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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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大纲

2.6.1、监理工作概况、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一、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

项目监理部是我公司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机构,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代理人,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总监代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助手,具体负责总监安排工作的落实、检查、考核,总监不在场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驶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具有部分监理签证权。监理人员的配备以施工现场不间断施工需要为依据,也就是说监理方做到只要施工在进行,就有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在现场实施监理,主要部位实行全过程全天候跟踪旁站监理。

二、监理组织机构的形式

我公司经过决定以现场项目监理部为立足点,公司整体实力作为必要保证,组成给予项目部多个渠道的监理服务体系,以满足业主在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需求。监理服务体系如下:

项目监理部根据授权程度直接对业主负责。在业务方面,接受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在与相关单位的关系上,项目监理部管理协调好设计、试验检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积极主动地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他们各自的优势,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1、项目监理运作模式图

(1)根据招标文件及设计资料提供的本工程有关情况,拟现场监理组采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具有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等优点;

(2)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本公司负责整个监理合同的实施并向业主、公司管理部、总师室汇报工作;

(3)根据工程特点,本监理机构设置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资料管理等专业监理组,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

三、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一)监理工作范围

根据设计要求,按国家、江苏省有关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从开工建设至竣工交付验收、结算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桩基、土建、安装、装潢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和部分其他监理工作)工程建设资料归档、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投资使用等方面监督、审核与管理。

(二)监理工作内容

业主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向业主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作为业主的智囊和“脑的延升”,为

业主决策提供支持;第二部分是受业主委托进行现场管理,作为业主的帮手和“手的延长”,为业主承担部分现场项目管理任务;第三部分是作为业主项目管理班子的备用团队,随时准备接受业主交办的项目管理相关任务。

由于现阶段监理市场的不规范,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受到一定局限,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必须放在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上,在对整个项目建设宏观问题上,很难向业主方提供预见性、前瞻性、主动性、动态性、科学性的咨询意见,在这方面特别显得力不从心。无论业主、还是监理单位,都被缠身于繁杂的事务性、实时性工作中,无暇顾及某些项目建设重大问题的思考,更难以预先对影响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预防,以及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进行集中诊断和治疗。

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进行大量的决策,决策的依据是信息。而在目前普及采用的监理模式下,项目实施各单位之间的信息的传递严重不畅,给业主及时、准确地决策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工程施工监理建设有参与单位众多、产生信息量很大的特点,传统的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存储手段已显落后,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所需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因此急需一个掌握现代化手段、能适时提供全面和准确信息的“信息处理中心”。

因此,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我公司将当好业主的参谋,为业主决策提供依据,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和优选的工作,做好业主的“信息处理中心”。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预见性、前瞻性、主动性和经验性地对项目风险进行全面审视和分析,向业主提供风险预警报告和规避风险策划方案。第二部分,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后,施工开始以前展开的设计监理和项目实施前监理服务。第三部分,施工开始以后,向业主提供的项目管理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服务。

1、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核实承包人的资质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会同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有关在开工前对设计图纸的会审、技术交底工作;

(3)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况;

(4)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人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

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的优化和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6)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

(8)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施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

(10)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12)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经济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13)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问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14)办理委托人决定变更、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变更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

(15)协调委托人与设计单位、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16)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7)组织委托人、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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