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核准注册后一个月内,由编码中心在编码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一个季度后在全国性媒体(经济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 容是新注册的系统成员的企业名称及厂商识别代码。 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告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申请企业具有系统成 员资格,对已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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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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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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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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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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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 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的规定; • 主管部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工作机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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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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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七章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注册 •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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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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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
论GTIN码在海关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应用
C h i n a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 t m a g a z i n e 2022.02论G T I N码在海关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中的应用文/胡海波朱烨本文对当前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H S 编码不能作为贯穿进口、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商品识别码,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
本文剖析了国际通行G T I N码的特征,提出G T I N码可以作为进口消费品识别码,并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建立进口消费品G T I N码进口前备案、进口口岸申报查验、基于G T I 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数据库等制度,通过对接消费者手机A P P ,发挥G T I N码在质量溯源体系中的作用,实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质量信息的有效传递和互动。
据海关统计,近两年,我国进口消费品增长和占进口总值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增幅明显超过进口增幅。
目前海关对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的重心在口岸,对进口消费品质量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口岸的进口检验。
但是这些信息主要用于内部消化,很难到达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对质量的感知,同样也很难到达监管部门。
究其原因,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面对的是进口企业而不是消费者,两者之间没有形成信息直通的桥梁。
本文对消费品的附加属性,即G T I N码进行了研究,提出建立基于G T I N码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并以G T I N码贯穿进口消费品进口、流通、使用环节,打通原来信息不对称、信息不流通的弊端,重塑进口消费品质量溯源体系。
一、G T I N码简介G T I N是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 l o b a l T r a d e I t e m N u mb e r )的缩写,是为全球贸易项目提供唯一标识的一种代码,是G S 1编码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的标识代码。
G S 1系统起源于美国,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 C C于1973年创建,创造性地采用了12位的数字标识代码(U P C ),并于1974年首次在开放的贸易中得以应用。
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
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函件怎么写尊敬的用户,我要感谢您选用了我们超市的商品,并希望您在购物过程中享受到了我们的服务。
我们非常重视您的反馈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我们决定为一些商品添加条码并邀请您参与相关函件的撰写。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目的、意义以及如何撰写相关函件。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您不仅可以了解我们的决策背后的原因,还可以更好地了解条码在商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目的和意义1.方便快捷的商品识别:商品条码是现代零售业标准的一部分,它能够通过电子扫描迅速识别商品,并获取相关信息,例如商品名称、价格、库存等。
通过为商品添加条码,超市可以提高商品识别的准确性和速度,加快结账流程,提升顾客购物体验。
2.提高库存管理效率:商品条码可以与超市的库存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对商品进销存的精准控制。
超市可以通过扫描条码准确地记录商品的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帮助超市优化采购计划,减少滞销和过期商品的损失。
3.加强商品溯源与质量追踪:商品条码也被用于商品的溯源与追踪。
通过条码上的编码,可以追踪商品的生产过程、原料信息以及运输轨迹等。
这对于超市来说,有助于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提供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与保障。
二、撰写函件的步骤与要点1.开头部分:请在信函的开头部分,称呼顾客并表达谢意,如"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用我们超市的商品"。
简要介绍超市增加商品条码的意义和目的,引起顾客的兴趣和关注。
2.解释条码的好处:在信函的主体部分,进一步解释商品条码的好处和价值。
强调条码能给顾客带来的便利,例如提供快速的结账服务、优化库存管理等。
指出条码为了更好地追踪和保障商品质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了解顾客需求:在信函的中间部分,可以借机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建议,例如询问对商品条码的期望、是否有其他需求等。
这不仅可以增进与顾客的互动,也能为超市今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谈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的问题及对策(6)
目前商场中所经营商品的条码化不均衡,这与各类商场商品的进货种类有关,也与商场在进货时对商品是否使用条码的重视把关程度有关。
食品和日化品的条码化程度较高是因为它们都能规则包装,易于条码印刷,商品本身的价位又较高,而且又都是超市目前的主导商品、大类商品,超市目前对这两大类商品使用条码相对其他商品较重视。而服装,针织品款式、规格繁多,更新变化又快,生产企业对使用条码感到麻烦。因此,积极性不很高,况且,目前超市这类商品所占份额很少,不少超市还未经营这类商品,这反过来影响了生产企业使用条码的紧迫感。日用类商品、什杂品条码化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是,对生产企业来说,存在着成本与价位的问题。
2.对条码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
各地条码检测结果表明,我国市场上商品条码质量存在的种种问题,绝大多数是对条码缺乏认识,不了解商品条码的内涵和有关技术规定,不知如何正确使用造成的。近年来,我国各级条码工作机构相继开展了有关条码知识的宣传活动,但由于缺乏统一组织,不够系统,声势规模较小,针对性也不强,所以整体效果不显著,企业的条码质量意识还是十分淡薄,有关条码的知识仍十分缺乏。因此,在商品条码的使用中产生许多误区。
一、目前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条码不仅是一种产品的表示符号,而且它将带来的是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但是,对于条码的应用我们起步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商品条码普及率较低,在码制的统一、条码的质量控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由于对条码的意义和基本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条码的使用缺乏紧迫感,在条码的推广和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商品流通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谈我国商品条码使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条形码技术作为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采集信息的方法,已被广泛运用于商业、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仓储、运输、医疗卫生、图书管理等各个领域。它是很多行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其中商业领域是条码技术应用最早、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市场经济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息化,今天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一个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利器,商品的许多信息都凝聚在商品条码中,它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商品语言,是商品国际化的重要标志,没有条码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寸步难行。
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的前缀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6年第4期
BAR CODE &INFORMATION SYSTEM (王月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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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互动我公司想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
加工后的成品由我公司负责销售及售后服务,请问该批产品应该用我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还是加工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
答:《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该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因此,产品上应该使用您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的前缀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
商品条码的前缀码只反映商品条码的拥有者是在哪个GS1编码组织注册了厂商
识别代码,与原产地无关。
GTIN-14与ITF-14在使用方面有何区别?
答:GTIN-14是一串长度为14位的数字编码,由包装指示符(1位)、厂商识别代码(7-10位)、商品项目代码(2-5位)、校验码(1位)组成,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项目。
ITF-14
是一种条码符号,只用于不通过零售POS 系统的贸易项目(比如用于仓储的一整箱洗发水),这种条码符号更适合直接印在瓦楞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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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X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X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
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本市商业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条码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三)负责本市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的初审工作;(四)负责本市条码技术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五)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使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商品,其商品条码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使用条码标识。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具备:(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法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个体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非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6关于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导语: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是大家整理的,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
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
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
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规章、技术标准及法律问题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
商品条码管理Leabharlann 法•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 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 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 备案。 •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 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 品条码享有专有权。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 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 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 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 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条码。
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 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制定了《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再探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2008年2月29日,总局发布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下载: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相关问题在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逐条予以分析、解读(红字部分为条文,蓝字部分为解读;相关查询方法及编码中心协查服务参见《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初探》以及《监督执法中商品条码查询方面的一般程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注册人才有使用权,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
(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任何人不得使用。
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
(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
(例:B企业授权A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B构成“转让”)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法函[2008]67 号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生产者信息【标注方式】方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方法2: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方法2仅适用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
【主要依据】GB7718-2011 4.1.6中规定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方式】两者均可。
【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1、此处引用的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原文内容;2、QS标志已于2018年完全取消,目前需要标识的仅为SC编号,不需标识QS标志。
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方式】可执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等,也可以是企业标准。
若执行企业标准,应在备案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可以为委托单位标准、受委托单位标准或其他单位授权使用的企业标准。
但是在使用前应关注当地对委托加工企标备案的相关要求:(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由委托方备案的,如河北省,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2)部分地区,如北京、重庆、湖北等,两方均可备案的,如委托方已制定企业标准并已经备案的,受托方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壹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且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壹标识系统,且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和追溯系统。
第六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于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壹)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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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再探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2008年2月29日,总局发布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
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下载:对《商品条
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相关问题在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逐条予以分析、解读(红字部分为条文,蓝字部分为解读;相关查询方法及编码中心协查服务参见《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初探》以及《监督执法中商品条码查询方面的一般程序》《中国物品
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注册人才有使用权,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
(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
应的商品条码)
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
任何人不得使用。
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
(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
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
(例:B企业授权A
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
”,B构成“转让”)
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4、5是规定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
(例4:境内A企业
的产品使用了境外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5:子公司的产品使用了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
商品条码但未经备案。
)
本问题应注意:
1.“使用”的主体是产品的所有者(通常是生产者,委托关系见四),将商品条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上即为“使用”。
以上五种使用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对应的处罚参见《办法》35
条(针对生产者)、36条(针对销售者)。
2.《办法》36条对于销售者的处罚是针对由于销售者未尽到《办
法》23条规定的查验义务而造成违法使用行为在销售环节继续发生才做出的。
3.《办法》35条中“未经核准注册使用”与“使用已注销”的行为
是并列关系,所以看似“使用已注销”不属“未经核准注册使用”,这点只能在今后修改《办法》时加以调整。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子公司自己的产品从标注上看没有集团公司的名义。
(例:A企业是B企业下
属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却未标注B企业的名义且无法出具编码中心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才可以处罚,经过备案的可以出具编码中心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子公司自己的产品及符合备案要求的4统一的产品。
2.查验《备案通知书》并配合编码中心建立的查询系统确认备案情况(目前备案查询还未建立,尚需时日)。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才有备案问题。
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
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生产后产品全部出口的,产品是外方的。
此类产品再进口在境内销售不用备案(例:境内A企业受境外B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全部出口,再进口销售,标注境外B公司名义,产地中国。
)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授权在境内生产并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受委托生产加工后全部出口的产品。
2.查验《备案通知书》并咨询境内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分
中心)确认备案情况。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
应的商品条码。
……境内企业间委托生产加工产品,产品属委托方,应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A 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确认属于B企业委托A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以B企业的名义销售的,可以使用;经确认属于B企业授权A企业生产产品并以A的名
义销售,不可以使用。
)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
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例:境外A企业的产品进口销售,B企业为境内总经销
或总代理;可使用A注册的境外条码,也可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
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本问题应注意:
1.确认产品所属,区分授权生产及委托生产加工,授权生产产品属
被授权方,委托生产加工产品属委托方。
2.确认产品所属后,产品的所有者应与商品条码的注册者一致。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
1、企业名称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
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2、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标注的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
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1、2明确了确属企业名称变更引起的标注的企业名称与商
品条码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的情况不能处罚。
(例1:A企业名称变
更为B,产品上标注了B的名义,但商品条码查询依然显示是A;
例2:A企业名称变更为B,商品条码查询显示是B,但产品上依然
标注A的名义,可以出具“系统成员证书《变更》”)
本问题应注意:
1.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查询的企业名称不符,应确认是否是由于名称
变更引起。
2.对于名称变更后依然使用标注变更前原名称旧包装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在原有包装没有用完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原单位名称的商品包装,原则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自变更之日起的一年时间。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
1、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
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2、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
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处理系统成员通
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涉及处罚,略。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
1、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
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对于超市用店内码覆盖原有合法、合格的商品条码的,建议整改。
2、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
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
……《办法》中规定店内码的使用要符合标准,但标准中店内码的使用范围限定于变量单元,所以从本条来说,等于允许店内码使用在定量单元上。
3、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
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超市对于原有合法但不合格、无法扫描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应使用重新制作的原编码的条码标签覆盖不合格、无法识读的条码符号。
用店内码覆盖的,建议整改
4、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店内码的使用限定在商店、超市内部,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店内码印制、粘贴在包装上。
本问题应注意:
1.店内码的使用限制除生产者外比较宽松,只有生产者使用店内码才涉及处罚问题。
2.《店内码》标准正在修订,今后将与规章精神更加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