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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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再探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2008年2月29日,总局发布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下载: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下面就相关问题在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逐条予以分析、解读(红字部分为条文,蓝字部分为解读;相关查询方法及编码中心协查服务参见《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初探》以及《监督执法中商品条码查询方面的一般程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注册人才有使用权,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任
何人不得使用。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例:B企业授权A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
”,B构成“转让”)
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4、5是规定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例4:境内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境外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5:子公司的产品使用了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但未经备案。)
本问题应注意:
1.“使用”的主体是产品的所有者(通常是生产者,委托关系见四),将商品条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上即为“使用”。以上五种使用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对应的处罚参见《办法》35条(针对生产者)、36条(针对销售者)。
2.《办法》36条对于销售者的处罚是针对由于销售者未尽到《办法》
23条规定的查验义务而造成违法使用行为在销售环节继续发生才做出的。
3.《办法》35条中“未经核准注册使用”与“使用已注销”的行为是并列关系,所以看似“使用已注销”不属“未经核准注册使用”,这点只能在今后修改《办法》时加以调整。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子公司自己的产品从标注上看没有集团公司的名义。(例:A企业是B企业下属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却未标注B企业的名义且无法出具编码中心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才可以处罚,经过备案的可以出具编码中心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子公司自己的产品及符合备案要求的4统一的产品。
2.查验《备案通知书》并配合编码中心建立的查询系统确认备案情况(目前备案查询还未建立,尚需时日)。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才有备案问题。
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生产后产品全部出口的,产品是外方的。此类产品再进口在境内销售不用备案(例:境内A企业受境外B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全部出口,再进口销售,标注境外B公司名义,产地中国。)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授权在境内生产并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受委托生产加工后全部出口的产品。
2.查验《备案通知书》并咨询境内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分中心)确认备案情况。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境内企业间委托生产加工产品,产品属委托方,应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确认
属于B企业委托A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以B企业的名义销售的,可以使用;经确认属于B企业授权A企业生产产品并以A的名义销售,不可以使用。)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例:境外A企业的产品进口销售,B企业为境内总经销或总代理;可使用A注册的境外条码,也可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授权生产及委托生产加工,授权生产产品属被授权方,委托生产加工产品属委托方。
2.确认产品所属后,产品的所有者应与商品条码的注册者一致。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
1、企业名称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2、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标注的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1、2明确了确属企业名称变更引起的标注的企业名称与商品条码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的情况不能处罚。(例1:A企业名称变更为B,产品上标注了B的名义,但商品条码查询依然显示是A;例2:A企业名称变更为B,商品条码查询显示是B,但产品上依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