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民事法律,其中的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规定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同时,公平原则也是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之一,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护约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不得故意隐藏事实、说谎虚假、规避义务等行为,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权益,在判断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公平的裁决。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平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增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判实践结合进行。
首先,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或欺诈的行为。
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和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解释。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尽量实现双方共同意思的最大一致。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问题、出资和利益等因素,进行公平的解释。
再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履行。
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保护合同的权益。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具体约定,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核心内容: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还有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表现形态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参照《合同法》第111条),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其对应的概念称“本来的履行请求”),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属于强制履行范畴。
修理,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有修理可能并为债权人所需要时,债务人消除标的物的缺陷的补救措施。
更换,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无修理可能,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或者修理所需要的时间过长,债务人交付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标的物的补救措施。
重作,指在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中,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修理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由债务人重新制作工作成果的补救措施。
在合同法理论上,更换和重作又叫另行给付,修理又称消除缺陷。
强制履行不适用情形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
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者:管理员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浏览:494次更新:2009-11-6案情简介:2006年11月5日,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下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把自己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私宅租给贸易公司做职工宿舍。
“合同一直很顺利地履行到了去年8月”,徐女士称此后贸易公司开始拖欠房租,并于去年11月提出退房要求。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贸易公司需支付所欠房租和违约金等费用。
“这份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
”在法庭上,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翻开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表示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公司租用私宅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这份合同当然是无效的,那么解除合同时就不应该补交房租或支付违约金。
”某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那么贸易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合同是不是因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导致当然无效呢?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的无效,依据本条规定,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于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便产生无效的结果,如果简单的依据此规定就认定合同的无效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也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
此案违约方依据合同违反行政法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时如果法院以此判定合同无效,这无疑打击守约方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损害了守约方的合理期待,也制约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愿望,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合同在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要是期间一方有违约行为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使合同继续履行下去,需要符合一些条件。
究竟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为您详细介绍。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的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
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
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
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People's Livelihood Guarantee‖民生保障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合同行为为主的市场主体间交易活动占据了我国市场的半壁江山,在我国《合同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的背景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合同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也随之显现。
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如何准确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致使合同无效,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颇具争议。
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发展作为切入点,对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判别加以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问题;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范 [中国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37-02邢思宇一、以合同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切入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的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多以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庞杂的交易活动又构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合同成为调整市场资源配置和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手段。
在合同自由与鼓励交易原则的背景下,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多数基于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并排斥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
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能跳脱法律体系而独立存在,上述行为仍然要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故合同效力的问题也应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之内。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对于当事人合意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更新其应有的内涵。
二、关于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演变对于无效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自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之后,便在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相关规定。
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人的实际履行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本文重点解析上述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以期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思路,同时,为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理解和适用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原则提供基本的办案思路。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占据首位位置,守约方可以首先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合同,其次是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在具体适用中,主要是指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守约方即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其他替代方式,违约人可以对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提出抗辩,《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实际履行的责任,而是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主要包括: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会实施人身强制,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悖,或者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不宜采取强制实际履行。
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强制其继续履行也不可能实现。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违约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债务履行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一)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包括:1、合同性质决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委托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信任关系,违约发生后最适当的方法是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方法,不宜实际履行;2、合同标的不具有可强制履行性,如劳务合同等,如果强制履行会侵害他人的人身等权利,此类违约不应强制履行。
劳务合同强制执行的条件
劳务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容忽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劳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为了保障劳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务合同强制执行的条件。
以下是劳务合同强制执行的主要条件:一、劳务合同有效1. 合同主体合法: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条款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3. 合同形式合法: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但需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合同义务履行困难1. 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强制执行。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具备以下证据材料1. 劳务合同: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
2. 合同履行情况:证明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工作记录、支付凭证等。
3. 当事人协商无果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尽力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
4.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包括申请书、合同复印件等。
四、符合法定程序1.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受理。
3.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4.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强制执行期限1. 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2. 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劳务合同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合同有效、合同义务履行困难、具备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法定程序等。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论附随义务之违反与强制履行请求权的适用
论附随义务之违反与强制履行请求权的适用张萌【摘要】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传统理论,附随义务之违反不能适用强制履行请求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在符合强制履行请求权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履行.首先,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对强制履行的规定可以得出,强制履行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且债务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可以继续履行并适于强制执行.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且附随义务的强制履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方法.再次,通过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均有适用强制履行的可能性.【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7【总页数】5页(P92-95,111)【关键词】强制履行请求权;适用条件;附随义务【作者】张萌【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使用的是“合同义务”的表述,并未表明此合同义务指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
这说明附随义务若能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则可适用强制履行请求权。
《合同法》第109条和110条分别规定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由于附随义务一般表现为通知、协助、保密等形态,因此其适用强制履行请求权的空间在于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2015年7月,湖北荆州发生的“电梯吃人”事件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这个事件也引起了大家对于最近几年频频发生电梯事故的反思和追问。
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的向女士带着儿子在安良百货商场购物,在乘坐商场6楼到7楼的自动扶梯时,最上层的踏板突然陷落,情急之中向女士将儿子推了上去,而自己只有上半身抓住踏板,工作人员试图施救但未成功,最终向女士落入踏板空洞之中。
合同法 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下面将就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展开阐述。
首先,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强制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各方所订立的合同条款做出强制性规定,即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或剥夺履行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规定可以约束合同各方的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
其中,合同法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订立形式、合同内容的确定等方面。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强制性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定,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进行了明确禁止,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最后,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都受到强制性规定的约束。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各方都要遵守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广泛,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保障合同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具体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
强制性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简答题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以邀请相对人对其为要约为目的2、内容不同。
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明白其对待义务的为要约。
3、法律有明文规定(何为要约邀请和要约)要约消灭(失效)的原因(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2、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撤销要约;3、要约人坚持受要约人予以答复;4、从行为中推定出要约系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合同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形式与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背离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7、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8、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合同撤销的特征:1、撤销的对象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来实现3、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7、根本不存在标的物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受有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对造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有过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须情事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3、须他方不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无偿行为)1、须为行为前成立的债权2、行为前成立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或可转换为金钱债权的债权3、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4、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6、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中的):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转得人的恶意;举证恶意及推定合同变更的条件:(略)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3、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已经协商一致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务承担合同签订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须承担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4、须经债权人同意5、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为不要式合同,但意思表示须明示合同解除的性质:1、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2、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迟延履行4、拒绝履行5、不完全履行6、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清偿抵充的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必须发生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时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非不得抵消的债务(即法律允许抵消的)提存的条件(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或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受领迟延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比较:1、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双方权益和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原则、强制性条款和强制执行方法三个方面来探讨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执行。
一、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原则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具有一系列的强制性原则。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雇主自愿达成的,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应保持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公平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雇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最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强制执行的基础。
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雇主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条款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必须包含的强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首先,合同期限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明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劳动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
这些条款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在明确约定的基础上,雇主才能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约束。
三、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执行方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方法,以保障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当劳动者发现雇主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渠道和程序。
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这些强制执行方法,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Hale Waihona Puke 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谈谈合同法几个法律问题
谈谈合同法的几个法律问题毛端稚前言原三个合同法的历史作用及落后形势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合同形式。
订立合同,以不要式为原那么,以要式为例外。
〔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意思表示容具体明确,并说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意思表示者是否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对行为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但是在两种情况下不可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表示了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准备履行。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按交易习惯或有承诺行为说明。
承诺应当在要约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在到达前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容应当和要约的容一致,如果承诺的容有实质性变更的即为新的要约。
合同订立,就是要约一承诺一新要约一新承诺的过程。
〔三〕关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从两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约束力与法定效力的解释
合同约束力与法定效力的解释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协商双方的意愿,建立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合同约束力是指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定效力则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文将对合同约束力与法定效力进行解释。
一、合同约束力的含义与要素合同约束力是指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约束力的主要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性: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必须自愿履行合同的约定。
2. 平等性: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3. 完整性:合同应当是完整的,即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清的约定。
4.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束力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形式和内容。
主体是指合同双方,客体是指合同的对象,形式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内容是指合同的具体约定。
二、法定效力的含义与适用条件法定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合同的法定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2. 法律保护: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法律制裁:如果一方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约定,法律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的法定效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的资格、客体的合法性、形式的要求等。
2. 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任何违约行为。
三、合同约束力与法定效力的关系合同约束力和法定效力是密切相关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听课笔记(一)之合同效力性规定2020年8月15日,最高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第五场宣讲,由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讲解《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刘专委只讲完其中前二个问题,其透露剩余二个问题或于8月28日继续讲完。
以下为笔者参加视频听课所作笔记。
【讲解内容】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中,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过程,而继续履行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下的继续履行。
一、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继续履行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有效存在,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订立了合同,并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即违约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3)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守约方在违约发生后,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继续履行合同是可能的,即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损失。
4. 继续履行的程序(1)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继续履行通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3)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确认违约方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简述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简述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强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担保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以上者集中承担方式。
一、强制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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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 640 号 二审:(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 1191 号
【案情】
上诉人 (原审被告、 反诉原 告): 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春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告):上海华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克斯公司)。
2009 年 5 月 29 日, 春申公司 与华克斯公司签订了春申汽配市 场空调项目供货安装合同。 合同中 双方约定由华克斯公司向春申公 司位于上海市春申汽配市场提供
由上可见,成就强制履行有三 个要件:一是强制履行可以与违约 金、 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 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解除 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 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这是两种对 立的补救方式。 二是对于金钱债 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 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即有权 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金钱之债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债务人 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辩。 三是 对于非金钱债务,可以要求实际履 行,也可要求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 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 在对方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 实现其订约的目的,但是,如果采 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 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 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 他补救措施。 从守约方角度来看, 在非金钱之债中,有权要求对方做 出实际履行, 但在这种情况下,违 约方有权提出抗辩。
实,春申公司均予确认。 涉案空调 供应商亦函告华克斯,要求尽快将 未提取的外机提清。
在庭审中,双方对系争合同未 安装部分已由其它案外人安装完 毕并已实际使用均无异议。 原审原 告华克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双方 继续履行合同;反诉原告请求法院 判令确认双方的合同已经终止。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华克斯公司与春申公司基
新风系统及春兰商用空调并负责 安装调试;每栋空调系统和新风系 统 价 格 为 27 万 元 ,共 20 栋 , 全 部 工程造价为 540 万元;工程进度根 据春申公司要求及现场情况双方 商定。 合同还对工程送货及付款方 式作了约定。
签订合同后,华克斯公司将 7 套房屋的内机和外机、新风系统安 装完成, 另有 13 套房屋的内机与 新风系统已经安装完成,外机没有 安装 。 上 述 13 套 房 屋 尚 需 春 兰 5 匹 的 外 机 65 个 , 嵌 入 式 外 机 338 个,共计 403 个外机。 对于上述事
案例24/2012 Nhomakorabea案例 参考 029
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诉争的供货 安装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现华 克斯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大部份 合同规定的义务, 尚有 13 栋房屋 的空调的室外机未能安装,但对应 的空调内机及新风系统均已经安 装结束。 根据合同约定,华克斯公 司就室外机的送货、安装取决于春 申公司对各栋的需求,现春申公司 认为由于华克斯公司单方提高空 调价格,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 同并造成合同终止。 但就华克斯公 司提出的空调涨价导致双方无法 继续履行合同这一事实,春申公司 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华克 斯公司一再表示其愿意按照原合 同约定的价格继续履行。 故双方所 签订的合同并未终止, 仍合法有 效,双方亦应按约对诉争的合同继 续履行。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华 克斯公司、春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一个月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 的春申汽配市场空调项目供货安 装合同;二、驳回春申公司的反诉 诉讼请求。
机,而实际上春申公司已将未安装 的外机部分交给案外人安装完毕 并已使用至今。 我国合同法对要求 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已确定了债务 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的例外情况,本案若一味 强调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具有合 理性, 势必造成一定的损失和浪 费,也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价值 目标。 因此,非违约方华克斯公司 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要求赔偿损 失等其他方式获得救济。 本案中, 由于华克斯公司在原审中仅诉请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由于春申公 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属本案处 理范围,其可另行予以主张。 综上 所述,原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有所 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据此判 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春申公 司与华克斯公司签订的春申汽配 市场空调项目供货安装合同终止 履行;三、驳回华克斯公司要求判 令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在 一个月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春 申汽配市场空调项目供货安装合 同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 素。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可 见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 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 它是一种违约后的 补救方式, 也可称为依约履行、继 续履行等。 这也是合同法第六十条 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 规定的具体体现。
宣判后,春申公司不服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订立 的供货安装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一) 春申公司未经华克斯公司同 意擅自将剩余的室外机部分交付 案外人进行安装显然违反双方所 订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二) 双方订立合同 后, 本应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从非违约方角度来看,其有权要求 对方作出实际履行,但这一请求对 违约方亦有权提出抗辩。 就本案而 言,华克斯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系争 合同,即仍由其安装剩余 403 个外
对于强制履行的适用,我国法律又 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 种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 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 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 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 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例 028 参考 文/顾 全
案例
24/2012
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 适用条件分析
【裁判要旨 】 是否可适 用强制履行应遵照两 个原则:1.是 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裁判执行以及是否有利于 案结事了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2.强制履行通常是一种较 其他 违约责任方式更能契合当事人缔约初衷的救济方式,原则上可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但若合同强制履行缺乏可行性和合理 性,法院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