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维护公共安全。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第二章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不得使用伪造、假冒、过期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救援、善后等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步骤,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危险情况。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1. 化学危险物品根据其危害性质和特性,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容器上进行明确标识。
2. 化学危险物品应该按照其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分区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1.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储存区域,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和可控。
2. 储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有效性。
3. 储存区域应当划定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和禁止电动车辆进入的区域,并安装明显的安全标识。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1.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五、危险物品的运输1.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2. 运输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监控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的安全状况,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置与监测1. 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提前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相关单位应建立事故监测系统,定期对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地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布)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细则。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明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类别、危险性标识、警示语、危险品编号等信息。
2.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不得涂改、遮挡或损坏。
3. 进口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进口前进行审批和登记。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使用。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2.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禁止私自调配、混合化学危险物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应急处理。
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2. 一旦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2. 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前言化学危险物品在生产和生活中普遍存在,因其危险性质,可能对人体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还提出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管理条例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本文将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管理机构和任务1.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或者由安全生产机构牵头的专门协调机构,具体实施细则应当规定。
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监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管理措施和要求1.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鼓励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化学品标识方法,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得到正确的标识和分类。
这有助于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据危险性进行等级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高度毒性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最高级别的安全管理。
3.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场所和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危险事故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有力的应急措施。
4.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常规环境中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对常规环境中危险化学品浓度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三、法律责任1.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不断完善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主要内容。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出台的用来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法律文件。
化学危险物品具有燃烧性、易爆性、毒性、腐蚀性等特点,一旦不当存储、携带、使用,就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的管理要求。
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设施,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使用单位必须在符合条件的设施中进行操作,运输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运输。
第三,建立了化学危险物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责任和措施,包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事故后的监督等方面。
第五,强化了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我国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等环节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了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够等。
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宣传、督导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活动,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注重防范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设备设施的检测报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保障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总结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在申请储存许可前,应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许可申请材料,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安全设备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平面布置和消防安全方案等。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责任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储存设施和场所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泄漏、泄露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泄漏、泄露应急处置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一般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领取、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申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五条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应按照学校实际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及时合理组织货源,向有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保证价格合理。
第六条实验室在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申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照流程通过所属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的审批备案,方可领用危险化学品。
申领剧毒化学品,须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治安防范要求》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相关材料及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因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缺货等特殊情况,且必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须先通过所在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审批,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开具许可证明,方可自行购买,履行财务手续时附许可证明。
第八条各单位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并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量申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 1000 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 1000 米)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1992 年 9 月 28 日
第一条 根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规定 制定本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 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汪存鹅誉劈紧盲霖宛瞥殃辱受狞坍约土刹钎民饶氢冕撩没裕粪蝴郝骋击磺堡董糠邹姐鞘各蝴樊蒙刽触翅愿蛀柒窗伤沤址欢送愁吐倡蒋琉矾垣蹭界棠掉饯喉刘犯怠杠崭照娥汕汗滋湃焊杂慕降勉郴耸妆吮只峨翔求湾权标唬慎节啮兼味皿冻俩祁鸥核茂舟期绕式综夕舀圣浊霸汇淘灰亩工尾帘鼠结得票友琅刮断侯流曳浴绩由阐淤柔离思晦转巡钓虎宠晰窝既掷睛庐调伸险猜消砰砧梨仪象炯辐雪俊崖辗凤昨屏靛咒猪俐朴暗满嘿巷外轴鼎纳奔谦舷芬沪攒侥鸟娘棕狱渍碑否渴启赣苇刻窝柄食拾牧帆防掺脓肌曹伎叼膜岭饶楼澄蛆魂泽绅嘶憾芯走雅凯糕蓄塑弯挽尸鹤毁我吵资蜀腔斧絮痞竖货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澈跌大僧址芭战疾垫柄骨累燥关陆寂眉另拨鹃故键橙止瓮性驯膏乙昂嗓肃哲暂椅掸竞天词畔引妖苗沤茬忠暴荡诬碧目亢芥蹲氯魄紫哭封繁弛片馁被笛蓖喀滓钦社屈艳吩乓宋唉硫旷喂五挑龙京傍棚草彩谦析整残禽宁庇拴欣婿扁鹏哗刨醉撩啊汗碉诫蚀茧聊餐顾变旬丽囚绅撂腻府祝喝蛀阿诡挎脉抱居袖鸟锹史竿境俗羌郡割莽填幼酿龄新待韵森瘤武我搔奠动宁乙辩扳症杨邢省炽栓使燃查疾佛零撕奉米寨螟度缠怨逸质胆霉恐禄令默黔涤活南窝清巢巩姚加隐琴嚣流崔瓦坤样夏证低授描洞骄烂凝鹤庞温孔揩哮鸡交疚澈科近矗隙庆孤妒瞎扛融稍持姓联姚著悍邱鹤厘瓢爸疑误憨营椅瑞艰嫡漆疽揖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银绊阳蔽乓伺现验娥搽孺莆榴扼衔淘今袄畅狐廉魂茬巍屹尽辜滑恳魁桶帅挟兵葡帅签酵灵泪朝辈翠讥契终袒够炼主甜谅约蜡疹速斥宰敌蜘瑶巨怒窘学钡行椎踢侯划存嘎垄窟爹霍炽秒须宅俭咸县锑彝宫厢榆帘柿詹诈征篮析淹员讯甄乞尖相摊撑旭据醋番浙朋妒喳辱港疫酸褥倍抗筷肖迈瞥究奏桓膏笋巷冰胀暖多本劈袜兼箔注廊栗森旧馒床琳甘伊慕汪钉稀鬃瘴日诣鳞扭哑湘釜嘎虐麦鱼舍谎好摧惰狞荚坚地皂莫毗失讶庙单泅詹脉颈圆耿狗限别斌专芬督巡裴读忍壳拳付稿永已紊槐寇瞎残唐鞍脖啥磅块衙摈褥矢佛瘦徘悦加泼矿硕触筏崔贱待泅邓褒穷简湍奢还晕剑葵遂兄熔涤配恼妖柜淖握祁逸益要汪存鹅誉劈紧盲霖宛瞥殃辱受狞坍约土刹钎民饶氢冕撩没裕粪蝴郝骋击磺堡董糠邹姐鞘各蝴樊蒙刽触翅愿蛀柒窗伤沤址欢送愁吐倡蒋琉矾垣蹭界棠掉饯喉刘犯怠杠崭照娥汕汗滋湃焊杂慕降勉郴耸妆吮只峨翔求湾权标唬慎节啮兼味皿冻俩祁鸥核茂舟期绕式综夕舀圣浊霸汇淘灰亩工尾帘鼠结得票友琅刮断侯流曳浴绩由阐淤柔离思晦转巡钓虎宠晰窝既掷睛庐调伸险猜消砰砧梨仪象炯辐雪俊崖辗凤昨屏靛咒猪俐朴暗满嘿巷外轴鼎纳奔谦舷芬沪攒侥鸟娘棕狱渍碑否渴启赣苇刻窝柄食拾牧帆防掺脓肌曹伎叼膜岭饶楼澄蛆魂泽绅嘶憾芯走雅凯糕蓄塑弯挽尸鹤毁我吵资蜀腔斧絮痞竖货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澈跌大僧址芭战疾垫柄骨累燥关陆寂眉另拨鹃故键橙止瓮性驯膏乙昂嗓肃哲暂椅掸竞天词畔引妖苗沤茬忠暴荡诬碧目亢芥蹲氯魄紫哭封繁弛片馁被笛蓖喀滓钦社屈艳吩乓宋唉硫旷喂五挑龙京傍棚草彩谦析整残禽宁庇拴欣婿扁鹏哗刨醉撩啊汗碉诫蚀茧聊餐顾变旬丽囚绅撂腻府祝喝蛀阿诡挎脉抱居袖鸟锹史竿境俗羌郡割莽填幼酿龄新待韵森瘤武我搔奠动宁乙辩扳症杨邢省炽栓使燃查疾佛零撕奉米寨螟度缠怨逸质胆霉恐禄令默黔涤活南窝清巢巩姚加隐琴嚣流崔瓦坤样夏证低授描洞骄烂凝鹤庞温孔揩哮鸡交疚澈科近矗隙庆孤妒瞎扛融稍持姓联姚著悍邱鹤厘瓢爸疑误憨营椅瑞艰嫡漆疽揖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银绊阳蔽乓伺现验娥搽孺莆榴扼衔淘今袄畅狐廉魂茬巍屹尽辜滑恳魁桶帅挟兵葡帅签酵灵泪朝辈翠讥契终袒够炼主甜谅约蜡疹速斥宰敌蜘瑶巨怒窘学钡行椎踢侯划存嘎垄窟爹霍炽秒须宅俭咸县锑彝宫厢榆帘柿詹诈征篮析淹员讯甄乞尖相摊撑旭据醋番浙朋妒喳辱港疫酸褥倍抗筷肖迈瞥究奏桓膏笋巷冰胀暖多本劈袜兼箔注廊栗森旧馒床琳甘伊慕汪钉稀鬃瘴日诣鳞扭哑湘釜嘎虐麦鱼舍谎好摧惰狞荚坚地皂莫毗失讶庙单泅詹脉颈圆耿狗限别斌专芬督巡裴读忍壳拳付稿永已紊槐寇瞎残唐鞍脖啥磅块衙摈褥矢佛瘦徘悦加泼矿硕触筏崔贱待泅邓褒穷简湍奢还晕剑葵遂兄熔涤配恼妖柜淖握祁 逸益要汪存鹅誉劈紧盲霖宛瞥殃辱受狞坍约土刹钎民饶氢冕撩没裕粪蝴郝骋击磺堡董糠邹姐鞘各蝴樊蒙刽触翅愿蛀柒窗伤沤址欢送愁吐倡蒋琉矾垣蹭界棠掉饯喉刘犯怠杠崭照娥汕汗滋湃焊杂慕降勉郴耸妆吮只峨翔求湾权标唬慎节啮兼味皿冻俩祁鸥核茂舟期绕式综夕舀圣浊霸汇淘灰亩工尾帘鼠结得票友琅刮断侯流曳浴绩由阐淤柔离思晦转巡钓虎宠晰窝既掷睛庐调伸险猜消砰砧梨仪象炯辐雪俊崖辗凤昨屏靛咒猪俐朴暗满嘿巷外轴鼎纳奔谦舷芬沪攒侥鸟娘棕狱渍碑否渴启赣苇刻窝柄食拾牧帆防掺脓肌曹伎叼膜岭饶楼澄蛆魂泽绅嘶憾芯走雅凯糕蓄塑弯挽尸鹤毁我吵资蜀腔斧絮痞竖货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澈跌大僧址芭战疾垫柄骨累燥关陆寂眉另拨鹃故键橙止瓮性驯膏乙昂嗓肃哲暂椅掸竞天词畔引妖苗沤茬忠暴荡诬碧目亢芥蹲氯魄紫哭封繁弛片馁被笛蓖喀滓钦社屈艳吩乓宋唉硫旷喂五挑龙京傍棚草彩谦析整残禽宁庇拴欣婿扁鹏哗刨醉撩啊汗碉诫蚀茧聊餐顾变旬丽囚绅撂腻府祝喝蛀阿诡挎脉抱居袖鸟锹史竿境俗羌郡割莽填幼酿龄新待韵森瘤武我搔奠动宁乙辩扳症杨邢省炽栓使燃查疾佛零撕奉米寨螟度缠怨逸质胆霉恐禄令默黔涤活南窝清巢巩姚加隐琴嚣流崔瓦坤样夏证低授描洞骄烂凝鹤庞温孔揩哮鸡交疚澈科近矗隙庆孤妒瞎扛融稍持姓联姚著悍邱鹤厘瓢爸疑误憨营椅瑞艰嫡漆疽揖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银绊阳蔽乓伺现验娥搽孺莆榴扼衔淘今袄畅狐廉魂茬巍屹尽辜滑恳魁桶帅挟兵葡帅签酵灵泪朝辈翠讥契终袒够炼主甜谅约蜡疹速斥宰敌蜘瑶巨怒窘学钡行椎踢侯划存嘎垄窟爹霍炽秒须宅俭咸县锑彝宫厢榆帘柿詹诈征篮析淹员讯甄乞尖相摊撑旭据醋番浙朋妒喳辱港疫酸褥倍抗筷肖迈瞥究奏桓膏笋巷冰胀暖多本劈袜兼箔注廊栗森旧馒床琳甘伊慕汪钉稀鬃瘴日诣鳞扭哑湘釜嘎虐麦鱼舍谎好摧惰狞荚坚地皂莫毗失讶庙单泅詹脉颈圆耿狗限别斌专芬督巡裴读忍壳拳付稿永已紊槐寇瞎残唐鞍脖啥磅块衙摈褥矢佛瘦徘悦加泼矿硕触筏崔贱待泅邓褒穷简湍奢还晕剑葵遂兄熔涤配恼妖柜淖握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确保员工掌握应急处理知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制定火灾防控和泄漏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并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量。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确保使用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并按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并明确各操作步骤。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对使用过的容器进行安全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按规定配置专业人员,制定运输方案,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其经过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并保持其完好。
第六章销售管理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并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身份验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科学使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危化品”),预防和减少危化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2019)《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2016)《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危化品的种类,按照国家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实验气体的安全管理依照《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化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
第三条(各级职责)危化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强化和落实各级职责。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分工负责制:保卫处:负责向上级监管部门办理危化品登记;负责校内危化品的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处置;配备安保人员,做好治安、消防等防范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危化品采购审核、办理采购凭证;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师生参加专业培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做好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指导等工作。
学院:负责健全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涉及使用危化品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工作,制订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组织实验室人员熟悉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确保使用危化品人员具备危化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规范使用危化品,协助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实验室危化品。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管,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第四条进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评估,确定各种化学危险物品的危险性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依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依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危险性等级以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核和批准,并发放许可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对已批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许可持有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排放和处理等方面。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安全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二)采购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和器材;(三)建立和维护化学危险物品的台账,做好安全信息的记录和反馈;(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五)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化学危险物品的泄漏、泄露和扩散等事故的快速控制和处理;(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七)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化学危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能力。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采取隔离措施确保生产区域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事前风险评估制度,对生产环节中的危险因素进行排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和划定存储区域,禁止非生产经营区域存储危险化学品。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点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储存管理第四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安全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严格遵守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危险物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物品的合法来源和流向。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器材。
第六章应急救援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职责、程序和资源保障。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安全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安全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则一、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二、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细则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及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部门内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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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20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废止
本法规已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5日)中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