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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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于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壹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于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且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商品管理,提高商品管理效率,保障商品质量,制定本条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条码管理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商品的条码管理工作。

三、条形码管理责任1. 超市经理负责全面监督条码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合理使用条码并确保其准确性。

2. 商品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新商品的条码建档、旧商品条码的修订等工作。

3.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商品进货验收、出库等环节的条码管理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对进货、销售等环节的条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条码管理流程1. 商品进货阶段(1)采购人员在对商品进行选购时,应仔细核对商品的条码信息,确保与进货单的信息一致。

(2)仓储管理人员在收到商品后,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检查和扫描,确保进货信息的准确性,将进货信息录入系统。

(3)采购部门根据进货情况对条码进行及时建档,确保商品的条码信息准确无误。

2. 商品销售阶段(1)收银员在进行商品结账时,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扫描,确保商品的售出信息准确记录。

(2)销售信息将实时录入系统,财务部门可据此进行销售统计分析。

3. 商品管理阶段(1)商品部门经理负责商品的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信息一致,保证商品的管理准确性。

五、条码管理规定1. 条码的使用(1)商品的条码应与商品本身进行严格绑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2)每款商品应具有独立的条码,不得使用重叠、重复的条码信息。

2. 条码的管理(1)商品进货后,应立即进行条码的扫描和建档,确保进货信息准确无误。

(2)销售时,应对商品进行条码扫描,并将销售信息实时录入系统。

3. 条码的维护(1)商品部门负责商品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应及时处理商品条码的变更信息,确保商品与条码信息一致。

4. 信息的准确性(1)商品的条码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信息一致,不得存在任何错误。

商品条码的管理

商品条码的管理

商品条码的管理第一篇:商品条码的管理商品条码的管理条码的应用在现代的大型超市管理中不可或缺。

大型超市,从纵向到横向,从商品的流通、供应商的选择到客户及员工的管理,都已充分使用条码。

条码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处:、商品流通的管理;、客户的管理;、供应商的管理;、员工的管理。

商品流通的管理超市中的商品流通包括:收货、入库、点仓、出库、查价、销售、盘点等,具体操作如下---收货:收货部员工手持无线手提终端,通过无线网与主机连接的无线手提终端上已有此次要收的货品名称、数量、货号等资料,通过扫描货物自带的条码,确认货号,再输入此货物的数量,无线手提终端上便可马上显示此货物是否符合订单的要求。

如果符合,便把货物送到入库步骤。

入库和出库:入库和出库其实是仓库部门重复以上的步骤,增加这一步只是为了方便管理,落实各部门的责任,也可防止有些货物收货后需直接进入商场而不入库所产生的混乱。

点仓:点仓是仓库部门最重要,也是最必要的一道工序。

仓库部员工手持无线手提终端(通过无线网与主机连接的无线手提终端上已经有各货品的货号、摆放位置,具体数量等资料)扫描货品的条码,确认货号,确认数量。

所有的数据都会通过无线网实时性地传送到主机。

查价:查价是超市的一项繁琐的任务。

因为货品经常会有特价或调整的时候,混乱也容易发生,所以售货员手提无线手提终端,腰挂小型条码打印机,按照无线手提终端上的主机数据检查货品的变动情况,对应变而还没变的货品,马上通过无线手提终端连接小型条码打印机打印更改后的全新条码标签,贴于货架或货品上。

销售:销售一项是超市的命脉,主要是通过 POS 系统对产品条码的识别,而体现等价交换。

注意:条码标签一定要质量好的,一是方便售货员的扫描,提高效率;二是防止顾客把低价标签贴在高价货品上结账所造成的损失。

盘点:盘点是超市收集数据的重要手段,也是超市必不可少的工作。

以前的盘点,必须暂停营业来进行手工清点,期间对生意的影响及对公司形象的影响之大无可估量。

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商品内部条码的管理,提高仓库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商品内部条码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等。

三、管理目标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商品内部条码管理系统,实现对商品的准确识别、追踪和管理,提高仓库管理效率;2. 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人力资源投入,避免人为错误,降低运营成本;3.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商品内部条码管理系统,提高订单处理速度,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管理责任1. 企业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推动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目标;2. 仓库部门:负责实施商品内部条码管理工作,包括条码的生成、印制、扫描和录入等;3.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商品内部条码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五、管理要求1. 条码生成:商品内部条码的生成须遵循国家标准,保证条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2. 条码印制:商品内部条码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模糊或缺失;3. 条码扫描:仓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扫描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确保扫描准确;4. 条码录入:仓库工作人员在收货、上架、出库等环节,需准确录入商品内部条码信息,确保数据一致性;5. 数据更新:商品内部条码信息需及时更新,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六、管理流程1. 商品入库流程:(1)收货验收:仓库工作人员根据货物清单检查货物,并扫描商品内部条码确认数量和品质;(2)上架入库:验收合格的货物按照仓库区域归类,扫描商品内部条码入库。

2. 商品出库流程:(1)订单确认:根据客户订单信息,仓库工作人员确认订单需求,并扫描商品内部条码核对库存;(2)拣货打包:根据订单信息,仓库工作人员按照货物位置顺序拣选商品,扫描商品内部条码放入包裹,打包出库。

3. 商品盘点流程:(1)定期盘点:仓库工作人员定期对仓库库存进行盘点,扫描商品内部条码与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库存准确性;(2)异常处理:发现库存差异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纠正。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背景商品条码是商家进行商品管理和销售的重要工具,通过条码可以准确识别商品信息,方便库存管理、销售统计等工作。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商品条码的分类商品条码根据编码规则的不同可以分为EAN条码、UPC条码、Code39、Code128等不同类型的条码。

根据商品使用的场景和特点,可以选择合适的条码格式。

三、商品条码的1. 商家可以通过条码软件商品条码。

2. 商品生产商可以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为商品独立的条码。

3. 在一些情况下,商家也可以向专业机构购买商品条码。

四、商品条码的打印与贴标1. 商家应选用合适的打印设备,确保商品条码打印清晰。

2. 商品条码应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贴标,以便快速识别。

五、商品条码管理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包括商品录入、识别和检查等流程。

2. 定期对商品条码进行库存盘点,确保条码与实物相符。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的条码管理,应当做好标注和备案。

六、商品条码的变更1. 商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条码信息。

2. 商品报废、库存清理等情况下,应妥善处理相关条码信息。

七、商品条码的利用1. 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录入商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2. 通过商品条码识别,可以准确统计销售数据,为商家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八、商品条码管理的风险防范1. 防范商品条码被篡改、伪造等风险,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商家应定期对条码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九、总结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规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商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商家利益。

以上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商品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零售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范本

零售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零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电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准确性、可追溯性,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申领与管理第四条商品条码申领1. 供应商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GS1)申领商品条码。

2. 供应商申领商品条码时,应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商品条码管理1. 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条码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申领、分配、使用、更新和回收等工作。

2. 条码管理部门应建立商品条码数据库,对商品条码进行统一管理。

3. 商品条码一经申领,不得擅自更改或转让。

4. 商品条码的更新、回收和销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使用第六条商品条码的使用1. 商品条码应粘贴在商品的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品条码应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损坏或覆盖。

3.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条码的正确使用。

第四章商品条码的追溯与查询第七条商品条码追溯1. 企业应建立商品条码追溯系统,实现商品从生产、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追溯。

2. 供应商、经销商和零售商应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商品条码追溯,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商品条码查询1. 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查询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企业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如官方网站、热线电话等,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通报批评;2. 限制或取消供应商资格;3.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也被称为商品编码或条形码,是一种用于商品识别和管理的标识符。

它可以通过扫描仪快速读取,并与商品信息相关联。

为了规范和统一商品条码的管理,以提高商品识别和供应链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商品条码的使用在现代零售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它帮助消费者迅速找到他们所需的商品,并帮助零售商实现库存管理和销售追踪。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导致了条码标识的混乱和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管理办法原则1. 统一编码: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和国际标准编码规范,如国际商品编码(UPC)和国际物品编码(GTIN)等。

统一编码有助于保证条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和互通性。

2. 标识规范:商品条码应具备易于扫描和识别的特点,确保条码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

条码的形状、尺寸和颜色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信息关联:商品条码应与商品信息关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这些信息应容易获取,并能够通过扫描仪快速读取。

4. 售后追踪: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应规定条码与销售记录的关联,以方便售后服务和质量追溯。

条码数据应被妥善保管和备份,避免数据丢失或泄露。

5. 制度监管:商品条码的管理办法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条码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管理办法落实1. 编码申请:商家如需获得商品条码,应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商品信息、公司注册证明等。

2. 条码使用:商家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识规范,将条码与商品关联。

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粘贴明确可见的条码,并确保条码的易扫描性。

3. 条码管理:商家需要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确保条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对于已上市的商品,商家应及时更新条码信息,并做好对应关系的维护。

4. 数据备份:商家在条码管理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商品追溯和库存管理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商品入库、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三、管理体系1.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1)商品条码应通过系统申请流程进行申请,明确申请人、商品信息、条码标识等相关信息。

(2)条码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并颁发。

2. 商品入库管理(1)商品入库前,应检查商品条码的真实有效性,及时录入系统并指定存放位置。

(2)对于没有合法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及时追溯和处理。

3. 库存管理(1)对于每一批次的商品都应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确保库存管理的准确性。

(2)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与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4. 销售出库(1)出库商品需经过扫描条码确认,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出库的商品条码进行登记和记录,方便追溯和销售分析。

5. 追溯体系(1)建立完善的商品追溯体系,保证对产品资料的准确、全面、及时的跟踪追溯。

(2)对于出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启动追溯体系,寻找问题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商品条码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商品都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并进行统一管理。

2. 对于商品条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操作人员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

3.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商品条码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加强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商品条码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性。

五、监督检查1.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引言商品条码是一种用于识别和追踪商品的数字编码方式。

通过条码管理,可以实现商品的惟一标识,方便商品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等工作。

本文档旨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的相关事项,提供清晰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步骤。

二、条码分类根据国际通用标准,商品条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EAN-13:由13位数字组成,用于标识商品及其包装状态,常用于零售业;2. UPC:由12位数字组成,主要用于北美市场的商品标识;3. Code 39:由数字和大写字母组成,用于标识各类物品,尤其合用于库存管理;4. Code 128: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广泛应用于物流和仓储领域。

三、条码要求为了确保条码的准确性和惟一性,以下是条码时的要求:1. 条码长度:不同类型的条码具有不同的长度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合适长度的条码;2. 前缀数字:条码的前几位数字通常表示国家代码,应根据国际标准选择相应的前缀数字;3. 商品编码:每一个商品应有惟一的编码,可以根据企业内部规定或者国际标准进行编码;4. 校验位:条码的最后一位是校验位,用于验证条码的准确性,根据条码算法自动。

四、条码应用管理1. 条码应用范围:条码应用可以涵盖商品的生产、入库、出库、销售等各个环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环节:惟一的条码,标识产品信息,便于追溯和品质管理;- 入库环节:使用条码进行入库操作,记录商品的数量和属性等信息;- 出库环节:使用条码进行出库操作,实现商品的追踪和销售管理;- 销售环节:扫描条码以快速识别商品,准确计量交易信息。

2. 条码标识规范:为了保证条码的可读性和扫描准确性,以下是条码标识的一些规范要求:- 标签质量:条码标签应采用高质量的标签材料,以确保打印清晰,不易含糊或者破损;- 打印要求:条码打印应使用高分辨率的打印机,设置合适的打印参数,确保条码清晰可辨;- 扫描条件:扫描条码时应确保良好的光线条件和扫描距离,避免干扰或者误读;- 标签位置:条码标签应粘贴在商品包装的易于扫描的位置,避免遮挡或者覆盖。

企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企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企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条码的管理,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商品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所有涉及商品条码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条码规则一、商品条码的构成1. 商品条码是由多个黑色条纹和数字组成的,用于标识商品信息的一种编码方式。

2. 商品条码一般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前12位为商品的识别码,最后一位为校验码,用于校验前12位的准确性。

3. 商品条码的生成必须遵循国际通用的GS1编码规范,确保条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二、商品条码的编制1. 商品条码的编制由专门的条码管理员进行,确保每种商品都有唯一的条码号。

2. 条码号应当与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相对应,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3. 条码号的生成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避免重复和混淆。

三、商品条码的打印1. 商品条码的打印必须使用专门的条码打印机和纸张,确保打印的清晰和准确。

2. 商品条码的大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际标准,以便于扫描和识别。

3. 商品条码的打印质量应当经过质量检验,确保条码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条码管理一、条码使用1. 每种商品都必须有独立的条码号,不得重复使用或混淆。

2. 条码号的使用应当与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相对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条码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不得私自修改或篡改。

二、条码更新1. 商品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对应的条码号。

2. 条码更新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确保更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更新后的条码号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的同步和一致。

三、条码查询1. 条码查询应当通过专门的系统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2. 条码查询的结果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有差异应当及时调整和纠正。

3. 条码查询的记录应当保存一定的时期,以便于追溯和分析。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Bar code)是一种用于商品追踪和管理的编码系统。

它可以以图案或数字形式表示商品的相关信息,如商品名称、生产厂商、价格等。

商品条码的正确管理和使用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商品条码。

一、商品条码的种类商品条码主要分为国际通用商品条码(UPC)和国际商品编号(EAN)两种。

UPC主要在北美地区使用,EAN则是全球通用的商品条码。

根据需要,商家可以选择使用适合自己地区和商品的商品条码类型。

二、商品条码的申请商家在使用商品条码之前,需要先向相关机构申请获得批准的条码。

在中国,商家可以向国家贸易物流信息中心(Logistics)申请获得商品条码。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商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厂商信息等。

三、商品条码的生成与打印商家在获得商品条码后,需要使用专门的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码图案。

生成的条码图案可以通过电脑与打印机结合来打印在商品包装上。

商家在打印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打印质量和尺寸,以确保条码清晰可辨。

四、商品条码的应用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和防伪溯源等方面。

在库存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记录和查找商品信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

在销售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实现自动识别商品和计算价格,节省人力成本。

在防伪溯源方面,商品条码可以用于追溯商品的生产流程和供应链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商品条码管理的注意事项1.商家应妥善保管商品条码,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盗用和篡改。

2.商家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保持条码清晰可识,以免影响扫描和识别效果。

3.商家要定期检查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并及时更新,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相符。

4.商家应定期进行条码库存盘点,对库存中的商品进行条码查验,确保条码使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可见的商品条码,以方便消费者核实商品信息。

产品条形码管理制度范本

产品条形码管理制度范本

产品条形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条形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条形码的编制、印刷、使用及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产品条形码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规范编制、合法使用、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产品条形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产品条形码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二章产品条形码的编制与申请第五条产品条形码由企业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自行编制。

产品条形码应具有唯一性、稳定性、易识别等特点。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对产品条形码进行申请、注册、续展和变更。

第七条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标注清晰、完整的条形码,并确保条形码在产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准确识读。

第三章产品条形码的印刷与质量第八条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产品条形码的印刷。

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确保条形码的印刷质量。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条形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条形码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清晰、完整、可识读。

第四章产品条形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条形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条形码的使用范围、权限、责任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产品条形码的监督管理,防止他人冒用、盗用、篡改等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产品条形码进行清理、盘点,确保条形码使用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产品条形码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编制、申请、注册、续展、变更产品条形码的;(二)未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标注清晰、完整的条形码的;(三)选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产品条形码印刷的;(四)未加强对条形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导致条形码无法正常识读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管理,规范商品流通环节,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条码是指附加在商品包装上的用于识别商品信息的数字和字符,主要包括国际商品编码(GTIN)和二维码等。

第四条商品条码管理应坚持规范、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登记、分配、使用和维护的监管。

第五条商品条码的分配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提供规范、有效的商品条码分配服务。

第六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规范,确保商品条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登记和分配第七条商品条码的登记应当包括申请登记、审核审批和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应向商品条码分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所需商品条码数量等。

(二)审核审批:商品条码分配机构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即予以审批通过。

(三)登记备案:商品条码分配机构应将已经审核审批通过的商品条码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向使用单位发放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八条商品条码的分配应当遵循先申请、后分配的原则,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顺序进行分配,并向使用单位发放惟一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商品条码的分配机构应当定期公示已经分配的商品条码信息,保障公开透明。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使用第十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正确标识商品条码,并确保商品条码与商品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条码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监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商品条码进行欺诈行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盗用他人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商品条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调整和更换无效或者错误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1. 引言商品条码是商品在销售和统计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标识之一。

商品条码的准确管理可以提高生产和销售过程的效率,并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数据分析依据。

为了规范和统一商品条码的管理,制定本《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

2. 条码管理的目的2.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对商品条码进行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错误或疏漏,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条码的快速扫描识别,可以降低商品进出库、销售、库存盘点等过程中的错误率。

2.2 数据统计和分析的依据商品条码是每个商品的独立标识,通过对条码的管理,可以获取商品的销售、库存、进货等数据信息,为企业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提供依据。

2.3 提升客户服务质量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企业可以实现对商品的全链路追踪,从进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

在客户投诉或质量问题出现时,可以方便追溯到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3. 商品条码的生成与使用3.1 商品条码的生成规则互联网上有许多条码生成工具,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工具。

生成的条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唯一性。

3.2 条码的打印与粘贴生成的商品条码需要进行打印,并粘贴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

打印过程中要确保打印质量清晰,条码可辨认。

粘贴时,要注意选择平整、清洁的表面,避免条码脱落或损坏。

3.3 条码的扫描读取在商品进出库、销售、盘点等过程中,需要使用条码扫描设备。

扫描设备应具备快速、准确读取条码的功能,并能与管理系统实时连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 条码管理流程4.1 条码分配管理企业应建立条码分配管理制度,明确条码的归属和分配责任。

对于新进货的商品,要及时对其进行条码分配,并确保条码的唯一性。

4.2 商品登记与录入在商品进货时,要进行商品的登记和录入工作。

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与条码进行关联。

录入应准确、及时,并建立对应的数据备份和存档。

4.3 条码扫描与验证在商品进出库、销售、库存盘点等环节,应使用条码扫描设备进行扫描和验证工作。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令第76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5-10-01【效力】【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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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于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壹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于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且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3. 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 统壹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3. 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4. 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5. 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和服务;6. 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关联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 年12 月28 日正式成立的,且于1991 年4 月19 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于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和服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第三章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第十壹条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能够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能够到所于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且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七条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壹的,系统成员能够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认定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壹组织。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获得条码印刷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有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企业有主管条码印刷质量的部门,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企业有俩名之上经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山东分中心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条码设计、检验人员;企业对从事条码设计、印刷、检验等关联人员进行培训,且保存培训记录。

标准和文件具备条码及检验标准;具备条码印刷过程控制的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具备条码印刷设计、印刷过程控制、检验设计、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设计、印刷和检验条码颜色、位置、方向、尺寸设计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规定进行条码印刷适应性试验;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过程控制检验;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且有处理记录;所有检验均应具有和保存完整的记录。

检验设备具备精度符合标准要求的条码检验设备;条码检验设备应于规定的校验周期内经由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校准;建有条码检验设备档案,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校验记录等。

第四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第二十壹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由编码中丿L、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壹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且登记证书号码。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和《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壹致,是否于有效期之内,且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伪造是指为达到欺骗目的,私自编造(包括拼凑、粘贴、手囲等)冏品条码的行冒用是指非法使用系统成员注册或擅自使用编码中心尚未启用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误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唯壹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和他人共同使用。

以总公司、集团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注册的系统成员,于统壹管理商品项目代码的前提下,能够允许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企业等)使用其商品条码。

于系统成员委托他人加工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系统成员通过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等方式生产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能够于商品上使用其商品条码。

第五章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二十六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于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且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法变更手续系统成员合资、合且、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和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上壹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且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且更换《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于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于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持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申请表》且缴纳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

系统成员于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未办理续展手续,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即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于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于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个人需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壹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第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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