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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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香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法

加强香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法

加强香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法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断发展和内地与香港的交流日益加强,香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愈发显得重要。

加强香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香港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如何有效加强香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成为当下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加强香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法。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1. 通过教育课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部门可以将爱国主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通过讲解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等方式,让学生深刻理解国家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2. 举办爱国主义法律知识竞赛。

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法律知识竞赛,营造学习法律的良好氛围,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

3. 开展法律讲座。

邀请法律专家学者到校进行法律讲座,向学生普及国家法律知识,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法律,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1. 引导学生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名胜古迹,开展传统文化体验活动,让学生深入了解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增强他们的文化自信心。

2. 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

学校可以举办书法比赛、古诗词朗诵比赛等文化活动,让学生在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中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对国家文化的认同感。

3. 在课堂中融入中华传统文化元素。

教师可以在日常教学中融入中华传统文化元素,讲解我国古代历史、名人故事等,引导学生从小热爱中华传统文化。

三、丰富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形式1. 组织青年人参观国家重要纪念馆。

组织青年人参观革命历史馆、抗战纪念馆等重要纪念馆,通过实地感受国家的发展历程和伟人事迹,激发青年人的爱国情感。

2. 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活动。

组织“我爱你我国”主题演讲比赛、国繁荣主题征文比赛等爱国主义主题活动,让青年人通过亲身参与感受爱国主义的力量。

3. 增加爱国主义教育课程。

学校可以增设爱国主义教育课程,系统讲授国家历史、国家地理、国防知识等内容,培养青年人的爱国主义情感和家国情怀。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

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

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加强安全措施的重要性引言:香港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香港特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并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对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深入探讨如何加强安全措施保护社会的稳定。

一、完善法律制度1.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香港特区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在基本法框架下建立起来的,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并提供了一个公正、可靠的司法体系。

2. 提高法律教育: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制度,关键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香港特区应加强法律教育,提供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教育,使人民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并懂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二、加强维护社会安全的措施1. 加强警力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香港特区应加强警力建设,增加警力数量,提高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建立完善的警务系统,确保警察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 健全安全监控体系:香港特区应加强安全监控体系的建设,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设施,加强公共场所和重要区域的监控,提高预警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香港特区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个部门之间及时分享信息资源,加强协同作战能力,使得维护社会安全的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力。

三、加强网络安全保障1. 设立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要。

香港特区应制定完善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2. 增加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是预防网络犯罪的关键措施。

香港特区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认知,增强对网络风险的防范能力。

结语: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和维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XX/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XX/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XX/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XX/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XX/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XX/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XX/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XX/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XX/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XX/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XX/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XX/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XX/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XX/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XX/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XX/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XX/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XX/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XX/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XX/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XX/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XX/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XX/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XX/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XX/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XX/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XX/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XX/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XX/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XX/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XX/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XX/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XX•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XX/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XX/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XX/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XX/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XX/05/2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XX/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XX/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XX/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XX/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XX/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XX/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XX/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XX/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XX/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XX/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XX/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XX/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XX/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XX/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XX/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XX/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XX/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XX/03/02 •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XX/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XX/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XX/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XX/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XX/01/1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XX/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XX/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XX/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XX/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XX/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XX/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XX/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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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

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
维普资讯
20 0 8年第 3期
继 续 教 育研 究
j U ja u y nju i io y a i X 2 5
台 、 口、 、 t 港 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 1
刘 同 战
( 曲阜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山布 日照 2 6 2 ) 7 86
际终 身学 习思潮 的影 响 , 台湾 地 区成 人 教 育逐 渐 系 统
化 、 度化 。台湾于 1 9 制 9 1年提 出了 第一 部 《 成人 教 育 法草案 》, 经 多 次 修 改 于 1 9 后 9 7年 制 定 《 人 教 育 成
法 》 不仅融 入终 身 教育 的理 念 , 且进 一 步 落实 了终 , 而 身教 育发 展 的保 障机 制 。该 法 开 宗 明 义 : 法 所 指 的 该 成人教 育 是指为 超过 国民教育 年龄者所 提供 的成人 基
诞 生 , 志着 澳 门教 育 法律 制 度 的 建设 进 入 了一 个新 标 的发展 时期 。该 法 在 第 二 章 “ 育制 度 的组 织 ” 教 中专 列 了第 四条 “ 成人 教 育 ” 共 有 6款 , 成 人 教 育 的性 , 就
景不同, 经济 发展 各异 , 无 不 重 视成 人 教 育 , 出终 但 突 身学 习理念 , 注重 立 法 推动 学 习型社 会 的构 建 。他 山
本 教育 及 成人继 续教 育 。立法 目的是 为了保 障成人 终 身学 习 的权利及 提供 适 当的 进修 机 会 , 确 保对 弱 势 并 群体 基本 学 习之公 平分配 , 以全 面提 升成人 教育 水准 。
该法 明 确 了实 施成 人教 育 的机 构 , 作 了性 质 上 的划 并 分 。该法 还 明定 了奖惩 措 施 : 立 成人 教 育 机构 或办 公 理财 团法 人登 记 的私立 成 人 教 育机 构 所 得 的捐 赠 , 除 依法 予 以奖励外 , 依所得 税 、 产税 及赠 与税法 的规 并 遗 定免 税 ; 同时 , 未依 法 申请 、 理不 善 或 违 反设 立 标 对 办 准 的成人 教育机 构 , 主管机 关令其 限期 不改 者 , 须停 必 办 。 ② 2 澳 门。澳 门成 人教 育大有 起 色 , . 是从 1 8 9 3年 开 始 的。虽然澳 门的成人 教 育 法 制 建设 起 步 较 迟 , 是 但

香港职业教育及职业训练

香港职业教育及职业训练

香港的工业教育及职业训练一、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香港职业教育的最初发展,参照英国的做法开办了一些工业中学和实用中学,是在香港工业经济的发展促进下产生的。

实用中学的部分课程是为适应学生就业而设立的初级中学。

1957年曾经开办红磡工业学校(后来发展为香港理工学院,属于大专院校范围)。

但是,到了1961-1962年间,因不受家长欢迎,实用中学都陆续改为5年制的工业中学。

1965年,也就是《教育政策白皮书》发表之后的一年,香港的第一所职业训练学校由宗教团体首先开办,开设有汽车修理、冷冻等课程,这是香港另一类学校――职业先修学校的开始。

实际上职业先修学校到70年代才正式建立。

70年代,香港经济从工业化走向多元化阶段,第一所摩理臣山工业学院成立后,相继开设了更多的工业教育的工业学院。

80年代香港经济的生产总值有长足的进展,经济增长率较高,经济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型,香港教育也迈向新的里程碑。

1981年香港政府委托了四位来自英国、澳洲、美国及西德的教育专家组成了教育顾问团,对香港教育制度进行全面检讨。

顾问团经过全面详实的调查、辨论提交了一份牵涉范围广泛全面的教育检讨报告书,在以后的80年代至90年代,香港教育改革的方向也基本上按照这一报告书所提出的原则行事。

报告书建议致力发展适应香港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特别是大学毕业以下资格的人才,集中主办有系统的职业教育与训练计划,推行最新的学徒计划,把职业训练学校部分时间训练课程与在职教育和训练合并,认为从劳工市场和经济生产力需要来看,在教育/训练方面,香港极有必要增加技术员/技工水平的课程。

香港政府基本接受了国际顾问团报告书,扩大工业、职业教育及训练。

直至1987年香港先后成立了8所工业学院,都由1982年成立的职业训练局负责管理。

1993年,两所科技学院建成,其一由柴湾工业学院改建而成。

科技学院开设高级证书课程,亦可供工业学院学生深造之用。

至1994年共有职业先修中学25所,此外还有工业中学20所。

香港大学LLM申请须知

香港大学LLM申请须知

2011.8香港大学LLM申请要求和时间是很多计划去香港大学读法学硕士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就来看看计划去香港留学的人应该了解香港大学LLM的额哪些相关问题。

香港大学LLM什么时间开始申请香港中文大学现有三个一年制的LLM项目,分别为Chinese Business Law, Common Law和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详情请参阅学院的网站.hk/law/录取时间:报名现在已开始,截止期是四月底,录取时间视乎报名先后而定,大约三月份即会发出录取通知。

英语成绩:参见网站,LLM基本上是雅思6.5、托福88及六级435.费用:学费今年是八万,生活费一学年应在五到七万左右吧。

申请办法:一律是通过网上申请再邮寄材料。

详情请参阅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网站。

入学要求:雅思必须达到7分,且各单项不低于6.5。

推荐信是要的。

基本上考虑本科学校,GPA,工作经验,获奖经历什么的。

港大LLM一般在每年一月初到二月底截止,但是有剩余还是可以接受你港大LLM有公司法、科技法、人权法、普通法、还有一个法学(不分方向)去香港留学应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香港大学于1911年正式成立。

为香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并非她当时的目标之一,但是,随着香港社会经济进步发展,香港对法律教育的需求开始增加,于是香港大学法律学系于1969年正式成立,开设为期三年的全日制法学士课程; 又于1972年开设为期一年的全日制法律专业证书课程。

此后,香港大学的法律教育日益发展,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于1984年7月1日正式成立,由法律学系和法律专业学系组成。

香港大学的法律学院至今已有三十三年的历史,是香港最早提供大学法律教育的机构。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详情可浏览http://www.hku.hk/law学期每年共有两个学期。

第一学期由9月至12月;第二学期由翌年的1月至6月。

考试第一期的考试在12月举行,第二期的考试则于5月举行。

有些课程属全年制,每年于5月举行一次的考试。

一国两制的具体解释

一国两制的具体解释

一国两制的具体解释一国两制是指中国的一种政治体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海南岛和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以外的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在香港和澳门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制度安排。

具体解释为:1. 一个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2. 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分别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制度。

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包括大陆的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

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享有高度自治权。

香港和澳门的政府由本地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但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3. 互不干涉:两制之间相互独立,不互相干涉对方的内政和司法系统。

中央政府对于香港和澳门的干涉应当遵循原则性的、有限度的原则,保留最终解释权。

4. 高度自治: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自主决定本地的法律、经济和教育等事务,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5. 一国两制的实施需要依靠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规定了两个地区在政治、经济、法律和教育等领域的特殊安排和权力范围。

基本法是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 经济制度差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系,继续保持开放经济政策,享有高度自由和独立的经济管理权,包括货币、财政、税收等事务。

大陆地区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7. 法律制度差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英法法系和普通法,在法律体系、司法独立、法治等方面有较高的自主权。

大陆地区则执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中国法律为主导。

8. 文化和教育差异:香港、澳门和大陆地区具有各自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教育体系。

香港和澳门保留原有的文化特色,并且享有较高程度的文化和教育自主权,包括教育课程、教材、学校管理等方面。

在法律执业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以香港经验为例

在法律执业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以香港经验为例
就是 ,各 法域 法 学 院 之 间是 从 发展 交 换 项 目到双
国法 的资料 。除 了影印本 的法律 书籍 和期刊 ,
香港各大学 的图书馆还 购买 了 ̄ w sa 和L xs t et w e i [ l 1
等法律研究 数据库 ,通过这 些数据库 。学生可
学位 项 目 ( ul e re D a D ge )。这种 双学位项 目是 。
活动的发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内容得到 了发 域之 间的关 系不应 被看作是 “ 岛”关 系 ,而 群 是一 种 “ 拼图 ”关 系忙 。各个法 域之 间 ,既独
立 ,又 紧密相联 。而这种联 系的紧密性来源于
展和充实 ;相应地 ,法律 高等教育开始初步具有 世界 资本 与人才流 动性 的增 强 。也就在这个时 了国际化 的视野 。一方 面 ,从事法律 高等教育的 候 ,各个法 域之 间的法学 院开始 了形式 多样 的 交换生项 目” 。在 这种项 目下 ,不 同法域 的 人士仍然坚持将本土法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基 “
第 二 种 批 评 就 是香 港 的法 学 全 球 化 教 育 似 乎 更 偏 向 于 “ 国化 ” 。持 有 这 种 批 判 观 点 的 美 人 提 出 了一 定 的 证 据 :首 先 ,香 港 三 个 法学 院 中 的教 员 ,很 大 一 部 分 都 具 有 美 国 法 的 教 育 背 景 ,而 且 很 多教 员 本 身 就 是 美 国 的 执业 律 师 。 因 此 ,在 这 些 教 师 进 行 教 学 时 ,就 不 可避 免 地 向 学 生 讲 述 其 所 熟 悉 的 美 国法 律 。 其 次 ,进 驻
以获得更 多不 同法域 的法学 期刊资料 、最新 的
判例 以及最新 的法律 动态等 等。为 了让学生能 够准确地使用 这些 电子资源 ,图书馆还定期开

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及教师的责任义务

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及教师的责任义务

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及教师的责任义务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一、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1、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据扬子晚报2000年5月13日报道的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折。

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压压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学生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据江淮晨报2000年4月25日报道,合肥市六安路小学学生刘晶晶坠楼身亡,校方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9万元。

新浪网站2000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一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牢,导致少年何某在攀玩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

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职责,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外交部部长公安部部长2017年3月20日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度制定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定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才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我们认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的规定型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体系纵向的四个层次: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基本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它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均属于国家基本法律。

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教育的母法或教育的宪法的地位,起着统领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所有其他教育单行法的立法依据。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其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指根据教育法律上特别的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法律实施而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的不利后果。

港式消防安全知识

港式消防安全知识

港式消防安全知识港式消防安全知识目录:一、港式消防安全介绍二、消防法律法规三、港式建筑消防安全四、港式民众消防安全五、港式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六、港式消防救援和装备七、港式消防宣传和教育八、港式消防安全问题与发展一、港式消防安全介绍港式消防安全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所采取的消防措施和安全措施。

香港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城市,人口密度大,楼房高层多,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港式消防安全旨在通过科学管理、先进技术和良好的防火设施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法律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防工程条例》和《消防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筑物的防火要求、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火灾防控措施等。

它们为港式消防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保障公众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港式建筑消防安全1、建筑防火要求:香港的建筑物必须符合严格的防火要求。

建筑物的设计、材料选择、电气系统、疏散通道等都需要考虑防火性能和防火设施。

特别是高层建筑,需要设置防火楼梯、防火门、防火分区等。

2、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建筑物需要配备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

这些设备需要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不仅是业主的责任,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和消防部门的共同责任。

3、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没有任何堵塞物。

疏散通道需要设置逃生楼梯、逃生通道和逃生出口,并且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

此外,建筑物内部的安全标识和应急照明也至关重要,帮助人们迅速找到逃生通道。

四、港式民众消防安全1、消防宣传和教育:港式消防安全重视民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香港的消防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消防知识和防火常识,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

2、火灾逃生演练:学校、商场、企事业单位等经常组织火灾逃生演练,让员工和学生掌握逃生技能,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3、火灾报警和求救措施:港式消防安全鼓励公众使用火灾报警器,并且提供紧急求救电话。

推进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问题

推进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问题

学生家庭电脑与校园网接通 。其次 , 香港的高校 师资力量丰厚 。香 港的高 育机 构 , 其将 成为近年来增长趋势旺盛的一种教 育服务 贸易提供 方式 。
随着粤港经济 、 文化合作的深化和香 港民众对祖 国内地 越来越 多的 了 香港本地学生大量到 内地读书深造将 成为一种必 然趋势。广东 由于 拥 离不开教育 的支持 和配合。 由于政 治制 度 、 济背 景 以及教 育体 制 的不 解 , 经 同, 粤港 两地 的教育服务在发展中形成了各 自的特点和各 自的优 势。 有毗邻香港 、 语言相 同等地缘 和人缘优 势 , 成为 了香港 学生来 内地学 习的 香港 的教育优势表现在教育体制与市场经 济相适应 的程 度高 , 育结 首选。此外 , 教 广东省 的高校也专 门制定 了面向香港地 区招生的政策 , 如 , 例 面向海外 、 向港澳 ” 面 的办学 方针 , 每年 对香港地 区独 构大体符合经济社会结构的要求。首先 , 香港 教育的 国际化、 信息化 、 代 暨南大学长期贯彻“ 现 化 的程 度 较 高 。 目前 香 港 的 大 学 与 国 际 上 许 多 著 名 大 学 保 持 信 息 沟 通 和 立招生。香港的大学也越来越多的选拔 内地优 秀的本科 生到港读研深 造, 密切 的联系 , 在使用教材、 图书 资料、 程建设 、 课 科学 研究 、 学术交 流、 质量 并 逐 步 扩 大 在 内 地 招 收 本 科 生 的 比 例 。 评估等方面 , 都做到放眼世界 、 博采众 长、 为我所 用。教学过 程 中, 出国 突 际化 程 度 较 高 的 英 语 , 生 英 语 水 平 较 高 。 大 学 己实 现 电脑 网 络 化 , 分 学 部 ( 商业存在——粤港合作办 学 三) 即教育供应商通过投资在两地建立独资 、 资或合作形式 的商业性教 合

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内地与香港为例

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内地与香港为例

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内地与香港为例发布时间:2021-10-18T07:08:09.402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第16期作者:田佳鹭[导读] 一直以来,内地法学教育的比较研究是我国法学教育研究的重中之重田佳鹭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廊坊 065000摘要:一直以来,内地法学教育的比较研究是我国法学教育研究的重中之重,相当程度是与我国法学教育现实困境直接相关的。

从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通过研究不同法域的法学教育,吸取其先进制度和具体理念,实现内地一直在深入贯彻与推进的法学教育改革。

香港作为中国境内唯一奉行普通法的区域,其法学教育制度和教育模式独特,可与内地产生鲜明对比。

本文根据对内地和香港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的,教学模式,课程内容设置等进行分别概述,通过对比反思内地法学教育的弱势。

总结出香港法学教育更加具有全球化视野,其人才培养更加注重实践类课程建设以及法律事务中跨学科的培养,这对于内地传统的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人才培养启示一、内地法学教育介绍与解析由于内地法学教育由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发展融合而来,其特点自然沿袭了罗马法的概念主义,强调系统性、理论性、科学性及形式性。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

[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大陆法律的法典化便是我们系统教育的教学素材。

且法典化成文化的背后是立法者和法学家预先的研究安排,讨论采纳了大陆法系中的某种原理和一般性法律原则。

例如我国民法的物债二分便是采纳德国民法的设计原理,融合我国国情使之成为我国特色的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在我国内地法学教育中,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和原则是各个部门法学科的重中之重。

以笔者自身学习经验看,本科学习中的必修中,对一门法律或法条的原理、原则和概念的教授所占时间在全部课时中最多,而对于如何应用或在实务中实践的讲解相较之下很少。

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

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

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摘要: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分别制定了《成人教育法》和《成人教育法令》。

香港也日益注重成人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地成人教育立法或政策均突出终身学习理念,注重构建多元化的成人教育体系,关注成人个性需要,创造更多、更灵活的进修机会,确认成人教育在社会教育中的地位。

关键词:台湾;香港;澳门;成人教育;立法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分属两大法系,法制背景不同,经济发展各异,但无不重视成人教育,突出终身学习理念,注重立法推动学习型社会的构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本文谨从立法角度对三地成人教育(包括继续教育)略作考察,期能为我国内地成教工作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一、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概况1.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主要由《补习教育法》、《社会教育法》、《专科学校法》、《大学法》和《技职教育法》等来分别推动成人基本教育、社会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活动。

20世纪70年代以后,受国际终身学习思潮的影响,台湾地区成人教育逐渐系统化、制度化。

台湾于1991年提出了第一部《成人教育法草案》, ①后经多次修改于1997年制定《成人教育法》,不仅融入终身教育的理念,而且进一步落实了终身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

该法开宗明义:该法所指的成人教育是指为超过国民教育年龄者所提供的成人基本教育及成人继续教育。

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成人终身学习的权利及提供适当的进修机会,并确保对弱势群体基本学习之公平分配,以全面提升成人教育水准。

该法明确了实施成人教育的机构,并作了性质上的划分。

该法还明定了奖惩措施:公立成人教育机构或办理财团法人登记的私立成人教育机构所得的捐赠,除依法予以奖励外,并依所得税、遗产税及赠与税法的规定免税;同时,对未依法申请、办理不善或违反设立标准的成人教育机构,主管机关令其限期不改者,必须停办。

②2.澳门。

澳门成人教育大有起色,是从1983年开始的。

虽然澳门的成人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迟,但是起点较高。

1991年8月29日,澳门政府颁布了《澳门教育法》(法律第11/91/M号),这部教育基本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澳门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普法宣传案例

普法宣传案例

普法宣传案例:香港普法教育活动1. 案例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

然而,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香港社会对内地法律体系了解不足,普法意识相对较低。

为了提高香港市民的法律素养和普法意识,香港特区政府积极推行普法宣传活动。

2. 活动过程2.1 制定普法宣传计划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普法宣传团队,由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团队首先进行了调研和分析,了解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现状。

然后制定了一份详细的普法宣传计划,包括目标、内容、形式、时间表等。

2.2 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了让普法宣传更加生动有趣,并能够覆盖更多人群,团队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举办公开讲座:邀请资深律师和法官为市民讲解基本法律知识,解答他们的疑问。

•制作宣传海报和宣传册: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向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并提醒他们注意法律风险。

•开展互动游戏:利用手机应用程序和社交媒体平台,推出普法知识竞赛等互动游戏,吸引年轻人参与。

•举办模拟法庭活动:让市民亲身体验法庭审判过程,增加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

2.3 合作与推广为了扩大普法宣传的影响力,团队积极与媒体、学校、社区组织等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通过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发布普法相关信息,以及在学校和社区举办专题讲座和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宣传范围。

3. 活动结果3.1 提高了普通市民的法律素养通过普法宣传活动,香港特区政府成功提高了市民的法律素养。

调研结果显示,在活动结束后的问卷调查中,参与者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明显提升,对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3.2 增强了市民对法治的信心普法宣传活动不仅提高了市民的法律素养,还增强了他们对法治的信心。

市民通过学习和互动,更加了解和尊重法律体系,愿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3.3 形成了普遍关注法律问题的社会氛围普法宣传活动在香港社会形成了一种关注法律问题的氛围。

市民开始主动关注和讨论与法律相关的话题,积极提出疑问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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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教育法律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经济繁荣,其教育系统也独具特色,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法律,在《基本法》中对于教育管理,教育与宗教的关系以及学校的自主性和学术自由作了相应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了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员和选用教材。


香港的教育法律是香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认可的附属立法,即由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规,按照其法律的地位、适用的范围及有效功力可分为三级,从高到低的次序为“条例”“规例”“则例”。

现行的香港教育法律有《教育条例》《幼儿中心条例》《专上学院条例》《教育规例》《幼儿中心规例》《小学资助则例》《中学资助则例》《学徒条例》《学徒规例》等,还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绿皮书、白皮书以及教育委员会或者教育统筹委员会提出经港府批准后执行的各种政策性文献(《报告书》)。

此外,各大学和众多法定的教育机构,均有各自专
门的条例,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教育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为:义务教育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香港教育面临人口激增,学龄儿童失学率高的严峻形势。

为了解决教育危机1954年港府制订了《小学扩展七年计划》,“集中所有资源和人力,发展小学教育”的策略,并采取“按部就班,分层解决”的策略,确定先小学后初中,再高中、大学的投资,目标和发展步骤。

进入六十年代,香港仍然把发展和普及小学教育作为重点。

自此,香港小学教育开始步入有序发展的轨道。

1965年4月港府发表《1965年白皮书:教育政策》指出“所有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必须以家长及社会能负担之费用,为每个儿童提供其所能接受的最佳教育”,1971年,由香港立法局及财务小组批准通过实施免费小学教育,并同时通过《1971年教育法案》,“年龄不满14岁的儿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送子女入学者,可予控告,并可判罚款或入狱”,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小学免费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自1971年实施普及小学免费教育后,七十年代,香港的教育战略重点转向中等教育,港府于1973年提出了《教育委员会对香港未来10年内中等教育扩展计划报告书》。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立法局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了《1974年白皮书:香港未来十年之中等教育》。

按照该白皮书规定“到1979年时对所有儿童提供九年免费教育”,即小学6年,初中3年,合计9年,也称“九年免费强迫教育”。

结果这一目标在1978
年9月便提前实现。

高等教育
香港高等教育的特色即为自主管理,学者自治,这是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基本前提。

香港的7所大专院校,除了经费由三个大学及理工教育资助委员会分配及审批外,行政管理上是独立自主的。

但这类能颁发港府承认学位的大专院校,在创办之前,便要由立法局通过一项法例。

如“香港大学条例”“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之类,这些“大学条例”与“学院条例”属于香港法律,是各高校自主管理的法律保障。

“大学条例”或“学院条例”明确宣布大学或学院为一法人团体,并规定大学(或学院)校董会为大学(或学院)的“最高之管理及执行机构”,管理及控制大学(或学院)的事务,方针及职权,控制及管理大学(或学院)的财产及财政等。

“条例”还规定大学(或学院)内部其他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与相互关系。

香港各高校根据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权力,进行自我管理。

各高校由于有了自己的专门“条例”,从而合法地成为相对独立的自治团体。

此外,各大学还根据大学条例的要求制定一些具体规则。

如中文大学有“全日制本科课程入学规则”、“全日制本科生总学则”“兼读学士学位课程入学规则”、“研究生总学则”还有“医学博士课程规则”和“哲学博士课程规则”等等,使教育当局、办学人员、教育工作者及学生都有法可循,照章办事。

语文教育
1974年1月11日《法定语文条例》经立法局通过,规定“英文及中文为香港法定语文,以供政府或任何公务员与公众人士之间在公事上来往时之用”,并规定法定语文均具有同等地位。

1984年,教育统筹委员会成立,在其第一号报告中提出建议:采用何种语言教学,仍由学校自行决定,但鼓励个别学校采用中文为教学语言。

1982年《香港教育透视——国际顾问团报告书》对香港的教学语言提出两点:
1.母语教学是教与学的最佳语言。

2.政府应颁令以广州话作为中一至中三的教学语言。

进入九十年代,政府决心要把困扰本港多年的教学语言问题加以解决。

1990年,政府发表了《教育统筹委员会第四号报告书》提出了母语教学的重要与成效,建议考虑是否需要采用更有效的措施,以达到鼓励学校使用中文教学的目标。

香港回归后,所有中小学都采用母语教学。

教师教育
香港政府重视教师的培训。

香港回归前,有不少香港政策文献涉及到师训师资问题,包括“1963年的教育委员会报告书,1965年的
教育政策白皮书,1966年的Simson研究,1973年的中等教育扩展绿皮书,1974年的中学教育白皮书,1977年的高中及专上教育绿皮书,1978年的高中及专上教育白皮书,1982年的国际顾问团报告书,以及在1984-1997年期间教育统筹委员会发表的第一号至七号报告书”。

1984年,港府成立教育统筹委员会,教育统筹委员会在1992年发表第五号报告书,提出要改善香港教育的素质,当务之急是提升师资教育的见解。

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香港师训和师资咨询委员会(简称师资会),其负责师资教育课程及在香港担任教师的认可资格,向政府提供权威意见。

香港回归之后,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提高教师素质问题非常重视。

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师资培训制度包括鉴定教师学历、资格、进修和薪酬。

1997年10月8号,董建华的首份施政报告中指出“办学基础最重要的是培养高素质教师,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

规定“所有新入职教师必须持有学位和受过师资训练”。

在香港教育学院设立“语文教学中心”,培训和再培训语文教师,逐步要求入职及在职教师符合所需的语文基准,利用50亿港元的优质教育基金能够鼓励各种形式的在职教师培训发展工作,帮助教师掌握教育的咨询科技等。

教育质量
自从1978年实行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之后,香港教育由精英教育转为普及教育。

政府也曾在1978年的报告书《高中及专上教育发
展白皮书》中提出希望:在八十年代能在教育的质和量上有所提高,但没有提出具体措施。

八十年代末,量的需求已达标,但质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教育社团和教育工作者纷纷提出意见,要求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素,教育统筹委员会的第三、四、五、报告书以及教育署的一些文件,都就提高教育素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包括《香港学校教育目标》、《学校管理新措施》、《目标为本课程》。

1991年,港府颁布《学校管理新措施》,是提高九十年代教育质量的首项政策,《学校管理新措施》共18项建议,概括为四方面内容:第一,促使教育行政及咨询机关清楚界定他们担任的角色和职责,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促使办学团体、校董会、校长做到工作正规化和制度化,加强透明度,使之有利于对学校和教职员的监管。

第三,给予学校运用资源的酌情权,使学校管理权力下放,有利于发挥学校的积极性。

第四,推动试验计划,促使各项建议落实。

1993年9月,教育统筹科发表了《香港学校教育目标》,务必使教育的改革朝着优质而发展。

《香港学校教育目标》列了15个主要的目标,其中一项基本目标是“学校教育服务应令每个儿童的潜质得以发展,日后成为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关注社会事务的成年人,具备知识技能,处事态度成熟,过充实的生活,并对本港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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