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管理与监督相结合,形成有效机制;3. 环保与资源节约,并强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工贸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从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与应急措施。
第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作业方案。
第五条作业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 有限空间作业目的、范围与具体要求;2. 作业环境与作业时间;3. 作业人员的组织与配备;4. 安全防护措施与紧急处理预案。
第六条确定作业前,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方面:1. 空气质量;2. 防火、防爆设施;3. 通风设备与照明设施。
第七条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 监测有限空间内空气质量;2. 安全防护设备与器材的检查与维护;3. 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4. 作业人员的协调与指导。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和责任制度,包括:1. 负责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部门和人员;2. 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与完善;3. 相关记录的保存与归档。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十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入档案。
附件: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执行方案》;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记录表》;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整改通知》。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有限空间:指进入与通常人员居住或工作的空间相比,尺寸较小、限制逃生及进入的空间;2. 风险评估:指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评估分析;3. 紧急处理预案:指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制定的预先安排的应急措施;4. 监测:指对有限空间内的环境因素进行实时监控与记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公司名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储罐、河道、井道、舱室、隧道、地下管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企业的相关领导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作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技能,同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应急处置”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并在有限空间作业开始前进行许可。
第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采用适当的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工作职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作业人员的认证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作业记录和档案,确保作业过程可追溯和责任可追究。
第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处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简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简介本文档是关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修正版本。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本规定修正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要求,提高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
1. 定义在本规定中,以下术语应当按照本条款的解释使用:1. 工贸企业:指从事工业和贸易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和运输等环节。
2. 有限空间作业:指探测、检修、清洁、施工等需要进入封闭或者半封闭空间进行的作业活动。
3. 系统安全:指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的设施和操作。
4. 进入许可证:指允许有限空间作业的正式文件,包括进入时间、进入人员名单、安全检查等。
5. 监督人员:指负责监督和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执行情况的专业人员或组织。
2. 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评估2.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进行评估,明确作业中的潜在风险和危险因素。
2.2 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 封闭空间内的通风和工业设备;- 火灾、爆炸和液体泄漏等事故的可能性;- 原材料堆放、机械设备维修等操作活动。
2.3 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更新,并提供给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相关监督人员。
3.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3.1 工贸企业应制定严格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2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特定的操作证书。
3.3 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进行必要设备的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安全。
3.4 系统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通风等,应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得到充分使用和保障。
3.5 紧急救援方案和设备应妥善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
4. 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与检查4.1 工贸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与检查部门,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防控为核心,加强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人员,以及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及监督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的档案,记录有限空间作业的开工时间、筹备和准备工作、作业人员、使用的设备、物料和工艺,以及发生的特殊情况和事故等情况。
有限空间作业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复核整理。
第二十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1. 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审批记录表3.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表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5.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调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国家和行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具体规定3. 《危险性评价技术规范》:对有限空间工作环境进行危险性评价的技术规范4.《空气质量标准》:与有限空间内气体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贸企业员工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安全培训效果不好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工贸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性认识。
2. 困难: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存在特殊工艺和设备操作要求,操作人员不熟悉或操作失误。
解决办法: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工艺和设备操作要求,并加强操作技能培训。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录入人员:文章来源:南平市安监局点击数:25091 更新时间:2016-05-03 00:0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5月20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法律修订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一、总则1.为确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指在有限的空间内进行作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管道、槽道、罐洞、井下、坑道等。
3.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4.本规定主要包括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资质及培训、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先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作业许可证。
2.申请作业许可证时,需提交申请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材料,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3.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4.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悬挂在作业现场显眼的地方。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前需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制定。
2.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备和安全警戒线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4.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和培训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5.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设置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2.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护设备和器材,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3.作业人员需定期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程序和方法。
五、附件1.作业许可证申请表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参考模板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评估报告模板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有限空间:指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出入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窒息、中毒、火灾等风险。
2.作业许可证:由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可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文档模板范本】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指工业企业的仓库、贮罐、井下洞室等封闭、半封闭的空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第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由企业设立的专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二)组织有限空间的安全评估与认证;(三)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四)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的过程;(六)落实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第六条进入有限空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七条进入有限空间工作时,作业人员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一)防护服;(二)防护头盔;(三)防护手套;(四)防护眼镜;(五)防护靴。
第八条进入有限空间工作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有限空间的特殊风险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有限空间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安全评估与认证第十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安全评估与认证应定期进行,确保有限空间的安全性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评估与认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的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和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评估与认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空间内气体、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的检测;(二)空间结构、通风装置等设备的检查;(三)安全设备和安全标识的完善程度;(四)急救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合理性。
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和风险防控;(二)特殊工具和装备的正确使用;(三)应急预案和救援技能;(四)意外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文档名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一、前言为确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二、合用范围合用于工贸企业内任何类型的有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储存罐、地下设备室、管道、暗道、平台等。
三、术语定义1.有限空间:指惟独一处或者几处进出口,在正常工作时氧气含量、无毒、无爆炸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2.有限空间作业:指需要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完成的生产、维修、清洁等作业。
四、安全管理要求1. 管理制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应建立管理制度并进行动态更新,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限空间的管理要求、作业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
2. 人员管理:工贸企业应设置有限空间作业专职人员,对其进行全面培训并持证上岗,确保其具备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的识别、预防、应对能力。
3. 作业前检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充分检查有限空间内外部环境,排除危(wei)险因素;确定通风、通讯、救援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4. 安全控制:工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体系,加强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身体健康监测和防护保障。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中毒、火灾等危(wei)险性的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控制。
5. 作业品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质量保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
五、安全监督要求1. 监督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应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2. 监督方式: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监督方式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的重要保障。
监督措施包括资料审核、现场检查、隐患排查等。
3. 监督结果:监督部门应将监督结果进行记录,及时通报责任人,建立跟踪督办机制,限期整改。
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将问题移送法律部门处理。
六、总结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有限空间:指惟独一处或者几处进出口,在正常工作时氧气含量、无毒、无爆炸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空间作业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术语和定义有限空间:限制人员进出、通风不良、污染或有可能污染、爆炸或有可能爆炸、缺氧或有可能缺氧等因素有可能损害人身安全及健康的封闭空间。
作业人员:指在限制空间内执行工作的人员。
管制区域:指在空间周围、距空间入口2米的范围内,由工作方负责设置的防范措施区域。
现场监护人员:指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并紧急救援的人员。
安全检查员:指对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的人员。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1.工贸企业每年应对空间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有具体措施和文件资料,评估内容包括:空间入口、安全降级设施、空间本体和通风等。
2.工贸企业有空间作业项目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立即组织会诊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3.工贸企业在开展限制空间作业前,应当由作业负责人制定限制空间操作规程,明确作业安全措施等。
4.工贸企业在开展限制空间作业时,应当设立管制区域,区分和标明紧急情况下应急队伍、出入空间的路线等。
5.作业人员应当通过空间作业前培训,了解限制空间作业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6.工贸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预案。
7.现场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负责限制空间作业,并会同监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随时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8.安全检查员应当具备特定的安全检查资质,可以随时对限制空间作业的安全进行检查和整改。
四、处罚措施1.如被发现有限制空间作业不规范、未实施管控、漏洞百出、监护人员不当、安全问题多等情况,一经发现,依法立刻处理。
2.对违反本规定的工贸企业和管理人员,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并曝光,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依法进行,综合管理,科学规范,严格监督。
第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将制度上墙公示。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组织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工贸企业应当定期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作业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追责。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合格证书。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有限空间作业:指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活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贸企业对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重视度不高。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优先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建专门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认真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点考虑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设置合适的工作场所,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控有限空间安全情况。
2.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建立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的岗位和职责。
4. 随时准备资料和设备来处理紧急情况。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登记报告并实行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应急措施的充分有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早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即将采取行动,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处罚条款第十二条: 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其严重性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于引起重大事故的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结:1、本文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工贸企业:指以生产和经营工业品为主要目的,并依据国家或者地方政策规定的经济组织;(2)有限空间:指长、宽、高中至少有两个尺寸小于 1m 的工作空间;(3)安全管理制度:指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和约束有限空间作业所制定的制度;(4)隐患:指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管道、槽道、罐体、井下、发电机舱、船舱等空间。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设施第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1. 具备适用于有限空间的通风设备;2. 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等;3.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如安全绳、救生器具等;4. 确保有限空间周围的消防设备完好并易于使用;5. 通过监控设备对有限空间进行实时监测;6.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八条工贸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档案,记录作业人员信息、作业计划、作业记录等。
第四章执行与监督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贸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主动报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有限空间作业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表;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记录;3.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报告表;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检查记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5月20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文档模板1. 范本: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此文档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暂行规定,旨在确保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监督指导。
涉及人员需遵守本规定以确保安全作业环境。
2. 目录1. 引言2. 术语和定义3. 责任与义务4. 安全管理措施5. 空间作业审批程序6. 监督与检查7. 处罚与奖励8. 附件3. 引言此部分介绍了的目的,范围和适用对象,以及关于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性。
4. 术语和定义此部分了在文档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和定义,以确保读者对术语的准确理解。
5. 责任与义务此部分详细阐述了企业和个人在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中的责任与义务。
包括企业应提供的资源和培训以及个人应遵守的规定。
6. 安全管理措施此部分描述了在空间作业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包括工作准备、现场控制、个人防护装备、应急方案等方面的措施。
7. 空间作业审批程序此部分详细说明了空间作业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流程以及相关文件的保存和备案等内容。
8. 监督与检查此部分介绍了空间作业的监督与检查程序,包括监督单位、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查处违规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9. 处罚与奖励此部分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同时明确了对积极表现和遵守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应给予的奖励措施。
10.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格- 附件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流程图- 附件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监督与检查记录表- 附件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表11.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法律名词一:注释- 法律名词二:注释12. 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困难:- 困难一:描述解决办法:描述- 困难二:描述解决办法:描述13. 结束语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暂行规定,对于确保空间作业的安全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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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
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
点隔开。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序号行业涉及的有限空间
一冶金1.工艺炉窑: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
2.槽罐: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
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
4.地坑: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5.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脱硫塔、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二有色1.工艺炉窑: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
2.槽罐: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减罐、分解罐、沉降罐、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车载储槽、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
3.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除尘器、烟道;蒸汽缓冲器、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三建材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四机械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序号行业涉及的有限空间
五轻工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
2.槽罐: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六纺织1.纺纱工序: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
2.织造工序: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
3.染整工序: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七烟草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
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八商贸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化粪池、粮库(仓)、冷库等。
九通用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