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发展与政府职责的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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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发展与政府职责的实践研究

■余如玉

摘要:各级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无疑是重要的和巨大的。政府职责与时俱进地准确定位,是减少政府职责缺位与越位的理性选择,惟有如此,民办教育才能担当其使命,持续优质地发展。本文试图通过一所学校的实践佐证,就民办学校的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政策诉求,以期政府在政策安排与制度设计中,更能明确政府职责,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民办学校政府职责实践研究

从民办学校的形成、发展及存在问题中不难看到,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突出的作用与影响。发展民办教育,首先是国家对一种新制度的选择与确认,是一个积极的制度安排和创新。

综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办学校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无不体现着这一发展路径。一系列旨在促进的配套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浙江省余姚市实验学校是一所创办于1999年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近10年中,学校从办学时的“零资金”起动,发展到现在拥有71个班级,3580名师生员工的较大型学校。其质量、效益、声誉在省内民办学校中名列前茅,在社会上已经树立了一定的品牌形象。

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随着社会变迁进程的加快,新问题也随之而来,政府在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中,其制度性障碍日益突出,政府的职责亟待明确,民办教育对政府的政策诉求也更为强烈。

下面就余姚市实验学校为例,对在办学实践中的一些思考,笔者作一次疏理,以期引起社会共同的关注和各级领导的重视,使政府成为民办教育重要的利益攸关方,民办教育在政府政策框架内进一步自主发展。

1. 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的相关立法,使民办学校的权利与义务能有更全面的保障。

民办教育具有“天然的”公益性。明确坚持其公益性,既要保证民办学校的教育效益、社会效益,也要保证社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保护”应是民办教育发展基本前提,“扶持”是政策制定的核心指向,“促进”是法治的根本宗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先后实施,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只有国家层面的还很不够,还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进行更全面的保障,通过立法立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行为和政策。如民办学校在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之后,其发展储备基金、风险基金应如何建立,由谁使用;各级各类政府已经出台的支持性政策,不兑现时的督查制度与处罚制度很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执行力。

2.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力度。

确保《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民办学校的权利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合理地评估民办学校对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对地方社会经济的拉动贡献,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对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其应得的补贴。以余姚市实验学校为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段教育任务的学校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等,并有补助的具体标准,地方政府就没有提供相关费用补助。同时,要切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发展中的“老大难”问题,如教师编制问题。以实验学校为例,学校现在由两类编制的教师组成:一类编制在教育局,另一类编制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后一类教师由于编制问题无法解决,流动性较大,学校中报考公务员、参加公办编制教师招考的基本上都是这类教师。这不仅不利于学校师资的稳定,更给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培养带来很大的冲击。往往一个青年教师,学校化大力气培养好了却流失了,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也挫伤了民办学校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积极性。从全国、全省各地的经验来看,有很多地方都按学校班级数、人数,提供一定的公办教师编制,通过教育部门的统一招考录用后,均直接定向调配到民办学校工作,经费由民办学校自主解决等途径来帮

助民办学校解决这一现实困难。从现实层面看:政府主管部门仅提供了人事编制,费用由民办学校自主承担,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的稳定发展,又可以推动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教育消费需求,政府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做好这一个一举数得的好事。

3. 依法行政,依法督导,保证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课程设置权1。

民办学校受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双重制约,在不违背教育规律的前提下要保持自己的灵活性、自主性,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选择机制和市民社会的选择机制。这就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不能用管理公办学校的方式来管理民办学校,要防止将民办学校转变为第二公办学校,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主性。

招生权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民办学校开辟生源、招收学生、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权主要体现在:(1)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即民办学校有权根据办学宗旨、办学

目标和本身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只要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2)自主确定招生标准,

即民办学校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确定被招收对象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招生标准可参照或者高于、低于公办学校的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这一点上有别于公办学校。公办中小学要满足其服务区内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不能进行考试、考核选拔,也不能附带其他的拒绝接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招生标准。而民办中小学则不受这些条件限制。(3)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即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如可以选择网上招生、面试招生、联合招生等。课程设置权是民办学校根据其办学目标和宗旨,确定其办学校特色,以满足社会选择的需要,这是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特色保证,同时也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充分体现。但是在现阶段,不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所谓的自主权只是一种相当有限的自主权,而这种自主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我国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而且是在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之下。新课程实施以来,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相对的多了一点选择性,但主要集中在教材的选择和使用上,并且要受到中考等导向和影响。因此,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开好相关课程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证自己的特色和课程设置的灵活性,是当前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2008年以来,本地政府财政承担了义务教育段的学杂费,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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