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实务(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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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实务(供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有关解释和技术细则
一、拆迁补偿估价的价格、内涵
二、作业流程
1、拆迁补偿估价项目作业流程
2、现场踏勘工作注意事项
三、估价方法及操作要点
(一)估价方法的选择
(二)基准价格修正法
(三)市场比较法应注意的事项
(四)收益法及操作中注意事项
(五)成本法及操作
四、估价结果平衡
第二部分估价成果内容及格式
一、估价汇总报告内容及格式
二、估价技术报告内容及要求
三、分户报告(附分户估价报告格式表)
四、成果资料存档
第一部分有关解释和技术细则
一、拆迁补偿估价的价格定义、内涵
1、拆迁补偿估价价格的定义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房地产价格的定义,拆迁补偿估价的价格应是不考虑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影响的公开市场价格。
2、拆迁补偿评估价格的内涵及相应的操作
由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在具体操作中需分别处理。
①居住房屋除花园住宅以外的居住房屋,凡是有产证的一律视同产权房,无产证的需与委托方协商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②非居住房屋出让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应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评估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作业流程
1、拆迁补偿估价项目作业流程(见下图)
2、现场踏勘的注意事项
(1)现场踏勘应根据房地产性质和房屋类别,提前制作统一的现场勘察表,并按照勘察表列举的勘察内容要求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勘察表应注明踏勘时间、踏勘人。
房屋结构、用途、建造年代、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产权可以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获得。其中房屋结构一般分为钢混、混合、砖混、砖木立柱、砖木单墙、木结构、竹木、竹结构等。
(2)现场勘察应拍摄可以反映基地整体现状的照片,并分类选择有代表性的房屋进行拍照;
(3)如果无产权证的,应在现场勘察时记录房屋平面图、标示尺寸,用于评估工作参考。
三、估价方法及操作要点
(一)估价方法的选择
(二)、基准价格修正法
1、基准价格修正法的适用范围
基准价格修正法适用同一基地中集中连片大批量同类型居住房屋以拆迁补偿为目的的价格评估。对整幢花园住宅、新式里弄住宅的拆迁补偿评估不宜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应单独进行。
2、基准价格修正法的具体操作步骤
(1)现场踏勘,搜集房地产用途、面积、产权等相关资料,填写踏勘表;
(2)划分房屋类别;
(3)按房屋类别选择典型房屋;
(4)调查搜集典型房屋的可比交易实例;
(5)计算确定各类别典型房屋的价格作为类别基准价格;
(6)进行各类别基准价格平衡,确定各类别基准价格;
(7)进行估价对象与代表性房屋的比较分析,确定修正因素和修正系数,评估估价对象的价格;
(8)进行估价结果审核、平衡,制作《估价结果一览表》(表格形式和内容见估价结果报告书内容及试行规范格式)。
(9)编制估价汇总报告和技术报告;
(10)制作分户估价报告(见分户报告试行格式);
(11)整理资料存档。
3、划分房屋类别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要点
按照房屋的结构、式样、功能相同,建造年份、房地产价格水平相近等来划分房屋类别。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在《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可能收集到的交易实例进行划分,类别和实例应有对应关系。据经验,类别可以细分,也可粗分。一般地说,类别划分越细,估价精度越高,但对类别划分工作和实例的要求越高。
房屋类别划分可参考《居住房屋分类参考表》:
居住房屋分类参考表
4、选择典型房屋
典型房屋是各类别房屋中建筑结构、功能、式样具有代表性的房屋。选择典型房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典型房屋应分类选择;
(2)典型房屋要求在建筑结构、式样和功能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如位置、采光、视野、房屋保养、基本无装修或一般装修的房屋;
(3)公寓、新里住宅、新工房和合用的花园住宅一般以正房为主、根据正房或主卧室朝向并结合交易实例选择典型房屋;
(4)典型房屋的具体条件应清楚、准确。
5、基准价格的评定
评估基准价格的技术要求与《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沪房地资市[2002]66号文规定中关于市场比较法的有关要求相同。一般应考虑的修正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日期、交易情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区域因素包括:座落、交通便捷程度、环境优劣状况、商服繁华程度、公建配套设施状况等;个别因素包括:位置、朝向、层次、设备、公共部位装修等。
对于交易实例与典型房屋或者典型房屋估价对象房屋在结构、房型、设备、的修正可参考下表确定:
居住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结构、式样、房型、设备修正系数参考表
基准价格评定中的其他具体要求如下:
(1)应对基地内和临近区域内的成交实例做全面调查,一般应调查本拆迁基地一年内全部成交案例,并经分析剔除后,每一种类型的房屋应选择4或4个以上的正常案例作为可比实例进行评估。
(2)可比实例应优先选用基地内的成交实例;
(3)可比实例的价格经比较修正后相差幅度应不超过30%;
(4)应取可比实例经修正后的价格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房屋的价格。
(5)基准价格关系到整个基地估价结果的可比性和合理性,评估得到各类别典型房屋的价格后,必需经过平衡后确定各类别房屋的基准价格。
6、分户房屋估价
估价对象房屋分户估价即在基准价格基础上,通过估价对象房屋具体条件与典型房屋条件的比较,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朝向、层次和其他因素修正标准,确定修正系数,评定具体房屋价格。
(三)估价对象直接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注意的事项
1、总体技术要求与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关于市场比较法的有关要求相同。
2、选择成交案例不应少于3个,成交日期不超过6个月,可比成交实例主要要求与估价对象在建筑结构、房屋类别、建造年代和价格类别上相同或相近,并且应优先选用本拆迁范围内发生的成交案例。
3、修正系数可参考本文中有关修正系数表中列出的标准进行修正。
4、要注意比较对象的一致性。
(四)收益法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估价条件但有租金收益的可采用收益法估价,即根据估价对象出租时正常情况下的年租金和该房屋的可使用年限,还原得到估价对象的拆迁补偿价格。
采用收益法估价时应考虑正常情况的空置率,并采用房屋出租纯收益。出租纯收益及费用计算参考同类区域、同类房屋的社会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