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律师业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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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

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

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

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

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

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

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

英美法

英美法

英美法概论♦一、英美法系法系——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吉利法系,它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为什么学习英美法♦世界文化构成的重要地位♦(一)从世界文化的组成来看,英美文化占据了世界文化的半壁江山。

♦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二)英美国家法律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

♦1、法律生成的路径不同:大陆法系的演进是集中式的,而英美法系的演进是分散式的♦大陆法系的演进模式♦2、法律制度的特点不同:♦大陆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律的分类、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法院系统的双轨制♦英美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官的作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法律的分类♦总结♦大陆法的应变能力差,不能很好地顺应时代的需要。

♦英美法的灵活性强,能够及时有效地应付现实社会的变迁。

♦三)对中国人的吸引力更大♦中国是世界上在国外读大学的人数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大学留学生占全球总数的14%。

对于中国人而言,在留学浪潮中英美国家也是首选对象。

第一章英美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普通法形成的条件♦(一)强大的中央集权制能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政治的保证♦1.首先,宣布土地属王所有,实行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2.其次,进行土地调查,编撰《末日审判书》(二)王室司法权的建立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实践的机制♦1.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2.统一的中央王室法院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3.王室法院扩展了法律的正义.♦4.王室法院与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胜利并不完全是凭借国王的强制和权威,是靠竞争赢得的.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第二节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一、衡平与正义的意义二、衡平法的产生三、衡平法的内容四、衡平法准则(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存在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3)向衡平法院请求的人必须自己清白(4)请求衡平的人必须自己为衡平行为(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对人为一定行为(7)衡平法将履行义务归结为当事人的原意(8)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9)在有两个相等的衡平时,法律应占优先地位(10)在有前后两个衡平时,前一个衡平应占优先地位(11)平等即公平五、衡平法的特点(一)衡平法起源于王权并由法官加以发展(二)衡平法属于私法,它所调整的对象完全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三)衡平法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四)衡平法的原则和精神主要由其著名的格言表达。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和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民法法系)相对。

英美法系的发展历史悠久,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英美法系中,其法律语言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概述英美法系是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由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发展而来。

英美法系的特点在于其以判例(precedent)为依据,重视法官的判决和司法实践。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没有完善的法典体系,而是以法官的判决和解释为主要依据,这也是其法律语言特点的来源。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1. 使用英语: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使用英语进行法律写作和交流。

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中普遍使用英语词汇和句式,这也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与其他地区的法律语言有所不同。

2. 技术性语言: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倾向于使用严谨、具体的专业术语。

这些术语在法律文书中被广泛使用,包括诸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contract"(合同)等。

这些专业术语的使用旨在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和具体。

3. 原则性表述: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注重原则性表述。

在法律文件中,法官会详细解释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并以案例的方式说明。

这种原则性表述体现了英美法系注重先例的特点,法官的判决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4. 简明扼要: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倾向于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达。

这样的书写风格使法律文件易于理解和解读,也减少了歧义的可能性。

5. 强调文字解释: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强调文字解释。

法官和律师在法律文件中会以文字形式详细阐述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性。

6. 形式严谨: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注重形式上的严谨,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例如,在合同中,会明确标注各方的身份、义务和权益,以及约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英国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法律体系非常复杂,没有一致的法律标准和一致的裁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律师的需求开始增加,并且这一阶层逐渐成为了社会上一个重要的群体。

在12世纪,律师在英国的法律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直到16世纪初,英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律师组织。

最早的律师组织形式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律师组成的协会主要存在于伦敦的建筑师行业。

不过,这些组织早在18世纪末就已经消失。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的律师组织以目前的姿态最终形成。

在19世纪,英国律师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181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它规定了律师的认证标准和相关规定。

这个法案使得成为律师的标准变得更加明确,为英国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英国的律师群体更加专业化和组织化。

专业性包括要求使用标准化文书和外观,以及严格的规范,例如要在固定场所工作,不得借用外部协助,必须与客户保持严密的沟通。

律师组织化始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律师们形成了专业和公民团体,如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协会。

英国的律师制度也受到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影响。

19世纪中叶,很多律师开始学习罗马法和欧陆法律体系,并将其运用到英国的司法实践中。

此外,慢慢出现了一些律师在其专业领域内的专业化,例如专业诉讼律师和其他种类的律师。

到了20世纪末期,英国律师的数量已经不断增长,从而使得组织和管理律师变得更加困难。

总之,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充满了变革、完善和专业化。

从中世纪的起源到19世纪的重大变革,再到20世纪的专业化和组织化,英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为英国司法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标题: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引言:律师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维护公正、法治和个体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从古代到现代,逐步揭示律师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发展与变革。

通过这一历程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了解律师制度的本质和意义,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 古代律师:在古代社会中,律师起源于法律顾问的角色。

他们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法律建议,并主持解决冲突和纠纷。

2. 古代律师的角色扩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角色逐渐扩大,成为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人的重要存在。

这一角色转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第二章:中世纪与近代的律师制度演变1. 宗教法与教会律师:在中世纪,宗教法律得到广泛应用,教会律师成为处理宗教事务和法律纠纷的重要角色。

2. 英美法系的兴起:在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职业。

律师学校和律师协会的成立,为律师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第三章: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1. 法律专业化与职业道德:现代律师制度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律师考试、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管,保障了律师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2. 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了充实和扩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障。

总结与思考:律师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过程。

从古代的法律顾问到现代的专业律师,律师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保障了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观点和理解: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是为了维护法治和公正的基石。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英美法系的发展

英美法系的发展

英美法系的发展英美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

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

狭义的普通法即指这类判例法。

英国判例法中还包括一种它所特有的衡平法。

这是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

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称公平或良知)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

其后,更设立独立的衡平法院(又称大法官法院),发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准则,如“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救助不中途而废”,“衡平重意愿而不重形式”等。

由于当时大法官多由僧侣担任,所以实际多是按照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某些原则来审决案件。

最初主要用以处理因程序欠缺或迟延等所产生的争讼,之后逐渐发展至实体法方面。

19世纪末调整法院体系时,取消衡平法院,审判权统一归于普通法法院,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原则,给予衡平救助。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

英王很早便发布过一些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内容的□令。

最近两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议会更通过大批立法,在某些领域,如刑事案件的审判,其主要依据已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

但英国的制定法有其特点,即不论民事、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典;对某些特定问题例如证据、货物销售、性犯罪、盗窃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虽然制定了单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兼及,而且修改频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时必须注明法令颁布的年代;有的法令内容重复,甚至前后规定不一;而且,法令绝大部分是归纳判例而成,不论概念或原则,类多来自司法习惯,因而解释和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判例。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

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

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

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的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

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

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即普通法。

自十四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

该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

到十五世纪后半期,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

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是指源于大陆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法官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指导。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法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增强在大陆法系中,立法者的意图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逐渐增强,不再仅仅是机械地执行立法者的意图,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这一趋势为大陆法系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增加了新的动力。

2. 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大陆法系中,民事法律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求日益增加。

大陆法系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完善和更新相关法律条文,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加强与其他法系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这种国际交流不仅表现在法律教育领域,也包括学术研究领域。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和法律研究机构越来越注重国际化视野,开展与其他法系国家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这有助于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提升大陆法系的现代化水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主要由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案例法组成,其发展趋势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平衡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权威性,法官的解释权在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理念的深入,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法官解释权的监督和平衡,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这一趋势也体现了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高度重视。

2. 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需求的日益增长,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方面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不仅是普通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商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相应领域不断完善和发展。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

1.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2.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

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3.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4.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5.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专业人士了解的特点也很突出。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

然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市场的竞争远较外国要激烈。至2001年4月,司法部已经批准了16个国家的104家和香港地区的28家总计132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大陆的11个城市设立办事处。以上海为例,经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已经达到了49家,从业人员近350人[i]。在众多外国事务所当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伟绅、贝克·麦肯锡和富而德等事务所正受到盛德、安理和万世基等竞争者的有力挑战,其它律师行之间的竞争也不鲜见。例如以担任“网易”法律顾问而为人们熟知的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
相形之下,虽然中国北京、上海等地有些领先的事务所已经开始注重人才培养,给予人才各方面的充分培训。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过于重视案源,对培养人才尤其是致力于提高年轻律师的专业水平投资不足,因而对高素质的人才缺乏吸引力。
其次,是客户资源的争夺。随着中国入世,中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限制将逐步减少,尽管中国入世并未承诺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相关管理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的范围。但应当警惕的是,外国律师事务所也由此获得了比入世前更多的活动空间和合法地位。而且,中国为了加速国际化,也颁布了一些关于强制性赋予外国中介机构业务的规定,例如:外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A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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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发展现可抵挡的魅力吸引着世界资本蜂拥而入。2002年,中国以250亿美元的交易总额成为亚洲区并购活动的冠军,与此同时,大量的中国资本在海外的收购和投资活动增加。“德意志银行”中国地区研究小组2003年1月公布的报告称:“从中国大型国企的融资活动来看,相信2003年又将是创纪录的一年。”该行预计,今年中国企业可望通过IPO筹资90亿美元,并将中国一些大型保险、电信及电力公司纳入这些IPO交易中。保险公司中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这两家公司可望通过上市各筹集20亿美元。此外,准备上市的大型国企还有“南方电网”及“中国网通”,估计这两家公司首次公开招股都将超过10亿美元。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律师制度的起源1. 古代律师的出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律师•律师的职责和地位2. 中世纪的律师制度•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并存•律师的角色和职能二、现代律师制度的发展1. 英美法系的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美国的律师制度2. 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法国的律师制度•德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三、律师制度的功能与作用1. 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代理诉讼和辩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2. 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代理公民维权•参与法律改革和制定3. 促进司法公正和独立•公正的法律程序•律师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四、律师制度的挑战与改革1. 专业化与市场化的冲突•律师职业的商业化趋势•维护律师职业的专业性2. 法律技术的发展对律师的影响•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律师的角色和技能的转变3. 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与竞争•律师教育和培训的改革五、结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

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律师,到中世纪的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并存,再到现代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律师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制度的发展不仅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独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律师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专业化与市场化的冲突、法律技术的发展对律师的影响,以及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都是当前律师制度面临的重要议题。

未来的律师制度需要在保持专业性的同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环境的发展,以更好地为公民和社会服务。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述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而欧洲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当时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宪章,这些法令和宪章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基础。

在 12 世纪,英国的法官开始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书,形成了普通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美法系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它是由法官通过审判案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普通法原则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对未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3. 律师制度英美法系强调律师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英美法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并强调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起源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当时,律师是指专门为富人辩护的人,他们在法庭上拥有特权,例如可以穿着长袍,不必遵守普通人的礼仪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的地位逐渐提高,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职业。

二、发展1. 中世纪在中世纪欧洲,律师是由教会授权的人员。

他们主要负责处理教会内部事务以及民事纠纷。

此时期律师职业并不普及。

2. 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随着知识分子阶层的兴起,法律知识逐渐普及。

此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学家和法律思想家,例如托马斯·莫尔和伊万·休伊特等。

3. 近代近代律师制度主要起源于英国。

17世纪末期,在英国实行了普通法体系,并开始出现了专业化的律师团体。

18世纪初期,在英国成立了第一个正式的律师协会——伦敦律师公会。

4. 现代现代律师制度的发展主要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关。

随着法治思想的普及,律师作为法治的代表和维护者,其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律师制度。

三、律师制度的组成1. 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一个由律师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组织。

它旨在保护律师职业利益,提高律师素质和水平,并促进法治建设。

2.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由一群律师组成的机构,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它们可以是独立机构,也可以是与其他机构合作的分支机构。

3. 律师资格考试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法学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以及道德规范等方面。

四、中国的律师制度1. 历史中国的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

当时,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体系,并成立了第一个律师机构——上海律师公会。

2. 现状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律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的律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注册成为执业律师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3. 作用中国的律师在促进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的历史与发展

律师的历史与发展

律师的历史与发展律师作为一种专业职业,以代表和辩护他人的法律权益为主要职责。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律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律师的历史背景以及其在不同社会中的发展。

一、律师的起源律师这个职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在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职业律师,他们被称为“advocatus”。

这些律师为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表服务,确保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保护。

除了罗马帝国,其他古代文明也有类似的职业律师。

在古希腊城邦中,也存在专门的律师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这些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并提供法律咨询。

二、中世纪的律师中世纪,律师的地位逐渐提升。

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新的法院系统和规则开始出现。

律师在这个时期扮演着法律顾问和法庭代表的角色。

在英国,律师的角色逐渐与司法系统相结合。

英国成为律师职业发展的先驱。

诸如巴林克和德隆等重要法律教育机构的建立,为律师的学习和职业发展提供了奠定基础。

三、现代律师的发展随着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建立,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

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律师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服务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的职责越来越重要。

在当代,律师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服务,还承担着社会公正的捍卫者的角色。

他们通过为弱势群体争取正义,为社会建立起法治秩序的基石。

四、律师职业的挑战尽管律师是一个专业和有声望的职业,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知识的快速更新和变化。

律师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援助。

另一个挑战是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案件和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的复杂度也在增加,律师需要拥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和扎实的法律知识。

此外,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也在变化。

与过去相比,律师的职责在社会中的认可程度有所提高。

人们希望律师不仅能够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还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总结律师作为一种专业职业,起源于古代罗马,并在不同的文明和历史时期得到发展。

2023年律师行业分析报告

2023年律师行业分析报告

2023年律师行业分析报告2023年律师行业分析报告2023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革,律师行业也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行业现状、趋势分析、行业发展方向和未来展望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业现状律师行业自古以来就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目前,在我国,律师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支庞大的队伍,律师数量不断增加,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不断提高。

截至2023年,我国律师事务所总数已经超过10万家,总律师人数已经超过100万人。

行业内还出现了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如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美国盖瑞律师事务所、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以及德国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施劳德、美国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克格尔&去菲勒等。

二、趋势分析1. 科技进步将推动律师行业转型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科技的飞速发展,律师行业也将迎来一次转型。

未来的法律服务可能大多数不需要律师的参与,而是通过数字化、在线化和智能化等方式实现。

例如,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为用户提供智能化的法律咨询、文书起草和诉讼辅助等服务,大大降低了成本和时间,方便了大众。

2. 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律师行业也面临了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问题,如跨国诉讼、跨境并购、知识产权保护等。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跨文化、多语言和国际化的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 普惠法律服务显得更加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无数热心人士关注到普惠法律服务领域,在帮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士的同时,也推动着律师行业确立了服务大众的价值观。

在未来,普惠法律服务将成为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

三、行业发展方向1. 数据化管理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普及,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了律师事务所的一大趋势。

未来,律师事务所将趋向于数据化管理,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并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升级。

2. 跨界合作律师行业将和更多的行业合作,包括技术企业、金融机构、教育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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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律师业及其发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英美律师业及其发展主讲人:梁福麟教授、律师主持人:宋玉波教授时间:2010年4月15日晚7:30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4108教室主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承办单位: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学生会讲座内容:首先我要讲的是英美律师制度的特色,因为我从1977年开始在英国当律师,在四大洲从事法律工作,欧洲,澳洲,美洲,亚洲,我在四个地方做过律师,也做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我在美国讲学是很容易的,因为在美国讲学,我讲五分钟,学生就要发问。

A发问的时候,让B来谈一谈,C也参与了。

你就像一个专业观众一样,听他们说,你最后说。

听他们说有一个好处,因为普通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具有正义性与对抗性的。

很多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认为读法律的人在美国社会里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律师没有固定的立场,律师接受的训练是代表客户的立场,用法律的方式表达立场。

学生在法学院里接受最重要的训练是对于自己的立场,怎么想,怎么辩论;同时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答辩自己。

律师的职业很冲突。

美国有一部电影里,哈佛大学一个资深教授说过句话:“How to think like a lawyer”,成为现在法学界的至理名言。

我们训练每一个普通法的学生都是How to think like a lawyer。

律师就是今天这个立场,明天那个立场,转变的很快。

在英美国家中训练律师就是用这句话:“用律师的想法来看事物。

”律师的想法就是从一个对立的立场来讲,两方怎么辩论。

今天,从全球化专业服务方面来讲,英美律师不只在本国有影响,还在跨国的领域从事专业服务。

你会发现英美法不只在你认识的法律领域中是一门重要的课程。

有以下的原因:第一,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了没有美国籍也可以当美国律师。

以前只有美国人能当美国律师,现在变成全世界任何人都能当美国律师。

国籍方面没有限制。

第二,加拿大也开始学习美国。

1980年以前,加拿大的律师只有两种国籍,加拿大和英国,因为英国是加拿大的宗主国。

后来加拿大也渐渐改变,不同国籍的人都可以。

在欧洲,英国加入欧盟,现在英国律师也没有国籍限制。

一旦没有国籍限制,全球的人都能当英美的律师。

英美法,即普通法的源头是英国法。

英国通过英属殖民地和英国的语言,构建了一个普通法的大家庭,英国、美国、加拿大、南非、非洲的一些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澳洲、巴基斯坦、印度等,通通是普通法的国家。

我在牛津大学读法律的时候,我的同学中有很多来自于英联邦或英语国家。

虽然我们毕业之后,回到各自的国家当律师或法官。

那时候英国的法律有一贯的传统,美国人也是要学的。

很多普通法国家的律师形成了一个大家庭,所以在普通法的国家有一个很大的行业。

综上所述,第一个是没有国籍限制,第二个是普通法在英语国家里变成了一个大家庭,第三就是全球化中很多所谓的跨国经营、贸易中,合同、还有其他的很多法律的文件是用纽约法或是英国法来当作合同或者买卖的一个基本语言。

接受普通法,一开始在法律学校读的人,有一点先天优势,因为这是学了之后便可以应用一生的法律。

比如说你是学习大陆法的人,如果将来你们出去接受普通法为主的法律文件,那你就会有一些吃亏了。

因为一般来讲,人们从大学一开始学到的法律就是将来所应用的法律,所以在这方面,英美法变成了一股很大的力量,相对来讲你不是普通法的学习者,就会有点吃亏,因为你在专业方面碰到的问题,思维,文件,语言是用普通法讨论的。

还有你现在发现现在很大的跨国律师事务所,例如全世界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有2600个律师,而在1977年的时候,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不会超过70个律师。

如今,这2600个律师分布全球,而从前的70个律师最多只能分布到伦敦、香港和新加坡,不会超过三个地方。

并且大家有如楚河汉界,一般井水不犯河水,英国律师从事英国的法律工作,美国律师做好美国的法律工作,工作范围很小。

以前的一贯观念是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人在伦敦,那其他的就是分所,那现在有2600个律师,没有哪个是代表,哪个是分所。

因为有其很多律师事务分所,都是自负盈亏的,比如说亚洲的新加坡,可能新加坡律师的比伦敦的都多,在1973年以前只有美国人、英国人才能当英美的律师,而现在中国人、日本人等等都可以当美国人的律师,所以在日本也有英美的律师在里面,尤其是现在很多所谓跨国经营,仅仅一个律师所的分行本身就不能单独服务的,因为它的客户是跨国机构,客户分布在全球,所以不同地方的律师也就会在一起工作。

所以现在很多美国的律师是不需要见面的,尤其是在网内,在文件修改的时候,是不会说谁是主院律师的,因为大家都工作在一起。

所以在律师这个行业来讲,很多都需要主动去学习的,比如很多法国的律师都会接受普通法的培训,也有很多在大陆大学毕业的之后也会考去英美国家接受法律的培训,成为英美律师。

学生提问一:英美律师业和中国律师业有什么不同现在,在英美律师事务所也存在一些很大的问题,比如在美国,每个地方的消费水平是不同的,所以有时候请一个纽约的律师就可能要比请一个小镇的律师花费更多,纽约律师的薪水实际情况一般来讲是700美金一个小时,但是有些其他地方是200美金,所以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律师事务所这个行业跟其他的服务型行业现在已经看平了。

事实上在跨国性的行业首先不仅仅法律界,律师的跨国性是跟会计学的,它们有两种合伙人,一种国际的合伙人,一种地方的合伙人。

地方的,就是说薪酬完全是地方的,比如你是中国上海的合伙人,那你的的收入就分给地方的合伙人。

跨国的合伙人,他获得的是总收益,比如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给总公司一千万,自己留一千万,那这留下的一千万就是给地方的合伙人分红,就是像地方政府上交给中央政府一样,上交的一千万,就是给国际合伙人分。

所以国际合伙人在地方做事的时候,可能你的薪酬有一部分是国际上的,还有一部分是地方给的。

所以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合伙人是地方合伙人有了资深的工作经验后才成为国际合伙人,所以在薪酬的方面就有不同。

现在碰到第二个问题,就是不同地方的律师,比如我是纽约州的律师,你是英国的律师,但是英国注册的律师他接受的律师道德的要求可能会跟纽约不同。

比如你是上海的律师,你也是合伙人,但是你接受的道德水平跟国外的不同,中国律师对客户的保密程度就会比英美的低一些,例如在国家公务人员的询问下就会有一些纰漏,但是英美来讲保密工作就会做得好一些,所以现在在跨国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地方碰到的情况不同,被需求的专业道德也不同,因为对于律师最低的要求是接受你所注册律师的这个地方的监管。

在律师事务所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简单的说,你在上海,代表一个公司,你在伦敦,代表一个跟上海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伦敦公司,你怎么保证在上海的律师跟伦敦的律师都能保障两个公司都不会受到损失呢以前客户范围很小,伦敦就是伦敦,纽约就是纽约,但是现在作为一个跨国律师事务所,虽然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但是很有可能发生同时接到的客户相互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以前我在一个有九百个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有一个企业电话给我说希望聘请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当他的法律顾问,那在我接到这个电话之后很高兴也很担心。

首先,在我还没有答应他成为我的客户的时候,我们要在电脑里面搜索我们的客户有没有与这家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情况,然后要根据情况遵守原则,这表面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很复杂,因为一个公司可能有母公司也有子公司,这之后还有董事会,我们也要了解董事都有谁.表面上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和复杂。

因为,公司有母公司也有子公司,以下还有董事会。

董事是必须要知道的,比如我们有的同事是专业会计师,律师,每一年年底我们每一个合伙人要个给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的CM委员会买保险。

这个委员会很重要,对于在金融企业工作的会计师,律师尤为重要。

因为我们投资在某一个公司,买他们的股票是要披露出来的(公开).我们通过所学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很多对于这个公司运作的消息,要是我们利用他们的消息去买卖股票,投资的时候就构成了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这些运作消息并不是给我利用的,而是给我来替他服务的。

所有大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他们的合伙人是不可以自己买股票的,他们必须放在“钱袋”里——即盟基金。

比方说,即使是美国的总统他也不能自己买股票,他得将自己的钱放入这个基金会中,由基金会的经理替他选股票,既不能问他,也不能让他知道。

再比如我有五百万,是个代表很多大公司的律师,我就得将这些钱投入基金,由基金经理替我投资,而他投资什么项目,选什么公司买什么股票等任何具体运作都不能那个来问我,当然我就不知道。

同样的,我们很多律师从事跨国事务,也不能够在他们的客户里做董事。

因为董事对客户来讲跟当律师是有冲突的。

所以很多行业监管很严。

尤其是在金融界当律师更要小心,因为我们这些在美国当律师的,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还要买专业责任保险。

每一个律师,无论是在牟利还是非牟利机构,董事会都要进行披露。

我的意思是,一个呈递专业责任保险的公司要求我们披露的东西我们不能隐瞒,必须写下来。

如果不写下来就必然出现利益冲突,因此被告是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赔的。

所以,尤其是金融界的律师,我们的责任不仅仅是对于我们的客户,更准确的说是对于全世界的投资人。

一个金融律师要为他服务的金融公司胜利诉讼,就要用到法律意见书。

在中国也是一样的,比如一个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要给一个中国的企业在香港或是其他地方挂牌行使,那么这个律师所写的的法律问题的意见书就是买这个公司的股票的投资人所依赖的。

所以要是我们给很多金融机构招专业的服务人员,将面对的责任可能是无限的。

换句话,我们赚的钱是有限的,但是我们面对的责任是无限的。

以上可以得出很多专业保险公司看得很紧。

因此你在从事这个行业的时候会发现,保险在你的支出方面形成了很大的比例。

对于一个跨国律师事务所来说,做的越大越复杂。

客户的服务范围越公开,你承担的保险越大。

对于在资本主义国家从事律师这一行业,经常会发生一个案子就使他赚的钱都亏本掉。

在美国有个曾经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就因为一个案子,在一年之后倒闭了。

在美国,从一个案子里消失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多。

因为他们所谓的控制亏本原理是失败的。

更专业的说,现在要用全球性的贸易作保险.第二,就是不同地方的律师接受不同的服务标准。

比如在中国就很少碰到客户告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但是在美国这是很常见的。

所以,每一个地方的律师所承受的风险与责任并不都成正比。

有的亚洲国家比较小,因此买的保险也区分于当地的和全球的,可以根据经营方式及所面对的责任不同来区分。

英美的律师事务所内部都很专业化,比如美国有一个拥有九百个律师的事务所,内部有很多的委员会,其中之一就使利益冲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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