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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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购回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五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七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九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十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三章通知与公告
第十四章合并和分立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吉银监复[2008]320号《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于2008年12月16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8年12月16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0001243547911
。
本行是以原九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九台农商银行)。本行英文全称:Jilin Jiuta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英文简称:Jiutai Rural Commercial Bank ,缩写:JTCB)。
本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邮政编码:130500
本行电话:0431 8925 0628
本行传真:0431 8925 0628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94,797,692.00元。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行董事、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本章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本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行长和前款所定义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为股东谋取最大经济利益,同时为“三农”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
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五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注册地辖区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在行长领导下,根据授权实施管理和经营。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十六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1.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
2.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
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5.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
6.从事同业拆借;
7.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8.提供保管箱服务;
9.代理买卖基金、信托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基金销
售;
10.从事银行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