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内政法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各示范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012]129号)以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2012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和《关于确认各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的批复》(内政法发[2009]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评估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机制,是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是高起点、高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监督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全面监督,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治区自2006年开展示范工作以来,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确认,先后确定了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等5个示范地区。
2009年,自治区法制办又确认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等23个旗县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等11个盟市直属部门为各盟市示范点。
截止目前,全区示范地区(点)共计39个。
六年来,各示范地区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初步形成了“前置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齐城联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齐城联发〔2020〕2号按照市委深化停车改革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有效引导城市交通流向,缓解核心区域停车压力,依据《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65号)第五条、第六条,《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齐政办发〔2015〕86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重新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停车场收费区域(一)一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中心商业圈:桥洞子岗、中华路、中华西路、中华西路与文化大街交汇处左转、文化大街、合意大街、合意大街与民意路交汇处左转、民意路、南马路、南马路与木海街交汇处右转、木海街、木海街与红星路交汇处左转、红星路、红星路与站前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公共服务圈:黄山街、黄山街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右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左转、长江路、长江路与卜奎南大街交汇处右转、卜奎南大街、卜奎南大街与飞鹤路交汇处右转、飞鹤路、飞鹤路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左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庐山街交汇处右转、庐山街所围合的区域。
万达商业圈:万达商业圈: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江北一路交汇处右转、新江北一路、新江北一路与引水街交汇处右转所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桥洞子岗、站前北大街、站前北大街与城乡交汇处左转、城乡路、城乡路与建设大街交汇处右转、建设大街、建设大街与繁华路交汇处左转、繁华路、繁华路与繁华西街交汇处右转、繁华西街、繁华西街与双华路交汇处左转、双华路、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明大街交汇处左转、新明大街、新立街、新立街与新城路交汇处左转、新城路、新城路与永安大街交汇处左转、永安大街、永安立交桥、民航路、民航路站前南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辽09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冀春梅刘书宝张哲【审理法官】冀春梅刘书宝张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王世忠【当事人-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世忠【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王世忠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颁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世忠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颁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经查,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上落款处分别盖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印章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印章,由此而体现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是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由上述可见,王世忠起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系属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报告时间:
2023-08-24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2/13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保 险服务 车辆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5 个、3 个、2 个。其中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其他公共设施管理 广告业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2205.38 万元、279.98 万元、193.18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购成交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7-11
二、采购效率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城区市 政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结 果公告
山西谐承福公共设 施制造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80.0
2023-08-04
(6)石油制品(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主要职能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部门职能1、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路灯、公园广场及城区集贸市场周边秩序进行综合管理;2、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3、协调有关城市管理工作;4、对全旗各建制镇管理工作的指导;5、对全旗规划进行编制、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管;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城区店外经营、流动经营执法管理;2、负责城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执法管理;3、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规划和许可;4、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执法管理;5、负责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察;6、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7、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的使用和运行管理;8、负责城区环卫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和维护管理;9、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排放执法管理;10、负责城区街路清扫保洁和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11、负责城区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影响评定;12、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1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旗委政府制定的推进城镇化的方针、政策;14、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15、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6、组织召开规划委员会,负责处理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17、负责苏木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及指导苏木乡镇的规划编制;18、负责查处审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19、负责全旗规划档案管理工作;20、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置股级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室、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监察一队、综合执法监察二队、综合执法监察三队。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职责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其他公开事项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部门职能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由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的综合监管部门。
(二)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旗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组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3.依法承担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4.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工作。
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辉王丹金玉【审理法官】王东辉王丹金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毕银龙【当事人-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美璇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刘红丽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美璇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刘红丽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美璇刘红丽李永义【代理律所】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县政府、县城市执法局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予审查,且对于相关侵权事实认定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县政府、县城市执法局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予审查,且对于相关侵权事实认定不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72元,退还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10184元,退还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0184元,退还上诉人毕银龙11304元。
麻国良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麻国良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新01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麻国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麻国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麻国良【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郭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锐冯霞【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麻国良【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建筑材料属于麻国良的合法财产,因强制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即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
麻国良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内存在上述物品,亦无法证明物品金额,且一审庭审中,麻国良认可在拆除时建设物未完全竣工,正在进行装修及内部设施,其关于物品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尽到损失存在的初步证明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张宏伟、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宏伟、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宏伟;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张宏伟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张宏伟【当事人-公司】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罗雅静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雅静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雅静【代理律所】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宏伟【被告】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宏伟与城市执法局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宏伟与城市执法局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张宏伟于2012年8月到城市执法局处工作,工种为厨师,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张宏伟诉称因有人拿饭菜一事,城市执法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以张宏伟等3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将其口头辞退,但目前为止,城市执法局并未向张宏伟出具任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张宏伟也未提供可以证明已被正式辞退的证据。
在一、二审过程中,城市执法局曾多次明确表示并未与张宏伟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从保障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角度,城市执法局应主动联系劳动者,尽快就恢复工作等事宜友好协商,保证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张宏伟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对策
内蒙古全区拟表彰的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_创先争优先进个人
内蒙古全区拟表彰的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_创先争优先进个人【创先争优进行时】内蒙古全区拟表彰的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一、先进旗县区党委(9个)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中共阿荣旗委员会中共科尔沁右翼前旗委员会中共开鲁县委员会中共东乌珠穆沁旗委员会中共察哈尔右翼后旗委员会中共杭锦后旗委员会中共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员会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会二、先进基层党组织(200个)呼和浩特市(15个)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街道党工委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街道吕祖庙街社区党总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隆巷街道清泉街社区党总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专路街道巨海社区党支部清水河县城关镇党委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三两村党总支托克托县伍什家镇西大圪达村党支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石咀子村党支部武川县大青山乡五道沟村党支部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呼和浩特市女神餐饮有限公司党总支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党支部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党委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党总支包头市(18个)包头市昆都仑区前进街道党工委包头市东河区财神庙街道吕祖庙社区党总支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党委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党支部达茂旗百灵庙镇党委包头金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包头日报社党委包头市工商局机关党委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党支部包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党总支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党支部包头市第九中学党委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党委呼伦贝尔市(18个)满洲里市互贸区北区街道富华社区党委牙克石市红旗街道红旗社区党总支扎兰屯市蘑菇气镇党委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梁东村党支部根河市根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党总支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党支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白音布日德嘎查党支部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白音呼热嘎查党支部海拉尔第一中学党委呼伦贝尔市乌奴耳林业局党委呼伦贝尔学院数学科学学院党总支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工业工程系机电化工党支部呼伦贝尔电业局牙克石供电局党委国网能源内蒙古大雁集团公司雁南矿党委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党委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党委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兴安盟(13个)乌兰浩特市铁西街钢花社区党总支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党委阿尔山市温泉街党工委扎赉特旗好力保乡永兴村党总支扎赉特旗胡尔勒镇浩斯台嘎查党支部突泉县东杜尔基镇杜祥村党总支科尔沁右翼中旗蒙医医院党总支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达坝音扎拉嘎嘎查党支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支部兴安盟财政局党委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呼和马场党委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乌兰浩特市兴安第二小学党支部通辽市(18个)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街道党工委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开鲁县开鲁街道工农社区党委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党委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街道红旗社区党总支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系统党委库伦旗库伦街道福缘寺社区党委奈曼旗农电系统党委奈曼旗八仙筒镇扎哈塔拉村党支部扎鲁特旗鲁北蒙古族实验小学党支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杜家二村党支部通辽市水文勘测局党总支通辽市中心血站党支部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乌兰嘎查党支部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那仁嘎查党支部内蒙古霍煤鸿骏高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库伦旗国家税务局系统党委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委赤峰市(19个)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阿嘎坦花嘎查党支部巴林左旗林东镇党委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党委林西县统部镇双赢农机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达来嘎查党支部翁牛特旗梧桐花镇西梧桐花村党支部内蒙古师范大学锦山实验中学党总支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党总支宁城县林业局党总支敖汉旗金厂沟梁镇党委敖汉旗水利局党委赤峰市松山区松州街道党工委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党委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木头沟村党总支赤峰人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党总支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电业局党委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党总支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党支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党总支锡林郭勒盟(14个)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巴彦社区党支部东乌珠穆沁旗满都宝拉格镇满都宝拉格嘎查党支部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青格勒社区党总支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巴彦杭盖嘎查党支部镶黄旗文贡乌拉苏木达布森高勒嘎查党支部苏尼特右旗赛汗塔拉镇宝拉格社区党总支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额尔敦宝拉格嘎查党支部二连浩特市乌兰社区党工委太仆寺旗红旗镇红旗村党支部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查干胡硕社区党总支多伦县大北沟镇花塘沟村党支部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吉社区党支部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公司锡盟分公司党总支锡林郭勒盟二中学生工作党支部乌兰察布市(14个)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察干第一小学党支部四子王旗江岸苏木江岸嘎查党支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商场有限公司党支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丰镇市旧城区办事处文庙社区党支部察哈尔右翼前旗玫瑰营镇全胜局村党支部卓资县大榆树乡后房村党支部凉城县城市管理局党支部兴和县电力公司党总支商都县七台镇党委化德县白音塔拉乡民建村党支部乌兰察布温州商会党支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街道办事处工农路社区党支部丰镇市巨宝庄镇党委鄂尔多斯市(16个)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园林社区党支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五股地村党支部鄂尔多斯市规划局机关党支部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马鞍桥村党支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街道党工委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布拉格嘎查党支部内蒙古伊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乌审旗社保局机关党支部准格尔旗大路镇大沟村党支部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党委乌审旗图克镇图呼勒岱嘎查党支部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巴音孟和嘎查党支部鄂托克旗国家税务局党支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党工委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党委巴彦淖尔市(14个)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党委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二十四份子村党支部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苏木哈拉图嘎查党支部巴彦淖尔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党支部磴口县隆盛合镇桃来村党支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街道金穗社区党支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四中学党支部巴彦淖尔市农垦局狼山农场党委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五原县隆兴昌镇祥和社区党支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联丰村党总支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党总支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和平村党支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街道春和社区党支部乌海市(7个)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街道育红社区党支部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华苑社区党支部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五虎山矿业公司党委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街道墨香梨园社区党支部乌海市乌达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党总支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党支部乌海电业局党委阿拉善盟(6个)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党委阿拉善盟公安局党委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党支部阿拉善盟第一中学党总支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额肯呼都格嘎查党支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社区党支部直属机关工委(10个)内蒙古纪委监察厅机关党委内蒙古妇联机关党委内蒙古公安厅机关党委内蒙古财政厅机关党委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党委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党委内蒙古博物院党委内蒙古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第二党支部高校工委(7个)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党总支内蒙古工业大学党委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总支内蒙古医学院党委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党委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2个)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内蒙古永业集团基层党委国资委党委(5个)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党委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丰热电厂党委北方联合电力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内蒙古盐业公司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场党委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部党支部呼铁局(2个)呼铁宣传呼和浩特站党委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车务段锡林浩特站党支部自治区宣传新闻单位(2个)内蒙古日报社汉文报时政新闻及评论部党支部内蒙古电视台新闻中心党总支三、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300名)呼和浩特市(22名)田七十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恼包村党支部书记蔡宇(回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河街街道太平街社区党委常务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岳彪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厂汉板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月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卫生院院长张建东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乔家营村党支部书记助理姜二拉(蒙古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姜家营村党支部书记徐业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华宇社区党总支书记李钧土默特左旗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两新组织党工委书记马爱成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台阁牧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安永平托克托县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岳开兵托克托县新营子镇黑水泉村党支部书记李利峰和林格尔县第一中学(初中部)政教处副主任孟和巴图(蒙古族)和林格尔县农牧业局水产站副站长牛埃树清水河县城关镇八龙湾村党支部书记吴鹏飞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党委秘书李斌恒武川县可镇三圣太村党支部书记于涛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翠萍(女)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党委办公室主任高晓丽(女)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机关党委副书记补晓莉(女、蒙古族)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韩耀珍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综合部部长陈九连(蒙古族)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包头市(23名)吴秀凤(女)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西路街道友谊十九第四社区党委书记、主任马玉仙(女)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街道富四社区党委书记、主任杨立祥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司法所所长郭胜光包头市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构工段铆工吕福斌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厂汉村党总支书记赵文春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巧尔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代玉英(女)土默特右旗蒙古族小学教师贾占全固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巴图格日勒(蒙古族)达茂旗满都拉镇巴音哈拉嘎查党支部书记、嘎查达李建军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脑包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旭东(女、蒙古族)包头市白云矿区通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飞宇包头市委老干部局宣教处处长孙霞(女)包头市国家安全局政治部主任王蒙旺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大队长张鸿卿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园林养护队水车司机李丽琴(女)包头市第六医院心理科主任李献平包商银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杜昊(回族)包头供电局党委委员、组织干部处处长钟彩霞(女)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工程系教师葛华(女)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主任、妇产科教研室主任李剑峰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制钢二部白班工长郑贵有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机电工具公司车工李海豹中国兵器工业五二研究所特种材料工程中心班组长呼伦贝尔市(23名)王刚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党总支宣传委员张荣生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清运处工人陈燕(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街道办事处109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徐永和牙克石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姚海洁内蒙古建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经理刘仁德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姜天佑扎兰屯市铁东街道天拜山社区党员杨秀芳(女)额尔古纳市蒙兀室韦苏木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刘晓慧(女)阿荣旗那吉镇金石社区党总支书记李文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塔温敖宝镇龙河村党总支书记鄂海峰(达斡尔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党委书记王力杰(女)鄂伦春自治旗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李春荟(女)鄂伦春旗实验小学教师沙格德尔布和(鄂温克族)鄂温克旗老干部局党总支副书记王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哈日干图嘎查党支部书记莲花(女、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工商局人事股股长巴苏乙拉(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萨如拉图雅嘎查党支部书记白春艳(女、满族)呼伦贝尔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系统党委书记、工商联副主席冯库呼伦贝尔海事局黑山头航道处副处长张福云(女)呼伦贝尔市委党校组教处副主任李晓峰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扎兰河农场第六生产队党支部书记齐成湖(满族)华能呼伦贝尔分公司伊敏煤电有限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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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山城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山城区所属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天山镇建成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
第四条按照区域限制、统一登记、严格管理原则,重点养犬管理区内实行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负责全旗养犬管理工作,天山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天山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旗养犬APP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公园、广场、城市公共道路遛犬过程中,经保洁人员责令其及时清除宠物犬粪便而不及时清理,对拒不清理宠物犬粪便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天山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天山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养犬情况登记造册工作,登记内容包括犬只类型、是否免疫、是否办理《养犬登记证》等信息;有权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负责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以上具体工作。
第九条鼓励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
第二章养犬登记第十条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养犬人有本旗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二)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吴振军与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赤峰拂辉卫生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振军与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赤峰拂辉卫生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60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利张淑丽雷蕾【审理法官】张国利张淑丽雷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振军;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赤峰拂辉卫生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吴振军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赤峰拂辉卫生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振军【当事人-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赤峰拂辉卫生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明月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李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明月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李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明月宫平李晓艳【代理律所】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振军【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赤峰拂辉卫生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纠纷系因政府主导下的环卫体制改革而引发,且政府对相关事宜正在协调处理中,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销管辖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政府主导下的环卫体制改革而引发,且政府对相关事宜正在协调处理中,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黑11行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伟华曹伟何龙航【审理法官】孙伟华曹伟何龙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张建忠【当事人】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张建忠【当事人-个人】张建忠【当事人-公司】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祥省冯春龙【代理律所】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嫩江市人民政府【被告】张建忠【本院观点】城管局于2019年9月4日向张建忠送达嫩城管改字[2019]第010904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两次对大棚面积的测量和调查询问均在向张建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作出,尽管2020年4月8日,城管局作出嫩城管字[2020]第1号《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但该通知不影响城管局违反了先调查后取证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听证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视听资料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应在一审审理时提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窗体顶端本院对一审相关证据的认定意见与原审法院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城管局于2019年9月4日向张建忠送达嫩城管改字[2019]第010904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两次对大棚面积的测量和调查询问均在向张建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作出,尽管2020年4月8日,城管局作出嫩城管字[2020]第1号《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但该通知不影响城管局违反了先调查后取证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毁绿占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毁绿占绿专
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2.05.07
•【字号】齐城管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毁绿占绿专项整治
行动的通知
齐城管发〔2022〕3号各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近日,市委第二巡察组发现龙泰汽车维修中心擅自占用绿地挖掘管道事件后,立即将此事移交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为落实巡查组工作要求,决定从即日起,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毁绿占绿专项整治行动。
各县(市)、区、局属相关单位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辖区内擅自毁绿占绿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坚持立行立改。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通报曝光等,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效应,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见效。
同时,推进目前正在开展的树木普查建档工作,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好绿化成果。
请各县(市)、区在6月7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问题整改台帐(盖章版、电子版)报市城管局园林绿化科。
联系人:魏超
电话:************
邮箱:****************
附件:毁绿占绿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台帐.doc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7日。
赵影涛、昂昂溪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影涛、昂昂溪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黑02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广平宋艳华张国栋【审理法官】李广平宋艳华张国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影涛;昂昂溪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廷江【当事人】赵影涛昂昂溪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廷江【当事人-个人】赵影涛齐廷江【当事人-公司】昂昂溪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众黑龙江某某益律师事务所;高亚娟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姚平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众黑龙江某某益律师事务所高亚娟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姚平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众高亚娟姚平【代理律所】黑龙江某某益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影涛;齐廷江【被告】昂昂溪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齐廷江在昂昂溪区水师工业园区内的违法建设房产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30日对原审第三人齐廷江作出的昂城罚字(2019)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巩固深化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巩固深化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齐城管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巩固深化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齐城管发〔2021〕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按照国家住建部及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市城管局决定在全市城管系统开展巩固深化“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队伍建设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为民服务精准化为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全面提升政治素质、管理水平、执法能力和服务质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政治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思想理论武装,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做到“两个维护”。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长效机制,抓紧抓实党史学习教育等党内集中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注重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是夯实基层党建基础。
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在执法队伍中全覆盖。
深入推进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推动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互联互动、联建共建。
杨金丰与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金丰与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内04行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艳红刘淑波姜静【审理法官】孙艳红刘淑波姜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金丰;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当事人】杨金丰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当事人-个人】杨金丰【当事人-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代理律师/律所】郑云龙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云龙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云龙【代理律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金丰【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杨金丰建房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否为林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罚款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杨金丰建房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否为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本案中,案涉土地的性质,被上诉人提交了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地类性质确认文件,证明案涉土地的性质为林地。
上诉人虽主张其占用土地在果园外属于荒地,但并无不能产生否定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性质确认文件的法律效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情况汇报
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情况汇报尊敬的督察组各位领导:根据要求,现将我旗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还望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各旗县市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乌机编办字〔XX〕151号)文件精神,我旗积极履行政府牵头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及时组织旗委编办、政府法制办、人社、城管、住建、国土、园林、规划、环保、交通、公安、工商、食药、水利、民政等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能部门进行讨论研究,逐步实施改革。
一是摸底基本情况。
由编办、人社部门牵头,对我旗现城市管理领域的人员状况、机构职能、存在问题及人、事、权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后续工作实施打好基础。
二是明确改革方向。
根据上级改革精神和指导意见,我旗经旗党政联席会、政府常务会先后四次讨论研究修改通过后,于XX年11月23日印发《察右前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构设置方案》(前政办发〔XX〕98号),确定改革工作以综合设置机构、规范人员编制、理顺权力职责为先,按照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城市管理、建设领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资源;建立权力集中、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妥善的设置机构、核定编制、调配人员等,理顺体制,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
目前,我旗正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能划转、人员调配等工作,局领导的配备正在进行酝酿。
二、组建方案(一)划入职能。
将分散在其他部门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整合划入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市政管理、房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环境管理、民政殡葬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机构设置。
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旗城市管理局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属旗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机构,经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旗政府备案,行使城市管理执法职责,业务上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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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主要职能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1、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路灯、公园广场及城区集贸市场周边秩序进行综合管理;
2、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3、协调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4、对全旗各建制镇管理工作的指导;
5、对全旗规划进行编制、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管;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城区店外经营、流动经营执法管理;
2、负责城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执法管理;
3、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规划和许可;
4、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执法管理;
5、负责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察;
6、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7、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的使用和运行管理;
8、负责城区环卫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9、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排放执法管理;
10、负责城区街路清扫保洁和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
11、负责城区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影响评定;
12、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1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旗委政府制定的推进城镇化的方针、政策;
14、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
15、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6、组织召开规划委员会,负责处理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17、负责苏木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及指导苏木乡镇的规划编制;
18、负责查处审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
19、负责全旗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20、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置股级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室、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监察一队、综合执法监察二队、综合执法监察三队。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2,303.19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726.92万元,增长46.11%,增加主要是由于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项目经费的增加。
支出预算2,303.19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726.92万元,增长46.11%,增加主要是由于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项目经费的增加。
(一)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入2,303.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303.19万元,占比100%。
(二)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支出2,303.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6.51万元,占比33.28%;项目支出1,536.68万元,占比66.7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规模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2,303.19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303.19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2,267.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19.34万元。
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35.8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58万元。
主要用于退休费。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注:如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需注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6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74万元,减少21.76%。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57万元,减少19.6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7万元,减少34%。
注:增减变化需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部分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公用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我局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29.43万元,比上年增加8.26万元,上升6.82%。
主要原因是电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末,共有车辆1辆,其中:机要应急车辆0辆等,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等。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
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十、公用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