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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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氛围,创建良好工程建设环境,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制定本细则。

一、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负责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文明工地申报等具体工作。

二、文明工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各申报单位登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与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申报资料。需上传的具体材料如下:

1.《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2.申报项目自评报告。各申报单位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赋分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中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可附扫描、复印件或图片;

3.反映创建各个方面活动的图片或视频等资料。图片资料主要为展示各阶段、各种创建活动的照片约20张。视频资料主要是通过图片(视频)、字幕、动画和解说等手段,以视频方式展示各阶

段、各种创建活动,要求画面与配音相吻合,用普通话配音,音、字、画有机结合,并以DVD格式上传,限时6分钟。

(二)纸质材料。各申报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申报项目自评报告和反映创建各个方面活动的图片资料装订成册(视频或动画资料可刻录成光盘)形成纸质材料上报。

三、文明工地的创建考核实行千分制。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赋分标准》要求,申报项目需达到850分以上,且体制机制健全、质量管理到位、安全施工到位、环境和谐有序、文明风尚良好和创建措施有力等六个类别标准考核分数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

1.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形成推荐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与建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单位文明委同意后向水利部推荐。

2.直属单位所属的工程项目,由直属单位文明办与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提出推荐名单,并经直属单位文明委同意后,向水利部推荐。

3.为保障项目的申报质量,必要时各级考核复核部门可进行现场检查和提供技术指导。

四、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建立“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织专家对文明工地进行审核,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

(一)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2.具有精神文明建设或建设管理方面工作经验5年以上,可熟练应用计算机办公。

3.熟悉精神文明建设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二)专家审核的主要工作:

1.每届期审核时,从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可分若干小组,每小组由3~5位专家组成。

2.各专家组或专家小组依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赋分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赋分,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文明单位排序,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

五、文明工地建议名单须征求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后,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经审定的文明工地名单,在水利部相关媒体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文明工地项目,由水利部文明委发文通报。

六、获得文明工地的项目在届期内若发生《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水利部文明办和建设与管理司,经水利部文明委同意后,撤销其文明工地称号。

七、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订本地区的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八、本细则由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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