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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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3 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即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4. 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4. 本条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8商品条码的注册;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释义1.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对商品条码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制定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等;2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商品条码应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3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4. 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 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3 负责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4 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负责组织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5 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中国商品标识系统;6 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 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5.编码中心在各地设立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4接受并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5 负责受理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6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7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条码工作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赋予其专用的厂商识别代码;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3.有关厂商识别代码的核准注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4.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代码及条码中对厂商的惟一标识代码;具体概念见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释义;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2. 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3.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4.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享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2.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3.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4.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2.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3. 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4. 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名称不符;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登记表所盖印章不清楚;注册登记表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2.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3. 经编码中心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告知申请人;4. 经编码中心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主要包括:申请资料不齐全;编码分支机构未签署意见或未加盖公章等;5.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原因,要求编码分支机构补正;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释义1. 本条是关于颁发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2. 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3. 从系统成员证书核发之日起,申请人同时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可以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1. 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2. 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3. 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4.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2. 核准注册后一个月内,由编码中心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新注册的系统成员的企业名称及厂商识别代码;3. 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告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申请企业具有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的编制及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2. 商品条码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商品进行编码,正确地设计和印刷合格的商品条码;3. 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12904商品条码、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8348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9251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号表示导则、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GB/T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GB/T16828位置码等;4. 编码中心应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用于对厂商的惟一标识;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释义1. 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2. 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3. 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4. 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5. 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6. 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7. 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8. 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释义1. 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2. 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 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释义1. 本条是关于印刷企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规定;2.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获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3. 印刷企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现行管理办法,参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及条文释义详见附件;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释义1. 本条是关于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的规定;2.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对印刷质量的要求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3.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并登记备案;如果经查验,印刷委托人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拒绝承印并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对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业务的引导性规定;2. 为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提高商品条码应用效果,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2.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3. “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释义1. 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2. 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4. 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2. 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3伪造商品条码;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4. 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5. 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释义1. 本条是关于使用店内条码的规定;2. 销售者在其商品的营销与管理活动中,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不应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再使用店内条码;3. 为便于商店的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4. 店内条码主要用于变量消费单元和零售结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组合再包装的定量消费单元;5. 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6.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的零售,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释义1.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查验商品条码的规定;2.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作有效记录;3. 如果经查验,供货方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拒绝进货、销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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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引言商品条码是一种用于识别和追踪商品的数字编码方式。
通过条码管理,可以实现商品的唯一标识,方便商品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等工作。
本文档旨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的相关事项,提供清晰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步骤。
二、条码分类根据国际通用标准,商品条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EAN-13:由13位数字组成,用于标识商品及其包装状态,常用于零售业;2. UPC:由12位数字组成,主要用于北美市场的商品标识;3. Code 39:由数字和大写字母组成,用于标识各类物品,尤其适用于库存管理;4. Code 128: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广泛应用于物流和仓储领域。
三、条码要求为了确保条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以下是条码时的要求:1. 条码长度:不同类型的条码具有不同的长度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合适长度的条码;2. 前缀数字:条码的前几位数字通常表示国家代码,应根据国际标准选择相应的前缀数字;3. 商品编码:每个商品应有唯一的编码,可以根据企业内部规定或国际标准进行编码;4. 校验位:条码的最后一位是校验位,用于验证条码的准确性,根据条码算法自动。
四、条码应用管理1. 条码应用范围:条码应用可以涵盖商品的生产、入库、出库、销售等各个环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环节:唯一的条码,标识产品信息,便于追溯和品质管理;- 入库环节:使用条码进行入库操作,记录商品的数量和属性等信息;- 出库环节:使用条码进行出库操作,实现商品的追踪和销售管理;- 销售环节:扫描条码以快速识别商品,准确计量交易信息。
2. 条码标识规范:为了保证条码的可读性和扫描准确性,以下是条码标识的一些规范要求:- 标签质量:条码标签应采用高质量的标签材料,以确保打印清晰,不易模糊或破损;- 打印要求:条码打印应使用高分辨率的打印机,设置合适的打印参数,确保条码清晰可辨;- 扫描条件:扫描条码时应确保良好的光线条件和扫描距离,避免干扰或误读;- 标签位置:条码标签应粘贴在商品包装的易于扫描的位置,避免遮挡或覆盖。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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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根据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或者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或者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已违反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含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已违反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根据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或者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已违反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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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于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壹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于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且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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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这东西咱们在日常生活中可太常见啦!去超市买东西,
货架上的商品包装上都印着那一串串的条码。
可您知道吗,这小小的
条码背后,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呢!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家附近的小超市买零食。
我挑好了一堆喜欢的
薯片、巧克力啥的,就去收银台结账。
那个收银员小姐姐拿着扫码枪
对着商品条码一扫,价格就出来了,速度特别快。
我当时就在想,这
条码可真神奇,能让结账变得这么高效。
首先,这商品条码得申请注册。
可不是谁想弄个条码就能弄的,得
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一系列的流程。
而且,注册之后还得按照规定
使用,不能乱用、瞎用。
比如说,不能把一个条码用到不同的商品上,这就乱套啦!
再有,商品条码的质量也得有保障。
要是条码印得不清楚、不完整,扫码的时候扫不出来,那得多耽误事儿啊!这就好比咱们写字,得写
得工整,别人才能看得懂。
还有哦,对于商品条码的使用,也是有监督管理的。
相关部门会时
不时地检查一下,看看有没有违规的情况。
这就像是咱们上学的时候,老师会检查作业一样,督促大家都好好遵守规定。
您想想,如果没有这套管理办法,条码使用混乱,那超市里结账的时候得多混乱呀!说不定会因为条码的问题,买东西变得特别麻烦,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7b74c2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c2.png)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定义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上印有一定规格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编码,由商品制造商印在货物、包装、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物品上,主要用于商品辨识、清点、统计。
二、使用范围1、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行业和品牌,可用于生产、流通、客服管理等范围内的售后处理,及商品交易结算、技术管理等。
2、商品条码编号的组成格式,分成大小二部分,以“数字+字母”的形式组成,其中前缀(“001、002、003”等)为国家统一编号,后缀属于商品厂家固定的唯一编码;3、商品的条码编号规范,编号前缀最多有13位编号,采用宽幅打印,较为清晰,并且对打印要求比较高,并备有一定质量保证期;4、使用商品条码编号的商家,需要经过流通协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商家将获得使用该项商品条码编号的合法权利。
三、发放规则1、商品条码编号由流通协会统一发放,并年度检查维护;2、商品条码编号的发放由流通协会制定条规,统一申请流程,按照商家申报的规定,按照能够使用本项条码编号的产品分类索取;3、商家仅能申请基于国家和地方条例和规范许可之下,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及其他满足商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半成品和未完成产品;4、商品条码编号的分配规则需一定字符限定,最多不能超过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必须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强度合格。
四、实施管理1、商品条码的运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管理,确保运用的严格度,防止不当使用、改动或清洗;2、对商品进行检测识别时,应当采用条形码和/或二维码,以确保准确录入;3、商品条码使用期限,一般视商品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为准,当商品到达保质期时,条码失效或变动,需要重新申请;4、商品条码信息存储,一般商家都要进行长期存储,以便用于检查,所有关联的重要信息(比如经销商、制造等)都应进行清晰的记录;5、商品条码信息的安全性,商家需要自行确保信息的安全,禁止外泄,不允许权限以外的人员访问使用;6、打印商品条码,商家需按照流通协会的要求组织质量检验,格式完整,细节处理精致,按照最高标准完成商品条码的生产检测与打印要求,以确保真实有效商品条码的工作稳定性。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995ac4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e0.png)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背景商品条码是商家进行商品管理和销售的重要工具,通过条码可以准确识别商品信息,方便库存管理、销售统计等工作。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商品条码的分类商品条码根据编码规则的不同可以分为EAN条码、UPC条码、Code39、Code128等不同类型的条码。
根据商品使用的场景和特点,可以选择合适的条码格式。
三、商品条码的1. 商家可以通过条码软件商品条码。
2. 商品生产商可以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为商品独立的条码。
3. 在一些情况下,商家也可以向专业机构购买商品条码。
四、商品条码的打印与贴标1. 商家应选用合适的打印设备,确保商品条码打印清晰。
2. 商品条码应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贴标,以便快速识别。
五、商品条码管理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包括商品录入、识别和检查等流程。
2. 定期对商品条码进行库存盘点,确保条码与实物相符。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的条码管理,应当做好标注和备案。
六、商品条码的变更1. 商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条码信息。
2. 商品报废、库存清理等情况下,应妥善处理相关条码信息。
七、商品条码的利用1. 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录入商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2. 通过商品条码识别,可以准确统计销售数据,为商家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八、商品条码管理的风险防范1. 防范商品条码被篡改、伪造等风险,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商家应定期对条码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九、总结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规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商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商家利益。
以上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商品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fee85e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49.png)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也被称为商品编码或条形码,是一种用于商品识别和管理的标识符。
它可以通过扫描仪快速读取,并与商品信息相关联。
为了规范和统一商品条码的管理,以提高商品识别和供应链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商品条码的使用在现代零售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它帮助消费者迅速找到他们所需的商品,并帮助零售商实现库存管理和销售追踪。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导致了条码标识的混乱和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管理办法原则1. 统一编码: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和国际标准编码规范,如国际商品编码(UPC)和国际物品编码(GTIN)等。
统一编码有助于保证条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和互通性。
2. 标识规范:商品条码应具备易于扫描和识别的特点,确保条码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
条码的形状、尺寸和颜色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信息关联:商品条码应与商品信息关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这些信息应容易获取,并能够通过扫描仪快速读取。
4. 售后追踪: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应规定条码与销售记录的关联,以方便售后服务和质量追溯。
条码数据应被妥善保管和备份,避免数据丢失或泄露。
5. 制度监管:商品条码的管理办法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条码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管理办法落实1. 编码申请:商家如需获得商品条码,应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商品信息、公司注册证明等。
2. 条码使用:商家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识规范,将条码与商品关联。
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粘贴明确可见的条码,并确保条码的易扫描性。
3. 条码管理:商家需要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确保条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对于已上市的商品,商家应及时更新条码信息,并做好对应关系的维护。
4. 数据备份:商家在条码管理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oc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oc](https://img.taocdn.com/s3/m/a9bf8c5fa45177232f60a2c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7d4d4c4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7d.png)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Bar code)是一种用于商品追踪和管理的编码系统。
它可以以图案或数字形式表示商品的相关信息,如商品名称、生产厂商、价格等。
商品条码的正确管理和使用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商品条码。
一、商品条码的种类商品条码主要分为国际通用商品条码(UPC)和国际商品编号(EAN)两种。
UPC主要在北美地区使用,EAN则是全球通用的商品条码。
根据需要,商家可以选择使用适合自己地区和商品的商品条码类型。
二、商品条码的申请商家在使用商品条码之前,需要先向相关机构申请获得批准的条码。
在中国,商家可以向国家贸易物流信息中心(Logistics)申请获得商品条码。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商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厂商信息等。
三、商品条码的生成与打印商家在获得商品条码后,需要使用专门的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码图案。
生成的条码图案可以通过电脑与打印机结合来打印在商品包装上。
商家在打印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打印质量和尺寸,以确保条码清晰可辨。
四、商品条码的应用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和防伪溯源等方面。
在库存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记录和查找商品信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
在销售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实现自动识别商品和计算价格,节省人力成本。
在防伪溯源方面,商品条码可以用于追溯商品的生产流程和供应链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商品条码管理的注意事项1.商家应妥善保管商品条码,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盗用和篡改。
2.商家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保持条码清晰可识,以免影响扫描和识别效果。
3.商家要定期检查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并及时更新,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相符。
4.商家应定期进行条码库存盘点,对库存中的商品进行条码查验,确保条码使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可见的商品条码,以方便消费者核实商品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261dfe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b.png)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管理,规范商品流通环节,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条码是指附加在商品包装上的用于识别商品信息的数字和字符,主要包括国际商品编码(GTIN)和二维码等。
第四条商品条码管理应坚持规范、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登记、分配、使用和维护的监管。
第五条商品条码的分配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提供规范、有效的商品条码分配服务。
第六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规范,确保商品条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登记和分配第七条商品条码的登记应当包括申请登记、审核审批和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应向商品条码分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所需商品条码数量等。
(二)审核审批:商品条码分配机构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即予以审批通过。
(三)登记备案:商品条码分配机构应将已经审核审批通过的商品条码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向使用单位发放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八条商品条码的分配应当遵循先申请、后分配的原则,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顺序进行分配,并向使用单位发放惟一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商品条码的分配机构应当定期公示已经分配的商品条码信息,保障公开透明。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使用第十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正确标识商品条码,并确保商品条码与商品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条码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监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商品条码进行欺诈行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盗用他人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商品条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调整和更换无效或者错误的商品条码。
条码使用管理办法
![条码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1e6903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1f.png)
条码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条码使用的管理,规范条码的生成、分配、使用和维护工作,维护商品生产和流通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使用条码技术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条码产生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第四条条码的生成、分配、使用和维护等工作应当遵守科学合理、规范有序、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条码的工作,具体承担条码管理工作的部门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所有使用条码技术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都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条码使用制度,确保条码的正确、有效和稳定使用。
第七条条码的使用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条码技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条码使用的具体事项,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章条码的生成和分配第九条生成条码应当使用准确、可靠的条码生成工具,并保证生成的条码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第十条生成条码前应定义商品的唯一标识符,确保生成的条码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
第十一条条码的分配应当依据国家指定的统一编码体系进行,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二条分配条码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写入条码数据库,并留有相应的备份。
第十三条分配条码时,应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分配条码时,应保证条码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并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十五条分配条码时,应当公布分配结果,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条码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六条使用条码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生成的条码标准,正确使用条码。
第十七条使用条码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条码进行标识,并记录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使用条码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条码的清晰、易读和易辨认,不得模糊、损坏或篡改条码。
第十九条使用条码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条码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条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85d9957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63.png)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商品条码定义第五条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经编码中心备案,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商品条码工作计划和项目;(三)审批编码中心制定的商品条码工作的有关规范;(四)协调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f2d4b7c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86.png)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0f55669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94.png)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27ad426c175f0e7cd137f8.png)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9b4206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52.png)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1. 引言商品条码是商品在销售和统计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标识之一。
商品条码的准确管理可以提高生产和销售过程的效率,并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数据分析依据。
为了规范和统一商品条码的管理,制定本《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
2. 条码管理的目的2.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对商品条码进行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错误或疏漏,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条码的快速扫描识别,可以降低商品进出库、销售、库存盘点等过程中的错误率。
2.2 数据统计和分析的依据商品条码是每个商品的独立标识,通过对条码的管理,可以获取商品的销售、库存、进货等数据信息,为企业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提供依据。
2.3 提升客户服务质量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企业可以实现对商品的全链路追踪,从进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
在客户投诉或质量问题出现时,可以方便追溯到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3. 商品条码的生成与使用3.1 商品条码的生成规则互联网上有许多条码生成工具,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工具。
生成的条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唯一性。
3.2 条码的打印与粘贴生成的商品条码需要进行打印,并粘贴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
打印过程中要确保打印质量清晰,条码可辨认。
粘贴时,要注意选择平整、清洁的表面,避免条码脱落或损坏。
3.3 条码的扫描读取在商品进出库、销售、盘点等过程中,需要使用条码扫描设备。
扫描设备应具备快速、准确读取条码的功能,并能与管理系统实时连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 条码管理流程4.1 条码分配管理企业应建立条码分配管理制度,明确条码的归属和分配责任。
对于新进货的商品,要及时对其进行条码分配,并确保条码的唯一性。
4.2 商品登记与录入在商品进货时,要进行商品的登记和录入工作。
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与条码进行关联。
录入应准确、及时,并建立对应的数据备份和存档。
4.3 条码扫描与验证在商品进出库、销售、库存盘点等环节,应使用条码扫描设备进行扫描和验证工作。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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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令第76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5-10-01【效力】【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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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作者:《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 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即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4. 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
4. 本条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8商品条码的注册。
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对商品条码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制定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等;2)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商品条码应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3)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4. 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 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3) 负责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4) 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负责组织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5) 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中国商品标识系统;6) 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 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5.编码中心在各地设立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4)接受并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5) 负责受理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6)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7)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1.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条码工作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赋予其专用的厂商识别代码。
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3.有关厂商识别代码的核准注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4.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代码及条码中对厂商的惟一标识代码。
具体概念见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 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
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2.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 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
4. 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名称不符;《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登记表》所盖印章不清楚;《注册登记表》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2.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