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假妇女产假规定
青岛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青岛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在青岛,女性员工怀孕后享有产假,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产假工资。
那么青岛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工资照发。
也
就是说,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会因为怀孕而受到影响,仍然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发放。
其次,根据青岛市相关政策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在
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100%支付其工资。
这就意味着,女性员
工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会因怀孕而受到任何影响,单位需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100%支付其工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
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保障了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作权益,使其不会因怀孕而面临失业的风险。
总的来说,青岛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比较健全的,保障了女性员工在怀孕生
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权益。
单位需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100%支付其工资,同
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健康的就业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青岛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使更多的女性员工能
够在怀孕生育期间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爱。
同时,也希望女性员工在享受产假期间,能够做好自身的身心健康,顺利度过这段特殊的时期。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青岛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青岛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在青岛,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这是为了保障女性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
而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也是关乎女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青岛市对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的标准为其在单位工作的平均工资的100%。
这意味着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这就要求雇主在发放产假工资时,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能拖欠或者减少支付。
其次,青岛市还对产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对产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发放做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发放标准为其在单位工作的平均工资的100%。
同时,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对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产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当由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于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产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待遇也应当得到保障。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女性员工的产假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确保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
综上所述,青岛市对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
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女性员工的产假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水平。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女性员工的保护和关爱,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3年最新的青岛市产假国家规定
2023年最新的青岛市产假国家规定青岛市产假国家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青岛产假为国家基本假98天+60天,为158天。
2023年青岛产假国家规定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一)自2023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23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一)2023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23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一、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2022年新规定产假是九十八天,难产的以及生育多胞胎的,可以增加产假的天数。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一般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的。
一、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进行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休产假员工是否有防暑降温费休产假员工没有防暑降温费。
休产假只能拿生育津贴,公司继续给缴纳社保,其他的福利就不能享受。
防暑降温费标准是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二、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一、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新规定是多少天?国家法定产假规定是98天的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西安男子可以享受多久的陪产假?根据陕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政法发88号,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2024年泰安市最新产假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
泰安2024年女职工产假标准根据《泰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 0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
也就意味着,山东女职工的产假仍有158天假期。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泰安2024年陪产假天数男性陪产假天数拟延长,从现行的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陪产假陪产假什么时候开始休陪产假可在配偶临盆住院或即将临盆住院时休,但并未对休假的方式有法律上的约束。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对于陪产假虽然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大致的原则是一般7到15天,有的更长些,一般情况下是在预产期前后休,但也不是太严格,只要在此期间都可以,休假提供相关的证明,一般至少包括结婚证,医院的产检证明。
陪产假基本工资怎么计算陪产假基本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陪产假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要参照当地的规定,如果当地有陪产假政策的,在陪产假期间,要按照劳动合同标准发放,不得降低其工资。
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
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24年济宁产假最新规定.doc
2024年济宁产假最新规定2024济宁产假最新规定158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_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根据《济宁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产假、育儿假规定如下:(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六十日,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国家产假有关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_条例规定。
二胎产假怎么申请生育津贴1.生育生活津贴。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2.产前检查费。
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3.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_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
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山东省产假规定2023整理
山东省产假规定2023整理山东省产假规定2023整理(第一篇)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中之一就是对产假的规定。
作为劳动者,女性有权享受产假。
在2023年前,山东省对产假规定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女性职工的权益和健康。
一、产假的基本规定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与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
产假的具体时长根据怀孕及生育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怀孕至分娩前有一段时间为产前假,分娩后有一段时间为产后假。
具体的产假时长如下:1. 产前假:根据妇女怀孕的不同情况,产前假的时长可达到98天。
如果怀孕期间存在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产前假的时长。
2. 分娩假:根据分娩的情况,包括自然分娩和剖腹产,分娩假的时长为98天。
总体来说,女性职工可以获得最长196天的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女性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可以获得的薪资待遇如下:1. 一般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为其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对于在享受产假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女性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正常缴费和享受各项待遇。
3. 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女性职工,其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由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保障了女性职工在育儿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且为她们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三、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产假的基本规定和薪资待遇,山东省还针对产假提供了其他相关规定,进一步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和健康。
1. 产假结束后,女性职工可以申请延长产后护理假。
具体延长的时间根据女性职工的工作单位和具体情况来定,并且不得少于1个月。
2. 为了照顾独生子女,女性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照顾假。
延长照顾假的时长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不得超过独生子女满3岁。
通过对山东省产假规定的整理,可以看出我国在保障女性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规定的逐步完善,为女性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政府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五条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十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五条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四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山东生育政策哺乳假
山东生育政策哺乳假山东最新生育政策哺乳假近日,山东省出台了最新的生育政策,其中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一政策的出台被认为是对女性权益的爱护和对家庭建设的支持,将为女性员工供应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依据山东最新生育政策规定,女性职工在生育后享有六个月的产假,并在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享受六个月的哺乳假。
这意味着,女性员工在为家庭增加新生命的同时,也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照看和喂养自己的孩子。
哺乳假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政策,它体现了社会对母婴健康的关注和对女性员工权益的敬重。
母乳喂养对婴儿的成长发育特别重要,它含有丰富的养分物质,能够供应充分的能量和免疫力,关心婴儿抵挡各种疾病。
因此,哺乳假的设立,为女性员工供应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让她们能够更好地履行母亲的职责,促进婴儿的健康成长。
山东最新生育政策还规定,哺乳假期间,女性员工仍旧享受正常的薪资待遇,保障了她们在生育期间的经济收入。
这一举措使得女性员工可以更加放心地照看孩子,而不必担忧经济负担。
这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乐观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山东最新生育政策还对父亲的权益进行了爱护。
规定中明确了父亲在妻子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带薪假期,这为父亲供应了更多的陪伴时间,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参加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这对于家庭的团结和孩子的全面成长都具有乐观的影响。
山东最新生育政策中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是对女性员工权益的爱护和对家庭建设的支持。
它为女性员工供应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照看和喂养孩子,保障了她们在生育期间的经济收入。
与此同时,也为父亲供应了更多的陪伴时间,促进了家庭的团结和社会的和谐。
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与进展。
山东新出台生育政策:延长哺乳假时间近日,山东省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生育政策,旨在保障女性员工的健康和家庭幸福。
依据这一政策,哺乳假的时间将得到延长,为新妈妈们供应更多的时间与孩子共度珍贵时间。
这一新政策的推出,标志着山东省对于女性员工权益的重视和关注。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山东省生育假期规定
山东省生育假期规定
根据山东省现行的生育假期规定,女职工享有生育假期,这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在她们怀孕期间提供必要的休息和照顾,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生育和产后恢复的工作。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女职工怀孕后,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
假期。
其中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
产前假期为15天,从预产期前一年开始计算,用于保护孕妇
的身体,确保产妇在生育过程中的安全。
这个阶段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合适的休息和准备工作。
产后假期为83天,从产假开始后产儿出生之日起计算。
这段
时间是为了让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照顾新生儿和自己的身体恢复工作状态。
在产后假期结束后,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保护,包括适当的时间和空间哺乳,以及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工作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属于高龄生育或多胞胎生育的情况,根据山东省政策,可以享受额外的生育假期。
对于高龄生育,每增加一岁,可享受3天的额外假期,最多不超过10天。
对
于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胎儿,可享受5天的额外假期。
这样的额外假期是为了满足高风险妊娠和高风险产妇的特殊需求,确保她们能够足够地休息和恢复。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生育假期规定相对较长,为女职工提供了充足的生育和恢复时间。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也
有助于促进新生儿和母亲的健康。
同时,附加的生育假期也为高风险妊娠和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提供了额外的支持。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女性就业的积极性和生育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济南市产检假、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济南市产检假、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济南市产检假、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产检假: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1、产假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山东省产假规定
山东省产假规定
山东省的产假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制定的,旨在保障女性员工的产假权益。
根据山东省的产假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有相应的权益和假期安排。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的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和83天的产后假。
这些假期是由女性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合理安排的。
在怀孕期间,女性员工享受的产前假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自由选择是否使用,但是在生育后,女性员工必须全额使用产后假。
其次,山东省还规定了女性员工的特殊假期。
如果女性员工怀孕存在妊娠合并症或者需要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享受更长的产假。
在一般情况下,女性员工的产假可以延长至128天。
对于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婴儿或每增加一个胎儿,可以再增加15天产假。
而对于需要通过剖腹产手术生育的女性员工,可以再增加15天产假。
另外,山东省还规定了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是100%的工资待遇。
这是为了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不会因为失去工资而造成经济困难。
而雇主需要支付女性员工的工资待遇,可通过员工自己或者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
总结来说,山东省的产假规定为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假期安排。
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受98天的产假,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至128天。
在产假期间,女
性员工享受100%的工资待遇,由雇主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支付。
这些规定的制定,有助于保护女性员工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2024山东产假及陪产假规定
2024山东产假及陪产假规定1、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长产假60天。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或者_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6、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2024山东陪产假新规定山东男方陪产假不少于15天。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如下: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假期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假期多少天一、国家规定产假有多少天一、国家规定产假有多少天1、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为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
在98天的产假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若是出现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二、国家婚假规定是多少天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产假具体有多少天一、法定产假具体有几天?劳动法关于产假的具体天数:(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不给休产假违法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
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山东省产假
山东省产假山东省产假是指女性职工在怀孕和分娩后享受的一段时间的休假。
产假是劳动者在备孕、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特殊假期安排,旨在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拥有充足的时间来应对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并顺利履行母亲的责任。
在山东省,女性职工享受的产假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根据孕妇怀孕期间和生产时间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孕妇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4天的临时产假和84天的产前产后休假。
临时产假是指孕妇在分娩前14天可以提前休假,这样可以给予孕妇充分的休息时间,保证她们在分娩过程中的身心健康。
这段时间内,孕妇可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按照工资的80%享受生育津贴。
临时产假通常在产前的最后两周内请假,方便孕妇做好分娩前的准备工作。
产前产后休假是指孕妇在分娩后所享受的休假时间,持续时间为84天。
这段时间内,孕妇可以全面地休息和恢复身体,照顾新生儿的需要,并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在休假期间,女性职工不需要上班,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孩子的护理和家庭生活中。
为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对产假的管理和执行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企业和单位都要配合相关政策,为孕妇提供必要的产假申请和休假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同时,单位也应该在办理产假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留职工的岗位,禁止解雇或降低职工的待遇。
山东省产假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给予孕妇充足的产假时间,可以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需要,提高母婴护理的水平,减少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担。
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女性劳动者对产假政策的了解和维权意识。
总之,山东省的产假制度为女性职工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山东省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相关政策的执行,为女性职工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假保障,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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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假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