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本级(梅江区、高新区)存量住宅用地项目清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粤府函〔2023〕245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梅市府报〔2023〕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梅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梅州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生态发展区建设先行示范市、宜居宜业宜游的山水城市范例。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梅州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全国革命老区重点城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和门户城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融湾入海”重要支点和服务国内大循环节点城市。
发挥比较优势,全面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积极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赣南原中央苏区、汕潮揭同城化发展,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强化产业协同互补互促,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治理能力,增强梅州市在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城市群中的重要节点功能。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梅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38.53平方公里(155.7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62.30平方公里(144.35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926.90平方公里(589.04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78.92平方公里(56.84万亩)以内。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梅市府办[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园两特带动一精”发展战略,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梅州加快振兴发展,现就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总部经济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将给中心城市带来税收贡献、产业乘数、消费带动、劳动就业、社会资本等效应,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1、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当前,我市发展受土地、能源、环境、劳动力等要素资源制约,企业增资扩产、扩大规模,急需向价值链高端升级转型,对信息、金融、营销、高级人才、科研成果应用等战略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推动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破解要素制约,增强资源控制力,实现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实现本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快承接珠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5日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探索建立与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服务“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助推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
(二)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简称低保收入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梅市府[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九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建设。
同时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
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具体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划地新建住宅控制区图为准):(一)一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东以东外环,罗乐大桥,东升工业园河堤为界;西以环市西路、梅县进城大道为界;南以三角梅大高速公路、客天下旅游产业园东控制线、东升工业园南梅湖公路为界;北以嘉应大学北规划24米路和梅江区城北工业园北规划60米道路为界。
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潜力、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
目前,国内学者对土地整治顶层设计、潜力分析、模式、农民意愿、效益评价以及生态影响的研究颇 多[5-12],但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具体研究相对较少[13-14]. 笔者主持了广东省首个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 垦试点工程项目,并主持了后续梅州市十多个镇的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技术服务,对梅州市农村建设用 地拆旧复垦工作全流程有较深入的了解 . 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梅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进行总结 分析和理论潜力测算,为全面开展梅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提供政府决策支持和有益借鉴 .
图 1 2017 年梅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2 梅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理论潜力与效益测算
据梅州市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分析,全市共有 96 465 个农村居民点,平均面积 0.58 hm2,平均密度 5.43 个/km2,全市人均居民点用地 170 m2/人,超过《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最 高标准 140 m2/人,其中最高为蕉岭县 220 m2/人,最低为梅江区 107 m2/人,全市拆旧复垦理论潜力 10 806 hm2, 其中潜力最大是五华县 4 463 hm2. 由此可见,梅州市农村居民点存在平均面积偏小,集聚度低,人均用地面 积差异悬殊,拆旧复垦理论潜力巨大等特点 .
胡华科 1,刘 莎 1*,曹俊琴 1,梁高都 1,阮文熙 2,张鹏飞 1
(1. 嘉应学院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2. 梅州市励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 梅州 514015)
梅江区征地价结果报告
梅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报告梅州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二○○五年十二月目录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本情况说明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梅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报告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本情况说明1、覆盖范围本次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为梅江区全部集体农用地。
不包括县城建成区。
覆盖共6个镇,54个村,土地面积230.1平方公里。
2、区片分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共分为2个区域,各区域分布见表1。
3、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质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基准时点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时点为二○○六年一月一日。
5、测算时间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时间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见表2和表3。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附后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强调:①是综合补偿价,一口价,不分割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②是实施价,是现实补偿水平;③不设浮动范围和修正系数;④是一区片一价。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全县土地,不包括农田保护区耕地和山地。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若需占用农田保护区耕地,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外,还需执行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规和政策;有林山地和荒山地的补偿,建议由县政府另作规定或者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青苗和附作物补偿费,在实施征地过程中,青苗和附作物的补偿,建议由县政府另作规定或延用现有的规定。
4、征地中涉及到飞地的补偿,依照同区片的补偿标准补偿。
深圳市土地闲置土地信息公开表(20190731)
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新
A817-0024 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6116
商住用地
协议
政府原因(规划调整)
139
区大道
深圳华电房地产公司、深圳市宝东地 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
A806-0001 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经
284453
商住用地
协议 政府原因(规划调整)
139
龙路
济发展总公司
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昌
乐捷电子产品(深圳)有限公司
3830
工业用地
协议 政府原因(规划调整)
28
光路
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
A916-0009
深圳深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429
工业用地
协议
企业原因
84
观中路
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四
A932-0091
深圳丰盛实力钢管有限公司
25543
工业用地
协议
企业原因
87
黎路附近
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龙
政府原因(规划道路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政府原因 政府原因 政府原因
企业原因 企业原因 企业原因
企业原因
企业原因 政府原因(法定图则 编制及市政道路建
设)
企业原因
企业原因 企业原因 属企业原因 部分为政府原因(规 划变更)
企业自身原因
企业自身原因
企业自身原因 企业自身原因
81 11 1 5 32 45 117 9 34
1993-0017
深圳宝安金源实业公司
43518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业用地
协议
企业原因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梅市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梅市府〔202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构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将36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县(市、区)和梅州高新区实施。
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和市有关单位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沟通衔接,确保相关市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和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
对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
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单位承担,市直原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级行政职权调整后,市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
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调整前原实施单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
在完成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交接工作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科)备案。
二、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有关单位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梅市府办〔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6日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
第四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类)并联审批流程图
建设审批主流程与审批相关联的中介等服务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准备材料工作
服务单位
服务事项
服务时限
备注
发改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日
发改
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可与立项批文同步(20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5日
用地红线坐标格式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58号)要求刻录有项目用地红线坐标的电子光盘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
初步设计及概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
(20日)
服务单位
服务事项
服务时限
备注
土储中心
征收红线及成本
2日
国土测绘院、技术中心
30日
环保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噪声排放
许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项目施工前完成
地震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许可证
3日
气象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10日
城综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7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7日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审批
7日
材料内容
备注
资金保函
建设单位
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发包人和业主单位按《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及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制作宗地图、信息入库
1日
土地利用发展中心
地价评估
5日
江西省2024年第一批PPP推介项目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总投资(亿元)合作方式1景德镇市规划文化产业园基础设施10BOT2九江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基础设施50BOT3萍乡市医疗卫生PPP项目医疗卫生30BOT4新余市博大仙女湖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文化20BT5鹰潭市中心城区环保设施规划基础设施15BOT6宜春市阳明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文化25BT7抚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础设施40BOT8阳光城江西南昌亚太城房地产综合体住宅地产80BT9赣州市公共交通服务项目基础设施60BOT10吉安市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70BOT11荣成市构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基础设施40BT12金溪县市政道路绿化美化工程基础设施10BT13乐平市三清山旅游度假区旅游文化30BOT14景德镇市丰城市银都环保设施基础设施15BOT15九江市浔阳区规模化养老社区养老服务服务业20BOT以上是江西省2024年第一批PPP推介项目表。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兴建和运营公共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
江西省在2024年提出了一批PPP项目,旨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第一批PPP推介项目中,涵盖了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旅游文化、住宅地产、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项目总投资从10亿元到80亿元不等,合作方式主要有BOT(建设、经营、移交)和BT(建设、转让)两种模式。
这些项目分布在江西省不同城市和县区,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医疗卫生、旅游度假区以及公共交通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将有效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和基础设施水平。
房地产综合体和规模化养老社区等项目,则为提供人民群众的住房和养老服务提供了更多选择。
景德镇市规划文化产业园、新余市博大仙女湖景区等项目将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繁荣。
这些PPP项目的推出,不仅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优势和活力。
梅州房地产市场初步调研
2月
3月
4月 东郊
5月
6月
7月 三角
8月 西郊
9月 城北
10月 11月 12月
江南
梅州市2011年商品房成交价格
1月 东郊 江南 三角 城北 5676 4367 2月 3241 5690 6898 3月 2725 6450 7263 4月 5912 7109 5月 5191 5514 4232 6月 5705 6609 7月 3355 6517 6339 8月 3519 5747 6787 9月 3563 5764 6898 10月 3701 5372 5238 11月 3372 6792 4140 12月 3229 7887 4288 5611
梅州市人口分布
梅州市面积为1.592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08万。梅州辖1区6县,代管1县级市。 梅江区、兴宁市、梅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
梅江区 面积 298平方千米,户籍人口32万; 兴宁市 面积2105平方千米,人口118万; 梅县 面积2755平方千米, 人口61万; 大埔县 面积2470平方千米,人口59万。 丰顺县 面积2710平方千米,人口68万。 五华县 面积3226平方千米,人口128万; 平远县面积1381平方千米,人口27万; 蕉岭县 面积 960平方千米,人口23万。
系列1 350 428 630 358 350 500 500 530 700 660 630 700 600 480 276 458 650 500 600 550 420 600 550
梅州江南片区楼盘价格明显较梅州的其他片区高,这是因为城市南移加速:借 助世界客都大道建设为契机, “南扩、北拓、中优”规划中的南扩规划已加快 落地。世界客都大道正式通车后,将会拉动城市快速向南发展。各大地产商进 驻(恒大地产欲拍归读公园旁的300多亩住宅用地),无疑也是看准了这一契 机。
需要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模板】
24 关于印发 XX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2〕69 号
25 关于印发 XX 市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12〕79 号
序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名称
文号
26
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 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2
4 关于印发 XX 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35 号
5
关于印发 通知
XX
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梅市府〔2006〕43 号
6 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 梅市府〔2007〕50 号
7
关于印发 XX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号
27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59
号
28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1 号
29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梅市府办〔2009〕91
号
30
关于印发 的通知
XX
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梅市府办〔2010〕86
梅市府〔2008〕54 号
12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的通知
梅市府〔2008〕58
号
13 关于印发 XX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87 号
14
关于取消 XX 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中免收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高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
附件1:高新区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指标应用说明:一、分类标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制造业分类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先进制造业分类按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执行。
土地等别按照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划分的城镇土地等别执行。
二、指标解释1.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二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系数二(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O0%。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义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及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上浮5%至10%。
5.土地产出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营业收入土地产出率=项目营业收入÷项目总用地面积。
6.土地税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缴税金。
土地税收二项目税金上缴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9〕2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9〕26号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3日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要求,以《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为指导,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梅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方案适用范围为《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即梅州市中心城区,总面积376平方公里。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区划方案,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执行国家《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本区划方案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辖区范围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辖区范围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梅市府〔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辖区范围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梅江区、梅县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登记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梅江区、梅县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4月全面展开,2020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能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⒈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制作调查底图等。
⒉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的调查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況,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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