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门诊慢特病办理流程
贵州省门诊慢特病办理流程一、慢性特殊病概述慢性特殊病是指由不同原因引起的长期发展、易复发或病情在较短时间内难以解决问题。
慢性特殊病具有病程长、治疗难、易复发等特点。
慢性特殊病严重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活,给患者及家庭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心理和经济压力。
因此,针对慢性特殊病,贵州省门诊实行了相应的办理流程和政策。
二、慢性特殊病办理申请1、患者本人或家属需携带病历、诊断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医院门诊咨询处办理慢性特殊病申请表。
2、医院门诊咨询处会要求患者填写相关的慢性特殊病办理申请表,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等)。
3、患者须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在医院门诊咨询处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和手续的办理。
三、慢性特殊病评定1、审查合格的慢性特殊病办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会被提交给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慢性特殊病评定。
2、医院会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相关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评估和审核。
3、符合慢性特殊病认定条件的患者将被医院评定为慢性特殊病患者,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慢性特殊病就诊1、慢性特殊病患者在医院门诊咨询处取得慢性特殊病证明后,可在医院内找到相应专科医生进行治疗。
2、慢性特殊病患者可携带慢性特殊病证明到医院内相应专科门诊就诊,医生会根据病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五、慢性特殊病管理1、慢性特殊病患者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并定期到医院复诊。
2、医院会根据患者的病情,为慢性特殊病患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业的护理。
3、慢性特殊病患者要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同时也要注意生活上的饮食和作息。
六、慢性特殊病复诊1、慢性特殊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需定期前往医院复诊,医生会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监测和评估。
2、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调整治疗方案,同时也会给予患者在生活和饮食上的一些指导和建议。
3、定期复诊的目的是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给予患者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七、慢性特殊病定期体检1、医院会定期邀请慢性特殊病患者进行定期的体检,以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身体状况。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及离休干部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规范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在医院就医,特修订本就医管理暂行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出入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相关专干负责各类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设置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记账专用窗口,出入院结算中心配备专人具体经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病情及审批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诊疗方案开具电子处方,原则上只能使用公示在医院服务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专科接诊医生必须在其“特殊病种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病情、疾病诊断、化验与检查结果等,不得以“取药”代替病历记录。
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挂专科门诊号,肾移植术后、丙肝病人挂指定的专科医生号;专科医生接诊时,凭病人所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核实身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仅限于所申报的特殊病种,及由该病种引发的并发症治疗(不含合并症的治疗),血透治疗按单病种包干政策规定治疗,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诊疗方案,不得超范围超量提供医疗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及身份证优先挂号并免挂号费,优先看病。
门诊医生接诊时对其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原则上不得接诊非本人持证就医,特殊情况者需报医保局审批。
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原则上使用“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由接诊医生填报相关医保用药申请表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审批后方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贵州省门诊慢特病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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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遵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门诊用药安全,规范就医用药行为,不断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员,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0〕28号)、《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居民,下同),患有《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的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可申请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二条参保人员申请认定慢特病,提供的认定材料必须符合《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申办标准》的规定。
提供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出具。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的认定材料中,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居住地县级或以上的综合医院出具。
第三条申办慢特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完整资料,包括: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检验、检查报告单(其中精神病需出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相关诊断依据),填写《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登记表》。
资料齐全且符合申办标准的,社保局应当即时办理.第四条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的定点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被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需与社保局联网运行。
尚未联网的定点机构,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网工作.第五条慢特病门诊购药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办理了慢特病认定的参保人员,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在确定的定点机构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就医、购药机构;确因病情需要或地理条件限制,可在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机构中另选一家。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黔医保发[2021] 49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 49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为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度类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纳入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
(一)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将多发、常见的慢性病纳入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逐步将现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规定病种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种重大疾病门诊政策,统一规范为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支付范围(一)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及省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纳入支付。
三、待遇水平(一)逐步推进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办理标准。
(二)按照待遇和缴费相关联的原则,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实行分类保障。
医保政策解读、物价收费理解
费等级报销:省级医院60%、市级医院报销80%, 县级及以下医院报销85%。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在选择的定点医 院,可以直接刷卡报销。
使用进口材料、药品时,个人需先承担40% 的费用,其余60%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
使用材料、药品及诊疗不分甲、乙类。
职工医保报销80%,居民医保报销60%。
门诊特殊疾病
(2)年度定额结算病种三个 A、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400元; B、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400元; C、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8000元。
以上三个疾病需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制定具体治疗方案(明确药品名称、剂量、疗程、 诊疗方法),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内可报销的西药、中成药及相关诊疗产生的 费用 。在有服务资质的医院可直接刷卡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பைடு நூலகம்
T、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00元; U、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300元; V、糖尿病并肾损害300元; W、结核病(活动期)100元; X、重症肌无力300元; Y、支气管哮喘300元; Z、肝硬化(失代偿期)400元。
只能在有服务资质的医院直接刷卡购药,现金 购药发票不报销,当月定额应当月使用,不累计结 存。不把定额打在个人的社会保障卡上。开具药品 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报销的, 有直接治疗作用的西药或中成药(药品不分国产、 进口和乙类)。
门诊特殊疾病和药品
城镇居民特殊非定额结算病种在门诊发生的医 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重大疾 病年度报销。
所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诊断资料,必须是有诊 断资质的医院和医保医师出具,均要实行定点管理。
月定额和年度定额病种可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其余病种要在医保局手工审核报销。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0]28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0〕28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结合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一)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由市统一制定,各县(区、市)不得自行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
(二)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由市统一调剂使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由市级统一管理使用。
(三)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四)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市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分担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于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县(区、市)政府予以弥补。
最新:贵州省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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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高血压(并心 、脑、肾损害)
免于复审
12000 12000 12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2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12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12000 12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1500 2000 4000 5000 5000 10000 8000 10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8000 8000 8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8000 8000 8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15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8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8000 8000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 院待遇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复审时间
职工
年支付限额
支付比例
居民
年支付限额
支付比例
冠心病(并心肌梗塞 16 、严重心律失常、心 免于复审
脏扩大)
17 重症肌无力
三年复审
18 帕金森病
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定稿)
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患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的用药安全,保障医保基金有效合理使用.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管理及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慢特病的认定业务工作。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可跨参保地在任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章慢特病病种及月定额标准第三条慢特病病种定为十三个病种,定额标准如下: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冠心病200元、脑梗塞后遗症或脑出血后遗症300元、癫痫300元、结核病(活动期)100元、糖尿病300元、精神病400元、甲亢100元、帕金森氏病3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慢性肾病400元。
申办标准按照《遵义市慢特病申办标准》规定执行(附件一)。
第三章慢特病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第四条参保人员经认定为第三条所患疾病的,对所认定疾病有直接治疗作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口服(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除外)西药或中成药,在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80%,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按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报销。
当月定额当月使用。
当月定额没有用完时,可多次刷卡购买慢特病药物;当月定额用完后,不能继续通过慢特病窗口刷卡购药,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慢特病的办理第五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为具有慢特病诊断资格的医院.第六条慢特病诊断资格医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含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的医师方可为参保人员出具诊断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医院根据慢特病病种、科室设置和诊断水平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慢特病诊断资格医生名单,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建立慢性病诊断资格医生信息库。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黔府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一)救助对象分类。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对象认定。
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
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后,每月要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方面的医疗费用,在经济方面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需求。
本文将就该暂行办法的政策内容、实施措施和预期效果进行探讨。
一、政策内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内容:1. 门诊慢性病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将覆盖门诊慢性病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电子病历,定期进行复诊和评估,以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
2. 特殊疾病管理在特殊疾病方面,职工医疗保险将为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
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医疗机构要与职工医疗保险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并通过定期复诊和评估来监测治疗效果。
3. 医疗质量管理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暂行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控制和指导。
医疗机构还要定期评估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治疗效果,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处理。
二、实施措施为了确保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几个实施措施:1. 建立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2. 提高医疗机构能力医疗机构需要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了方便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医疗机构可以在平台上交流和分享治疗经验,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三、预期效果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预计将会产生以下几个预期效果:1. 职工就医负担减轻通过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将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减轻了职工和家庭的经济压力。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助认定及申领须知
城镇职⼯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助认定及申领须知对于城镇职⼯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助认定及申领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初次认定的申报(⼀)申报时间:正常⼯作⽇随时受理(⼆)申报⽅式:申请⼈本⼈将申请资料备齐在⼯作时间报送⾄⾼新社保中⼼待遇审核窗⼝(三)申报资料的内容:1、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职⼯医保慢性病特殊病认定申请表(⼀式两联,个⼈填写基本信息,医院填写病情摘要及治疗⽅案)。
2、个⼈申报病历资料包括:(1)⾝份证复印件;(2)所申报病种住院病历复印件(⼆级以上医院2次以上住院资料);(3)门诊病历或抢救病历复印件;(4)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5)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的复印件。
(申报资料要求齐全,否则不予接收)3、注意事项:(1)申报资料报送复印件,因申报⼈员较多,所有资料都不予退还;(2)认定病种以申报的第⼀病种为准;(3)慢性病、特殊病补助有效期⼀年,到期后请及时复审。
(四)申报认定流程申请⼈在正常⼯作⽇申报资料——社保中⼼进⾏审核认——向申请⼈反馈审核结果。
⼆、复审认定的申报(⼀)申报时间:正常⼯作⽇随时受理(⼆)申报⽅式:申请⼈本⼈将申请资料备齐在⼯作时间报送⾄⾼新社保中⼼待遇审核窗⼝(三)申报资料的内容:1、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职⼯医保慢性病特殊病认定申请表及前次认定表复印件⼀份。
2、耐药性肺结核和慢性活动性肝炎复审时除上述资料还需提供近两年相关检查化验单及门诊或住院病历。
3、注意事项:除耐药性肺结核和慢性活动性肝炎外,其他慢性病种不需要再报送病历资料。
(四)申报复审的流程申请⼈在正常⼯作⽇申报资料——社保中⼼进⾏审核认定——向申请⼈反馈审核结果。
三、申领医疗费⽤补助的流程(⼀)补助标准1、补助计算公式:(1)门诊慢性病补助⾦额=门诊有效发票总额×70%;(2)门诊特殊病补助⾦额=门诊有效发票总额×90%;2、补助限额:⼀个⾃然年度内统筹基⾦⽀付门诊治疗慢性病、特殊病补助与统筹基⾦⽀付的其他医疗费⽤之和不超过参保⼈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限额,为当年度⽉缴费基数的48倍。
慢特病宣传资料-红花岗区民政局
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宣传资料一、为什么要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的管理进行调整?根据“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建机制、强基层”的总体部署,不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及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新机制,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总体规划以及慢病管理纳入社区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规范,强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对慢性病病情随访及用药评估。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文件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精神,决定于2013年9月1日起,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统筹纳入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管理。
二、2013年9月1日起,慢特病门诊购药全部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刷卡结算管理,定点药店不再从事慢特病门诊刷卡业务。
慢特病参保人员需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管理服务机构的选择工作。
选定了定点服务机构的慢特病参保人员,从选定之日起,须到选定的定点管理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在非定点管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慢特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014年1月1日起,慢特病参保人员未选择本人定点管理服务机构的,慢特病门诊购药将不能刷卡结算,购药所需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三、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病种有哪些?月定额标准是多少?十三种慢特病及月定额标准,分别是: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冠心病200元、脑梗塞后遗症300元、脑出血后遗症300元、癫痫300元、结核病(活动期)100元、糖尿病300元、精神病400元、甲亢100元、帕金森氏病3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慢性肾病400元。
2021贵州省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办理标准
附件4贵州省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一、1型糖尿病1.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提示空腹血糖≥7.0mmol/L、随机血糖≥11.1mmol/L;3.血胰岛素或C肽检查报告单;4.胰岛素自身免疫抗体(GAD超过参考范围上限或GAD阳性)检查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一)糖尿病并心损害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 (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4)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 (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A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任一支血管狭窄程度≥50%;(4)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心肌梗塞)。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脑损害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梗死)、脑出血或脑软化灶;4.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损害、共济失调。
以上同时具备“1、2、3”或“1、2、4”可办理。
(三)糖尿病并肾损害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300mg/24h;4.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5.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四)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报告单;3.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定稿)
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患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的用药安全,保障医保基金有效合理使用。
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管理及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慢特病的认定业务工作。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可跨参保地在任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章慢特病病种及月定额标准第三条慢特病病种定为十三个病种,定额标准如下: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冠心病200元、脑梗塞后遗症或脑出血后遗症300元、癫痫300元、结核病(活动期)100元、糖尿病300元、精神病400元、甲亢100元、帕金森氏病3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慢性肾病400元。
申办标准按照《遵义市慢特病申办标准》规定执行(附件一)。
第三章慢特病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第四条参保人员经认定为第三条所患疾病的,对所认定疾病有直接治疗作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口服(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除外)西药或中成药,在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80%,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按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报销。
当月定额当月使用。
当月定额没有用完时,可多次刷卡购买慢特病药物;当月定额用完后,不能继续通过慢特病窗口刷卡购药,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慢特病的办理第五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为具有慢特病诊断资格的医院。
第六条慢特病诊断资格医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含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的医师方可为参保人员出具诊断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医院根据慢特病病种、科室设置和诊断水平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慢特病诊断资格医生名单,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建立慢性病诊断资格医生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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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遵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门诊用药安全,规范就医用药行为,不断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员,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0〕28号)、《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居民,下同),患有《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的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可申请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二条参保人员申请认定慢特病,提供的认定材料必须符合《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申办标准》的规定。
提供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出具。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的认定材料中,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居住地县级或以上的综合医院出具。
第三条申办慢特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完整资料,包括: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检验、检查报告单(其中精神病需出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相关诊断依据),填写《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登记表》。
资料齐全且符合申办标准的,社保局应当即时办理。
第四条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的定点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被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需与社保局联网运行。
尚未联网的定点机构,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网工作。
第五条慢特病门诊购药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办理了慢特病认定的参保人员,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在确定的定点机构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就医、购药机构;确因病情需要或地理条件限制,可在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机构中另选一家。
选择定点机构时,需填写《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定点服务管理机构登记表》(样表见附件二),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定点机构登记,也可在社保局登记。
选定的定点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变更的,应重新填写《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定点服务管理机构登记表》,经社保局变更后生效。
2013年9月1日起,慢特病门诊购药全部纳入定点机构刷卡结算,定点药店不再从事慢特病门诊刷卡业务。
慢特病参保人员需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机构的选择工作。
选定了定点机构的慢特病参保人员,从选定之日起,须到选定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慢特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014年1月1日起,慢特病参保人员未选择本人定点机构的,慢特病门诊购药将不能刷卡结算,购药所需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第六条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卫生局联合确定慢特病门诊定点机构的处方医师,建立处方医师库。
慢特病门诊处方,必须由处方医师库中的医师开具。
定点机构须认真如实记录慢特病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主症及重要体征、诊断、治疗用药、剂量及疗程,开具的慢特病门诊处方,需加盖“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处方专用章”,并按月单独整理成册,单独建档管理。
定点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已经认定的慢特病病种,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合理开具原则上具有直接治疗作用的口服西药、中成药(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针剂除外)。
定点机构的处方医师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可括号加注商品名称)。
重复开药、非慢特病开药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慢特病门诊购药实行刷卡(新型社会保障卡或遵义市医疗保险IC卡)管理。
认定了多个慢特病病种的,病种定额可合并使用。
当月定额,当月有效。
定额内的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
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社保局按月和定点机构结算。
未刷卡产生的慢特病购药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办理了慢特病认定的异地安置人员或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应当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
所需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原则上每半年凭发票、处方(附方)及费用明细到所属社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便民的原则,应为慢特病参保人员建立绿色通道、便民门诊,方便慢特病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定点机构,慢特病门诊用药一律在贵州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一律实行药品零加成;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现行的药品购销政策。
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须设立慢特病药品专柜,单独建账管理。
慢特病门诊用药中,属于非国家基本药物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15%补偿给定点机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不再给予补偿。
为慢特病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上限标准据实奖励给定点机构。
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机构,建立了便民门诊、绿色通道,为慢特病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上限标准据实奖励给定点机构。
未建立便民门诊、绿色通道的,不予奖励。
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慢特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经社保局认定为慢特病的,每认定一人按1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补偿和奖励的费用,按自然年度计算后分别由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由定点机构进行管理分配。
第九条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病种统一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慢特病参保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所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慢特病的建档、随访、用药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
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为辖区内慢特病参保人员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按规定进行随访服务管理。
每年向社保局出具本辖区内慢特病参保人员建档、随访及用药登记材料,提出慢特病是否延期的初步建议。
第十条社保局对已经认定的慢特病参保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核查,核查所需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对拒绝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再符合慢特病申办标准的,社保局停止其慢特病门诊待遇。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的管理,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社保局、定点机构及参保人员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慢特病门诊服务,纳入协议管理,统一考核。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诊断资格医疗机构和定点管理服务机构名单一、具有慢特病诊断资格医疗机构1、市内医疗机构: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原遵义医院)、遵义市第三人民医院(遵义市中医院)、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遵义高等医药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贵州航天医院(原3417医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原遵义市人民医院)、遵义县人民医院、遵义县中医院、绥阳县人民医院、绥阳县中医院、正安县人民医院、道真县人民医院、道真县中医院、桐梓县人民医院、仁怀市人民医院、仁怀市中医院、赤水市人民医院、习水县人民医院、习水县中医院、湄潭县人民医院、湄潭县中医院、风冈县人民医院、凤冈县中医院、余庆县人民医院、余庆县中医院、务川县人民医院。
2、市外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
3、全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
二、具有慢特病门诊刷卡就医购药服务资格医疗机构(一)中心城区1、实行药品零加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花岗区舟水桥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红花岗区舟水桥)、红花岗区南门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原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红花岗区万里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内)、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妇幼保健院内)、红花岗区延安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红花岗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骨科医院内)、红花岗区老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口腔医院内)、红花岗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红花岗区丁字口中山医院)、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红花岗区长征镇卫生院)、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派出所旁)、汇川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丰盛苑201号)、汇川区第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15号)、汇川区洗马路街道办事处仁和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市政府一区内)。
2、实行药品零加成的乡镇卫生院:红花岗区南关镇卫生院、红花岗区长征镇卫生院、红花岗区深溪镇卫生院、红花岗区海龙镇卫生院、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卫生院、红花岗区新蒲镇卫生院、红花岗区忠庄镇卫生院、红花岗区巷口镇卫生院、汇川区高桥镇卫生院、汇川区高坪中心卫生院、汇川区泗渡镇卫生院、汇川区团泽镇卫生院、汇川区板桥中心卫生院、汇川区董公寺镇卫生院。
3、二级(县级)以上定点管理服务机构: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遵义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遵义市妇幼保健院)、遵义市第三人民医院、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八五厂职工医院)、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贵州航天医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汇川区人民医院、遵义市红花岗区骨科医院、遵义市红花岗区口腔医院、贵州省遵义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4、职工医院:遵义钛厂职工医院、贵州开磷集团遵义碱厂职工医院、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遵义锰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5、精神病专科医院:遵义市精神病院(地址:遵义县南白镇)、遵义市精神科专科医院(地址:原南宫山铁路医院)、贵州省遵义康复医院精神科(地址:红花岗万里路养鱼池76号)、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地址:红花岗区海龙镇栋青园一组)、遵义春晖家园精神病专科医院(地址:高坪534厂内)。
(二)各县(市)1、各县(市)实行药品零加成的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
2、各县(市)人民医院(含茅台酒厂职工医院、赤天化集团医院、贵州省华一造纸厂职工医院)、中医院、辖区内精神病专科医院。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