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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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
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
(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
(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
(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
(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
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
(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
(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
(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第十条公司直属建设公司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所辖工程内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
(三)负责汇总、审核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报送国网基建部。
第十一条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所辖工程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并按规定报送省公司建设部;
(三)协助省公司建设部开展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对所辖工程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
(三)协助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开展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责任
(一)负责汇总省公司建设部提交的调试单位资格审查、复审材料;
(二)负责核实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资格审查评分表对调试单位进行评分,完成评审意见。
第三章承包商资信管理
第一节资信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承包商资信管理平台按照“分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统一建立。承包商资信管理平台分为公司总部和省公司两级。
第十五条承包商资信管理平台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承包商资信管理数据库:含各承包商企业综合指标、工程指标相关数据资料;
(二)承包商人员信息库:含承包商项目经理(设总、总监及施工项目经理)、主要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资信评价结果发布
(一)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在公司资信管理平台发布;
(二)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在省公司资信管理平台发布。
第二节资信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资信评价由综合指标评价和工程指标评价组成。资信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综合指标评价是对承包商的综合实力评价,包括承包商企业基本条件、财务
状况、企业荣誉、工程荣誉
(适用于施工、监理)、创新能力(适用于设计)等评价内容。
(一)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企业资质、管理体系、主要人力资源、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适用于设计);
(二)企业财务状况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债权债务、损益情况和银行信用等级(适用于施工、监理)等;
(三)企业荣誉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在工程管理、企业管理、专利技术等方面获得的荣誉等;
(四)工程荣誉(适用于施工、监理)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所获得的优质工程和流动红旗等荣誉;
(五)创新能力(适用于设计)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进步等。
设计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的评分规定详见附件2,施工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的评分规定详见附件3,监理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的评分规定详见附件4。
第十九条工程指标评价是指对承包商承担的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设计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中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即为设计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中关于施工项目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项目部综合评价结果即为施工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监理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中关于监理项目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监理项目部综合评价结果即为监理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得分。
第三节资信评价流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承包商综合指标评价。省公司应开展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进行综合指标评价,并按要求将承包商的综合指标评价结果及时汇总(见附件5),于1月5日前报送国网基建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承包商工程指标评价,公司和省公司均直接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适用于设计)和项目部综合评价结果(适用于施工、监理)算术平均计算、汇总(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省公司建设部汇总、计算并核定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的资信总得分。
国网基建部审定省公司报送的500千伏及以上承包商综
合指标评价得分,与省公司及交、直流建设分公司报送的500千伏及以上承包商全部工程指标评价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形成该承包商的资信总得分。
第二十六条每年一季度在公司总部、省公司资信管理平台上发布资信评价结果(见附件7)。省公司建设部在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发布一周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备案。资信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发布之日前有效。
第四章调试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