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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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法的特征和
一、法学基本
特征 1.规范性;2.国家制定;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作用 1.指引;(自律)2.评价;(他人)3.教育;(一般行为)4.预测;(相互间行为)5.强制。(违法犯罪行为)
局限性:1.人的因素;
法律只是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无法对人所有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受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法律的制定依赖于客观经济条件;法律的运行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2.社会因素;
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受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3.法律的自身
2.法的渊源当代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刑法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商标法等),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政府产生制度;以上事项若未制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对其部分事项制定,但有关刑法等处罚除外。
指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内有效;
4.地方性法规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特别行政区
6.规章;1.由国务院、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7.国际条约、
我国跟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效力从上到下,法律之间有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非正式法源习惯;判例;政策。
3.法的实施守法不仅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共之物;文物;军事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客体 1.物权:法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
2.债权:给付行为。
3.人格权: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荣誉等)。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宪法1.宪法的基本
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不得违背宪法。
分权原则及民族集中原则人代会由民主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等机构由人代会产生;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积极性原则。
国体无产阶级专政。
2.国家性质及
国制政党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
经济制度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混合制(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实现);非公有制(个体、私营)。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各种分配制度并存。
财产制度公共财产权(允许转让使用权)和私有财产权(可依法征收并补偿)。
3.历次宪法修1988私营经济是补充,对其引导、监督;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坚持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县级人大任期从3年改为5年。
19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依法治国;分配制度;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监督;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三个代表;爱国统一战线;国家可以对征收土地并补偿;保护非公有制,鼓励、引导、监督;保护私有财产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人权;增加行政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乡法律基础 4.公民的基本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
政治自由出版、集会、游行等
自主、自办、自传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
诉愿权批评申诉控告检举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格尊严禁止任何侮辱、诽谤
禁止非法入侵搜查
住宅不受侵犯
除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外
通信自由通信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科研、文艺创作
文化权利和自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利益
服兵役
依法纳税
其他劳动、受教育和抚养赡养等
全国人代会宪法制定;基本法律制定;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他职权。(战争与和平;省、直辖市的建立;国家预算执行等)
5.中央国家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重大事务的决定权;(特赦、紧急状态、总动员等)
国务院保护华侨;撤销各部的命令;批准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部分进入紧急状态。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
6.民族区域自
自治机关
自治权立法权、变通权、治安权。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
三、民法民事主体之自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
X》18或16《X《18,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可以独立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但除此之外的民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代理人同意,事后追认。
10《X《18和
限制民事行为
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有效,但所有的民事行为需由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
X《10或完全
权利和行为的关系有权利未必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的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行为能力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意思表示不自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合法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由人民法院重大误解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违背本意
显失公平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乘人之危乘对方处于危难,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欺诈、胁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
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则有效,否则无效
欠缺代理权可事后追认
需或法定代理人追认,纯获利的合同则不必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普通2年
短期身体受伤赔偿、产品质量不和、拒付租金、寄存财务丢失等为1年,因环境污染损害为3年,因不合格产品损害为2年
最长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中止在到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
中断权力人请求、义务人同意、仲裁,中断后时间重新计算
延长只适合诉讼时效已经完成,因特殊情况延长
分类依客体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
民事权利和人
主权利与从权利
依相互关系分
依义务范围分
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肖像权
合同法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推定形式仅用行为向对方要约,对方接受则成立。例如自动售货机
一般程序要约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要约和要约邀
要约邀请属于试探,不具有约束力,内容不明确,如招股标书
承诺承诺不得撤销,但可以撤回;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容必须一致;要约承诺达到时为合同生效时。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转租转租后,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
物权法物及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直接支配和排他
物权的效力追及效力无论落入谁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追回
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存在多个物权人时,应实现先后顺序
物权变更需依法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
物权变动模式
动产交付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让违反者赔偿。
所有权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抵押权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依法查封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的效力抵押财产前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质权动产质权债务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转让质押物。
禁止流质契约
转质权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期间造成的财产灭失,应当赔偿。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得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