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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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的构成以及当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条承租⼈将其⾃有物出卖给出租⼈,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处租回的,⼈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和出卖⼈系同⼀⼈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政法规规定,承租⼈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应当取得⾏政许可的,⼈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未取得⾏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效,当事⼈就合同⽆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
但因承租⼈原因导致合同⽆效,出租⼈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返还出租⼈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的,⼈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并根据合同履⾏情况和租⾦⽀付情况,由承租⼈就租赁物进⾏折价补偿。
⼆、合同的履⾏和租赁物的公⽰ 第五条出卖⼈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因下列情形之⼀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民法院应予⽀持: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出卖⼈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或者出租⼈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或者⽆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损失,出租⼈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起诉房东流程和费用
汇报人:XX
2024-01-22
• 起诉前准备 • 起诉流程 • 起诉费用 • 注意事项 • 案例分析
目录
CONTENTS
01 起诉前准备
CHAPTER
收集证据
租赁合同
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 以证明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和
各自的权利义务。
租金支付记录
保存好所有租金支付的凭证, 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以 证明按时支付租金。
。
02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3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义务。如被告不履
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 起诉费用
CHAPTER
律师费
咨询费
在起诉前,您可能需要咨询律师以了 解您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咨询费因律 师资历和经验而异,一般按小时计费 。
损失。
失败案例
案例一
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在此案例中,租客因房东提前解约而提起诉讼,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东违约,最 终败诉。
案例二
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该案例中,租客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未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未受理 其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01
启示一
充分准备证据。在起诉房东前,租客应充分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租
房屋状况照片或视频
在入住和搬离时拍摄房屋状况 的照片或视频,以证明房屋的 实际状况。
与房东的沟通记录
保存与房东之间的短信、邮件 、通话录音等沟通记录,以证 明双方之间的争议和沟通过程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租赁法律法规
01
了解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作者:朱探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的比例不断升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占比更高。
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大城市的租房行业也发展的如日中天。
租赁逐渐成为房地产行业中的重点发展方向,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的相关问题,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成为了我国房屋租赁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关于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关键词房屋租赁诉讼比例起算点时效法律原则作者简介:朱探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20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定了诉讼时效。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定,只是对两类合同规定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
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
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
但是,因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
那么,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 2年的诉讼时效。
法律案件分享专栏范文(3篇)
第1篇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租赁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并从中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维修房屋,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退还租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在租赁期间,房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的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房屋,并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
三、案件评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约定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
2. 房屋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
在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与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启示与建议1. 重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明确。
对于房屋质量、租金、押金等关键事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法律诉讼超过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权优先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
二、案情概述2005年5月1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居住在租赁房屋内。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希望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张某某提出提高租金。
李某某认为租金提高不合理,遂拒绝续租。
2011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李某某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距离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已超过三年。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2.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1、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2、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金。
然而,在2015年6月1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某无权要求其搬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即张某是否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张某则认为,其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于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法院进一步分析,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至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4个月,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二篇)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正常损耗免责权;(2)占有、使用、收益权;(3)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4)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5)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二)在2024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租房目的地规定:确保合同中明确标明房屋的具体位置,包括国家、城市、街道、门牌号等信息。
法律案件判决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与乙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时支付了首期租金,但之后因故未能按时支付后续租金。
甲多次催促乙支付租金,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2020年3月,甲与乙的租赁合同到期,甲要求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拒绝支付。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甲与乙于2018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租赁期限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期租金。
此后,乙未能按时支付后续租金。
2. 原告催告与被告抗辩:甲多次催促乙支付租金,但乙以经济困难、工作变动等理由推脱。
3. 合同到期与诉讼请求:至2020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甲要求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拒绝支付。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应支付原告甲剩余租金人民币12万元。
2. 被告乙应支付原告甲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2. 租金支付问题: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租赁房屋解除合约2024年版细则
租赁房屋解除合约2024年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及解除合约主体1.1 房屋地址及面积1.2 甲方(出租方)身份及权利1.3 乙方(承租方)身份及义务1.4 解除合约主体认定第二条解除合约条件2.1 合约解除申请2.2 解除合约申请时间及方式2.3 合约解除审批流程2.4 解除合约生效时间第三条解除合约后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3.1 返还房屋时间及条件3.2 房屋返还时现状确认3.3 附属设施返还及损坏赔偿3.4 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确认流程第四条解除合约后租金结算4.1 租金结算时间及方式4.2 租金退还或补偿计算标准4.3 租金结算争议解决4.4 结算后的尾款支付第五条解除合约后押金处理5.1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5.2 押金扣除赔偿标准5.3 押金退还流程5.4 押金退还争议解决第六条解除合约后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责任6.2 乙方违约责任6.3 违约金计算及支付方式6.4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第七条解除合约后房屋维修及保养7.1 维修及保养责任主体7.2 维修保养项目及标准7.3 维修保养费用承担7.4 维修保养争议解决第八条解除合约后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结算8.1 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结算标准8.2 费用结算时间及方式8.3 费用结算争议解决8.4 结算后的尾款支付第九条解除合约后乙方个人物品处理9.1 乙方个人物品清退时间及方式9.2 未清退物品的处理9.3 物品清退争议解决第十条解除合约后双方保密义务10.1 保密信息范围及期限10.2 保密义务违反的后果10.3 保密义务争议解决第十一条解除合约后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11.3 诉讼时效第十二条解除合约后其他约定12.1 房屋交付及验收12.2 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支付12.3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三条解除合约后合同附件13.1 房屋租赁合同13.2 房屋附属设施清单13.3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四条解除合约后合同修改及补充14.1 合同修改条件及程序14.2 补充协议格式及效力14.3 修改及补充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解除合约主体1.1 房屋地址及面积(此处填写房屋的具体地址及面积)1.2 甲方(出租方)身份及权利甲方为(此处填写甲方全称),对位于(填写房屋地址)的房屋拥有完全的出租权和管理权。
不定期租赁诉讼时效
不定期租赁诉讼时效1. 引言在租房市场中,不定期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租赁方式。
不定期租赁意味着租赁期限没有固定的结束日期,租赁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然而,当出现纠纷时,诉讼时效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不定期租赁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注意事项。
2.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指因民事权利的行使而提起的诉讼的期限。
而不同类型的诉讼享有不同的时效期限。
对于不定期租赁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时效期限。
2.1 房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诉讼时效当不定期租赁中出现房屋质量或安全问题时,承租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修缮或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因租赁房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这意味着承租人需要在发现问题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诉讼时效当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终止或解除时,租赁双方可以协商并约定终止条件。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因不定期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这意味着一方需要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3 租金争议的诉讼时效在不定期租赁期间,如果发生租金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因租金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这意味着一方需要在发生租金争议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注意事项在不定期租赁诉讼时效问题中,租赁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3.1 注意时效期限承租人和出租人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限有清楚的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动。
逾期将导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及时对问题作出反应是非常重要的。
3.2 保留相关证据在不定期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为自己辩护。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备3篇)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备3篇)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第1篇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_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第2篇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的、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的、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换租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_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_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第3篇民法典规定,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达成时,合同就会自动解除。
《_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_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房子出租整栋合同2024年
承包房子出租整栋合同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解释第二章:房屋信息2.1 房屋基本情况2.2 房屋设施设备2.3 房屋使用要求第三章: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时间3.2 租赁结束时间3.3 租赁期限的变更第四章: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调整机制第五章:房屋维护与维修5.1 房屋日常维护5.2 房屋维修责任5.3 维修费用承担第六章:房屋使用与转租6.1 房屋使用规定6.2 转租条件与限制6.3 转租收益分配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处理7.3 违约赔偿第八章: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费用第十章:合同生效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甲方签字11.2 乙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之间关于房屋租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整栋房屋,包括房屋的租赁、使用、维护、转租等所有相关事宜。
1.3 合同解释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释。
第二章:房屋信息2.1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__。
2.2 房屋设施设备房屋内配备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______。
2.3 房屋使用要求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章: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时间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特殊条款)
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示范文本旨在指导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活动。
第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三条房屋租赁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出租人与承租人第五条出租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对出租的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三)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合法的居住或者经营资格。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情况、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六)押金及其退还方式;(七)房屋的使用、维修、装修、转租等约定;(八)租赁期满后的续租、退租等约定;(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其他约定。
第十条租赁用途应符合房屋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者用途。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租金应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三条押金用于保证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或者承租人退租时,无息退还押金。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安全、卫生等条件,并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设施,不得擅自转租。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二)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损坏房屋,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四)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损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甲方的房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管辖:
1. 管辖地选择: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2.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时效: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其他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管辖条款有其他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 本条款独立性:本管辖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存在,即使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本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8.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本合同仅为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突然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方甲在2010年与乙方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2. 乙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3. 在租赁期间,甲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4.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5.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有权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抗诉案看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
从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抗诉案看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一、当事人情况申诉人于治清(一审原告),男,1925年7月4日生,汉族,鞍山市冶金局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于长清,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理律师。
对方当事人:付国利,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鞍钢股份热轧厂职员。
第三人:冉峰,女,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鞍钢股份市场营销部职员。
二、诉讼过程于治清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将付国利诉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对该案作出的(2008)鞍西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于治清不服铁判决,向铁西区检察院提出申诉,铁西区检察院民行科以鞍西检民提抗字(2009)第4号提请抗诉抗诉书,提请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鞍检民抗字(2009)第22号抗诉书,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鞍立二民抗字第1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鞍审民提字第12号民事调解。
三、原审裁判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付国利与第三人冉峰是夫妻关系。
原告于治清与第三人冉峰有一处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为原告名字,共有人为冉峰,双方各占50%份额,此房坐落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裕华楼丘(地)号:2-4。
1997年12月27日,第三人冉峰父亲冉茂复以此房所有人代表名义与案外人崔波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3萬元,每季度1-5日付清。
原告对合同没有异议,并每年收取租金1.5万元。
2001年12月31日,房屋所有人于治清、冉峰作为甲方与案外人崔波(乙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至,租金:前五年每年3万,后三年每年3.2万元,应于每年1月1-5日内一次付清,第一年需一次付清两年租金,第二年以后分别付下一年租金,第八年不再付租金。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时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甲也按照合同约定向乙交付了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起因在乙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墙体出现裂缝,部分墙面脱落;2. 门窗密封性差,存在漏风、漏水现象;3. 房屋内的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乙多次与甲沟通,要求甲进行维修,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
乙遂要求甲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甲拒绝赔偿,双方矛盾升级。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居住条件,并按照约定及时维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四、案件审理乙将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承担以下责任:1. 对房屋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2. 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甲参加庭审。
庭审中,甲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且房屋质量问题并非自己造成的。
乙则提交了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并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居住条件,并按照约定及时维修。
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构成违约;2. 乙作为承租人,有权要求甲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鉴定报告证实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无权以非自己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租赁合同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在外租房时都必须要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会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也还是避免不了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那么,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1、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即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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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玉州区法院受理李某诉黄某一案后,最高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尚未出台,合议庭成员接受法理理论教育及认知能力不同,对该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我们考察部分外地法院做法和国内外立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性后,认为黄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主要理由是: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实际上是同一笔债务,只不过是约定租金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但各期租金并不是独立的债务,而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的各期租金的总和,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就总租金分期履行、而非一次性履行而已,该债务在合同订立就具有确定性和整体性。
2、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合同的履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双方当事人各尽其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金分期支付是将承租人的义务分开履行,有利于减轻承租人的负担,也可理解为合同互为履行上的担保,这对承租人的利益是一种更为有效的保障。
分期支付租金避免承租人因一次性支付产生经济压力而无法签订合同,有利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完成,增加社会财富。
3、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信赖基础是维系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
出租人没有及时追索承租人没有履行的一期或多期债务,是出租人基于维护双方业已存在的承租关系及对承租人的信任和谅解(否则其完全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能据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认定其放弃该权利。
从签订合同目的角度分析,出租人让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是其最大的目的,如认定其放弃该权利显然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符。
故我们认为黄某抗辩拖欠租金起一年内的部分租金已过时效不应支持,对出租人李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和支持。
否则,必然造成容忍承租人违约行为而守约的出租人受到损失、违约的承租方得益的情形发生,这明显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及社会倡导的善良风气相悖。
4、有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促进交易和稳定交易秩序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加。
如果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金为独立的债务,具有单独的诉讼时效起计点。
可能导致出租人频繁地主张权利,或仅由部分债权受侵害而频繁提起诉讼,导致租赁双方关系的恶化。
在我国社会诚信度不高的情况下,经过诉讼对决的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一份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这明显不利于市场交易关系的健康发展,同时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
5、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
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是衡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稳定业已固定的民事关系,防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处于不明的情形下。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为债务人规避债务而设置。
从倡导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发,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读和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对双方权利的平衡保护。
6、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较之国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明显偏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稳定交易关系。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2)第1款第2项的请求权以定期重复的给付或者扶养给付为内容,第1款第3项至第5项的请求权以将来到期的定期重复的给付为内容的,3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即由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代替。
”“消灭普通时效期间为三年。
”[10]另《法国民法典》
明确规定:“下列款项的支付之诉,时效期间为5年——房屋租金与土地租金。
”[11]德、法两国均对分期租金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出租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相反我国对租金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1年,明显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故我们认为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也印证了我们当时意见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