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是指船员身体状况合格的证明,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
取得健康证明。
如果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健康证明或者健康证明
不符合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会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暂扣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生理年龄而定,一般有效
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健康证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
办理海船船员健康证书需要前往各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设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内外科、五官科、心电图、腹部超声、胸部X线、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免疫)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
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3.15
•【文号】海船员[2012]231号
•【施行日期】2012.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
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2〕231号)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直属海事局积极做好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的报备工作。
二、体检机构应到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空白健康证书。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一、概述
•本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的体检标准,以确保船员在航海期间的健康和安全。
二、体检要求
•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并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
•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视力、听力、心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等。
三、详细要求
1. 身体状况
•身高体重比例应在正常范围内。
•无明显的身体畸形或残疾。
2. 视力和听力
•视力在不低于(裸眼视力)的情况下,无色盲或色弱。
•听力要符合航海工作的要求。
3. 心肺功能
•心脏和肺部没有明显异常。
•无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
4. 肝功能和肾功能
•肝功能和肾功能正常,无肝炎病毒感染或其他肾脏疾病。
5. 血常规和生化指标
•血常规和相关生化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无传染病和其他血液疾病。
四、体检机构和证明
•体检应由指定的海事局或相关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结果需出具相应的医疗证明。
五、体检周期
•初次体检应在船员担任职务前进行。
•随后的体检应按照相关规定的周期进行,一般为每两年进行一次。
六、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由船方承担,并报销相应费用。
七、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船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自身身体状况符合海航工作的要求。
•船方应承担体检费用,并根据体检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船员的权益和海上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6(0)10
【摘要】9月21日,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
中国海事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的管理。
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总页数】1页(P80-80)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事局;海船船员;证书管理;健康;证明;国际公约;职
业医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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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健康证的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内所有船只的船员健康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员健康证是船员上船和从船上下船的条件之一,作为船员工作的资格证明,应当具备健康合格的条件。
第四条船员健康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高效,严禁盗用、伪造或篡改。
第二章船员健康证的申领第五条船员健康证的申领,应由船员本人亲自前往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船员健康证的申请材料包括:联系明文件、体检报告、申请表等。
第七条船员健康证的申请应当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八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并出具详细的体检报告。
第九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审批和发证。
第十条船员健康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体检和申领。
第三章船员健康证的管理第十一条船员健康证应当由船东或者船舶经营者在船舶上妥善保管,随时向有关部门展示。
第十二条船东或者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员健康证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船员健康证丢失、损毁或者过期,船员应当及时向所在船舶的船东或者船舶经营者申请补领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船员健康证的信息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禁止无关人员获取或者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健康检查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盗用、伪造或者篡改船员健康证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船员健康证:指船员上船和从船上下船的条件之一,作为船员工作的资格证明。
2:健康检查机构:指经过健康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船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船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员身体健康,提高船舶卫生水平,预防疾病传播,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国际、国内船舶运输的船员。
三、组织机构1. 船舶公司应设立船员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船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2. 船舶船长为船员健康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3. 各部门应设立健康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船员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四、船员健康卫生管理内容1. 健康检查(1)船员在入职前,应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视力、听力、血压、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等,合格者方可上岗。
(2)船员在海上服务期间,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
2. 个人卫生(1)船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个人衣物、床单、毛巾等清洁卫生。
(2)船员应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合理膳食,避免暴饮暴食。
3. 船舶卫生(1)船舶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通风,确保船舶卫生。
(2)船员应定期对船舶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如卫生间、食堂、宿舍等。
4. 疾病预防(1)船员应了解常见疾病传播途径,掌握预防措施。
(2)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如消毒液、口罩、手套等。
5. 应急处理(1)船员应熟悉船舶应急处理程序,如火灾、触礁、碰撞等。
(2)船舶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船员健康卫生管理措施1. 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健康卫生培训,提高船员健康卫生意识。
2. 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船员健康档案,记录船员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情况。
3. 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舶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健康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奖惩制度1. 对严格遵守船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的船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船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的船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船舶公司负责解释。
海员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海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海员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预防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员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海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海员权益。
2. 综合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健康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3. 依法治理,科学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指导安全健康管理。
4.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加强海员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提高海员安全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企业成立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
2. 安全健康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
四、安全健康管理措施1. 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1)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安全健康标准。
(2)对危险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防尘、防毒、防噪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 职业健康检查(1)对海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2)对患有职业病的海员,依法给予治疗、康复和赔偿。
3. 个人防护用品(1)为海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救生衣、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2)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更换和维护。
4.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入职海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在职海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知识。
5. 应急救援(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有效。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健康管理部对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健康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船员[2013]47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3〕47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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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
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管理机构名称;
(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
(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九条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港口,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明损坏或遗失的,由原发放的体检机构负责补发。
补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中止船上服务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对不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明,并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发放健康证明所获得或形成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复印件、《船员健康检查表》(含体检项目报告单)原件等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健康证明。
作废的空白健康证明,体检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章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附件1),其主检医师应当符合《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附件2)。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附件3、附件4),领取空白健康证明。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提供可供查询的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信息。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每个项目体检前,体检医师应认真核实船员的身份信息。
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为其职业健康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应当为体检船员发放健康证明。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本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体检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十八条主检医师在作出船员职业健康状况(视力、辨色力项目除外)医学鉴定结论时,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第十九条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健康证明发放等情况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检机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对体检机构能力保持、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附件5),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体检机构初次领取空白健康证明5天内开展一次现场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健康证明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健康证明,将有关信息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明的;
(三)发现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体检机构或者其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得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其领取的空白健康证明由核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回。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体检或者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发放健康证明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明的;
(六)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仍然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国籍海船船员可以持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任意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明,在中国籍船舶任职。
第二十四条空白健康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
2.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
3.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信息表
4.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信息表
5.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1
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船员职业专业体检机构。
三、取得从事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所需的资质:
体检机构。
五、具有下列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主要仪器、设备:
六、配备现行有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发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信息报送和变更制度、船员身份核实制度、职业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健康证明发放管理制度、空白证明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体检复查制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制度等。
以上制度可以独立建立,也可以融入体检机构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
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一年及以上船医工作经历的内科或外科执业医师。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现行有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熟悉海船船员职业特点和常见船员职业病症。
附件4
附件5
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监督检查机构:
检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