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关键 词 缔约 过 失 损 害赔偿 范 围 机 会丧 失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1 5 . 0 2
作 者简介 : 范振 男 , 大连海 事 大学 2 0 1 2 级 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民商 法。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3 . 6 文献 标识码 : A
笔者 认为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分析 方法 是法 学方 法 论 中的重 要 用 以及 为 支 出上述 费用 所 失去 的利 息 。而且 各种 费用 的 支 出必 方法 。 民事责任 是 民事主 体对 民事 义 务的违 反 而产 生 的法律 后 须 是合 理的 即受害人 应 当按照一 个谨慎 的小 心 的合理 的人那样 ,
认 为缔约 过失 责任是 一种 介 于侵权 责任 和违 约 责任 之 间的第 三 包 括 : ( 1 ) 信赖 对方 的要 约而与对 方联 系、 赴 实地考 察 以及 检查 标 类责 任类 型即“ 信 赖 责任” 。 我 国大 陆地 区的学 者 , 大部 分认 为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一 种独立 的 责任形 态 。 的物等 支 出的各 种合 理 费用 ; ( 2 ) 因信 赖对 方将 要缔 约 , 为缔约 做 各 种准 备工 作所支 出 的各种合 理费用 ; ( 3 ) 为谈 判所 支 出的各项 费
三、 缔 约 过失 损害 赔偿 的范 围
对于缔 约过 失 中, 信赖利 益损 失的赔偿 范 围应 该包括 哪几 部 分。 目前 学术 界主 要有 两种观 点 : 一种 观 点认为 , 在缔 约过 失 中 ,
独立 责任说 , 认为缔 约过失 责任是基 于法律 规定 的一项 特殊 的责 信 赖 利益 的赔 偿 范围应 当 限于信 赖 利益 的直 接损 失 。所 谓直接 任, 它 既不 同于违 约责任 也 不 同于侵权 责任 , 德 国学者 卡纳里 斯 损失 , 指 的是 因为信 赖合 同成立 和生 效所 支 出的各 种 费用 , 具 体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议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
口郭 艳 石 瑶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 0 8
摘 要: 本文简单介 绍了一 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其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成要件和我 国的现有规定, 着重论述 了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 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脾益。
一
、
任。
我国 《 同法》 4 条 确立 了缔约 过 失责任制 度 , 合 第 2 该条 规定 : ” 当事 人在 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给对 方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损 害赔偿 责任 :一) ( 假借 订立 合 同, 意进行 磋商 ;二) 恶 ( 故意 隐瞒与订 立合 同有关 的重要 事实 或者提 供虚假 情况 : 有其 他违 ( 三) 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行 为 。” 该条 规 定 了需承 担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几 种情形。 根据 《 同法》 合 第五十 四条 、 第五 十 八条的规 定 , 合 同无 效或 在 者 被撤 销后 需追 究过错 方 的责任 ,追究 是谁 的责任 导致 合同无 效 或 者被撤 销 , 这种过 错 当然包括 当事人 在缔 约过程 中存 在的过 失 。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范 围 中,目前 理论 界和 司法界所 争论 的 焦点主 要是 : 财产 损 害与非 财产损 害 、 信赖利 益与 固有利 益, 直 接损 失与 问接损 失 中哪些 是应 该赔偿 的,而哪些 又是不 应该赔 偿 的 问题 , 以及赔 偿范 围应 如何确 定等 几个 相关 问题 。 本文 仅就 缔约过 失 的赔偿 范 围予 以探 讨 , 发表一 下个人 简 并 介: ( ) 一 财产损 害与 非财 产损 害 缔约 过失 责任规 定在 《 同法》 主要 是调 整财产 关系 的法 合 中, 律 。 约过 失责 任赔偿 的就 是 因缔约 过程 中一方 当事人 违反诚 实 缔 信 用 原则 而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的财 产损 害 。笔 者认 为,缔约 过 失 中的信赖 利益 损害 不应 该包括 非财 产损 害 。因为 , 财产损 害 非 是 义务人所无 法预 见 的, 以合理确 定其 范围 的, 民事 合同行 为 难 是 所无 法涉及 的 , 形 的、 观的和 缺乏 客观 依据 的。因 此, 无 主 非财 产 损 害不 是信赖 利 益损 失的赔 偿范 围 。 当然 , 财产损 害虽 不适用 缔约 过失 责任而 要求赔偿 的 , 是 非 但 其 完全( ) 二 信赖 利益 与 固有 利 益 信 赖利益 基 于合理 信赖 而产 生 , 护信赖 利益 的结果 是将信 保 赖 利益 回复至 缔 约前 的状态 。信赖 利益 损失是 包括 财产损 失和机 会 损 失,实 际上是财 产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因无法 回复 而导致 的无意 义 消耗 。 固有 利益 ,是 指任何 人 的人身 或财产 不受 他人侵 害所享 有 的利 益 。 本人 认为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失应 限于 信赖利 益 的损 失 , 不应 包 括 固有 利益 的损 失 。为什 么昵 ?回 答这个 问题 ,先来理 解一下 缔 约过 失责任 与违 约责任 的 区别 : 1二 者产 生 的前 提 条件 不同 。缔约过 失责任 产生 需要具 备两 . 个前 提条件 : 是缔约 双方 为 了缔约而进 行 了接 触 : 一 二是这 一接 触 使双 方产 生 了一种特 殊的信 赖关 系 , 即缔约过 失责任 具有相对 性 。 而对 于侵 权行 为 , 不需 要 当事人之 间 存在某 种关 系 。 并 2 违 反 的义务 不 同。缔约过 失 责任违 反 的是依诚 实信 用原则 . 而 产生 的先合 同义 务 。侵 权责任 则 违反 了不得 侵害 他人人 身和财 产 的一般 义务 , 这种 义务 是无 处不 在、 时不在 的 , 无 并为任 何人所 负有 的, 以, 所 侵权 法所规 定的一般 义务较之 先合 同义 务更为广泛 。 通过 以上 的分析 可 以看 出, 首先 , 固有利 益的损 害完全 可以依 据 《 权 行为 法》 求另 一方赔 偿 。而不必 依据 缔约过 失责任 要求 侵 要 行 为人赔 偿信 赖利益 的损 失 。如果 将对 固有利益 的损 害赔偿 也通 过缔 约过 失责任 加 以解决 ,势必 混淆 缔约过 失 责任 与侵 权责任 的 界限。 次, 其 固有利益 并非 信赖 利益所 包容 , 且与信赖 利益 是分 而 属两 个不 同 的利益范 畴 , 里所 讲 的信赖 利益 应该仅 是指财 产利 这 益 的损 失。固有 利益 不仅包 括财 产损 害 , 且也 包括人 身损 害, 而 依 据侵 权行 为法保 护固有 利益 的损 害可 以更全面 的保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 于特 殊情 况可 以要求 精神 损害赔 偿 , 对 能够更 好的保护 受害 人 的利 益损 失 。而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不 涉及 精神 损 害赔偿 。再 次 , 就 是举证 责任 的承担 不 同 , 约过 失责任 要求 的是 在合 同的订立 缔 过程 中。提 出主张 的 当事 人 必须证 明这 一点 ,而主张 侵权 责任 的 方 当事 人不 需要证 明这 一 点。 因此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害 仅限于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 , 应包括 不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清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是固有利益,⼆是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关,它是相对独⽴的。
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并得到履⾏也⽆法恢复,因⽽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相对⽅⼈⾝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利益为最⾼限额问题。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如为了订约⽽赴实地考察所⽀付的合理费⽤;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付的费⽤,如运送标的物⾄购买⽅所⽀付的合理费⽤;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体受到伤害所⽀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5.因⽀出缔约费⽤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出费⽤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过错⽅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体受到伤害⽽减少的误⼯收⼊;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过错⽅在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或被撤销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及履⾏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由于我国民法典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法中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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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否成 立与 生效 , 均 应 对 固有 利 益损 失予 以赔偿 , 因为 固有 利益 与 的有王 泽鉴 、 崔 建远 等教 授 , 他 们认 为机 会损 失是信 赖利 益概 念
订立 合 同本身 并无 关系 , 即使合 同成 立生 效后 , 固有利 益 的损 害
中的应 有之 义 。
也无法恢复原状 。 有学者提出, 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应该由侵权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不利于 实 际操作 , 因此 仍 需加 以完善 和健 全 。
一
括通 信 费用 、 咨询 费、 赴实 地考 察 以及 检验 标 的物等所 支 出的 各
、
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应否 包括 固有 利益
种合理费用。( 2 )为将来履行合同义务做准备所支出的各种费
作 者简 介 : 蓝静 , 暨 南大 学法 学院知 识产权 学院 ,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是 1 8 6 1 年耶林 提 出 的, 其确 立 对于 实践 要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 点认 为,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中 , 信赖 利益 损 而言 , 最关键 是解 决缔 约过程 中因一 方过错 所造 成的 哪些损 失应 失的赔 偿 范围 只限于 直接 损 失, 所 谓 直接损 失 , 是 指因信 赖合 同
得 到 法律 救济 的 问题 ,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 范围 。 而 我 国合 同 将 会成立 并 生效而支 出 的各 种 费用 , 或者 说是一 方 因他 方的缔 约
法 关 于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信 赖利 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及 其 限制 并未 过失行 为所 导致 的现 有财产 的减少 , 主要 包括 : ( 1 ) 缔 约费用 , 包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失的类型、程度、范围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公平、合理、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赔偿金额既能够合理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又能够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受损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或者加重了损失的程度,那么违约方可以据此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赔偿责任的确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因为赔偿标准的不当确定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合理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文献综述
二 、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 赔偿范 围
对缔约过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综述可 以分为对损害信 赖利 益及 损害固有利益两方 面。 ( ) 赖利 益 的损 害 赔 偿 范 围 一 信 美 国学 者富勒在其 《 同损害赔偿 中的信 赖利 益 》一文 中认为, 合 对信 赖利 益损失的赔偿, 是使信 赖方 因信赖过错方 的缔约行为而付出 的各 种费用得到补偿, 从而使当事 人恢 复到合 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 当 事 人在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与现 有状 态之间的差距 , 就是信赖利益损 失的范围 。 台湾 著名学者王泽鉴指 出信赖利 益的损失分 为 “ 受损害 ”与 所 “ 失利益 ”。 “ 所 所受损害”, 又称积极损害 、直接损失, 指被害人既 存财产减 少而受之损失。 “ 所失利益”, 又称消极损害 、间接损失, 指 现 存财产 应增加而不增加所受之损 失。1 然而对这两种不 同的信 赖利益在缔约过失责任 中是否都应得 到 赔偿。 学者认识不一。有学者认 为只应赔偿直 接损失。 如我妻荣认为, 缔 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限于相对人 因相信契约 的有效 而发 生的 损害一消极 的契约利益或者信赖利益一是妥 当的。具体来说 包括 调 查标 的物 的费用、为 了支付价金而贷款 的利 息、拒绝 了第三 人的更 有利 的要 约的损失 。2 与此相对, 国学 者韩世远表 明 “ 受损 害”与 “ 我 所 所失利益 ”均 应得 到赔偿 。并将 “ 受损害 ”具体 为: 所 为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 通 费、鉴定费 、咨询 费 、勘察设计 费、利 息等。
i
、
引 言
我 国 《 同法 》正式规定了缔 约过失责任制度, 合 根据该规定, 承担 缔约 过失责任的形式 只有损害赔偿 。然而对损 害赔偿 的范围, 合同 《 法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并且理 论具体的赔偿范围 自由裁量。 同一案件不同酌法官 导致 裁判可能会有很大出入。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也不利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释义】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的,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对⽅或者第三⼈的利益,恶意地与对⽅进⾏合同谈判。
如通则举的⼀个例⼦:甲知道⼄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将餐馆卖给竞争对⼿丙,却假意与⼄进⾏了长时间的谈判。
当丙买了另⼀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以⽐⽽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意⼤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效原因存在的⼀⽅没有将其通知另⼀⽅,则该⽅要为此就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当事⼈按照诚实信⽤的原则进⾏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为奇,中途停⽌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违背诚实信⽤的原则终⽌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当事⼈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如,甲向⼄保证,如果⼄努⼒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授予专营许可。
此后的两年间,⼄为订⽴该合同作了⼤量⼯作,且⼀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
当订⽴协议的⼀切准备⼯作就绪时,甲通知⼄必须投资更多的⾦额。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一、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合同中有缔约过失的一方一般需要赔偿合同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这属于“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无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对办理合同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来承担此项义务,而不能通过约定来变更办理手续的义务人。
如果约定的义务人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不一致,以法律规定为准。
在进行缔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约定,双方必须坦诚相待,不可以对其有所隐瞒。
然后就是在出现违约的情况时,违约的一方是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这个违约金的,所以这点需要注意。
试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推 置 一 旁 , 慎 掉 落 下来 , 中 了 B及 其 旁 边 站 立 不 击 的孩子 , 致使 B和孩 子摔 倒在 一旁 , 成伤 害 [。在 造 此 案 中 , 院 以在合 同产 生 过 程 中双 方 当事 人 负有 法 注 意 义务 为 由 ,判令 商 店 承担 缔 约上 的过失 责 任 。 在 此 案后 , 有 “ 还 香蕉 皮 案 ” “ 叶案 ” 和 菜 是关 于 采 纳
的现有 财产 和人身 权益 的损 害也包 括在 内 。
保护 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日本 的判 例及 学 说 确立 这 制度 , 扩展 其 适用 范 围 。英 美法 系也 以判 例 形 并
一
式确 认 了缔 约 上过 失 责任 制 度 。《 国际 商 事合 同通 则》 缔 约上 的过 失责 任 也做 了 明确规 定 [, 对 3 如其 中 3 第 21 .4条 中对 以非 诚信 进 行 谈 判 的规 定 和 第 2l 。 5 条对 保 密 义务 的 规定 , 承认 了缔 约过 失 责 任 。我 都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理论 经过 了 10多年 的发展 . 0 在 众多学 者中产生 了许 多不同 的主张 。 耶林提 出的缔约 过失 上 的过 失理 论 . 被学 者 称为 “ 学 上 的发现 ” ] 法 ¨ 1
磋商 、 缔约欺 诈 、 违反保 密 义务 和其他 违背诚 实信 用
原则 的行为 。但 对于 发生缔 约过 失责任 时 的损 害赔 偿 对 象和损 害赔偿 范 围缺 乏明确 规定 。
收 稿 日期 :0 2 0 — 0 2 1 — 3 1
作者简介: 柯佳 容 (9 7 )女 , 18 一 . 广东 惠 州 人 , 南 师 范大 学 法学 院硕 士 生 , 华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202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如何理解我国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呢?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___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
尽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中有所体现,但不具体明确。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①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②它的现实基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其实体法上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③该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
但对其进行系统和深刻、周密的分析研究始自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发表于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失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行为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其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互协助、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___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重要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研究摘要:我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为今后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责任认定依据,为保护缔约无过错方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合同法》却未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该制度难以适用,本文通过阐释不同学者的观点,提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并阐明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范围。
关键词:缔约过失;赔偿范围;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立法缺陷以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准,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可明显分为两个阶段,即《合同法》颁布前阶段和《合同法》颁布后阶段。
早期的民事立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只作了抽象的表述,无具体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补充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在无效时、可变更可撤销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情形等等。
虽《合同法》的颁布,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中一点便是损害赔偿范围不明。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下的损害赔偿范围仅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理论,是我们移植了国外的法律而并非本土产物,许多法律人对于这一理论并不了解,甚至完全不知晓,而外来移植理论本土化的过程就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同时也是消化吸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将出现许多不同的思想、学说。
因此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一问题理论界看法不一,许多学者分别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没有形成通说。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若干问题探析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若干问题探析作者:林绍杰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有过失的一方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该种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哪几部分组成以及各部分如何具体确定如机会利益损失的计算等在法律上均未有明确规定。
文章结合学者的相关学说和观点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机会利益损失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概括为是指在合同正式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需要承担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此一观点得到了包括王利明教授在内的众多学者的认同;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此一观点正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三是认为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不论何种利益只要受损就应该得到赔偿。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固有利益,又称为维持利益,根据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是指“若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此种情形亦可认为得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则加害人所应赔偿的,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即所谓维持利益,而此可能远逾履行契约所生的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界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对固有利益的损害,受害人仅能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请,而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否则会导致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混淆。
笔者认为固有利益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理由如下:一是,在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定的先合同义务,此时因一方违反此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过失方理应予以赔偿,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是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对固有利益进行赔偿亦是基于此,因同样的事由导致损害,一个可以索赔一个不可以,显然不符合逻辑;二是,在债权法领域既然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同样也应该允许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而且应该允许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三是,允许受害人以缔约过失责任提起索赔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较为严格,但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仅需要证明本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害和相对方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即可;四是,缔约过失责任最初确实仅为了保护信赖利益而设,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进步,原本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制的一部分开始向契约责任转移,《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就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如下论述“使侵权行为的责任的一部向契约责任转移,其结果,扩张了契约责任,使其包含了按照立法者本来考虑应认为反属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指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围绕缔约过失责任展开探讨,重点研究其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出现的一种责任形态,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损失;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对方产生损失。
对于这两种情形,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对方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如合同成立前的合理费用、因履行准备而产生的损失等。
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对方过失行为导致原定利益无法实现的损失,如合同成立后预期获得的利益等。
对于这两种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二)赔偿范围的限制虽然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了明确的赔偿范围,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包括任何想象或预期的损失。
其次,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应考虑因果关系、可预见性等因素。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等,可能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下面以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在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时,因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遭受了巨大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认定该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并对其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了赔偿。
同时,考虑到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度、可预见性等因素,对间接损失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赔偿。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的信赖而改变 了自己的经济地位 , 当另一方违背其
诺言时, 为使信赖方恢复到原有 的经济地位而赋予 该 方 的权益 。 ” 对于 固有 利益 即 因违 反保 护 义 务 , 侵 害相对人身体健康或财产权利 而造成 的损失及损 害。先合同义务不应 当包含保护义务的内容, 对于 行为人 的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应 以侵权行为法加以解 决。对于履行利益 , 应 当通过合同责任加以解决 , 使 当事人达到合 同完全履行的状态。如果将损害固有 利益与履行利益也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 以解决 , 将 混淆其与侵权责任和合 同责任的界线 , 不利于建立 和谐的责任体系。 信赖利益 的范围又如何界定 , 各国立法不一 , 我 国《 合同法》 也并未明确规定。理论上 的看法也颇 有不同。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 损失 。所 谓 间接 损 失 , 是 指 如果 缔 约 一方 能 够 获得各种机会, 而在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 同不能成 立的情况下, 使这些机会丧失。 赔偿 间接损失 的理 由为: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 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弥补受 害人的损失。如果确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他 方丧失订约机会而受损害, 则不予赔偿有失公平, 也 不利 于维持 正 常的市场 交易秩 序 。有 的认 为信 赖利 益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 , 就是指 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 出的各种费用 , 如 订约费用 , 准备履行费用及支 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 利息等 。笔者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 , 公平毕竟是民商事法律的价值追求。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 同缔结 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 的义务 , 而致使另一方 当事人 的信赖利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内仍 然是 必要 的 。
2倌赣利益损失应否包括非财产上的撮失 缔约过 错行 为除 了致使 信赖 人财产 上 的损失外 ,尚可能包 括非 财产 上的 损 害 。其 ~为 身体上 的损 害,指 因缔约 一方 过错而 致对 方在 肉体或 器官机 能 上 受到 的损害 。其二 为精 神上 的损害 ,指 因缔约一 方过 错而致 对方在 精神 上 造成 的紧 张不 安、焦 虑等情 绪 。但是我 们认 为 ,在 我 国当前社 会 ,不 宜将 非 财产 上 的损害 列入 信赖 利益 损失 的赔偿 范 围。
1值 慧利 益损 失是 否仅 限于 直接 利益 的损 失 有 学 者认 为 ,“ 赖 利 益 的损 失 限于 直 接 损 失 ” 但我 们 对 此 持 保 留 信 。 态 度 , 理 由是 : 为充 分 、 全 面 地 保护 信 赖 人 的 信赖 利 益 ,产 生 以更 为 效 率 的方 法分 配风 险的 激励 ,从 而契 合 缔约 过 失责 任理 论 的创 立 初衷 ,信 赖
责任的概念,信赖利益是否只应赔偿直接利益损失,是否应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失,以及是香应以履行利益为限等。
[ 词] 约过 失责任 关键 缔 中图分 类号 :F 1 D 5 信赖利 益 履行 利益 文献标 识码 : A 非财 产上 的损失 文章编号 :0 99 4 (00 3- 54 O 10— 1X 2 1)2 0 7一 l
“ 现在 ,缔 约过 失作 为 一种 救 济 方法 已经 得到 了普 遍 的承 认 。尽 管 可 以将之视为契约责任 的前奏 ,但它保护的只是原告的消极利益 ,也就是 说 ,使 原告 重 新 回到 缔 约 谈判 开 始 之前 的 情势 之 中。 ”结合 当 前理 论 的 发 展 和 司法 的 实践 ,我 们认 为 ,缔约 过 失责 任损 害 赔偿 的基本 范 围为 信 赖利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若只用侵 权法来 保 护 当事人 的利 益 , 会 出现 当事人 的 则 损 失得不 到应有赔 偿情况 , 失实体 公平 。 固有 利益纳 有 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害相对 方的 固有利益 , 当承担缔 约过 失责任 。 而原本 应 从 属 于侵权法 调整范 畴的法律 关 系逐 步被 纳入合 同法 有关 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调整 范 围。而且 随着 契约 法理 论和 司法 实 践的发展 ,现代 契约 法把 保护 固有 利益 而负 的注 意义
缔约 过 失责 任 的赔偿 范 围
孙 碧霜
( 哈尔滨 商业大 学 法学 院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00 ) 500
[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是信赖利益和固 有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 括固 也包
有利益的损失。 害赔偿 范围因受害方的损 害类型不同而不 同: 损 固有利益的损害应当全额赔偿 ; 其他损 害仅 限于信赖利益 , 且
入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范畴能给与当事人充分的救济。 二、 缔约过 失责任 的赔偿 范围
如上所述 ,缔 约过 失责 任 的保护 对象 是信赖 利益 和 固有利益。如缔约过失行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
损失 , 为 人应 负赔 偿 责 任 , 么其 赔 偿 范 围是 什么 , 行 那 是
务吸收过来,使缔约当事人本在侵权法中应负的安全注 意义务被合 同化而成为先 契约 义务 。 已是不 争的事实 。 这
信 赖 利益 不得 超 过 履 行利 益 。
【 词】 缔约过失责任 ; 赖利益 ; 关键 信 固有利益 ; 赔偿范围 【 中图分类 号】 D 2 . 92 9 5 [ 献标 识码】 B 文
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的原 因 。第 二 ,意 思 表示 不 真实 而成 立 的合 同 , 现 代法 律制 度并 没有 直接 规定 其为 无效 ,而 是赋
予 了意思 表示 有瑕 疵 的一 方 当事人 以撤 销权 。法
有相 应 的给付 受 领行为 的 ,以及 因意思 表示 不 真
实可 撤销 的 ,在撤 销前 又 有相关 的给付 的 ,对此
论相 关 当事 人有 无 过 错 。之 所 以 出现 这 种情 况 , 根本 原 因在 于没有 严格 把过 错 而使 合 同未 成立 或合 同 已成 立 而被撤 销 。该段 期 间是 缔 约过失 责 任发 生 的存 续 时间 ,且 只有 在此 期 间 内发 生符 合 费用 和机会 损失 的才 能 适用 缔 约过失 责任 。因此 对于
合 同不 成立 、无 效 、被撤 销 或不被 追 认 时是 否适
用缔 约 过失 责任 就需 要具 体 分析 其损 害方 式 :
其 一 ,如存 在缔 约过 失并 有 费用 或机 会损 失 的 ,若 当事 人之 间没 有 给付 受领 的 ,适用缔 约 过
现 因一 方违 背 “ 诚信 ”原 则所 致 的损 害 ,其 损 害 方 式特 殊性 使侵 权 责任 与合 同责任 都 无法合 理 有 效 的解 决 ,也 即在 侵 权 和 合 同之 间存 在 灰 色 地 带 ,而 该灰 色地 带 又需要 相应 的制 度设 计来 保 护
不管 损 失是什 么 ,也 不论 合 同是否 有效 ,都 适用 缔约 过失 责任 。 本 文认 为 ,缔 约过 失 责 任适 用 ①
缔 约过失 责任 ,而无不 当得 利 或恢 复原状 适用 空 间 。该观 点值 得商 榷 。因为 ,在 合 同不成 立 、无
期 限取 决 于缔 约过 失责 任 的生成 期 间 ,在此期 间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涉及到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
而损害赔偿是法律救济手段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用以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以填补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因此,深入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对于保障交易公平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过错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基于诚信原则,在合同成立前即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界定。
当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信赖利益损失:指因对方过错导致的一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损失应包括因信赖对方而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信息收集费用等。
2. 期待利益损失:指因对方过错导致的一方本可获得的合同利益损失。
这种损失往往具有可预见性,即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预期的收益。
3. 赔偿范围限制: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的损失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
同时,还应遵循“可预见性规则”,即过错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应作为赔偿的上限。
四、研究现状与问题分析当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法律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及损害赔偿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尚需进一步明确。
2. 国外研究借鉴:国外在缔约过失责任方面的研究较为成熟,尤其是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更为详细。
我们可以借鉴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3. 问题分析: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缔约的当事⼈要遵守⼀定的原则,如果⼀⽅缔约过失造成合同⽆效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缔结合同的⼀⽅存在过失造成对⽅当事⼈损失的,缔约过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缔约过失的类型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意思,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订约对⽅当事⼈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故意给对⽅造成损害的主观⼼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内容,⼀是⾏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是⾏为⼈主观上具有给对⽅造成损害的⽬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为构成的最核⼼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为。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且⽆论何种欺诈⾏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客观上实施了欺诈⾏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包括在要求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少部分⼈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是指未经授权⽽使⽤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
如将商业秘密⽤于⾃⼰的⽣产经营,由⾃⼰直接利⽤商业秘密的使⽤价值的⾏为或状态,或⾮法允许他⼈使⽤。
⽆论⾏为⼈是否因此⽽获取⼀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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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
摘要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围是缔约过失责任所
保护的利益围,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的制度价值所在。
我国立法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留下了过多的裁量空间。
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于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其围进行合理界定,对各项利益赔偿围的限制问题深入探讨,于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信赖利益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
的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其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并且应当对该受害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请求权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双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均负有相互照顾、协助、通知、、注意等义务,若是有一方的当事人违反了这种缔约上的先合同义务,法律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时的信赖利益,直接规定该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满足如下要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二是一方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三是造
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四是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的
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的颁布显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不少的问题:
首先,《合同法》中的一般性条款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仅是笼统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这里损失是指信赖利益还是包括固有利益,是以实际赔偿为原则还是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均没有明确。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这是否意味着《合同法》中认定损害赔偿围的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
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条款中没有明确,相关损害赔偿围的认定条款也没有提及。
最后,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造成司法裁判案件不统一。
如对机会损失的认定过于随意,对缔约过失中的过错方过于苛责。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的容与限制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的容与限制一直存在争议,以下从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各个利益出发,进一步梳理分析。
(一)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某种
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之为消极利益之损害?Q。
信赖利益应当保护直接损失直接损失,理论上和实践中无争议。
但对于间接损失大部分学者认为信赖利益应当包括机会成本。
但部分学者持反对态度,认为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很难合理确定,如果允许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机会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围过大,这是不利于确定责任的?R。
笔者赞同主流观点,因为机会损失对于缔约当事人讲有可能是重大损失,尤其是在丧失订立合同机会的前提下。
如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人至此丧失了再次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机会,对于保险人,其机会损失是重大的且是无法弥补的。
若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机会损失则对缔约当事人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大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利益赔偿应当受到履行利益的限制,赔偿信赖利益的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履行利益是合同履行后所得的利益,若信赖利益大于履行利益的则不易于社会的发展。
有学者主“履行利益,既包括履行本身,也包括可得利益,即履行时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以履行利益为限不是以所得利润为限,而是以履行本身和所得利润为容的履行利益为限?S。
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信赖利益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为履行成本,间接
损失应为所得利润。
若以所得利润为限显然没有考虑直接损失问题,不足取。
(二)固有利益
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不包括因为行为人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而使他人遭受的损害,关于缔约阶段的固有利益保护问题不需要缔约过失责任来解决,侵权法保护即可?T。
另有学者同样认为,固有利益损失应受侵权责任保护,不应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二者必须明确区分?U。
但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若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此种情形也可认为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则加害人所赔偿的,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即所谓维持利益,而此可能远逾履行契约所生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界限的问题?V。
其他学者赞同,认为固有利益作为一种单独所保护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应予采纳的一种观点?W。
笔者认为,固有利益应纳入到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之。
首先,是制度安排合理的需要。
合同有效阶段,当事人固有利益受到损害,只可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一行使权利。
但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既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获得信赖利益的赔偿,还可以依据侵权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
这显然不符合法理。
其次,侵权法保护的围和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若是处于平等的两个个体间缔约,侵权法的安全保
障义务无适用的余地,亦不能保障个人固有利益的救济。
再次,考察各国立法,均没有明确说明缔约过失责任不保护固有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未明确说明不保护固有利益。
再如希腊民法典第198条规定“在为缔约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时,应付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X。
通说认为对固有利益的赔偿除去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其他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
一般并不主对固有利益的赔偿进行限制,但此处的固有利益的赔偿应当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另外,对固有利益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尤其是间接损失的认定。
比如说车辆发生损害,若发生车辆运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则需要对车辆是运营车辆还是私家车作出区分,对运营车辆可以考虑赔偿,而若是私家车则不应当赔偿。
对间接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一依据高额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
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不存在惩罚性赔偿问题,其列举三条原因:一是此种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二是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三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受害人基于违约责任将获得各种补救的措施?Y。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未充分。
首先,惩罚性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侵权领域,不仅仅是合同领域。
我国法律
在商品房买卖中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存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主要功能在于遏制过错方或其他人的恶意行为,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是为了补偿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
两者的功能性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并未产生任何的冲突。
再次,惩罚性赔偿也不会导致缔约双方积极追求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问题。
因为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与围都在立法上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不是任何情形都可适用。
因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存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限制,由于惩罚性赔偿一般都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但对其适用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也对赔偿的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就是为了遏制恶意行为的发生,其是考虑当前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法律规定,并不以实际损失为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立法上的利益考量的结果,也是法律积极追求的特殊法律效果。
若对惩罚性赔偿进行限制,法律规定的目的与价值无法实现,不利于法治的推进。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的完善
通过上述以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于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起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的容与限制、认定规则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完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建议,以期对现存的法律规定作一定
的补充与明确。
鉴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赖利益的涵界定,以及应受到履行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因合同有效时可得利益的数额。
由于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都在《合同法》,则可以在《合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约过失责任赖利益的认定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对违约责任损
害赔偿围的认定规则;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的认定规则
可以参照适用侵权法的认定规则。
注释:
林燕.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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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M].人民法院2004:192,170.
乔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M].法制报,2013年7月9日第00C版。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大学,2009:150.
余元满.合同法原论[M].大学1999:17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M].中国人民大学,2011:68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