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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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

息;

(三)权责事项清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权力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

(四)“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进度查询、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主要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形式,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主要事实;

(五)适用依据;

(六)决定内容;

(七)作出机关和日期;

(八)救济渠道;

(九)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应按照规定推送“信用山东”网站或本级政府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告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发现执法信息内容公示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

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

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明确牵头机构和承办机构,于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数据,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明确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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