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显著水平为a的假设检验中存在两类错误,其中如果拒绝原假设,则可能犯第一类错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是()。
A.最大不超过aB.等于aC.最小不超过aD.不确定【答案】 A2、下列对周期性普查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周期性普查的周期可以随时任意确定B.反映的是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C.周期性普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D.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进行【答案】 A3、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A.无效B.停止执行C.按照新决定执行D.不停止执行4、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运用许多重要统计指标和数据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试根据以下提示的公报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备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A.36B.30C.36.3D.35.1【答案】 C5、国家统计局每年发表的统计公报运用许多重要统计指标反映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试根据以下提示的公报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备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A.居民消费价格指数B.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C.工业购进价格指数D.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答案】 D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收入范围的是()。
A.资源税B.城镇土地使用税C.罚没收入D.耕地占用税7、北京市统计局在性质上属于()。
A.事业单位B.政府综合统计机构C.部门统计机构D.国务院直属垂直机构【答案】 B8、独立核算的车队用能应计入()。
A.工业企业能源消费B.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C.运输工具能源消费D.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答案】 D9、某城镇2008年相关资料如下:年末常住人口3万人(年初常住人口2.9万人),其中男性人口1. 55万人;当年出生人口200人,死亡人口50人;居民家庭户均总收入15万元,个人交纳的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支出分别为3000元和2000元;家庭消费支出9万元,其中食品类支出3.5万元,居住类支出3.0万元。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局长:刘洪1999年10月27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
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济统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统字〔2024〕9号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统计局制定了《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统计局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部门统计资料第六章部门统计信息化第七章检查与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驻济单位等(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明确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部门应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科学、责任明确、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1.10.25
•【字号】湘统〔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统〔202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有效提高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45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湖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
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21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确保全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报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及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工作程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国发[1992]48号)精神,在改革核算制度的同时,向省统计局报送或抄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及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
二、各部门要确定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对统计工作负全责。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据。
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地报送数据,不得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各部门组织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统计局调查统计的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对外公布;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可由部门负责公布,但要在公布前与省统计局沟通情况,防止出现数据重复交叉。
附:各部门报送(抄送)统计报表目录(略)二00二年二月七日——结束——。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国统办字〔2006〕19号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国家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活动,制定本规定。
一、总原则统一组织,明确分工。
按照局内各司分工,由统计设计管理司统一组织、协调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联合制发工作。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和回复由统计设计管理司和办公室共同完成;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由局内有关单位参与完成,局内各单位不得另外受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为避免部门统计项目与国家统计项目混淆,我局原则上不与部门联合制发统计调查项目,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主管设计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同意。
对授权行业协会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管理。
二、审批程序第一,项目受理。
各部门送审的统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送审项目)首先送局办公室登记阅批,之后送设管司。
设管司负责审核送审文件是否齐全,澄清有关疑问,进行登记,填写审批流转卡片后进入正式审批过程。
如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即要求部门重新准备送审文件或补正材料。
第二,项目审理。
送审项目受理后由设管司组织审理。
设管司根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通过审批流转卡片征求局内有关司(队)意见;有关司(队)在审批流转卡片中填写意见和要求后返回设管司,由设管司最后综合、归纳成统一意见。
第三,反馈意见。
如送审项目需要通过面谈向部门反馈意见或讨论有关问题时,由设管司安排组织进行;无须面谈的一般性修改意见,由设管司通知部门按要求做出修改。
第四,起草回文。
初步审理完成后,审批流转卡片和送审项目材料回到设管司,由设管司填写审核意见,并起草回函。
第五,审定发文。
办公室核稿并修改后,送总统计师或主管局长审定。
领导审定签发后,由设管司按机关办公程序将回函发送到有关部门。
三、工作流程图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2023-2024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真题
2023-2024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真题1、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 )的集中统一A.标准B.制度C.调查方法D.管理体制正确答案:D2、在我国,批准开展人口普查的机关是( )。
A.国务院B.国家统计局C.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属于资产范围的是()。
A.大气B.公海C.家庭用轿车D.经营用洗衣机正确答案:D4、该省民政厅在组织实施这项统计调查时,发现调查对象有统计违法行为时,应当( )。
A.由民政厅对调查对象进行处罚B.移送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处理C.移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D.移送省统计局处理正确答案:D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是()。
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正确答案:D6、从含有N个元素的总体中,抽取n个元素作为样本,使得总体中的每一个元素都有相同的机会(概率)被抽中,这样的抽样方式称为( )。
A.简单随机抽样B.分层抽样C.系统抽样D.整群抽样正确答案:A7、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 )应当予以保密。
A.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B.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C.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D.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正确答案:C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产收入范围的是( )。
A.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净收入B.无形资产使用费C.股息收入D.房屋出租收入正确答案:D9、常住人口是指居住本地时间超过( )以上的人口。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正确答案: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 )。
A.报请审批B.报请备案C.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D.征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正确答案:A11、在科技统计中,科技活动从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2004年)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和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独开展或者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制发统计调查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统计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统计局为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等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并按程序向同级统计局申请。
第四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项目等;(二)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三)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四)不包括非强制性统计调查,如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拦截访问调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14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八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江西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的布置第三章统计报表的收集第四章统计报表的审核与评估第五章统计台帐的建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七章组织与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依法规范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行为,推动我省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充分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是力争通过一个时期的努力,使全省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达到较高的水平,为统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达到:统计调查管理法制化、工作制度程序化、台帐报表标准化、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科学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县级以上统计部门以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为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
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
第二章统计调查的布置第四条统计调查是搜集统计资料的基本手段,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照统一的统计标准、调查方案和技术操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制度。
因工作需要统计部门或调查队的业务处(科)室对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制度在表式、内容、统计标准、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方面进行调整的,或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必须按照统计部门内部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渝统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统发﹝2011﹞16号)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级各部门:《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重庆市统计局2011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重庆市统计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组织全市统计调查工作,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一)由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二)市级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三)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四)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五)市统计局、区县统计局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机关为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单位。
其中,由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市级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以及由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市统计局审批;由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区县统计局审批。
第四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和备案两类。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号】深统规[2008]2号
•【施行日期】2000.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
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深统信通〔2000〕3号)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略)。
2022年-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范围的是()。
A.爷爷接送孙子上学B.妈妈在家做饭C.儿子在家饭后涮碗D.爸爸在家修理自行车时购买的配件【答案】 D2、为了及时获得全国月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出的信息,宜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是()。
A.全面调查B.抽样调查C.典型调查D.重点调查【答案】 B3、以下不属于工业统计内容的是()。
A.采矿业B.制造业C.建筑业D.水生产及供应业【答案】 C4、我国目前编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所用的权重为()。
A.工业品销售额B.工业品产值C.工业品增加值D.工业品产出【答案】 A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生产税范围的是()。
A.消费税B.教育税附加C.养路费D.罚没收入【答案】 D6、2010年,全国预算内财政收入为 83080亿元,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 100亿元;预算内财政支出为 89575 亿元,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248 亿元,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 1357 亿元。
全国财政收支相抵,差额为()亿元。
A.83080?89575=?6495B.83080–89575+100–2248?1357=?10000C.83080?89575?1357=?7852D.83080+100?89575=?6395【答案】 B7、行使统计行政复议职权的机关是()。
A.立法机关B.司法机关C.行政机关D.仲裁机关【答案】 C8、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处罚的最高额度为()。
A.50 万B.20 万C.3 万D.1 万【答案】 B9、下列活动中,不纳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的是()。
A.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体工商户B.从事相关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C.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D.从事相关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答案】 C10、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审批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省级地方人民政府D.国家统计局或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答案】 A11、()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产业部门的总产出所直接消耗的某产品部门货物或服务的价值量。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清理⼯作的通知⽂号:国统字[1999]221号颁布⽇期:1999-12-10执⾏⽇期:1999-1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有关社会团体:改⾰开放以来,我国的部门统计调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宏观调控及⾏业管理提供了⼤量可靠的依据。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的不断深⼊,部门统计调查也暴露出⼀些问题:第⼀、统计调查项⽬多、杂,不合法调查泛滥。
据调查,每年布置到基层企业的部门统计调查有200多种,其中,半数是未经审批的违规统计调查。
第⼆、统计分⼯不明确,重复调查,造成数出多门、相互⽭盾。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浪费了⼤量的⼈⼒、物⼒、财⼒,加重了基层统计⼈员的负担,⽽且影响了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和整个统计⼯作⽔平的提⾼。
因此,采取有⼒措施,加强全社会的统计调查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新颁布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管理暂⾏办法》,决定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清理⼯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清理⽬的通过清理,结合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起统计调查管理的良好秩序;初步解决⽬前统计调查项⽬和调查内容重复交叉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统计负担;为建⽴部门统计调查项⽬数据库提供基础资料;取消⾮法、违规统计调查项⽬。
⼆、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统计调查项⽬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最⾼⼈民检察院、最⾼⼈民法院,有统计调查项⽬的社会团体(如总⼯会、妇联、残联、科协)和接受各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总公司、⼯商领域协会等机构进⾏的各种统计调查和下发的各种统计报表,不论以纸介质印刷的报表,还是以其他物理介质(如软盘、光盘)制成的报表,或以电讯、传真、⽹络传输等⽅式布置及上报统计资料的调查活动,均属清理之列。
这次清理,包括年报、定期报表和⼀次性调查等,但不包括按规定填报的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标有国家统计局⽂号的统计报表。
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琼统[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的通知(琼统[2003]15号)各市县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切实解决统计指标不规范、概念不准确、标准不统一、重复调查、数出多门等影响正常统计调查秩序的问题,建立良好的统计调查管理秩序,有效利用政府统计资源,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动员统计系统内外各方面的力量,对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积极的改革和探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改。
现将《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各市县统计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定一名领导牵头,并有专人负责,建立由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为主(没有综合统计机构的由法规处为主)、有报表任务的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按《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对自查工作不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自查资料的单位,省统计局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进行通报并废止。
附件:1、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2、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单位名单3、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情况表(略)4、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结果汇总表(略)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一、目的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的目的,一是摸清我省各类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为建立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二是避免部门间的重复调查,有效利用政府统计资源,取消非法、违规统计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统计负担;三是通过清理,动员统计系统内外各方面的力量,对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积极的改革和探索,理顺统计系统内部工作关系,开创我省统计工作新局面。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九年十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在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40)
五、附录 (181)
六、逻辑关系式 (192)
七、部内统计人员联系方式 (205)。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调查的作用越来越大,统计调查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质量,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率,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调查项目专门的管理办法,以此加强调查管理。
二、调查范围及调查对象1、调查范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2、调查对象: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三、组织调查1、指定调查负责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要指定统计调查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资源,组织调查,提出报告,维护调查的质量。
2、指定调查策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领导小组的要求,指定统计调查的策略,包括调查频次、问卷语言、调查方式等,以求达到最优的调查效果。
3、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策略,采取合理的方式开展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实地调研、电话抽样等方式;4、分析调查数据:分析调查数据,找出调查的规律,找出结论,提供给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报告管理1、报告负责人:负责报告拟定和审核,并对报告内容和质量负责,如有缺陷,则按照规定负责;2、报告内容:报告内容要求系统清晰,列表全面,重点突出;3、报告时间:报告拟定时限要按照合同内容,提交报告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报告审核时间按照有关规定要求;4、维护报告质量:对报告的内容、整体质量和格式质量进行完善、检查和改善,以实现报告的提高。
五、执行力度1、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逐步完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制度,明确相关的规定;2、检查抽查:定期检查抽查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告,确保调查报告的质量;3、建立数据库:建立完善的统计调查数据库,把统计调查的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和共享,有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决策制定。
六、总随着统计调查项目越来越多,调查管理也变得更加重要,按照国家及政府要求,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可以保证统计调查的质量,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率,给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可靠的信息,有助于政府及部门和单位更好地制定政策,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经8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制定的有关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按调查频率分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
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
“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正文:----------------------------------------------------------------------------------------------------------------------------------------------------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继续保留有效规章5件;继续保留有效规范性文件48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5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国家统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统计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4号令1999年10月27日1999年10月27日2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7号令2004年10月13日2004年10月13日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9号令2006年7月17日2006年7月17日4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10号令2007年4月30日2005年7月1日5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11号令2007年8月27日2007年12月1日附件2:国家统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统综字〔1988〕107号2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的通知统政字〔1988〕492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统培字〔1990〕11号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的通知统农字〔1990〕428号5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4〕371号6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7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6〕268号8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关于在人口抽样调查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统字〔1997〕41号9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国统字〔1998〕70号10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9〕84号1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科技投入统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0〕30号1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0〕31号1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26号1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62号1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2001〕158号1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国统字〔2002〕33号1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基层填报单位统计报表报送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2〕6号1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006号1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20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2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51号2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60号2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2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84号2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8号2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9号2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格式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6号28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5〕56号2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58号30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142号3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026号3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5〕103号3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新闻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9号34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统计和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0号3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批复国统函〔2007〕43号3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6号3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73号3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国统字〔2008〕20号3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统字〔2008〕56号40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国统字〔2008〕57号4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8〕59号4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格式的通知国统字〔2008〕99号4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各级分公司和加油站单位性质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8〕25号4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44号45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50号4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70号47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122号48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9〕126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220号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5〕290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324号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后迟报与拒报界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360号5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统字〔1996〕259号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6〕364号7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8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10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政党机关或政府部门共同制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是否应当报经审批问题的批复国统函〔1999〕32号1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统函〔2000〕106号1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148号1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行政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函〔2003〕181号1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国统函〔2005〕107号1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结束——。
汉中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汉市统发〔2019〕19号)
汉中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汉市统发〔2019〕1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汉中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之间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各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与统计局联合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统计局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制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由设立或指定的综合统计职能机构负责本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统计局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小组。
审查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核算综合科、执法监督科及各专业科室为固定成员。
核算综合科负责规范性审查,执法监督科负责合法性审查,各专业科室负责合理性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制订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七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审批调查项目的公文。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方案。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
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四)相关文件。
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核算综合科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部门应当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补正。
第九条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为:部门申请〉核算综合科登记〉相关专业审查〉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局主要领导审定〉发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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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局长:刘洪1999年10月27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
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
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
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
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
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
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
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
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
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
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
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
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包括:(一)表号;(二)制表机关;(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
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
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
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
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
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
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司长李强答记者问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司长李强答记者问问:什么是部门统计?为什么要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我国的政府统计由两部分组成——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
政府综合统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基本国情国力的统计,如人口统计、自然资源统计等;二是政府在管理国家的角度上所需要的、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而进行的各项统计,以及主要行业的综合性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