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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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1粪大肠菌群数 /(MPN/L)2肠道致病菌3肠道病毒4结核杆菌5pH6化学需氧量( COD)浓度 / (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标准值10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6~ 960607生化需氧量( BOD)20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d)]8悬浮物( SS)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209 氨氮 / ( mg/L)1510 动植物油 / ( mg/L) 511 石油类 / ( mg/L) 5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mg/L) 513 色度 / (稀释倍数)30 14挥发酚 / ( mg/L)15总氰化物 / ( mg/L)16总汞 / ( mg/L)17总镉 / ( mg/L)18总铬 / ( mg/L)19六价铬 / ( mg/L)20总砷 / ( mg/L)21总铅 / ( mg/L)22总银 / ( mg/L)23 总α / ( Bq/L ) 124 总β / ( Bq/L )1025 总余氯1)2)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10 mg/L 。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5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pH 6~ 9 5化学需氧量( COD)浓度 / ( mg/L )6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 床位· d)] 60 6 生化需氧量( BOD)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 床位· d)] 20 7 悬浮物( SS)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 床位· d)] 208 氨氮 / ( mg/L)159 动植物油 / ( mg/L) 510 石油类 / ( mg/L) 5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mg/L) 512 色度 / (稀释倍数)30 13挥发酚 / ( mg/L)14总氰化物 / ( mg/L)15总汞 / ( mg/L)16总镉 / ( mg/L)17总铬 / ( mg/L)18六价铬 / ( mg/L)预处理标准5000——6~ 92502501001006060—202010—19总砷 / ( mg/L)20总铅 / ( mg/L)21总银 / ( mg/L)22 总α / ( Bq/L ) 1 123 总β / ( Bq/L )10 1024 总余氯1)2) /(mg/L) —1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 10 mg/L 。

医疗废水ph值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ph值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ph值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的PH值排放标准为6-9。

此外,不同类型医疗废水的其他排放标准如下:
1. 普通医疗废水:含有少量有机物质、氨氮、锰、磷、硫酸盐、氯化物等化学物质。

其CODcr应<300mg/L,氨氮<20mg/L,总磷<1mg/L,总氮<50mg/L。

2. 放射性医疗废水:含有放射性核素。

其排放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排放标准。

3. 感染性医疗废水:带有致病微生物。

其PH值应在之间,CODcr<
400mg/L,总磷<5mg/L,总氮<60mg/L。

4. 化学治疗废水:含有化疗药物。

其排放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以防止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想了解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标准,首先要掌握医院污水都有哪些污染物,那样才可以对症治疗查验解决后在其中污染物是不是合格。

一般来讲医院污水污染物大概以下: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造成的污水,关键包含医疗机构医院门诊、医院病房、诊室、各种检测实验室、病案解剖室、放射性室、自助洗衣、停尸房等处排出来的诊治、日常生活及排泄物污水。

当医疗机构别的污水与所述污水混和排出来时一律视作医疗机构污水。

水体随不一样的医院特性、经营规模和其所属地域而异。

每一张医院病床每日排污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院污水中常含的关键污染物为:病原菌(寄生虫卵、病菌、病毒感染等)、有机化合物、飘浮及悬浮固体、放射性物质污染物等,没经解决的原污水中含菌总产量达10^八个/mL之上,污水的可生物化学性不错,合适生物化学解决。

现阶段领域流行的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参考参照下列:1、污水排污规定2、传染性疾病和肺结核医疗机构污水排污实行表1的要求。

3、县市及县以上或20张医院病床及之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别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污实行表2的要求。

立即或间接性排进地下水体和水域的污水实行环保标准,排进终端设备已建了一切正常运作城区二污水处理站的下水管道的污水,实行预备处理规范。

4、县市下列或20张医院病床下列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别的全部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杀菌解决后才可排污。

5、严禁向GB3838I、II类海域和III类海域的生活用水自然保护区和游水区,GB3097一、二类水域立即排污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和非传染病房污水分离。

传染病房的污水、排泄物历经消毒杀菌后才可与别的污水合拼解决。

7、选用含氯消毒剂开展消毒杀菌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立即排进地下水体和水域,应开展脱氯解决,使总余氯低于0.5mg/L。

医疗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是指医院、诊所、卫生所、化验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水,其中包含了各种药物、化学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为了防止医疗废水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预处理,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排放。

医疗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总氮和总磷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总氮和总磷含量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造成富营养化。

2. 有机物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有机物质浓度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和难以降解。

3. 重金属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重金属浓度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和生态系统造成毒害。

4. pH值限制:医疗废水的pH值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的酸碱度造成影响。

5. 悬浮物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悬浮物质浓度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浑浊和污染。

6. 病原体控制:医疗废水中的病原体要经过合适的处理,以杀灭或去除,以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感染。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废水的预处理排放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相
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要求应根据当地的法规、标准和指南来确定。

此外,医疗废水的处理应依据工程和技术的可行性,并且需要进行监测和排放许可管理。

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污水种类丰富复杂,来自不同的行业。

如果不经处理就排放到大气中,将会带来很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医药行业污水,含有大量的病菌,那么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呢?1、取样进行检验,不能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病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3、总余氯量为4-5mg/l。

4、污水与氯接触时间不少于1小时等,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了。

接下来看下水污染成因与污水处理方法?含酚废水主要来自焦化厂、煤气厂、石油化工厂、绝缘材料厂等工业部门以及石油裂解制乙烯、合成苯酚、聚酰胺纤维、合成染料、有机农药和酚醛树脂生产过程。

含酚废水中主要含有酚基化合物,如苯酚、甲酚、二甲酚和硝基甲酚等。

酚基化合物是一种原生质毒物,可使蛋白质凝固。

水中酚的质量浓度达到0.1一0.2mg/L时,鱼肉即有异味,不能食用;质量浓度增加到1mg/L,会影响鱼类产卵,含酚5—10mg/L,鱼类就会大量死亡。

饮用水中含酚能影响人体健康,即使水中含酚质量浓度只有0.002mg/L,用氯消毒也会产生氯酚恶臭。

通常将质量浓度为1000mg/L的含酚废水.称为高浓度含酚废水,这种废水须回收酚后,再进行处理。

质量浓度小于1000mg/L的含酚废水,称为低浓度含酚废水。

通常将这类废水循环使用,将酚浓缩回收后处理。

回收酚的方法有溶剂萃取法、蒸汽吹脱法、吸附法、封闭循环法等。

含酚质量浓度在300mg/L以下的废水可用生物氧化、化学氧化、物理化学氧化等方法进行处理后排放或回收。

为了用水安全,我们应撑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同时还可以用厨房净水器将使用水过滤,这样更有利于健康用水。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30
14
挥发酚/(mg/L)
15
总氰化物/(mg/L)
16
总汞/(mg/L)
17
总镉/(mg/L)
18
总铬/(mg/L)
19
六价铬/(mg/L)
20
总砷/(mg/L)
21
总铅/(mg/L)
22
总银/(mg/L)
23
总α/(Bq/L)
1
24
总β/(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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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 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表 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医疗废水是指医院、诊所、药房、疗养院、卫生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有各种有害物质的污水。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药物残留、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规范的处理排放,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医疗废水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医疗废水的特点。

医疗废水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这些微生物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其次,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药物残留,这些药物残留可能对水生态系统产生毒害;再次,医疗废水中还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这些有机物和重金属对水质造成污染。

二、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意义。

制定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意义在于规范医疗废水的排放,保护水环境和人类健康。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可以明确医疗废水排放的限值和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排放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减少医疗废水对环境的危害,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内容。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水排放的限值和要求。

医疗废水排放的限值应包括病原微生物、药物残留、有机物和重金属等各项指标的排放限值;医疗废水排放的要求应包括医疗废水的处理工艺和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四、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排放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医疗废水排放的合法合规。

五、结语。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水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废水排放的合法合规,减少医疗废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加强医疗废水处理工艺的改进和提升,减少医疗废水的排放,保护水环境和人类健康。

医药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药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药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是:
1、医疗废水PH为6-9;
2、医疗废水SS小于或等于20(mg/l);
3、医疗废水cod小于或等于60(mg/l);
4、医疗废水BOD小于或等于20(mg/l);
5、粪大肠群数小于或等于500个/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医疗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处理排放标准一、物理指标1.颜色:医疗废水处理后的水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符,不得有异常颜色。

2.浊度:废水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浊度标准,以保障水质清澈透明。

3.悬浮物:经过处理的废水中不应含有悬浮物,以确保水质清洁。

4.总固体:废水处理后,总固体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化学指标1.pH值:医疗废水处理后的pH值应控制在6.5-8.5之间,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2.有机物: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有机物含量应低于规定值,以保证水质符合环保要求。

3.重金属:医疗废水处理后,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有毒物质:医疗废水处理后,不应含有有毒物质。

三、生物指标1.细菌总数:经过处理的废水中细菌总数应低于规定值,以确保水质清洁卫生。

2.大肠菌群:废水处理后的大肠菌群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病毒:医疗废水处理后不应含有病毒。

4.微生物:经过处理的废水中微生物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四、有毒物质1.医疗废水处理后,有毒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对人体有害的有机和无机物质,应尽可能减少或消除。

五、水温、流量及水位1.水温:医疗废水处理后的水温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流量及水位:废水处理后的流量及水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六、其他指标1.噪音:废水处理设施的噪音应符合环保要求。

2.振动:废水处理设施的振动应尽可能减少或消除。

七、处理工艺流程1.预处理:医疗废水应首先进行预处理,以去除大颗粒物质和悬浮物。

2.化学处理:在预处理之后,使用化学药剂对废水进行中和、絮凝和氧化等处理,以去除有机物、重金属和有毒物质。

3.生物处理:经过化学处理后的废水,应进行生物处理,以进一步去除有机物、氮和磷等物质。

4.深度处理:对于排放标准要求更高的地区,需要进行深度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等。

5.消毒处理:废水处理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以杀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八、排放标准1.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水排放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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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结核杆菌不得检出5pH6~96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60 607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 208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 209氨氮/(mg/L)15 10动植物油/(mg/L)5 11石油类/(mg/L)5 1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5 13色度/(稀释倍数)30 14挥发酚/(mg/L)15总氰化物/(mg/L)16总汞/(mg/L)17总镉/(mg/L)18总铬/(mg/L)19六价铬/(mg/L)20总砷/(mg/L)21总铅/(mg/L)22总银/(mg/L)23总α/(Bq/L)1 24总β/(Bq/L)10 25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1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50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pH6~96~95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60602502506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201001007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2060608氨氮/(mg/L)15—9动植物油/(mg/L)520 10石油类/(mg/L)520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510 12色度/(稀释倍数)30—13挥发酚/(mg/L)14总氰化物/(mg/L)15总汞/(mg/L)16总镉/(mg/L)17总铬/(mg/L)18六价铬/(mg/L)19总砷/(mg/L)20总铅/(mg/L)21总银/(mg/L)22总α/(Bq/L)11 23总β/(Bq/L)1010 24总余氯1)2)/(mg/L)—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一、pH值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排放的pH值应控制在6.0-9.0之间。

过酸或过碱的废水可能会对环境和生物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中和处理,使其达到适宜的范围。

二、悬浮物
悬浮物是衡量废水水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中的悬浮物包括细胞、蛋白质、染料等物质。

其排放标准为每升水中不超过50毫克。

三、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COD)是衡量废水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中的有机物包括细胞、蛋白质、染料等物质。

其排放标准为每升水中不超过150毫克。

四、生化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BOD)是衡量废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中的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包括细胞、蛋白质、染料等物质。

其排放标准为每升水中不超过30毫克。

五、氨氮
氨氮是衡量废水中氨含量和氮含量的一项指标。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中的氨氮主要来源于细胞、蛋白质等物质。

其排放标准为每升水中不超过15毫克。

六、总余氯
总余氯是衡量废水处理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经过氯化消毒后,可能会含有余氯。

过量的余氯可能会对环境和生物造成影响,因此需要
控制其排放量。

其排放标准为每升水中不超过0.5毫克。

七、重金属
重金属是衡量废水中有毒物质含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医疗检验实验室废水中可能含有如铅、汞、镉等重金属。

这些重金属可能会对环境和生物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控制。

其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医疗机构在处理和排放污水时需要符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医疗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医疗污水排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包括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备和污水排放管道等。

这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能够有效去除医疗污水中的有害物质,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其次,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医疗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对污水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防止污水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意外排放。

此外,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规定医疗机构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对于监测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最后,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规定医疗机构对污水排放进行报告和公示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水排放情况,并公示排放水质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对污水排放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加强污水治理和管理工作。

总之,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加强污水治理和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污水排放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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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8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13
挥发酚/(mg/L)
14
总氰化物/(mg/L)
15
总汞/(mg/L)
16
总镉/(mg/L)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30
14
挥发酚/(mg/L)
15
总氰化物/(mg/L)
16
总汞/(mg/L)
17
总镉/(mg/L)
18
总铬/(mg/L)
19
六价铬/(mg/L)
20
总砷/(mg/L)
21
总铅/(mg/L)
22
总银/(mg/L)
23
总α/(Bq/L)
1
24
总β/(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17
总铬/(mg/L)
18
六价铬/(mg/L)
19
总砷/(mg/L)
20
总铅/(mg/L)
21
总银/(mg/L)
22
总α/(Bq/L)
1
1
23
总β/(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 准 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60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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