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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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7条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13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 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法》第15条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 得投入使用、营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来自百度文库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一)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 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 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 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 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 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 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 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 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 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 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30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理规定》第21条第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 用品管理
安全生 产奖励 与惩罚 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制定
事故报 告、调 查处理 制度 制度落实
定期研 究安全 制度制定、制度落实: 生产问 检查会议记录 题
制度制定 安全投
制度制定 安全投 入管理 制度
制度落实
操作规 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 程 情况 安全生 产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 培训制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度
电气线 一般环境下布线 路敷设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 漏电保护装置
固定用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 电设备 接地保护
临时用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电
易燃、 开关、灯具、线路、用 易爆场 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 所安全 求 用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 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 全职责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制定及落实
教育培训和记录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实 施 教育培训考核
特种作 从业人员持 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 证上岗情况 持证上 种作业操作证 岗
制度制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定 及备案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落 演练及记录 实
疏散通 道、标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 志、出 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 口 疏散管理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 应急广 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播、应 急照明 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择 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 应急广播
法规依据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 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经营者进入市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 经纪人进入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具有经纪资格并持有营业 执照。 销售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商品 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 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规条款
女职工 禁止从 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 事的劳 动
孕期禁 忌从事 孕期劳动强度要求 劳动
女职工保护
哺乳期 禁忌从 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 事劳动
经期禁 忌从事 经期劳动强度要求 劳动
工作时 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 工时规定 间的规 作时间的规定 定
有较大 危险因 安全警示标 素的生 志 产经营 场所和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 板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 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 护用品
准的劳 动防护 用品, 并监督 、教育 从业人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 员按照 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 使用规 用品 则正确 佩戴和 使用的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 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 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 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 落实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 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 练制度制定及落实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 和管理(包括防雷、防 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 惩制度制定及落实
标志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 测情况 消防设 施、器 材
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
有形市场(集贸市场、旧货市场
检查项目 检查事 项 检查内容
证照齐 全,在 有效期 内
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有 关行政许可 的情况
消防验 消防验收意见书 收意见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 全生产 管理机 构、配 备专 (兼) 职安全 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 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 防护用品
为从业 人员提 供符合 国家标 准或者 行业标 准的劳 动防护 用品, 并监督 、教育 从业人 员按照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 定及落实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制定及落实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制定及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 及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 及落实
消防安 全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 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 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四)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3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五)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生产法》第37条 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理规定》第21条第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 理规定》第14条 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
应急照明灯具
变配电 室 (10KV 及以 上)
安全用具管理
持证上岗(高压证)
安全用具管理
安全用电
安全出口 低压配 电室 门窗的要求 (380V 以下) 应急照明
以下) 应急照明
挡板
持证上岗(低压证)
金属框架接地 低压配 电柜、 屏、台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 、箱、 敏可靠、定期自检 盘
单位主 要负责 人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 职责
各部门 岗位职责 、岗位
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 产检查 和隐患 治理制 度
制度落实情况
具有较 大危险 制度制定情况 因素生 产经营 场所、 设备设 施的安 全管理 制度
因素生 产经营 场所、 设备设 施的安 全管理 制度落实情况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危险作 业安全 管理制 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值班人员时间规定及持 证上岗
值班记录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 练记录
消防控 制室检 查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的资 料(规章制度、预案、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消防设施一览表、设备 使用说明书、设备检修 检测报告等)
消防电话完好有效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电源完好
应急照明灯具
有形市场(集贸市场、旧货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安全检查表(行业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五)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法》第28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第21条第一款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 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的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