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精编版)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已检查X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 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 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天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200620062006年04月0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April 01 2006北京Beijing第1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申请与费用第3节责任及其限定第4节投诉与申诉第5节信息提供与保密第2章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 节一般规定第2 节证书第3 章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第1 节一般规定第2 节公司审核第3 节船舶审核第4 节移动式钻井平台公司、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浮式处理及储油装置(FPSO)的审核附录1 ISM 证书失效通知书格式附录2 DOC 格式附录3 临时DOC 格式附录4 SMC 格式附录5 临时SMC 格式附件6 涉及DOC 变更的各类公司审核要求附件7 涉及SMC 变更的各类船上审核要求附录8《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ISM 规则)第1 章总则第1 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根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提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1.1.1.2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高速船,以下涉及均同)的安全管理体系。
当本社作为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签署DOC 和/或SMC。
1.1.1.3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1.4 本规范也规定本社处理港口国控制检查官员确定的船上SMS 缺陷的基本要求。
1.1.2 定义及缩写1.1.2.1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及其修正案。
ISM规则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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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jiànlì)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 资料。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各有关部门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文件应当以公司认为
ISM规则目标包含三层意思,ISM规则总目标、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目 标,试问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是:
①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方法及安全的工作环境 ②对所有已标识的危害建立防范措施
③持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部署 ④符合强制性规定与规则
⑤对有关机构、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及标准予以考虑。 A. ①+②+③ B. ①+④+⑤ C. ④+⑤ D. ①~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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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由持有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 “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
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符合证明”的有效期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超过5年。 13.3 “符合证明”只对其载明的船舶种类有效。所载明的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所认定的船舶种类为
从性质上区分,以前的强制性文件偏重于“硬件”管理;而ISM规则偏重于“软件”管 理,主要(zhǔyào)对公司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船岸人员的责任、权力和各种 工作程序提出要求。
ISM规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过程控制原理,将船公司安全营运和船舶安全操作的各项 活动归纳成一套适合本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工作程序化,活动规范化, 行为文件化”。
海油钻井平台维修安全管理
2023-11-08
目 录
• 海油钻井平台维修安全管理概述 • 维修安全管理流程 • 维修安全管理关键技术 • 维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保障 • 案例分析与应用 • 结论与展望
01
海油钻井平台维修安全管 理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海油钻井平台维修安全管理是指对钻井平台的机械、电气、液压和工艺设备等进行检查、维修、更换 等工作的安全管理。
维修后评估与反馈
评估维修效果
对完成的维修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维修质量和效果, 确保达到预期的维修目标。
问题反馈
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馈,提出改进 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维修工作。
总结经验
对完成的维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 的维修工作提供参考。
03
维修安全管理关键技术
维修安全培训与教育
安全管理漏洞
分析事故中反映出的安全管理漏洞,如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 不到位、安全监管不严格等。
经验与教训
总结维修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避 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成功维修安全管理案例分享
案例筛选
从海油钻井平台维修安全管理实践中选择一 些成功的案例,确保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可借 鉴性。
加强人员培训
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 设备性能、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掌握程度,确保其 具备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
建立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 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有 效处置。
02
维修安全管理流程
维修计划制定
制定维修计划
根据平台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明确维修 项目、内容、时间、人员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1995年8月25日交通部令第3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正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1995年8月25日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保证海上船舶、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沿海水域环境污染,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船检条例》及本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以下简称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各项检验工作由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舶检验机构)实施。
外国籍钻井船,指悬挂外国国旗,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在漂浮状态下从事钻井作业的船舶。
外国籍移动式平台,指悬挂外国国旗,为勘探或开发海床下的资源,从事钻井、开发作业或为此服务的移动式海上结构物。
第三条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应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和根据本规定取得的《检验合格证书》。
法定证书,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一台必须具备的安全证书、防污染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起重设备证书等。
第四条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开始作业之日10天以前,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就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作业期限超过一年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检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期限到期之日10天以前,向就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第一章总则1.1通则1.1.1宗旨1.1.1.1 为贯彻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我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规则,保障海上移动平台及平台上人员的安全和海洋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1.1.2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平台自每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设备及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以使对海上移动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减至最低限度。
1.1.1.3本《规则》包含了IMo的A649通过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1989年)的所有要求。
1.1.1.4海上移动平台,除应符合本《规则》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局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要求。
1.1.2适用范围1.1.2.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开发以及与开发海底石油资源有关的海上移动平台。
1.1.2.2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切新建海上移动平台应满足《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1.1.2.3现有海上移动平台应不低于该平台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则或规范的要求。
但经重大的修理、改装和改建后的平台,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规定。
1.1.2.4本局考虑到移动平台的具体作业环境条件,可以同意设计标准低于本《规则》要求的平台,但该平台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宜于预定的作业,并能保证该平台及人员的全面安全。
1.1.3免除1.1.3.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移动平台,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可能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则本局可以免设该项规定的要求。
但是,任何这种平台应经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保证该平台的全面安全。
1.1.3.2应在《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上注明同意免除的项目。
1.1.4等效1.1.4.1凡本《规则》要求移动平台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某种特定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作出某些特殊规定或应遵守某种程序或布置,本局可准许采用其他的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规定、程序或布置,但必须通过试验合格,并确认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海洋钻井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生产效益,防范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全面加强对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加强海洋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划分,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列入企业章程。
第八条: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生产记录,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等。
第十条: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问题。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可能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海洋钻井平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一、引言随着全球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海上油气资源的开发已成为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作为海上油气勘探和开发的关键设施,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的安全运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进行探讨。
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目的和原则1. 审核目的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风险,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 审核原则(1)全面性:审核应覆盖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确保无遗漏。
(2)系统性:审核应采用系统的方法,从整体上评估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3)客观性:审核应基于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进行。
(4)持续改进:审核应促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三、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内容和程序1. 审核内容(1)组织结构与职责:审核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确的安全组织结构,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明确了安全职责。
(2)风险管理:审核公司是否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了识别、评估和控制。
(3)安全管理计划:审核公司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4)应急准备与响应:审核公司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培训与意识:审核公司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
(6)设备与设施:审核公司是否对钻井平台设备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7)事故调查与分析:审核公司是否对事故进行了及时调查和分析,并采取了纠正措施。
2. 审核程序(1)制定审核计划:根据审核目的和内容,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
(2)实施现场审核:按照审核计划,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
《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23)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23)于2023年1月1日起生
效
佚名
【期刊名称】《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年(卷),期】2023(56)1
【摘要】《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23)(简称《规范》)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替代《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20)以及2020年第1次变更通告和2021年第1次变更通告。
《规范》以《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20)及其变更通告为基础,结合业界实际需求,新增和完善了“圆筒式平台”“坐底箱型平台”“采矿平台”等新型用途平台的相关技术要求。
《规范》编制过程中,纳入了我国海上移动平台法规编制成果、业界对现行版本使用情况反馈及中国船级社(CCS)审图和现场检验单位关于海上移动平台的丰富工程实践经验,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考虑规范长期维护的需要,对篇章结构进行了调整。
《规范》共分9篇,内容覆盖了入级规则、结构与设备、稳性、分舱与载重线、机械装置与系统、电气装置、自动化系统、防火与防爆、各种用途平台和其他规定。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年修改通报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2.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8修改通报》生效
3.《海上移动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2005)简要说明
4.关于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2005)生效的通知
5.关于中国船级社《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5)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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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平台管理制度
钻井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钻井平台管理,保障钻井作业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钻井平台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作业人员、设备、工程控制等。
第三条钻井平台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钻井平台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具体实施由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必要的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部门主管、项目经理、安全主管、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
第六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职责清单和权限清单,明确每个人的工作内容和权责范围。
第七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管理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九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用性和完好性。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选购、调试、使用、维护和报废等。
第十二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作业管理第十四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作业方案和技术标准,保障作业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第十五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六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作业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确保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钻井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检查、质量评估等。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第五章电气装置5.12应急电源5.12.1 除5.16另有规定者外,每一平台均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5.12.2 应急电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12.2.1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应安装在破舱水线以上,3.4.6规定的假定破损范围之外和易于到达的处所内,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如设有时)之前;5.12.2.2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相对于主电源的位置应经本局批准,应确保在主电源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和配电。
设有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处所,应尽实际可能不与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的界限面相毗邻。
如果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或者1类或2类危险区相毗邻,则其相毗邻的界限面应符合表6.5.2.1(a)和表6.5.2.1(b)的规定。
5.12.3 若采取了适当措施使在所有情况下均能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配电板可以向非应急电路供电,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作短时间地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5.12.4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要求:5.12.4.1 由一台独立供油井设有符合5.15要求的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闭杯试验)应不低于43℃5.12.4.2 除设有5.12.6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5.13.2规定的各项设备应能自动地换接至由应急发电机供电。
5.12.4.3 除非所设应急发电机既能对5.13.1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又能自动起动和尽快地(最长不超过45s)对所需供应的用电设备安全供电,否则应设置符合5.12.6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5.12.5 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符合下列要求,5.12.5.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5.12.5.2 当主电源的供电失效时,能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5.12.5.3 至少能立即向5.13.1所列各项设备供电。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年11月7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分别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程序、事故处置等项内容在内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按照作业者的指令,对本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保证全体人员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本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危险区域的划分与标示要求。
3.1 危险区域划分的标准范围:3.1.1 0级危险区: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持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区域;3.1.2 I级危险区;在正常生产时,有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3.1.3 II级危险区:不太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即使可能,也是存在时间较短的区域。
3.2 上述划分的危险区域应准确的标明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操作手册的附图上。
3.3 对于任何通往0级危险区域的通道口、门或舱口,应在其外部标有红色的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Danger Area”)和禁烟、禁火及禁带火种的标志。
第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都应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和在容器、管道或狭窄而具有燃烧、爆炸条件的窨内作业许可制度。
4.1 在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实施以下作业时,必须由主管施工的负责人提出施工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为避免事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并下达作业通知后方能进行。
必要时,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派安全监督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4.1.1 焊接、气割或其它动火作业;4.1.2 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4.1.3 在通风不足、缺氧或需稀释、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道或狭窄空间场所内作业。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1 公司责任1.1申请DOC的平台公司,无论承包形式如何(总包或分包),必需对所管理平台的平安和防污染负全责。
1.2申请DOC的平台公司必需对所管理钻井平台独立负责,不得将ISM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亦不得将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纳入本公司平安管理体系。
1.3 钻井平台经理(或高级队长)是平台上的最高领导,对平安和防污染全权负责,ISM规章中对船长的责任与权限要求均对其适用。
2 船岸人员管理2.1 钻井平台的船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须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并持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经理(或高级队长)和其它工作人员需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并持有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熟识和基本平安培训合格证(在20XX年2月1日前可持有四小证)或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平安主管部门签发的五小证;任何人员只要在海上平台滞留1天以上均应经过平安救生学问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特别工种:电工、电气焊工、吊车司机、司索工、厨师、无线电电子操作员等,均应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书,其中无线电电子操作员应取得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
2.2 钻井平台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规章》执行。
2.3 岸上管理人员中涉及平安和防污染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肯定资质并持有本行业颁发的资格证书。
3 船岸人员培训3.1 专项平安培训主要包括经理平安培训、平安环保人员培训、平台经理监督培训以及架工以上人员的井控培训、防H S培训、油气消防培训、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等。
其中井控培训、防H S培训和油气消防培训应由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平安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完成并颁发证书。
3.2 公司应确保平台人员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除了IMO颁布的《海上移动式平台构造与设备规章》、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MARPOL公约及其附则、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等法规性文件外,还应按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平安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执行。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海上移动平台作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海上移动平台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海上移动平台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钻井平台、生产平台、储油平台、供应平台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作业许可制度海上移动平台作业前,必须依法取得作业许可。
作业许可由石油工业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
2. 安全责任制度(1)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2)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安全检查制度(1)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海上移动平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2)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6. 应急预案制度(1)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监督与保障1. 政府部门监督(1)石油工业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海上移动平台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海事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对海上移动平台作业实施监督。
2. 社会监督(1)鼓励社会公众对海上移动平台作业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行为。
(2)新闻媒体对海上移动平台作业进行舆论监督。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提高海上移动平台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作业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各作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切实加强海上移动平台作业安全管理。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2.3 平台布置的主要内容及危险区划分 2.3.1 平台布置的原则 根据下述原则确定甲板上钻井、修井设备和(或)油(气)生产设备、公用和生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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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布置, 并确定甲板尺寸: a) 满足安全、防火、消防、人员逃生和救生的需要; b) 满足生产作业的需要; c) 满足维修及事故处理的需要; d) 满足结构合理性的需要; e) 满足海上施工的需要; 2.3.2 平台最下层甲板高程 平台最下层甲板应处于设计环境条件时潮汐与波浪最不利组合情况下的最大波峰高 程以上, 并留有至少 1.5 米的间隙, 以保证最下层甲板的安全。 2.3.3 平台方位 应根据平台所在海域的风、 浪、 流等环境条件、 使用要求及安全要求, 确定平台方位。 2.3.4 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 应根据甲板尺度大小、 生产作业和人员逃生的需要设置两处或多处甲板通道和甲板间 梯道。脱险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则》13.2 的有关规定。 2.3.5 井口区布置原则 2.3.5.1 井口区应布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风的区域; 若不可能, 也可设于围蔽区内, 但 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设置必要的通风设施。 2.3.5.2 油、气井应设置与油藏压力相适应的井口装置。气井、自喷井、应设井上安 全阀和井下安全阀。油藏能量低的井, 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 经安全办公室批准可只设井 上安全阀。 2.3.6 危险区分类 平台危险区分为以下三类: 2.3.6.1 0 类危险区: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 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6.2 1 类危险区: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 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6.3 2 类危险区: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 燃性气体或蒸气, 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 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 或蒸气的区域。 2.3.7 危险区划分 应按照 2.3.6 和所用规范、标准中关于危险区划分的规定, 做出危险区划分图。 2.3.8 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 平台布置中应考虑设置防火隔壁和防火甲板, 用以隔离危险区, 或必要时在危险区内 设置安全处所。 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应符合本 《规则》 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 2.3.9 直升机甲板 平台通常应设置直升机甲板。对于用栈桥连接的平台群, 应在其中的一个平台上设 直升机甲板,甲板的布置原则和要求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 2.3.10 生活区的设置 如果生活区与钻井/生产区不能分别布置在两个独立的平台上, 则生活区应尽可能通 过公用区与钻井/生产区隔离, 应尽可能远离钻井/生产区; 生活区的上方和下方严禁布置 钻井和油气处理设施;生活区应布置在平台的上风向。 2.3.11 无人驻守平台的布置: 2.3.11.1 在平台上应设有可靠的安全应急关断设施; 2.3.11.2 设置安全可靠的登平台设施, 确保作业人员上下平台的安全; 2.3.11.3 设置防止外部人员登上平台的装置, 保护平台的生产不因外部人员的登入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名称: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发布日期:19880615执行日期:19880615发布单位:石油工业部文号:〔88〕能源海油字第1号文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年6月15日石油工业部〔88〕能源海油字第1号文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下称钻井船)申请作业许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钻井船开始石油钻井作业(下称钻井作业)前,作业者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章有关条款,通知承包者向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设安全办公室)申请钻井船作业许可。
承包者应不迟于开始钻井作业前的20天,向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提交按本办法附件1格式的申请书和第三条规定的证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其要求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承包者在申请作业许可时,应同时交验和备查由石油工业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认可单位颁发的证书和有关文件、资料。
一、应交验的证书、文件和资料:1.钻井船有关证书登记表(见附件2);2.钻井船技术规格说明书和总布置图;3.钻井船稳性计算书;4.钻井主要专用设备和装置的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包括:钻井绞车、泥浆泵、转盘、井架、天车、游动滑车、大钩、水龙头;5.防喷器组的合格证件和试压报告;6.防喷器控制系统出厂合格证书和修理后的检验合格证件;7.测试管汇及其控制盘出厂合格证书和试压报告;8.压井管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压报告;9.试油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10.固井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11.锚、锚缆、锚链和锚机的检验合格证件;12.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消防、救生岗位部署表;13.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的试验报告;14.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的试验报告和防护器具的出厂合格证件;15.安全手册;16.自升式钻井船需加验升降系统的检验合格证件;17.作业者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有关要求编制的钻井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18.钻井船经理、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水下器具师、钻井领班(队长)和司钻的职务证书和井控证书;19.自航钻井船船长职务证书。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领导承诺各级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安全目标各级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级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和归口管理;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认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共5则范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共5则范文)第一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共)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第一部分)(交通部安监字[1997]404号1997年12月9日)1公司责任1.1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安全和防柯染负全责。
如公司作为管理公司,ISM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和义务即从船东处转移至管理公司;1.2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独立负责,不得将I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船东或第三方,亦不得将船东或第三方纳人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1.3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各公司应在其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之后方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初次审核发证申请,已提出申请的,应补充说明何时满足3个月的运行经历,以便安排正式审核。
1.4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已正式运行3个月之后,若其所管理船舶发生诸如碰撞、沉没等事故,公司应认真找出事故原因,特别应从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中找根源,并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未报告的,原则上不安排初次审核。
ISM规则没有明确表明不允许指定人员兼职,但规定了指定人员的监控职能。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情况,如指定人员兼任被监控部门职务,不利于其监控职能的发挥。
因此,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鼓励指定人员不兼职,并着重查找兼职指定人员在履行监控职能方面的不符合项。
1.6凡已申明其船舶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司应按ISM规则31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其船舶由谁管理及管理公司的详细情况,并附具双方的管理协议。
对该管理公司实施审核时,审核员应审核管理协议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注意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情况。
2船岸人员管理2.1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岸人员管理的内容应完全满足和符合ISM 规则第6章的规定要求;2.2船岸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审核员在进行活动审核时对这一点应给予高度重视,可采用抽查的方式,审核某几个岸上人员和菜条船舶船员的管理记录及有关档案,以全面跟踪某些船岸人员的全过程管理;2.3对非本公司船员(指从船员管理公司或社会其他机构租用的船员),必须有一年以上聘用合同。
钻井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
钻井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1. 前言近年来,随着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的加速,国内外钻井工作量逐年增加。
钻井作为油气勘探开发的核心环节之一,其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钻井安全管理体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钻井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钻井企业需要建立并实施完善的钻井安全管理体系和措施。
2. 钻井安全管理体系2.1 管理机构钻井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应明确,并且授权、职责、制度和工作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在应急处理危险情况时有清晰的决策过程。
通常情况下,钻井安全管理体系下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全面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通常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领导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2 钻井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钻井作业的生命、健康安全,钻井企业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
•钻井安全生产制度:其内容包括行业标准和钻井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在开展各类钻井业务过程中的应急管理方案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危害及管理责任分配到相应部门和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钻井企业应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水平,针对钻井相关岗位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让所有从事岗位的人员都具备安全意识、安全能力和安全管理处置能力。
2.3 安全生产措施在实际的钻井作业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应对危险的安全生产措施。
常见的措施如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师应定期进行钻井作业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以实现安全防范。
•安全隐患排查:钻井企业应根据已知的安全隐患及相关规定明确职责、检查时限和检查标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培训:钻井企业在各个环节的培训中开展相关安全知识和应对危险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反应能力。
3. 钻井安全措施3.1 安全设备和装置为了保障钻井人员的生命安全,在钻井现场的特殊环境中,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装置:•钻井管、井架和重型机车等吊装设备必须通过安全合格的检验才能投入使用;•切割焊接的设备一定要有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钻井液系统必须配置功能完备的急停装置来实现安全控制。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文-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台布置第三章平台结构第四章防腐蚀第五章海上施工作业第六章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第七章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第八章起重机第九章电气设备及电缆第十章仪表及控制系统第十一章生活区第十二章直升机甲板设施第十三章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第十四章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第十五章逃生及救生装置第十六章助航标志及信号第十七章通信设备第十八章防污染及噪声、振动控制第十九章建造检验第二十章生产期检验第二十一章安全分析和安全管理系统第一章总则1.1宗旨为了减少或避免平台在建造、安装、调试、投产和生产作业、检修、改造直至废弃的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损失:人员伤亡 ,环境污染 ,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1.2.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 , 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包括常规导管架平台 , 简易平台和无人驻守平台等,下称平台)。
1.2.2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它类型固定平台其上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2.3“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安全规则另行颁发。
在其正式颁布执行之前,浮式生产系统、浮式储油装置和其他移动式生产平台其上部设施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2.4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1.2.5本《规则》为平台安全的主要规定 ;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可适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允许作业者依据平台实际条件 , 依据先进的系统安全理论、方法和最新的技术 , 遵循国外先进的海上设施安全条例和安全分析规范 , 采取不同于本《规则》某些条款的安全对策。
如果作业者计划采取不同的对策 , 应首先进行科学的和系统的安全分析 , 用分析和数据证明所采取对策的可靠性 , 证明该对策所承担的风险及其风险值符合最低合理可行的原则 ; 作业者还必须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提出正式的书面专题申请 , 并附安全分析文件 , 待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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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公司责任
1.1申请DOC的平台公司, 无论承包形式如何(总包或分包), 必须对所管理平台的安全和防污染负全责。
1.2申请DOC的平台公司必须对所管理钻井平台独立负责, 不得将I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 亦不得将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3 钻井平台经理(或高级队长)是平台上的最高领导, 对安全和防污染全权负责, ISM规则中对船长的责任与权限要求均对其适用。
2 船岸人员管理
2.1 钻井平台的船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须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 并持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经理(或高级队长)和其它工作人员需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 并持有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在2002年2月1日前可持有四小证)或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五小证;任何人员只要在海上平台滞留1天以上均应经过安全救生知识培训, 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特殊工种:电工、电气焊工、吊车司机、司
索工、厨师、无线电电子操作员等, 均应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书, 其中无线电电子操作员应取得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
2.2 钻井平台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执行。
2.3 岸上管理人员中涉及安全和防污染的部门负责人, 应具有一定资质并持有本行业颁发的资格证书。
3 船岸人员培训
3.1 专项安全培训主要包括经理安全培训、安全环保人员培训、平台经理监督培训以及架工以上人员的井控培训、防H S培训、油气消防培训、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等。
其中井控培训、防H S培训和油气消防培训应由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完成并颁发证书。
3.2 公司应确保平台人员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除了IMO颁布的《海上移动式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MARPOL公约及其附则、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等法规性文件外, 还应按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执行。
截止目前, 现行有效的文件有:《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海洋石油井喷控制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则》、《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
则》、《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检查和统计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系固管理规则》、《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等。
在审核中, 审核员应审查公司的培训主管部门是否针对上述法规要求组织了培训,
审查公司有关部门及平台的相关人员是否熟悉这些法规的有关要求。
4 设备维护与操作计划制定
4.1 对总包井, 钻井公司负责设备的维护和电子操作员的配备管理, 提供
平台上的医生及所配药品和器械;对分包井, 通常由作业者负责租用设备和操作维护人员, 聘请医生并配备药品和器械。
在审核中, 审核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4.2 钻井平台的操作主要包括:拖航作业、钻前准备、钻井、下套管、固井、定向钻井、钻开油气层、边采边钻、取芯、测井、测试、弃井、钻井作业事故处理与预防、试压作业、热工作业(包括气割、焊接、加热及明火作业)、进入限定空间、高处作业、放射性作业、爆炸性作业、油漆作业、化学危险品的使用与管理、电气作业、吊篮吊运人员作业、起重作业、船舶靠离平台作业、加油作业、清舱作业、滑油剂的使用等。
在审核中, 应审核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上述平台的日常操作;是否制定了操作程序;操作程序中是否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以及这些程序或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并符合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要求。
4.3 审核平台公司是否具有制定涉及平台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操作的方案和须知的程序, 并将该工作分配给适任人员。
5 应急反应及布置
5.1 钻井平台的应急情况主要包括:井喷、H S作业、海冰、台风、油类作业、平台破损、平台失控的漂移、拔桩险情、压载险情、直升机事故、火灾、人员落水、伤病员的急救与治疗、放射性物质遗落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地震、海啸、风暴潮及弃平台等。
在审核中, 应审核公司是否对上述应急情况进行了标识;对标识的应急情况是否制定了应急反应程序;所编制的安全应急计划是否考虑了作业海区的自然环境和勘探、开发及生产的不同作业阶段等。
5.2 审核公司及平台上是否建立了应急操练和演习制度。
平台上常进行的演习包括:弃平台、救生(人员落水)、消防、防喷(井控)、防台风、防H S、溢油演习等。
5.3 平台在作业期间, 每月应进行一次弃平台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救生演习;防喷演习应根据井的情况来决定演习时间和频率;防台风演习将根据平台的作业海区和季节的变化来选择演习时间;防H S演习根据所钻地层是否会有H S来决定。
5.4 审核公司是否组织了岸基与平台的联合演习, 验证岸基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与医疗机构的联系、通讯网站以及向主管部门、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和救援程序的有效性。
6 不符合、事故及险情的报告与分析
6.1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对海上发生作业事故、险情后的报告内容和时间要求、调查与分析、处理及改进措施都作了规定, 在审核中应审查程序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6.2 审核中应查阅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平台的检查结果, 对平台上存在的问题, 公司主管部门是否组织了分析并予以解决。
6.3 审核中应查验部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有关平台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对平台存在的设备问题和缺陷, 公司主管部门是否按期解决;是否定期组织安全例会对生产和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7 本规则所称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系指具有自航能力的钻井平台。
8 本准则未尽事宜, 参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以及钻井行业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