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定》明确,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18项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 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 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 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 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组织推进 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 策的建议。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 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 导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 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 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以及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 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等。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黑卫医发[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卫医发〔2014〕96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各急救中心(站):近年来,随着我省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的救护车辆逐渐增多,在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急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过程中,也有个别单位对救护车辆管理不严,出现将救护车用于非医疗救护任务,部分车辆日常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给医疗急救工作带来隐患。
2014年6月11日泰来县中医院医疗救护车(车牌号:黑BMH248)以办理事务为由在哈尔滨市区某单位门前停留长达20多小时,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卫计委将做出严肃处理,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切实保证医疗急救工作的需要,现就救护车辆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救护车辆管理制度和救护车管理档案,切实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
各单位要指定救护车调度负责人,明确救护车辆的使用范围,制定调度人员、车辆和设备维护人员、司机、医务人员等相关岗位职责,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救护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救护车辆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带头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试行)》
干燥带叶茎枝
II级
分布于阿城、宾县、五常、尚志、依兰、延寿、通河、木兰、庆安、绥棱、北安、五大连池、伊春、铁力、宁安、东宁、林口、勃利、汤原、宝清、集贤、虎林以及饶河等地区。
53
短瓣金莲花
TrolliusIedebourii
Reichenbach
金莲花
干燥花
II级
分布于我省东部至北部山区湿地。以北部大、小兴安岭资源最为丰富。
序号
中文名
学名
药材名
入药部位
保护等级(保护级别)
分布地区
国家级
省级
I级
11级
In级
I级
II级
In级
56
知母
AnemarrhenaUsphodeloidesBge.
知母
干燥根茎
37
卷柏
Selaginellatamariscina(Beauv.)Spring
卷柏
干燥全草
I级
省内各山区均有分布。
38
紫芝
GanodennasinenseZhao,XuetZhang
灵芝
干燥子实体
I级
分布于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以及大、小兴安岭山区。
39
松杉灵芝
Ganodennatsugae
Murr.
细辛
干燥根和根茎
m级
分布于阿城、宾县、五常、尚志、海林、宁安、东宁、穆棱、林口、鸡西、虎林、饶河、桦南、富锦、勃利、宝清、集贤、友谊、木兰、延寿、方正、巴彦、依兰、通河、汤原、伊春、铁力、庆安、绥棱、北安、五大连池、嫩江、克东、孙吴、爱辉以及呼玛等地区。
19
卵叶远志
PolygalasibiricaL.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黑卫中医发[2009]46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中医发〔2009〕463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积极配合《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中医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模式的新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日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设中医馆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医馆,是指依据《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医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五条中医馆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黑龙江省中医馆设置规范。
第六条申请设置中医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设置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应当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和推拿科等。
(三)应当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中医发[2015]16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05【实施日期】2016.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黑卫中医发〔2015〕167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直(管)医疗机构:现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8月5日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中医临床疗效。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不断提高中药饮片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方便的中药饮片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工作范围提供中药饮片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类门诊部和诊所等。
三、组织管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具体负责本省(区、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附件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区、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复审工作和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学习中医或者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岁后,在本省区域内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师承人员跟师学习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三)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在黑龙江省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市场规范、投入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城乡联动,以城带乡。
在推动城市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健康扶贫中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南南合作促进会上海办事处揭牌仪式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举行
H 环球视窗7.韓合作雌会上海卿处 揭牌仪式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举行4月20日,2019年上海浦江知识产权国际论坛暨南南合作促进会上 海办事处揭牌仪式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举行。
南南合作促进会会长吕新华,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周汉民以及43位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的驻沪总领事共同岀席并见证上海办事处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由南南合作 促进会上海办事处主任洪涌清主持。
吕新华和周汉民共同揭牌后,上海理 工大学校长丁晓东与南南合作促进会上海办事处主任洪涌清签订南南合作 促进会上海办事处与上海理工大学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
揭牌仪式后的论坛专题讨论围绕着"中国企业如何成功 地走岀国门”展开。
专题讨论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知识产 权研究中心主任黄武双教授主持。
南 南合作促进会副会长须同凯就中国企业可能遇到的贸易壁垒问题进行发言。
本次论坛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南南合作促进会、上海市突 出贡献专家协会、上海市国际技术进 出口促进中心、上海浦江企业知识产 权合作交流促进中心、国际知识产权 商业化促进中心、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心主办。
©8.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临床 思维专业委员会在哈尔滨成立4月27日,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临床思维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年会在哈尔滨召开。
来自中国、美国和韩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余名专家出席。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姜 德友当选首届会长。
世界中医药学 会联合会主席马建中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他希望中医临床思维专业委员会 能够团结一心把中医临床思维、方法 和理论体系构建起来,加强学术交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黑龙江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张晓峰表示,将继续加大对中医药行业的保护力度, 大力执行对现代中医学术流派的立法 保护,增加对龙江医派学术研究的科研支持,促进中医临床思维的构建和 实施。
黑龙江省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发乡镇)
黑卫家庭发〔2018〕12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财务处:为推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基层发〔2015〕3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及原省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规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精神病防治所、省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中医药研究院,省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省社区卫生协会。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水平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绩效评价依据(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和《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黑卫科发[2010]510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的通知(黑卫科发[2010]510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监狱、劳教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晋升正、副高级任职资格须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省中医管理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周期学分审验合格者方可申报。
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审验对象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2010年拟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2009年度(2008年8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因学分审验制度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考虑到边远基层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对该政策的认知时间较晚等因素,经研究决定,2010年度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只需提供2009年度学分审验合格材料;2011年度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需提供2009、2010两个年度学分审验合格材料;以后在晋升周期内逐年累加类推,不符合要求者将推迟晋级申报年度。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考试中心,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省医师协会:
为确保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精神,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培工作的所有单位和培训人员。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黑卫党委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党委发〔2016〕3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延寿县、巴彦县、木兰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克东县、富裕县、克山县、龙江县、依安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杜蒙县、林甸县、饶河县、勃利县、绥滨县、青冈县、海伦市、兰西县、明水县、望奎县、绥棱县、孙吴县、抚远市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22日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发扬卫生计生领导干部在扶贫攻坚战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决定,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开展包县结户扶贫,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凝心聚力、精准发力,通过帮扶到2020年,保证所有帮扶对象全部脱贫。
推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障其义务教育、保障其居有住房。
二、扶贫方式(一)精准扶贫28个贫困县。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28个处室及26个直属单位,每个机关处室与一个直属单位共同负责一个贫困县;成立扶贫县工作小组,机关处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正、副组长,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为成员;精准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集中负责各项卫生计生扶贫政策措施在该县的推进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黑卫妇社发[2007]9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1.26【实施日期】2007.0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2007〕90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黑政发〔2006〕50号),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26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设置和科学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居民享受到安全、便捷、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规划设置的,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省卫生厅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人群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辅;应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应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黑卫医发[2010]692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0]692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下同)互认。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1、同一目的的检查;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
(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三、适用医院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之间应开展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是黑龙江省一所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中医研究机构。
成立于1992年,是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
事业单位。
下设中医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科、中西医结合科等多个科室,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研究团队。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致力于中医药学科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科学研究方面,研究院积极开展中医药的临床研究和基础研究,以提高中医药的疗效和临床应用为目标,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现代医学中的应用价值。
多年来,研究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成果,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申请了多项国家专利。
在中医药领域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研究院还积极开展中医药的人才培养工作,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高水平的中医药专业人才。
研究院设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举办各类中医药进修、研修班和学术交流活动,吸引了一批优秀的中医药专业人才加入到研究院的队伍中,提高了研究院的整体水平。
除此之外,研究院还开展了大量的科普宣传活动,积极推动中医药的普及和推广。
通过举办中医药健康讲座、义诊活动等,向广大民众普及中医药知识,增加了人们对中医药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了人们对中医药的信任度和使用率。
总之,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作为黑龙江省中医药发展的主力军
之一,致力于中医药学科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通过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普宣传等多种途径,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一直以来以其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良好的学风,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黑政调〔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4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聂云凌副省长副主任:韩杰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赵雨森省政协副主席、东北林业大学教授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秘书长:于立河省科技厅副厅长委员:李坚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林业大学教授杨德森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程大学教授张松滨省发改委副主任梁祥利省工信委副主任赵广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孙纲省财政厅副厅长赵景海省住建厅副厅长邢志广省农委副主任侯绪珉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张晓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方庆伟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张树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孙文志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逊省地矿局副局长常城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郭斌哈尔滨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韩端锋哈尔滨工程大学副校长、教授周宏力东北林业大学副校长、副教授付宏刚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孙长顥哈尔滨医科大学副校长、教授郭二军哈尔滨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张喜田哈尔滨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程伟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校长、教授邹德堂东北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喜军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副校长、教授宋考平东北石油大学副校长、教授张东杰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副校长、教授吕厚均齐齐哈尔大学副校长、研究员孟上九佳木斯大学校长、教授郝传波黑龙江科技大学校长、教授朱晓峰牡丹江医学院院长、教授刘江中船重工集团公司第703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孙柏涛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笑梅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郭宏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49研究所所长、高级工程师张明远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陈辉哈尔滨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委主任、教授级高工郭春景省科学院院长、研究员来永才省农科院副院长、研究员王伟明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石铁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张守杰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级高工宋男哲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级高工孙殿军省地方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员郭洪鑫省机械工程学会秘书长、研究员级高工张建平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高级工程师程杰成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王希豹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研究员级高工赵兴福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研究员级高工彭庆东哈一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级高工王国军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梅洪元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冯吉才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王立权哈尔滨工程大学教授平文祥黑龙江大学教授于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教授张清媛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教授江连洲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单安山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周亚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唐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教授韩晓增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闫文义省农业科学院总农艺师、研究员李芳颂省计算中心总工程师、研究员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医改办发[2016]3号【发布部门】808030282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医改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现将《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1月30日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实践经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以医疗联合体为支撑,以优化服务内涵和完善人事薪酬制度为动力,推动家庭医生与辖区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龙九味”之板蓝根历史源流与传说研究
“ 龙九味”之板蓝根历史源流与传说研究摘要:黑龙江省野生种药材资源丰富,其中“龙九味”是黑龙江省9种地道的中药材,包含板蓝根。
板蓝根是十字花科植物,在中医药用中,具有抗病毒、解热抗炎的作用,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
探寻“龙九味”种板蓝根的历史源流以及故事传说,能够帮组我们更好了解板蓝根,有利于“龙九味”的推广。
关键词:龙九味板蓝根历史源流故事传说基金项目: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研究项目““龙九味”之板蓝根历史源流与传说研究”(项目编号:ZHY2021-WH004)第一作者:王文凯(1980-),女,黑龙江肇东人,E-mail: ***************引言我国中医药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文化瑰宝,在新冠疫情肺炎期间,中医药凭借其独特的理疗效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大力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背景下,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多部门协同领域专家,研讨出了“龙九味”作为黑龙江省道地药材的代表,其中包括板蓝根。
1.“龙九味”之板蓝根概述板蓝根是十字花科的植物,是一类植物的总称,同时别名有很多,比如马蓝、崧蓝指的是不同属的板蓝根,比如大靛由来是板蓝根的颜色,比如龙根的别名与神话传说相关。
在大力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背景下,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多部门协同领域专家,研讨出了“龙九味”作为黑龙江省道地药材的代表,“龙九味”之一就有板蓝根,位于黑龙江省地处松内平原,主打板蓝根种植和周边产业,板蓝根具有较大种植区,凭借肥沃的黑土,大庆的板蓝根产量较大。
黑龙江产的板蓝根总多糖含量、总氨基酸含量都位居被检测的六个省份中的第二位,是黑龙江的道地药材。
1.“龙九味”之板蓝根历史源流板蓝根的入药部位是其植物的干燥根,在很多古今典籍中都有所记载,在《本草纲目》中称其为板蓝;在《本草便读》中,称其为靛青根、山蓝、大蓝根、马蓝根;在《分类草药性》中称其为蓝靛根;在《中药形性经验鉴别法》中称其为靛根;在《履巉岩本草》中称其为青蓝;在《尔雅》中称其为大叶冬蓝、葴、马蓝;在《唐本草》中称其为松蓝;在《本草图经》中称其为马蓝;在《救荒本草》和《传信方》中称其为大蓝;还有许多其他的称谓,比如蓝龙根、土龙根、大靛等等。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0年、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0年、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黑中科教函[2016]3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0年、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
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黑中科教函〔2016〕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0年、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6〕15号)精神,现将我省2010年、201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依托单位要进一步重视传承工作室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传承工作室继续深化内涵建设、培养人才、推广运用建设成果,促进传承工作室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传
承工作室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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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科〔2011〕64号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申报
2012—2013年科研课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单位:为做好2012-2013年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中医基础研究:中医理论的继承研究以及结合临床开展基础理论的研究。
(二)中医临床研究:
1、常见病、多发病的有效诊疗方法和手段;
2、突出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
3、中医养生、保健及康复的手段和方法;
4、适合中医药临床特点的疗效评价方法。
(三)中药研究:开展中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科技实力和研究基础,能为
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申请人
课题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每人限报一项。
已承担省中医局科研课题尚未结题者以及国家级、省部级等在研科研项目负责人本次不能再申报新的课题。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者须认真填写《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一式5份,统一用A4型号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请勿用塑料及彩色封皮,自行填写无效。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申报课题认真进行审查筛选,各地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各市(行署)卫生局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各高等院校、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
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科研课题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逾期不予受理。
注:《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请从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 1、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
2、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申报课题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1年9月22日印发
共印35份
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
申请书(合同书)项目名称:
申请者:
承担单位:
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合同书)既作科研项目申报用,也作合同书,申请项目一经列入省中医药管理局计划,即作为合同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申请者对本表所列各项,必须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三、申请书一律打印,并用A4型号纸双面复印,左侧装订成册,请勿用塑料及彩色封皮。
四、文字叙述部分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明全称;各栏空格不够时可自行加页。
五、“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
六、“起止年月”从提出申请的次年1月算起,完成时间为二年
七、“申请者”为第一研究人,其所在单位为第一研究单位。
八、“承担单位”请按单位公章写清全称,如××大学××学院。
九、“项目组成员”栏必须项目参加人员本人签字。
十、简表内“曾被列为何种人才培养计划”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国家、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国家局、省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规划。
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由各市(行署)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填写。
十一、上报材料时请将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丙方)栏填好并加盖公章。
十二、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附后一起装订。
十三、封面上的项目编号,申请者不要填写。
十四、本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一、简表
一、立项依据
二、研究内容与预期成果
三、研究方案
四、研究基础
五、经费预算
六、审查意见
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合同书
本项目经专家论证,批准列入年度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科技计划。
为此签约各方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1.本合同书甲方为科技计划下达单位,即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即申请者所在单位;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各市(行署)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等。
各方承诺将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科研项目以资助(不资助)和自筹经费为主。
鼓励乙方在本单位科技经费中予以支持,保证按计划要求执行项目任务。
3.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乙方必须于当年十二月底前向甲方及丙方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鉴定或结题申请,并提交完
整的技术报告。
4.丙方应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配合甲方检查乙方合同履行情况等工作。
5.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分存甲方、乙方、丙方和项目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各方
计划下达单位(甲方):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丙方):
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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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中医药科研立项申报课题汇总表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