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评定和验收的过程。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设施验收标准:包括土壤勘察、基础施工、地下设施等。
其中土壤勘察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基础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地下设施应安全可靠。
2.主体结构验收标准:包括框架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
其中框架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并进行抗震验收;钢结构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安全验收;混凝土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收。
3.建筑装饰验收标准:包括室内装修、外墙装饰、门窗等。
室
内装修应满足环保要求,进行装饰验收;外墙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和外观验收;门窗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密封性和使用功能验收。
4.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包括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空调设备等。
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安全和运行验收;给排水设备应满足设计和卫生要求,进行安装和运行验收;空调设备应满足设计要求,进行运行和调试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包括安全技术交底、竣工图纸归档、竣
工报告等。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以确保用户的安全;竣工图纸归档应整理好施工资料,保存完好;竣工报告应详细记录项目的施工过程和结果。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一些内容,希望能够对建筑工程验收提供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筑行业相关部门也需要在制定标准时,注重质量,使标准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并进行推广和培训,提升整个行业的施工质量水平。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统一各项验收标准,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比较性,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二、施工质量的验收
1. 工程资料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2. 基础工程验收
基础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地基处理、基坑开挖及支护、地基处理、基础与地基的连接、基础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等。
3. 结构工程验收
结构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及砼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砌体结构等。
4. 砌筑工程验收
砌筑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砌筑施工质量、砌筑材料质量、砌筑工艺和节点处理等。
5. (其他工程验收)
(根据实际情况,可添加其他工程的验收标准)
三、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应以合格、不合格和待修复三种状态来评定。
合格: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或经适当修复可正常使用的部位。
不合格: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无法正常使用或需重建或重新施工的部位。
待修复:存在一些轻微问题,需及时修复,修复后可达到合格状态的部位。
四、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整体的验收情况,包括各项验收内容、验收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五、附则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
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
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
同时,国家标准只确定“合格”、“不合格”的作法也为企业制定更高标准提供了空间。
本标准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标准,总结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以“突出质量策划、完善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为指导思想,以提高质量管理要求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在较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提高。
本标准以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为基础,融人工程质量的分级评定,在统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及检查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创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质量内部控制的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提出了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案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子单位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等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 引言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是确保建筑项目的合格、安全和可持续使用的重要环节。
为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3. 规范引用标准本标准适用以下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程序与方法 GB50378-200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不合格判定标准 DBJ08-57-20034. 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4.1 基本理念•安全性: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指标,确保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可靠性:建筑工程必须具备持久性能,能够满足长期使用的要求。
•功能性:建筑工程必须具备规定的使用功能,并满足设计要求。
4.2 原则•合规性: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可行性: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可行性,易于实施和评定。
•推动性: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必须具备推动施工质量提升的作用。
5. 施工质量验收流程与要求5.1 施工质量验收的流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拟定验收计划2.准备验收资料3.发起验收申请4.实施现场验收5.编制验收报告6.审定验收报告7.验收合同结算款项5.2 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完整性:验收资料必须齐全,包含设计文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图纸、物料清单等。
•准确性:验收资料必须准确,包括实测资料、材料厂家证明、施工过程记录等。
•齐全性:验收项目必须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如结构强度、防火性能、防水性能等。
6. 施工质量验收的评定方法施工质量验收的评定方法包括以下方面:•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项目涵盖施工质量的各个方面。
•实测实验:验收人员对重要结构节点进行实测实验,检验其力学性能和质量。
•检测方法:使用专业设备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如使用超声波检测设备检测混凝土强度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一、前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工作,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了本标准。
二、验收基本要求1. 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是指对各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
2.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 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结果应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
三、验收内容及标准1. 结构工程验收1.1. 混凝土结构验收要求1.1.1. 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1.1.2. 钢筋的数量、位置和保护层符合构件设计要求。
1.1.3. 混凝土表面应无明显裂缝、麻面、剥落等缺陷。
1.2. 钢结构验收要求1.2.1. 钢结构与基础、连墙件和楼板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1.2.2. 钢结构的安装平整度符合规定。
1.2.3. 钢结构表面应无明显划伤、变形等损伤。
2. 建筑工程验收2.1. 墙体验收要求2.1.1. 墙体垂直度符合要求。
2.1.2. 墙体砌筑结构牢固,无明显空鼓。
2.2. 地面验收要求2.2.1. 地面水平度符合要求。
2.2.2. 地面平整度满足使用要求,无明显凹凸不平。
2.3. 屋面验收要求2.3.1. 屋面防水层应符合要求,无渗漏。
2.3.2. 屋面材料的搭接和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3. 室内装饰工程验收3.1. 电气设备验收要求3.1.1. 设备的安装、布线符合相关标准。
3.1.2. 接地、绝缘等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3.2. 水暖设备验收要求3.2.1. 设备的安装、连接符合要求。
3.2.2. 设备的漏水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3.3. 粉刷工程验收要求3.3.1. 墙面颜色均匀,无滴漏、裂纹等缺陷。
3.3.2. 墙面光洁度符合要求,无明显刷痕和不平整。
四、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计划,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详细内容:1. 基础工程验收标准:- 基础的平整度、强度和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基础混凝土浇筑质量符合要求,无明显的裂缝和渗漏现象;- 地下管道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2. 主体结构验收标准:- 结构的尺寸、形状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结构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无明显的缺陷和损伤; - 结构的抗震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裂缝和变形。
3. 建筑物外墙验收标准:- 外墙表面平整,无明显的麻面、裂缝和脱落;- 外墙保温层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外墙涂料的附着力和色泽符合要求。
4. 室内装饰验收标准:- 地面平整度、防滑性和耐磨性满足要求;- 墙面平整度和涂料附着力符合要求,无明显的麻面、裂缝和脱落;- 天花板平整度和装饰效果良好。
5. 电气工程验收标准:- 电气设备的安装符合相关标准,无明显的安全隐患;- 线路的敷设和连接质量良好,无短路和漏电现象;- 电气设备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故障和损坏。
6. 暖通工程验收标准:- 暖通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漏水和渗漏现象;- 管道和风管的连接和绝缘质量符合要求;- 室内温度和湿度调节效果良好。
7. 给排水工程验收标准:- 给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堵塞和漏水现象; - 给水和排水设备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故障和损坏。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的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的实现。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标准化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统一标准,以便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
一、验收范围。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等。
二、验收标准。
1. 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符合设计要求;2. 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合格证明;3. 施工工艺符合相关规范,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操作;4. 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安全措施到位,无违章操作;5.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规程进行验收,验收记录真实有效;6. 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程。
三、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提出施工质量验收申请;2. 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3. 验收合格后,出具《施工质量验收合格证》,否则提出整改要求;4. 施工单位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5. 监理单位再次进行验收,如合格则出具《施工质量最终验收合格证》,否则继续整改。
四、验收标准的重要性。
1. 统一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可以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2. 严格的验收标准可以保障工程的安全性,避免施工质量问题带来的安全隐患;3. 标准化的验收程序可以提高验收效率,保证工程的按时完成。
五、结语。
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标准化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统一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共同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
评定和验收所遵循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行
业协会制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这
些标准通常涵盖了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控制、安
全生产等方面。
从材料选用的角度来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会规定建筑材
料的质量标准、规格要求、检测方法等,以确保所选用的材料符合
工程设计和国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从施工工艺的角度来看,标准会规定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程、
施工工艺流程、安全防护措施等,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从工程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标准会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质量记录等,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来看,标准会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施
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以保障施工过程
中的安全生产。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如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等)制定相应的专业标准,以满足不同工程的特殊要求。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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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标[2001]157号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验收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检验批inspection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检验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交接检验handingover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返修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返工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