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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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定在本局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原则。局党委议事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注重效率、依法办事等原则。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定、决议及重要指示;
2.研究全局各项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3.重要规章制度的审议和颁布及事关全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研究决定全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措施和奖惩;
6.研究决定干部队员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
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
7.研究决定群团组织建设和下级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一次性大额资金使用或数额不大但属于群众关注的事项;
9.研究决定全局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处臵及重大案件处理等重大问题;
10. 研究决定关系干部、队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1.其他需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会议议题。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资料),由有关职能科室准备。党委各成员分工负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随时主动向书记报告,提交党委集体研究。
第五条会议时间。党委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若有特殊原因,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具体开会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至二天,由局办公室通知各位党委班子成员。
第六条与会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向局办公室请假。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通知有关的党
内人员列席会议。列席者只有介绍情况和建议的义务,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缺席时,由副书记主持。主持人应将会议议题、议事方法、会议目的、注意事项向与会人员说明。
第八条回避制度。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培养、考核、任免、调动、奖励和处分等事项,涉及党委班子成员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九条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密。如有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议决程序
第十条会前协调。党委研究决定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职能科室队做好议题分析和有关党委班子成员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基础上,相关党委班子成员之间会前事先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讨论。
第十一条材料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队准备规范化的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做
好发言准备。书记、副书记应充分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第十二条提前通知。会议通知由局办公室在会前1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采用当面、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
第十三条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科室队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书记不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四条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或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并存档。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物资采购、重大突发事件处臵和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作出决策。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物资采购、重大突发事件处臵和
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形成纪要。会议需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县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局党委会议,认真如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保管好会议记录薄,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后存档。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查阅党委原始会议记录,须经局党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