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
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8商品条码 的注册。
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管理, 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造、冒 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
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 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4. 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 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
4)接受并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 5) 负责受理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
6)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7)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 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 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 别代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 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 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 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 体实施工作。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论GTIN码在海关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应用
C h i n a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 t m a g a z i n e 2022.02论G T I N码在海关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应用文/胡海波朱烨本文对当前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H S 编码不能作为贯穿进口、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商品识别码,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
本文剖析了国际通行G T I N码的特征,提出G T I N码可以作为进口消费品识别码,并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建立进口消费品G T I N码进口前备案、进口口岸申报查验、基于G T I 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数据库等制度,通过对接消费者手机A P P ,发挥G T I N码在质量溯源体系中的作用,实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质量信息的有效传递和互动。
据海关统计,近两年,我国进口消费品增长和占进口总值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增幅明显超过进口增幅。
目前海关对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的重心在口岸,对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口岸的进口检验。
但是这些信息主要用于内部消化,很难到达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对质量的感知,同样也很难到达监管部门。
究其原因,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面对的是进口企业而不是消费者,两者之间没有形成信息直通的桥梁。
本文对消费品的附加属性,即G T I N码进行了研究,提出建立基于G T I 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并以G T I N码贯穿进口消费品进口、流通、使用环节,打通原来信息不对称、信息不流通的弊端,重塑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
一、G T I N码简介G T I N是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 l o b a l T r a d e I t e m N u mb e r )的缩写,是为全球贸易项目提供唯一标识的一种代码,是G S 1编码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的标识代码。
G S 1系统起源于美国,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 C C于1973年创建,创造性地采用了12位的数字标识代码(U P C ),并于1974年首次在开放的贸易中得以应用。
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
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尊敬的用户,我要感谢您选用了我们超市的商品,并希望您在购物过程中享受到了我们的服务。
我们非常重视您的反馈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我们决定为一些商品添加条码并邀请您参与相关函件的撰写。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目的、意义以及如何撰写相关函件。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不仅可以了解我们的决策背后的原因,还可以更好地了解条码在商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目的和意义1.方便快捷的商品识别:商品条码是现代零售业标准的一部分,它能够通过电子扫描迅速识别商品,并获取相关信息,例如商品名称、价格、库存等。
通过为商品添加条码,超市可以提高商品识别的准确性和速度,加快结账流程,提升顾客购物体验。
2.提高库存管理效率:商品条码可以与超市的库存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对商品进销存的精准控制。
超市可以通过扫描条码准确地记录商品的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帮助超市优化采购计划,减少滞销和过期商品的损失。
3.加强商品溯源与质量追踪:商品条码也被用于商品的溯源与追踪。
通过条码上的编码,可以追踪商品的生产过程、原料信息以及运输轨迹等。
这对于超市来说,有助于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提供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与保障。
二、撰写函件的步骤与要点1.开头部分:请在信函的开头部分,称呼顾客并表达谢意,如"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用我们超市的商品"。
简要介绍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意义和目的,引起顾客的兴趣和关注。
2.解释条码的好处:在信函的主体部分,进一步解释商品条码的好处和价值。
强调条码能给顾客带来的便利,例如提供快速的结账服务、优化库存管理等。
指出条码为了更好地追踪和保障商品质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了解顾客需求:在信函的中间部分,可以借机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建议,例如询问对商品条码的期望、是否有其他需求等。
这不仅可以增进与顾客的互动,也能为超市今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对商品条码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制定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部门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等;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
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
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 4. 本条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 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8商品条码
的注册。 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管理,
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造、冒 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 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 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 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 体实施工作。
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 码表示方法,即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4. 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 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 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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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十二条 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 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 印刷企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现行管理办法,参照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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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China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 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 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 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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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
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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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
China
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
• 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12904《商品条码》、
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8348《商品条码 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9251《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 号表示导则》、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18127 《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GB/T15425《EAN· UCC 系统 128条码》、GB/T16986《EAN· UCC系统 应用标识 符》、GB/T16828《位置码》等。
浅谈利用标准规范商品条码执法
Discussion on Using Standard to Standardize the law Enforcement ofCommodity Bar CodeSU Tao ,JIA Xin(Qingdao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Qingdao 266101,China )Abstract :With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citizens'legal awareness and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are continuously strengthened.China is in the period of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of commodity bar code is facing many risks and pressures.How to formulate scientific and quantitative standards for each bar cod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 ,each link and each pos ,and refine bar code law enforce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s is a problem we should think about.Key words :standards ;commodity bar code ;law enforcement浅谈利用标准规范商品条码执法苏涛,贾欣(山东省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山东青岛266101)【摘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的前缀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6年第4期
BAR CODE &INFORMATION SYSTEM (王月明整理
)
热线互动我公司想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
加工后的成品由我公司负责销售及售后服务,请问该批产品应该用我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还是加工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
答:《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该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因此,产品上应该使用您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的前缀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
商品条码的前缀码只反映商品条码的拥有者是在哪个GS1编码组织注册了厂商
识别代码,与原产地无关。
GTIN-14与ITF-14在使用方面有何区别?
答:GTIN-14是一串长度为14位的数字编码,由包装指示符(1位)、厂商识别代码(7-10位)、商品项目代码(2-5位)、校验码(1位)组成,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项目。
ITF-14
是一种条码符号,只用于不通过零售POS 系统的贸易项目(比如用于仓储的一整箱洗发水),这种条码符号更适合直接印在瓦楞纸上。
47。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谈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商品条码在我国流通领域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综合分析了目前条码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商品使用规范化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商品条码/问题/规范化/对策一.目前我国商品条码使用现状二、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1. 某些条码的印刷质量较差条码是一种印刷的计算机语言,用于机器阅读,因此在印刷要求上比人眼识读的字符更为严格,光电识读装置对条码的印制缺陷,条码的光学特性以及几何尺寸误差十分敏感。
由于条码各方面的缺陷,使机器首读率很底,甚至错误,造成输入信息的混乱,影响商业POS 系统的正常运行。
主要表现有:(1)条码尺寸超差标准版EAN—13条码的标准尺寸为37.29mm×26.26mm,使用中可在此基础上依据包装印刷面积、印刷工艺状况和商品包装物的形状按0. 8—2.0倍放大或缩小。
常见问题是空白区太小和粗细线条高度不够。
(2)条码颜色搭配错误商品条码的底与条颜色反差应满足一定对比度(PCS值)的要求,对比度越大,越易识读。
最基本的是黑条白底,禁用红、黄、白色作条色。
(3)条码印刷位置选择不当条码的印刷位置应明显而且平整。
常有因条码被覆盖、遮挡或内装物品的安放造成的条码弯曲,使扫描器无法识别。
2.对条码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1)用统一代码证书上的条码标识产品在有关部门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多起用企业代码证书的条码标识商品的现象。
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统一代码制度,其证书上印有条码是为了推动代码信息数据库的广泛应用而标识的。
通过扫描器,条码信息就能迅速输入计算机,从而在代码数据库中检索出此证书条码代表的信息,如单位名称、行业、企业性质等。
它虽然有商品条码相似的结构,但不是商品条码,不符合我国的《通用商品条码》强制性标准,不能标识商品。
但一些厂商就误认为是商品条码,擅自将其印在商品的标签上作为企业的商品条码。
【精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82
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4. 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 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 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 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 适用本办法。
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 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4. 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 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 2) 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 负责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4) 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负责组织在国内生产的商
2)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 督、商品条码应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
3)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 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 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 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2005年10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 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 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 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法函[2008]67 号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生产者信息【标注方式】方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方法2: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方法2仅适用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
【主要依据】GB7718-2011 4.1.6中规定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方式】两者均可。
【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1、此处引用的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原文内容;2、QS标志已于2018年完全取消,目前需要标识的仅为SC编号,不需标识QS标志。
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方式】可执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等,也可以是企业标准。
若执行企业标准,应在备案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可以为委托单位标准、受委托单位标准或其他单位授权使用的企业标准。
但是在使用前应关注当地对委托加工企标备案的相关要求:(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由委托方备案的,如河北省,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2)部分地区,如北京、重庆、湖北等,两方均可备案的,如委托方已制定企业标准并已经备案的,受托方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完整版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8.07.29生效日期:1998.12.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再探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2008年2月29日,总局发布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下载: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相关问题在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逐条予以分析、解读(红字部分为条文,蓝字部分为解读;相关查询方法及编码中心协查服务参见《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初探》以及《监督执法中商品条码查询方面的一般程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注册人才有使用权,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
(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任何人不得使用。
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
(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
(例:B企业授权A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B构成“转让”)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X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X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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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再探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2008年2月29日,总局发布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下载: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相关问题在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逐条予以分析、解读(红字部分为条文,蓝字部分为解读;相关查询方法及编码中心协查服务参见《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初探》以及《监督执法中商品条码查询方面的一般程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注册人才有使用权,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
(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任
何人不得使用。
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
(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
(例:B企业授权A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
”,B构成“转让”)
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
4、5是规定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
(例4:境内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境外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5:子公司的产品使用了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但未经备案。
)
本问题应注意:
1.“使用”的主体是产品的所有者(通常是生产者,委托关系见四),将商品条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上即为“使用”。
以上五种使用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对应的处罚参见《办法》35条(针对生产者)、36条(针对销售者)。
2.《办法》36条对于销售者的处罚是针对由于销售者未尽到《办法》
23条规定的查验义务而造成违法使用行为在销售环节继续发生才做出的。
3.《办法》35条中“未经核准注册使用”与“使用已注销”的行为是并列关系,所以看似“使用已注销”不属“未经核准注册使用”,这点只能在今后修改《办法》时加以调整。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子公司自己的产品从标注上看没有集团公司的名义。
(例:A企业是B企业下属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却未标注B企业的名义且无法出具编码中心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才可以处罚,经过备案的可以出具编码中心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子公司自己的产品及符合备案要求的4统一的产品。
2.查验《备案通知书》并配合编码中心建立的查询系统确认备案情况(目前备案查询还未建立,尚需时日)。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才有备案问题。
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生产后产品全部出口的,产品是外方的。
此类产品再进口在境内销售不用备案(例:境内A企业受境外B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全部出口,再进口销售,标注境外B公司名义,产地中国。
)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授权在境内生产并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受委托生产加工后全部出口的产品。
2.查验《备案通知书》并咨询境内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分中心)确认备案情况。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境内企业间委托生产加工产品,产品属委托方,应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确认
属于B企业委托A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以B企业的名义销售的,可以使用;经确认属于B企业授权A企业生产产品并以A的名义销售,不可以使用。
)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例:境外A企业的产品进口销售,B企业为境内总经销或总代理;可使用A注册的境外条码,也可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授权生产及委托生产加工,授权生产产品属被授权方,委托生产加工产品属委托方。
2.确认产品所属后,产品的所有者应与商品条码的注册者一致。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
1、企业名称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2、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标注的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1、2明确了确属企业名称变更引起的标注的企业名称与商品条码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的情况不能处罚。
(例1:A企业名称变更为B,产品上标注了B的名义,但商品条码查询依然显示是A;例2:A企业名称变更为B,商品条码查询显示是B,但产品上依然标
注A的名义,可以出具“系统成员证书《变更》”)
本问题应注意:
1.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查询的企业名称不符,应确认是否是由于名称变更引起。
2.对于名称变更后依然使用标注变更前原名称旧包装的,企业名称变更后,在原有包装没有用完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原单位名称的商品包装,原则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自变更之日起的一年时间。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
1、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2、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处理系统成员通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涉及处罚,略。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
1、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对于超市用店内码覆盖原有合法、合格的商品条码的,建议整改。
2、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
……《办法》中规定店内码的使用要符合标准,但标准中店内码的使用范围限定于变量单元,所以从本条来说,等于允许店内码使用在定量单元上。
3、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超市对于原有合法但不合格、无法扫描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应使用重新制作的原编码的条码标签覆盖不合格、无法识读的条码符号。
用店内码覆盖的,建议整改
4、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店内码的使用限定在商店、超市内部,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店内码印制、粘贴在包装上。
本问题应注意:
1.店内码的使用限制除生产者外比较宽松,只有生产者使用店内码才涉及处罚问题。
2.《店内码》标准正在修订,今后将与规章精神更加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