他们应该依靠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观察力和丰富的经验,迅速评估形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处置过程中,民警还应注重个人的形象和言行举止,必要时要采取果断的行动来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三、建立有效沟通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有效的沟通。

无论是与当事人、目击者还是其他相关人员,沟通能力是成功处置和调解事态的关键。

民警应该采取积极倾听和耐心解释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并在处理冲突和纠纷时表现出公正和客观的立场。

四、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基层民警在社会治安事件的调解过程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

他们可以采用谈判、调和、和解等方式,寻求各方的共识和妥协。

在运用这些技巧时,民警要尊重各方的权益,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促进事态的和谐解决。

五、保护当事人安全基层民警在处置和调解社会治安事件时,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安全。

他们应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受到侵害,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在处理高风险和复杂的案件时,民警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或部门合作,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安全。

六、做好记录与后续工作基层民警在处置和调解社会治安事件后,还需要做好记录和后续工作。

他们应当详细记录事态发展、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调解结果等重要信息。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基层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解决社区纠纷、
处理治安案件、维护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派出所警力和资
源有限,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

针对这些
情况,本文将从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进行探讨。

首先,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需要注重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治安调解工作是解决社区纠纷的一种途径,但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在调解
过程中,派出所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涉案各方明白法律的基本原则
和法律底线,增强法治意识。

同时,派出所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确保依法办案。

最后,基层派出所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派出所警察
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解技
巧解决社区纠纷。

因此,派出所应该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
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基层派出所还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激励警务人员投身治安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但通过
注重依法办案、发挥社会资源、积极预防、加强队伍建设等方法和对策,
可以有效地提高治安调解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年增刊(总第92 期)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南站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强行调解。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民警不能审时度势,图省事,早结案。

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二)人为扩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搞人情关系或受托于人,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那些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有时甚至会由于当事双方不满而引起投诉上访。

(三)不能严格按治安调解的程序调解。

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遵守法定程序。

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

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治安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治安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治安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摘要】调解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制度,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特殊作用重新得到发扬,而治安调解制度作为大调解制度的一种,在社会转型期和构建和谐社会时期的双重背景下,重视治安调解的独特作用,审视其存在的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治安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从制度保障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谈治安调解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治安调解;制度保障;制度运行当前,治安调解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总数比例稳步上升。

2009年,全国共查处治安案件1105万,其中治安调解372万,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33.7%。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三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调解。

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治安调解作为行政调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纠纷的主要方式。

治安调解在缓和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在看到治安调解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还应清醒的认识到治安调解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因此如何完善治安调解制度就成为当下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了。

一、我国治安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治安调解制度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发挥了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纠纷、争讼都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非和谐因素。

虽然目前对治安调解越来越重视,应用也日益普遍,但是由于现阶段对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基层民警执法素质不高、调解能力较低以及对治安调解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治安调解在执法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治安调解范围不明确1.“情节轻微”的规定不够明确情节轻微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

整体理解“情节轻微”,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份治安案件的处置中,很多矛盾纠纷若是处置不妥,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乃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宁造成很大冲击。

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

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和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一)邻里纠纷。

主如果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落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类杂事或积怨发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常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发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

主如果指财物的所有权、利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利用纠纷等。

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利用权纠纷,和屋子漏水问题纠纷、屋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

这种纠纷牵涉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妥协。

(三)家庭婚姻纠纷。

主如果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供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育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两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

家庭虽小,但却是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大体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定的是每一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

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宁的重要因素。

这种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量参与,可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一路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补偿纠纷。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

但是,治安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度完善。

首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结果不公平。

在治安调解中,调解
员的权力较大,调解结果可能会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不满意。

此外,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
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在治安调解中,程序
的规范性很重要,如果程序不规范,就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程序的规范性。

第三,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效果不明显。

在治安调解中,调解
的效果往往不如法律程序明显。

因此,需要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
提高公众对治安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增强治安调解的效果。

最后,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制度不完善。

在治安调解中,制度
的完善很重要,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影响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治安调解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确保治安调解制度的科
学性和完善性。

综上所述,治安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但是也存在
一些问题,需要制度完善。

只有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管理和规范,提高
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相关的调解程序,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完善治安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治安调解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治安调解基本方法与技巧

治安调解基本方法与技巧

治安调解基本方法与技巧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调解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以下是一些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与技巧:
1. 倾听与沟通: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被尊重和关注。

2. 保持公正中立: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维护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查明事实真相: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确保调解基于准确的信息。

4. 引导双方协商: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引导他们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5. 提出建议与方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6. 注重情感疏导:关注当事人的情绪状态,适时进行情感疏导,缓解紧张情绪,促进理性沟通。

7. 灵活应变:根据调解进程的变化,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和方法,灵活处理各种情况。

8. 法律法规教育: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9. 达成协议:帮助当事人制定详细的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履行。

10. 跟踪反馈:调解结束后,适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调解效果的落实。

11. 经验总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和责任心,以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可能需要考虑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治安调解是一种采用和平协商、妥善处理纠纷和矛盾的方式,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工作。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既有调解失败的情况,也有调解成功的情况。

对于治安调解案件的正确处置,是维护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

一、调解失败的处置当治安调解失败时,需对矛盾争端的解决进行重新考虑和解决。

在此情况下,可以选择对矛盾双方进行重新调解,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在重新调解的情况下,可以联合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更专业和精准的服务,让矛盾双方达到和谐,并将纠纷争端化解。

而如果调解失败的情况十分严重,矛盾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受到严重的伤害,就需要依法进行公正审判,将案件落地解决。

二、调解成功的处置调解成功的情况下,提高矛盾双方的满意度,通过矛盾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使纠纷化解。

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需要继续跟进协助的情况。

在此时,调解员可以再次进行关心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加速矛盾的最终解决。

三、法律方式的处置当调解失败或者调解无法继续时,就需要采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在此时,调解员应该将案件转交给有关部门,将案件落地解决。

如果矛盾双方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愿,那么可以选择向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提起诉讼。

四、民间调解和正规法律程序的协作对于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纠纷案件,可以采用民间调解和正规法律程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调解员可以作为法律程序的咨询者和辅助者,提供问题解答和调解建议,加速案件处理的效率。

总之,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公正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具体的操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确保公正、合理、可行性并高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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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时注意的问题
治安调解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

公安机关从调解人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正确处理造成纠纷的问题,做到合情合理,情使人动,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只要调解得好,往往能收到与处罚同样甚至是更好的效果;反之,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

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适用调解手段,有效处理治安案件。

在调解工作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但是公开调解也有例外,即涉及个人隐私的治安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不公开调解。

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公安机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同时,让他们了解调解的情况和协议的内容,便于监督纠纷双方自觉履行达成的协议,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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