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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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粤建质[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3〕6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违规生产和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轻则需要进行工程结构加固补强或局部拆除重建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重则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尤其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大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规模建设,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更显得非常重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加强管理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摆在重要的位置上,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管运用资质管理、日常监督抽检、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其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

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其诚信档案,向社会发布相关诚信信息;对抽查发现问题较突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要迅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流入工地。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穗建质[201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五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7号

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7号

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7号浏览次数:212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砼和现浇砼质量控制,提高钢筋砼结构工程质量,保证结构安全,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企业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预拌砼质量控制,保证现浇砼结构工程质量,确保结构安全。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一)整治对象1、施工总承包企业、预拌砼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1、预拌砼: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情况,配合比控制,掺合料使用,砼质量情况等。

2、现浇砼结构工程:混凝土强度,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板厚等。

(三)整治措施与处理要求1、掺合料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预拌砼掺合料最大用量必须符合规范规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

拌制预拌砼的水泥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应计入掺合料。

2、掺合料品种应严格控制。

预拌砼掺合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 B J13-42的规定。

当使用其他品种掺合料时,预拌砼企业应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拌和物性能、物理力学性能以及长期耐久性无不良影响,并组织本企业以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

3、砼养护应符合规范规定。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治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治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治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托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散函[2015]45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有关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砂浆设计和应用方面的管理,解决预拌砂浆生产、设计使用脱节问题,现就我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二、各设计单位须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按强度等级进行设计,不再按照材料的比例设计。

凡施工图及所选用标准图集中涉及的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砂浆,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规定标注。

采用其他标准的,均应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为《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相应标注。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一、背景预拌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使用寿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当前建筑行业所必需的。

二、存在问题当前,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的老化、管理不严格等问题,造成生产质量无法保证。

2.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和仓储管理不规范,由此导致原材料质量问题,对后续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影响。

3.部分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措施。

三、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1.加强企业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管理,在生产中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合理、规范,生产效率高、质量上乘。

2.进一步提高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原材料的品质稳定,并记录原材料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以便查证。

3.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在生产中,应对每一道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来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予以淘汰。

4.建立质量档案对生产出来的拌和料及预拌混凝土应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原材料来源、配比等详细数据,以便随时查证及溯源。

5.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企业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考核,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完备,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时排除,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能拓展培训。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在建筑行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原材料质量、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水平,从而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与可靠性,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

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 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粤建管函[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

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穗建[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海砂、麻刚沙生产预拌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

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

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一、严格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和登记备案管理(一)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业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我区建立分站须报区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及青岛市建管局审查登记备案,且按照不低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后,应及时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登记,并同时提供混凝土《基准配合比报告》。

生产配合比应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基准配合比基础上进行砂石含水量调整,因质量控制需要调整配合比时,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生产配合比报送质监站。

(三)严禁任何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借”或“出卖”资质,对“出借”或“出卖”资质的行为,一经查实,预拌混凝土企业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一)狠抓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验收、技术方案论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文件审签、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质量服务处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加强检测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严格按程序文件要求开展各种质量管理活动,按要求配备足够检测人员及合理的专业设置;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执业资格,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方可上岗,如有变动应7日内书面上报质监站;试验室主任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开展原材料检验、混凝土试配、水泥外加剂相融性检测、混凝土耐久性试验等检测工作;检测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并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检测人员业务熟练。

3、试验室应配备与所检项目、参数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自检应建立详细台帐;应定期用统计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评定分析,确保真实有效。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穗建质[2010]337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穗建质[2010]337号)各有关单位: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和质量,并加快预拌砂浆的发展,我委编制了《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25日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前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和质量,并加快预拌砂浆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一)现状广州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已作为今后发展散装水泥的重中之重。

目前,到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并获得批准的预拌砂浆厂有27家,已投产的16家,大部分集中在广州南部番禺及周边地区,北部花都、东部萝岗、增城目前仍没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区域布局仍不合理。

目前部分原有的预拌砂浆厂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预拌砂浆科研创新与技术开发能力也在不断提高,预拌砂浆坚持走“禁止袋装,鼓励散装”的道路,大力发展散装运输装备,同时积极鼓励使用先进的机械喷浆施工工艺,提高工效,节省综合成本。

同时,在国家、省、市的政策鼓励下,我市各施工单位、相关企业均积极响应号召,开始使用预拌砂浆。

(二)存在不足尽管我市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业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推广预拌砂浆工作进展较慢。

主要表现为:1、产品价格较高,施工企业成本相应提高,使推广预拌砂浆造成一定的难度;2、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属于试用观察阶段,对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持怀疑态度,对全面推广应用持观望态度,还有部分施工企业虽然知道政策要求,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拒绝使用预拌砂浆,原因在于对现场搅拌砂浆的违规行为缺乏具体的处罚条款、执法力度不够;3、机械施工配套设施不完善,先进设备、先进技术推广不够,加上劳动力成本低廉,造成主动使用先进砂浆喷浆机械设备实施操作的施工企业少之又少,大部分施工企业仍旧沿用传统的人工抹灰操作方式。

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工区所属各部室、拌合站、桥涵架子队:目前工区桥涵工程正逐步全面展开,在前期施工的桥涵工程中,混凝土基础、边墙等外观质量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蜂窝、麻面、漏筋、跑模等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在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多次检查中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给工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外观高质量是工区管理和操作人员工艺水平整体素质的体现,为了根治混凝土施工中外不光的“顽症”,提高工区整体结构物质量水平。

为此,针对目前现场混凝土外观质量差的现状,减少因人为操作不当及养护不到位而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通病及碳化过大、强度下降情况出现,为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管理,作出如下要求,请严格执行。

一、施工前准备1、基坑按照要求处理完毕合格,施工承接面已凿毛或底面冲洗干净。

2、人员到位:要有工区管理人员到岗、要有架子队负责人或带班人员在岗、有经验的振捣人员到位、辅助人员到位(包括下料人员、散布人员、泵车操作手等)。

3、设备到位:振动棒至少两台(保证正常使用)、漏斗、串筒、照明设施(夜间足够的)、铁锹。

4、养护用蓄水池(保证养护用足够的水量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以上工作未完善不得开盘浇筑混凝土,造成的误工及影响工区进度经工区领导班子评估后,由桥涵架子队自行负责并赔付指挥部对工区的考核奖。

二、施工过程的控制1、模板安装与清洁1)主体结构混凝土必须采用钢模(一次性异型模板可考虑优质光面密度板),严禁使用木模,以提高混凝土的整体外观效果和光洁度,确保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2)严格控制钢模清洁,保持面内无任何杂物、染点。

3)确保模板加固牢靠。

模板的强度、刚度满足混凝土侧压力要求,防止跑模、胀模。

拼缝严密、必须采用双面胶、玻璃胶涂等板缝处理措施。

4)施工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模板内干净,模板周转中及时进行全面检修并抛光打磨。

4-1 5)每次使用之前,要检查模板的变形情况,禁止使用弯曲、凹凸不平等变形模板。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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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建管函[2008]22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

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
(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水泥、沙、石、掺和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五)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

三、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要健全混凝土收货管理制度,把好进场质量关
(一)施工企业应向有资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定购商品(预拌)混凝土,并在定购合同中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施工企业应按批次向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取出厂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三)施工企业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定购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

(四)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

(五)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现场浇注、试件制作养护、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实体质量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日常监管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商品(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监督抽查,可根据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的问题随时对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

附件: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或换发的相应检测项目(方法)检测员证方可上岗。

2.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3.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4.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5.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3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管理要求
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以及检测工作程序、质量控制措施。

三、仪器设备要求
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见下表)。

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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