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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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尼克 关于《深圳市电
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
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我办起草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需求。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异军突起,逐渐成为居民短途出行选择理想代步工具,日益壮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而且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并且,以下情形给安全带来更大隐患: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约束电动自行车生产的国家标准遵守情况较差,国内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95%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我市90%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人车同道极不安全。
(二)严格规范管理的需要
1.贯彻落实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车
辆仍在我市市场受利益驱动进行销售。由于执法依据不足,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打击,销售环节源头管理出现缺位,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边在道路上查禁,新的违规车辆一边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的局面,执法效果打折扣。
2.将既有有效做法法定化
我市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因此,将我市现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使道路交通更为安全、有序。
3.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虽然我市大力推行“限电”政策,并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及管理成本,但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并未明显减少,原特区外部分区域仍在逐年增多,这反应了我市的公共交通还不够发达,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存在使用需求。目前,国内各大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大多采用“禁、限、疏”三种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原特区内外的公共交通覆盖率等实际情况,拟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根据交通实际状况进一步划设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二、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若干规定》共四十二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部门职责、划区管理、道路通行管理、特定行业范围、特定行业总量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若干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市公安交警局《深圳交警关于下一步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建议情况的报告》,还借鉴了其他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益的立法经验。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因此,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全部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在本市范围市从事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活动。
(二)关于电动三轮车的问题
我市范围内原则上禁止生产、销售、驾驶电动三轮车。一是电动三轮车生产没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车辆属性难以界定,市面上存在大量违规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均属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没有合法资质;二是我市90%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多数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且我市机动车密度全
国排名第一,因此,电动三轮车无论在非机动车道还是机动车道行驶,均会导致我市交通秩序十分混乱。
但是,目前我市邮政快递行业对电动三轮车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一是因为电动三轮车在安全快捷和装载量上具有明显优势,1台电动三轮车的载重量约等于3台电动二轮车,而目前我市快递电动三轮车数量约1.6万台,如全部置换成二轮电动车,则全市需要增加4.8万台电动二轮车,若全部置换成四轮电动车,则企业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二是北京、广州等同为一线城市,但均在允许快递行业专用电动三轮车一定范围、一定程度有限制地通行;三是《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三)关于备案管理方式的问题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据了解,目前全广东省各地市均未对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根据我市简政放权、便民利民行政管理要求,备案管理方
式较为灵活,可以让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机构共同对安全教育、车辆标准、车辆总量、源头监管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降低管理成本,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管的全方位管控作用。且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行业(邮政、快递、外卖等)已有比较成熟的备案管理机制。因此,《若干规定》中采用备案管理方式,与《安全条例》存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待后续进行解决。
(四)关于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的划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禁限行的管理措施。为进一步降低交通事故、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市公安交警局明确了下一步我市电动自行车将采取“禁、限、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因此,《若干规定》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进一步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五)关于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