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手册。
第二条:本规范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或者其他不文明用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1. 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和程序要求,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2. 执法权限和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 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并验明责任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合法、公正的决定; -对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处理。
3. 行政处罚程序3.1 开展调查•接到相关举报、检查等情况后,执法人员应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采取合法的调查手段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对涉及重要证据的材料进行拍照或取证。
3.2 召开听证会•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益和义务;•在听证会上,应当确保听证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并做好记录。
3.3 提出处罚建议•在调查完毕后,根据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处罚建议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措施;•处罚建议应当依法提交给执法局负责人审批。
3.4 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局负责人在审核处罚建议后,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金额等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处罚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执行;•处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执行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引用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 -城市管理法; - 城市规划法; - 环境卫生法; - 建设法; -学校管理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
立案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辖范围
立案程序: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 主管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收集现场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笔录等
证据要求: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相关,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情节的严重 程度
公开执法过程: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实时发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进展和结果,增加透明度。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和公共场所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和执法数据。
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回应公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质疑和投诉,增强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
强化舆论监督:鼓励媒体和公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公正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明 确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 要求,包括市容整洁、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添加标题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 相结合
考核结果运用:与职务晋升、工 资待遇等挂钩
建立公众参与平台,鼓励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建立志愿者队伍,协助城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市民对城市管理的需求和意见
宣传教育活动的 目的:提高市民 对城市管理的认 识和参与度,增 强市民的法律意 识和文明素质。
经验教训:在拆除违法建筑时,需要依法 依规进行,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 的法律意识和城市管理意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第五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原则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5、一事不再罚原则;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五节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有: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情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第三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特征: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4、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4、有错必纠原则;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第三节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五节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法制办第六节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第四章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任务与目的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对等;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还有举证责任;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可;4、审查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主要法律审,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审查合理性;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人组成合议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意: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有权陈诉各自主张和意见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排除范围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所作出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员工的奖惩、终局行政行为国务院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有:1、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①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管辖的以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级人民政府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管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如果维持原决定,由最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改变原决定,既可最初决定人民政府管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b.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既可选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选被告所在地法院,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c.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有①移送管辖: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②指定管辖:a.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将管辖权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或平级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管辖权的转移:a.必须是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b.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收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隶属管辖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事实依据违法事实或其他证据、法律依据;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关于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列举出只要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只能作为参考;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都视为败诉;第五节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原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明确的事实依据;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起诉,经复议案件,从知道复议结果15天内起诉;一审的程序有受理、立案、审判、判决、执行;受理前,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行为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1、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审理或审判需组成合议庭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二审全部为法官,审判过程中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判决有:1、维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权力;3、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处罚的合法性显失公正执行超过执行期限,每日科以50到100元罚金撤诉是指原告在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之间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因为人民法院有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责任;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案件审理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有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调解工作,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第一审当事人申请上诉而引起的程序;二审的程序:上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下达立即生效,有:1、维持一审判决;2、更正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适用法律错误;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满可以再次上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引起再审的原因: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呼吁;3、法院系统内部自查、检察院对法院监督;再审的决定权: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2、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3、终审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对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可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停止执行;第五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有行政侵权的存在;2、是由国家赔偿而不是行政机关赔偿比如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公安局,责任机关是市政府;3、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1、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有: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公安机关,都属于非法拘留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是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没有手续拘留的情况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①违法实施侵害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财产罚和能力罚,财产罚是直接施加于财产,如罚款、没收财产;能力罚是剥夺获得财产的能力,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②违法实施限制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③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税、费、摊牌费用的行为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的排除范围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可以作为请求人的情况有:1、其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本人;2、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或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周岁或间歇精神病人的受害公民的法定代理人;3、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法人一种组织作为请求人的情况中,当受害法人取得赔偿前就终止时,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
服务手册(城管执法) 手册印50份
县人大视察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服务手册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3年10月16日热烈欢迎县人大各位领导视察指导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温馨提示:天气预报晴转多云17℃-6℃北风微风平邑县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实施方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为保证视察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要求通过视察,了解我县城市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为加快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推动城市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科学化进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视察内容了解全县城市管理发展现状,重点视察城区网格化管理、户外广告整改、园林绿化、道路秩序整治和城乡环卫保洁等城市管理工作情况。
三、视察方法本次视察采取听、看、议相结合的方法。
按照听取报告、实地视察、分组讨论、情况汇总的顺序进行。
四、视察时间2013年10月16日上午,时间半天。
五、参加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大机关各委室、县政府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县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
日程安排表视察乘车表讨论分组表注:各组讨论至上午11:00,在人大会议室集合,汇报讨论情况。
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平邑县城管执法局局长曾兆卫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县政府委托,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6年3月,列县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是县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人事科、宣传科、市容环卫科和法制督察科5个科室,下设园林绿化局1个正科级单位和执法大队、环卫处2个副科级单位。
主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区河道、内陆渔业等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和拍卖管理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2011年3月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有关县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城管执法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形成了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全方位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格局;2012年,县里投资1.5亿元对县城区19条道路进行了改造提升,投资4000万元开通公交车,县城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在此基础上,9月份以共建“生态平邑、美丽家园”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挂帅的网格化管理指挥部,将县城建成区划分为5大网格、25个中网格、83个小网格,形成了每个大中网格都有一名县级领导牵头协调抓总,一个县直单位牵头负责,一个执法中队配合管理,共同协作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格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范本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手册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
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操作手册
3000—3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
处罚:《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300—3000元
严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处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方米50—2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的2—3倍的占道费;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
50-200/㎡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溢铺
经营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处罚形式:拆除
已完成的违法违规建设(永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
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执法手册
第35条第1款
5
违法涂写、刻画、 张挂、张贴
第35条第2款
6
违法经营洗车业务 不履行清扫保洁义 务 违法处理生活垃圾 违法清运、处理垃 圾、粪便 违法排放空调冷却 水 违法抛弃、倾倒废 弃物
第35条第3款 第12条第2款
7
8
第32条第2款
9 10
第29条第2款 第13条 第36条
第40条第1款
2
影响城市规划违法 建设
第40条第1款
3
违法临时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一)未经批准进 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第44条第1、2款 (二)未按照批准 规划法 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的; (三)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 三、城市绿化管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12
违法排放污水
12
违法排放污水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一)未取得城市 排水许可证,向城 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 水许可证有效期限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 水; (三)违反城市排 水许可证书规定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 第14条 内容,向城市排水 法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排放剧毒物质、易 燃易爆物质和有害 其他等; (五)堵塞城市排 水管网或者向城市 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内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 易堵塞物; 五、食品卫生管理
1
第12条第1款
2
第16条第1款
3
第29条第2款
4
违法吐痰、便溺、 乱扔废弃物
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核、纸屑 、烟头和动物尸体 等废弃物。 在城市建筑物、设 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 准张挂、张贴宣传 品。 在城市道路、街巷 经营机动车辆清洗 业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 清扫保洁义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 场不按照国家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的规 定对垃圾进行处理 的。 不按照规定清运、 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 凌空排放的。 向河流、河涌、湖 泊、池塘等抛弃倾 倒废弃物的。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 鸡、鸭、鹅、鸽、 兔、羊、猪等家禽 家畜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
行政执法业务系统使用操作说明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系统业务使用操作说明版本号:1.0版本号修改时间修改人备注1.0 2010.12.91.业务办理1.系统操作人员以“刘国林”的身份登录系统(用户名:liuguolin 您的密码:1),点击“登录”按钮如图1-101点击“登录”图表1-1012.进入系统,点击“行政执法”,选择“办理业务”,点击“一般程序”按钮,如图1-1021、点击“行政执法”2、点击“办理业务”3、点击“一般程序”图表1-1023.在“事项分类选择”页面中,根据所要立案的案件所属的分类,选择对应的事项的分类。
如图1-103根据所属的分类,点击进入图表1-1034.页面打开后,根据案件,点击相应的事项条目。
如图1-104点击事项条目图表1-1045.点击后转到“立案审批表”页面,立案信息都在此页面填写,承办人需要填写“案件来源”到“办案人员意见”中的内容,红色部分为必填添项。
其中“案由:”根据前一页面所选择的自动填写。
如图1-105填写案件信息填写办案人员意见填写违法事实图表1-1056.信息填写完后,点击“立案申请”,对案件进行立案。
如图1-106点击“立案申请”图表1-1067.1立案成功后,可以进行“提交”、“审核意见”、“销案”操作,如果要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销案,可以点击“销案”按钮。
如图1-107点击“销案”图表1-1077.2在”拟定销案原因”的下拉菜单选择销案理由,在“销案具体原因”中填写具体原因,点击“保存”按钮,保存销案理由,完成销案。
如图1-1083.点击“销案”按钮1.选择销案原因2.填写销案具体原因图表1-1088.进行文书管理,点击“文书管理”按钮。
如图1-119点击“文书管理”图表1-1199.弹出页面,点击左边栏的文书名称,在右边进行显示查看,并可以修改文书内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对文书进行保存,点击“打印并保存”按钮,对文书进行打印。
如图 1-110图表 1-11010.进行提交操作,点击“提交”按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
芜湖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实用手册芜湖市市容管理局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七月芜湖市市容城管系统四项禁令一、严禁滥用职权私自执法。
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收受保护费,截留、私分罚没款,包庇、纵容违法建设。
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参与赌博。
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机动车。
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芜湖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规范与执法程序执法规范一、行为规范(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1、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
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5、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
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6、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7、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明确规定;2、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4、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不得以罚代管;6、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7、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8、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一.引言本手册旨在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工作,确保城市管理秩序的良好运行。
本手册详细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操作步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
请所有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遵守本手册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和处罚。
3. 适当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干预,不能过度执法或滥用职权。
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行政执法的基本流程1. 执法准备阶段1.1 法律法规研究和学习1.2 执法装备和文件准备1.3 多部门配合和协作安排2. 执法调查阶段2.1 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2.2 讯问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2.3 勘验现场和查阅相关资料3. 执法处置阶段3.1 执法方式选择和执行措施3.2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执法处置决定3.3 执法结果的告知和通知四.重点执法领域1. 城市环境管理1.1 环境卫生执法1.2 噪声污染执法1.3 污水排放执法2. 城市建设管理2.1 建筑施工管理执法2.2 道路交通管理执法2.3 城市规划管理执法3. 城市市场管理3.1 市场经营许可执法3.2 商品质量监管执法3.3 市场秩序维护执法五.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2. 执法流程图3. 相关通知和文件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城市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
3. 城市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
4.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 道路交通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概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活动。
为了保障城市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需要注意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基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例如,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细则》等文件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力、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需要遵守《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执法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确保依法进行并维护公平公正; 3. 治理城市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问题,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处理城市秩序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 5. 强化城市管理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6. 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协调与管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执法原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只有在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下才能行使执法权力; 2. 公正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程序正当原则: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权利的合法保护; 4. 效果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具有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的实效性; 5. 限制性原则:执法权力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避免滥用职权; 6. 便民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地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执法程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包括: 1. 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巡查、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2. 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3. 立案审查: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处罚措施;4. 实施处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出具相关处罚决定书;5.处罚结果公示:将处罚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6.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城管行政执法指南
第一编 违法行为及其量罚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4-2. 砍伐树木
4-2-01.违法情形 1、砍伐城市树木,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虽经批准,但砍伐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2-02.处罚裁量基准与处理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编 违法行为及其量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6、有以下情形之一,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违法建设占用承包地,新建房屋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2)加建二层以上房屋及设施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7、有以下情形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限期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1)主城区、东北郊工业园区,滨河新区内新建、扩建房屋且影响 城市规划实施的; (2)规划区主交通道路两侧占压红线修建建(构)筑物的。
3-1-05.常见问题处理 1、违法建设案件,部分违法,部分合法,需对违法部分实施强制拆除,但 拆除可能影响合法部分或影响房屋安全时,由相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行政机 关有过错,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已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未到场的, 实施强制拆除之后可能产生其他后果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采取拍照、 录像等手段保存证据,并请见证人在清单上签字。同时,对相关物品编号, 妥善保管。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关程序之后,仍无法避免损失的,损失由当事 人承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1.概述1.1 目的和范围1.2 执法职责和法律依据2.组织结构2.1 行政执法局组织结构图2.2 各部门职责说明3.执法程序3.1 执法流程图3.2 执法前准备3.2.1 取得授权3.2.2 了解执法对象3.3 执法行动3.3.1 执法方式选择3.3.2 执法技巧3.4 执法后处理3.4.1 案件记录3.4.2 违法处理3.4.3 后续跟进4.执法领域4.1 城市建设管理4.1.1 建筑物使用管理 4.1.2 道路交通管理 4.2 市容环境管理4.2.1 垃圾管理4.2.2 绿化管理4.3 公共安全管理4.3.1 消防安全4.3.2 食品安全5.执法工具和装备5.1 执法工具清单5.2 执法装备说明6.执法人员培训6.1 执法人员资格要求6.2 培训内容6.3 培训计划7.案例分析7.1 城市建设管理案例分析7.2 市容环境管理案例分析7.3 公共安全管理案例分析8.附件8.1 相关法律法规8.2 执法表格范本注释:1.行政执法局:行政机构的一部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执法对象:指被执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案件记录: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的情况和结果,以备后续使用。
4.违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5.后续跟进:对已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
本文涉及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包括《城市建设管理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等。
2.执法表格范本:包括案件记录表、违法处理通知书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筑物使用管理:指对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2.道路交通管理:指对道路交通秩序、交通设施等进行管理。
3.垃圾管理:指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进行管理。
4.绿化管理:指对城市绿化建设、绿化维护等进行管理。
5.消防安全:指对防火措施、灭火设备等进行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
宁波市都市治理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用户使用讲明书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文档记录目录1. 引言 (6)1.1. 编写目的 (6)1.2. 客户端 (6)1.2.1.硬件环境61.2.2.软件环境61.3. 用户讲明 (6)2. 系统简介 (7)2.1. 登录方式 (7)2.2. 控件安装 (8)2.3. 主界面 (9)2.4. 个人信息 (9)2.4.1.修改密码102.4.2.个人信息102.4.3.模板配置113. 行政处罚 (11)3.1. 案件登记 (11)3.1.1.案件信息123.1.2.当事人信息143.1.3.其它材料143.2. 草稿箱 (15)3.3. 待办案件 (16)3.4. 在办案件 (16)3.5. 办结案件 (16)3.6. 暂停案件 (16)3.7. 终止案件 (17)3.8. 案件查询 (17)3.9. 行政复议 (17)3.10.行政诉讼183.11.有关审批事项204. 案件办理 (20)4.1. 信息修改 (20)4.2. 意见治理 (20)4.2.1.填写意见204.2.2.查看意见214.3. 发送 (22)4.4. 上一节点收回 (22)4.5. 退回 (22)4.6. 文书信息 (23)4.7. 处罚判定 (24)4.7.1.具体情形254.7.2.具备情节254.7.3.违法次数264.7.4.违法地段264.7.5.酌情情节264.7.6.计算结果274.8. 告知情况 (27)4.9. 决定书编号 (28)4.10.提请有关审批294.11.暂停案件304.12.取消暂停314.13.流转日志324.14.流程监控图325. 执法数据库 (33)5.1. 职权目录库 (33)5.2. 执法标准库 (34)5.3. 法律法规库 (34)5.4. 执法人员库 (34)6. 消息治理 (35)6.1. 新建消息 (35)6.2. 已发消息 (35)6.3. 未读消息 (36)6.4. 已读消息 (36)7. 系统治理 (36)7.1. 用户治理 (36)7.1.1.新建用户377.1.2.用户修改387.1.3.用户排序387.2. 角色治理 (38)7.2.1.名称修改397.2.2.模块权限397.2.3.分级权限407.2.4.表单/视图按钮417.3. 部门机构 (41)7.3.1.新建内设机构417.3.2.2、部门排序42附录:扫描控件操作讲明 (43)1.引言1.1.编写目的本文档为宁波市城高治理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用户使用讲明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实用指南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实用指南1. 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负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重要部门。
行政处罚程序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的合法、公正、高效,特制定本指南,以提供实用指导。
2.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变动。
•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众知情权。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高效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当迅速高效,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及时救济。
3. 行政处罚程序的三个阶段3.1 立案阶段1.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接收到举报或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核实:行政执法人员对所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3.立案决定:当核实违法行为属实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决定。
3.2 处罚决定阶段1.通知听证:对涉案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并确保其知晓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2.听证程序: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并听取相关证人证言。
3.处罚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3.3 执行阶段1.罚款通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其缴纳罚款。
2.罚款执行: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罚款。
3.救济渠道:当事人有异议或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4.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的注意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依法享有申辩权、听证权等。
•执法人员应当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应有明确的依据,合理合法,且适用救济措施。
5. 结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实用指南旨在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规范、高效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指导。
通过遵守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高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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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使用手册
芜湖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
实
用
手
册
芜湖市市容管理局
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芜湖市市容城管系统四项禁令
一、严禁滥用职权私自执法。
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收受保护费,截留、私分罚没款,包庇、纵容违法建设。
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参与赌博。
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机动车。
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
芜湖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规范与执法程序
执法规范
一、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1、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
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4
5、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
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6、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7、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2、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4、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不得以罚代管;
6、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7、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8、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5。