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办发〔2020〕14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已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7月28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外出授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出授课人员,是指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应邀外出授课的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
第二条审批备案。
厅办公室负责授课邀请函的运转,不接受点名邀请,不接受与应急管理业务工作无关的邀请。
厅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授课应由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其他干部外出授课须报分管厅领导同意。
干部要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外出授课,外出授课前应认真填写《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审批备案表》(附后),交人事处备案。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报批,并于授课结束后一周内补办书面程序。
未经组织批准,一律不得外出授课。
第三条讲稿审核。
授课内容要符合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厅党委的工作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具体讲稿应事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把关签字。
人事处建立干部外出授课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相关费用。
授课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邀请授课单位承担。
第五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外出参加咨询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鲁应急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应急局: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工作,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6月4日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决策咨询、检查、技术评审等应用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考核、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主要任务类别(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咨询服务类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2.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3.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4.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5.其他咨询类工作。
(三)现场检查类1.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防汛抗旱防台风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及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等活动;2.参加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工作,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3.参与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4.参与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5.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6.其他检查评估工作。
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市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与“五位一体”执法模式紧密结合,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第五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类分级执法,不影响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第六条根据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
(三)建设在工矿生产经营单位、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生产基地和居民区等重要生活设施上游1公里的尾矿库。
(四)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
(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
(七)金属非金属冶炼单位。
(A)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的涉爆粉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上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三年。
(二)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一次被行政处罚五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一年。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一、行政执法主体应急管理部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马锐、尚文启、韩宇峰、刘涛、王振永、陈明、侯茜、李征、冯智慧、王立忠、刘钊、宋宏林、范景春、陆旭、肖丹、马守业、周超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五、程序1.现场检查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2.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5月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
通知(鲁政办字〔2024〕28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0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应急〔2023〕70号)要求,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省编制了《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7-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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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4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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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9月13日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严格精准、创新完善、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健全执法体系,强化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加快建立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守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安全生产执法责任。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应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力量,可探索将行政处罚权依法授权或依法委托能够有效承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应急管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二)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救济渠道、办理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六)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鲁应急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2号各市应急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三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流程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管理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3〕6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的对象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依法予以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3月1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应急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以下简称集中执法),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集中执法,是指各级应急部门及授权、委托的机构根据上级要求、计划安排或者紧急情况,集中执法力量、指定执法范围、统一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常见的集中执法有异地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执法检查。
第三条开展集中执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异地执法检查:是指全部参加集中执法人员(以下统称检查人员)分别来自不同地区,回避检查人员所在辖区,随机搭配、异地组队的执法模式;(二)交叉执法检查:“A地查B地、B地查C地”或者“A 地查B地,B地查A地”等相互检查的执法模式;(三)联合执法检查:上下级应急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者应急部门联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并实施检查的执法模式;(四)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开展单个专业方面(如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特殊作业)检查的执法模式;(五)飞行执法检查:对某方面问题突出的企业(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剧毒化学品管理)进行突击检查的执法模式。
第四条集中执法应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管控、宣教并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集中执法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承办和协作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分工和程序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工作。
第六条开展集中执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集中执法准备;(二)集中执法实施;(三)集中执法保障;(四)集中执法监督。
第二章集中执法准备第七条开展集中执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划分检查范围应当突出重点、合理分类。
可以围绕主要风险划分,如将工贸企业划分为涉氨制冷企业、涉爆粉尘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可以围绕行业划分,如将化工企业划分为石油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农药化工、医药化工等;可以围绕原料或者产品划分,如将非煤矿山企业划分为金矿企业、铁矿企业、石膏矿企业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体制1.统一领导体制。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统一办事机构。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省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履行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足配强专职人员。
3.统一职责定位。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在协助领导搞好防范和应对处置方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4.统一应急标识。
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应急管理标志,设计、启用应急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专家工作证件,征集、规范应急宣传标语。
市、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备应急专用越野车辆,设计、喷涂应急专用车辆标识,明确应急人员、车辆的优先通行权限。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9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省应急厅《关于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国务院、应急部和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二)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三)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四)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五)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的通知各市应急局,省厅各处室、单位:现将《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8月11日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着力打造透明稳定的政策环境,现结合实际,提出严禁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
一、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权责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职能调整变化,持续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74号),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联系处室:安全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外,对一般行业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杜绝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形成部门监管合力,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联系处室:安全生产执法局)四、建立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安发〔2020〕19号),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企业,按风险程度、隶属关系等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并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工作清单。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一、制度概述随着社会的进展和进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日益繁忙,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数量也不断加添。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公众的利益,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以发挥行政执法工作的效力和公信力。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市应急管理局的实际情况而订立。
旨在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提高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性,为行政执法活动供给有效监督和保障。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的全部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
三、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分类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强制执行记录;2.调查取证记录;3.听证记录;4.案件处理决议书;5.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记录信息。
四、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建立、保存和归档1.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过程中,应当立刻记录所见所闻所得,并适时制作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2.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精准。
对于主观性较强的言论或断言,应当作出相应解释和说明。
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依据不怜悯况予以区分对待。
实在保存期限如下:(1)行政强制执行记录、案件处理决议书和听证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2)调查取证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3)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记录信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4.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归档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归档文件应当编号、分类、标记,并制作档案目录和索引。
五、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1.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系统,适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阅。
2.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要求依照需要进行,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规性。
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查询、查看、复制、打印、核对应当在操作日志中进行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核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L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机关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室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3.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规范事中公示1.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烟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烟政办发〔2024〕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法委发〔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调整优化科学技术、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机构职能,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加强职能运行监管评估,推动部门更好依法依单履职。
选取部分市政府部门开展政事权限清单制度试点,进一步厘顺政事管办关系。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应用情况监督检查,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成果应用,实现同一事项在本地区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完成时限:12月底前)3.深化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化办理。
聚焦高频关联办事需求,对国家、省定的“一件事”场景全量认领,逐个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双全双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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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
息;
(三)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权力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
(四)“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进度查询、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主要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形式,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主要事实;
(五)适用依据;
(六)决定内容;
(七)作出机关和日期;
(八)救济渠道;
(九)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应按照规定推送“信用山东”网站或本级政府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告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发现执法信息内容公示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
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
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
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明确牵头机构和承办机构,于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数据,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明确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